两地的养老视同缴费年限保险可以合并吧?合并的年限及金额怎样计算?

  本报讯&(记者&吴兆飞)&记者昨日获悉,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出现重复缴费情形的,可以将重复缴费期间的缴费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但缴费年限不得累加。  我市户籍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继续缴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在登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档案时,记载的日后历年的缴费工资,为参保人员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月实际缴费工资的合计数;日至日各年缴费工资的记载,仍按苏劳险〔1992〕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在不同单位之间流动,或在以单位参保和个人参保形式转换过程中,出现重复缴费情形的,可以将重复缴费期间的缴费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但缴费年限不得累加,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档案和证(卡)的缴费工资不得超过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上下限基准数的300%。参保人员同时与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在各用人单位的缴费应当合并计算,但缴费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上下限基准数的300%,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得超过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上下限基准数300%的8%,缴费年限不得累加。  经办机构在计算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各分项数据时,各项缴费年限均以累计月数折算为年,并保留小数四位;各项养老金保留小数两位,合计数见分进角。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和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女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时,凡属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其退休年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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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不得在两地重复参保 缴费年限可转移接续
导语:社保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下月起实施,约7万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需重新计发且就高不就低。
内地参保年限转移入深&门槛&取消,&延缴延退&范围扩大到非广东籍劳务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行,其中明确了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将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按缴费指数计发待遇。
内地参保年限转移入深
&门槛&没了
按照实施细则,参保人在市外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符合规定的可以与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据了解,深圳原政策规定必须是通过调工、调干形式进入深圳的,原有工龄才能够视同社保缴费年限,与深圳参保年限续接。而按照新政策,这一&门槛&被取消。
内地参保年限转移入深&门槛&取消后,未按规定计算异地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重新核定待遇。日至实施细则实施前,在深圳办理申请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未按国家转移接续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的参保人,按新条例规定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补发差额。
&延缴延退&扩大到
在实施细则里,&延缴延退&(即&延迟缴费、延迟退休&)的范围扩大了,以前是具有本市户籍的本市参保人、符合条件的广东省籍劳务工,才能在深&延缴延退&。而按照新政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本市户籍的本市参保人、或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市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比如湖南省籍劳务工到60岁时,在深圳已经参加13年的养老保险,他可以在深圳继续缴纳2年的养老保险直至交满15年,等62岁的时候在深圳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而按以前的养老政策则不被允许补缴。
根据实施细则,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深圳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实施细则规定,在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参保人仍是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之前的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如其在当地建立个人缴费制度时,已离开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其之前的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则不能视为视同缴费年限,不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
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说:&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企业责任由支付退休金转变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待遇实现社会化发放,参保后其职工的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也转化为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因此,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职工即使离开企业,也不影响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年限也依然保留。不过,对于在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已自行离开国有集体企业的人员,企业已没有发放退休金的责任,所以除国家和广东省另有规定以外,这些人员的工龄也就不能转化为视同缴费年限。
举个例子:陈某,1986年作为固定工在内地某地国有企业工作,当地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如其日之前离职,其1986年到离职前的工龄不予视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如其日之后离开,无论其当时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其1986年到离职前的连续工龄均可视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早期离开人员不能视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广东省针对本省户籍人员采取的是个人补缴工龄时段的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处理,即&买工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也就本市户籍参保人的此种情形做出了类似规定。不过,关于养老保险补缴的具体实施办法,还需进一步细化,将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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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两地都交养老保险,请问:能合并或转移吗?
广东-深圳&02-23 13:18&&悬赏 0&&发布者:law0223y08 回答:(2)
我是在02年到深圳打工的,之前在黑龙江佳木斯电机厂工作。我01年从电机厂协议下岗,电机厂给我交最低养老保险到60岁。我来深圳一公司工作又给我交了一份养老保险,我现在52周岁了,准备回佳木斯。请问:两份保险现在可以转移或合并到佳木斯吗?还是等60岁以后才可以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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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方案还是咨询当地社保局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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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视乎当地的社保规定,具体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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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市社保局详解《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庄瑞玉 王晓芳
深圳特区报记者 庄瑞玉 通讯员 王晓芳 “单位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养老保险历史欠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也可申请补缴……”已于10月30日在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将于日起正式实施。昨日,市社会保险和基金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条例的主要调整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单位缴费比例调为13% 在新条例中,养老保险缴费有两方面作出调整:一是单位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解释:“根据国家政策,参保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单位缴费部分要按照职工缴费工资的12%转移资金,同时我市需按缴费总额的0.9%向广东省上缴调剂金。” 二是在最低缴费基数方面,取消了深圳户籍参保人(含个人缴费人员)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深圳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目前是2757元)的规定,即无论深圳户籍或非深圳户籍职工,均按其实际工资缴费但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1500元)。 未按规定计算异地缴费年限,可申请重算 “新条例对市外的缴费年限的转移接续作出规定,不管是调工调干、积分入户、购房入户、夫妻分居随迁入户或是户籍未迁入深圳但在深圳就业的人员,其在市外参保年限可以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黄险峰介绍,参保人在市外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符合规定的可以与深圳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根据国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出台后,未按规定计算异地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重新核定待遇。“由于我们的养老保险新条例即将实施,与国家的法规有点滞后。这部分人员目前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是没有把内地的缴费年限算进去的这部分参保人跟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后,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差额。”黄险峰解释。 非深户参保人可“延缴延退” 按照新条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在深圳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深圳;(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 黄险峰介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深圳户籍的深圳参保人或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深圳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深圳户籍参保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于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如果在深圳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以以深圳作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对于省内的养老关系转移人员,以最后参保地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不受10年缴费年限限制。” 按广东省的办法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深圳的参保人,其在深圳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按深圳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待遇;在深圳实际缴费年限未满十年,按广东省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据黄险峰介绍,在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方面,新条例作出了几个调整: 增加了病残津贴的项目。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领取病残津贴。 修改了丧葬费和抚恤金的领取条件和标准。参加深圳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嘱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未足额缴费,用人单位要缴滞纳金 新条例加重了对企业少缴、不缴养老保险费的处罚力度。 据介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社保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处欠缴金额等额的罚款。 此外,用人单位在每月向社保机构申报职工工资总额的同时,须按月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向职工通报。社保机构也将定期向参保人邮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参保人也可与社保机构约定,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养老保险历史欠费,可申请补缴 旧条例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新条例则突破了2年的界限。根据规定,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条例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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