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市杭顺电梯公司的服务和质量真是够烂的啊!~再不会介绍朋友用他们电梯了。这样的服务怎么还能存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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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布电梯维保单位定级结果
  电梯不可少,维保很重要。而电梯维保做得怎么样,关键取决于维保单位的工作是否到位。根据《金华市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市质监局对在我市从事电梯维保业务的61家单位进行分类定级。定级主要依据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监察情况、电梯检验一次性合格率、日常投诉及处理结果等指标进行评价打分,从高到低依次划定为A、B、C、D四个等级。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说,被列为D级的电梯维保单位,他们将采取约谈等惩戒措施。如果连续两年定级都为D级,则将取消其从业资格。
  年度金华市电梯维保单位定级汇总情况发布如下:
  A级(共14家)
  1.浙江飞亚电梯有限公司
  2.金华市安圣电梯有限公司
  3.金华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4.金华市菱捷电梯有限公司
  5.东阳市天使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6.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
  7.金华市三维电梯有限公司
  8.永康市众诚电梯有限公司
  9.金华富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10.义乌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
  11.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12.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金华服务站
  13.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金华维修中心
  14.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金华服务站
  B级(共31家)
  1.金华冠通梯业有限公司
  2.金华亚奥电梯有限公司
  3.义乌市朝阳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4.浙江金恒楼宇工程有限公司
  5.金华市大金电梯有限公司
  6.金华市金迅电梯工程公司
  7.金华市奥通电梯有限公司
  8.金华市通和电梯有限公司
  9.金华同创电梯有限公司
  10.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
  11.浙江威尔金森电梯有限公司
  12.义乌中悦电梯有限公司
  13.永康市康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14.永康市恒富电梯有限公司
  15.永康市康杰电梯有限公司
  16.永康市富嘉电梯有限公司
  17.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18.沃克斯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19.浙江奥特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20.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21.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22.浙江奥菱达伟肯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23.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金华办事处
  24.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金华保养站
  25.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金华维保点
  26.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义乌维修保养施工点
  27.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金华维保站
  28.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金华工作站
  29.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金华维保点
  30.浙江南奥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办事处
  31.沈阳三洋电梯杭州工程有限公司金华服务站
  C类(共11家)
  1.东阳市新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2.东阳市志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3.金华市大洲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4.金华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
  5.义乌市维菱电梯有限公司
  6.义乌市正辉电梯有限公司
  7.义乌奔克电梯有限公司
  8.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9.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杭州维修部金华地区维修点
  10.温州广富电梯有限公司金华服务站
  11.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金华服务站
  D类(共5家)
  1.义乌市德佳电梯有限公司
  2.义乌市杭顺电梯有限公司
  3.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4.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义乌服务中心
  5.韦伯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办事处
  另外,还有4家2014年新备案未予定级单位,他们是:
  1.杭州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金华维保点金华服务站
  2.丽水新马电梯有限公司永康维保点
  3.杭州众安电梯有限公司永康维保点
  4.上海瑞生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永康维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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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质监部门抽查电梯维保质量 6家不合格18家批评
浙江在线11月02日讯
(今日早报通讯员 沈志坚 记者 章高航)近日,浙江省质监局对全省电梯维保单位的维保质量进行现场抽查。据了解,一共抽查了75家电梯维保单位所维保的150台电梯,发现电梯维保质量总体比较好,大部分电梯维保单位在接到报警后能在规定时间内派员到达现场,现场排查修复故障的能力较强,但也发现不少问题,甚至严重隐患。
  其中6家维保单位不合格,综合评分最差(60分以下)。这6家单位分别是,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衢州维保点)、台州中佳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大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市杭顺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市五星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恒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台州中佳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情况最为严重,被抽查2台电梯均未按规范进行维保,其中1台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无效等严重问题;台州市黄岩大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维保的电梯存在断错相保护装置被短接、底坑严重积水等严重问题;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衢州维保点)和义乌市杭顺电梯有限公司维保的电梯均存在门锁啮合尺寸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等严重问题;宁波市五星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维保的电梯存在控制柜线路短接等严重问题;宁波恒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维保的电梯存在强迫关门装置失效等严重问题。
  另外,还有18家单位连续两年被划分为D类的电梯维保单位,被通报批评。
  法人单位(13家):浙江万达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甬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华联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宁波市五星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凌云电梯有限公司、宁波恒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温州安达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和谐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市华顺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市亿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绍兴西沃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杭顺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容盛电梯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5家):浙江格灵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西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杭州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浙江金恒楼宇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对于这18家单位,质监部门将把它们列为重点监查和监控对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频次,增加其违法违规成本;由市级质监局约谈主要负责人,如符合吊销或注销条件的,可上报许可证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或注销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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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斌诉义乌市杭顺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由】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案件字号】 (2015)金义商初字第1270号【审理法官】
【文书性质】 【审结日期】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 ,; ,; ,
【民事权责情节】 ,,,,,,
【全文】【】 &&&&
赵伟斌诉义乌市杭顺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金义商初字第1270号
  原告:赵伟斌。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作晨,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杭顺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军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攀峰,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伟斌诉被告义乌市杭顺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全忠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伟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天春、被告义乌市杭顺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攀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伟斌诉称: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以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捌仟元整(¥)的价格向被告购买江南s830客梯(及附加功能)一台。双方约定发货时间为签订合同30个工作日,交货地点为原告施工地点。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预付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支付到被告股东赵伟斌的账户内。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交付设备的义务,直到日,被告才发函告知要求原告再支付货款,但是被告却在函上标注发函时间为日。这与事实严重不符。后原告与被告多次进行协商,被告均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无奈只好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双方于日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给被告的预付款人民币肆万伍千元整(¥45000.00)并赔偿利息损失(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此处暂算至日止为50130元。
  被告义乌市杭顺电梯有限公司辩称:第一,被告不同意双方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双方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已经为合同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并投入资金,并且已经进入前期生产工作,双方完全可以继续履行,双方也不存在原告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约定或是法定的情形,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第一项诉请;第二,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应当驳回;第三,对于事实和理由部分,原告主张的部分事实与事实不符,本案的违约方系原告,合同规定原告有先履行支付90%货款的义务,被告方在原告没有付足的情况下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原告先履行该部分义务,因此被告至今没有交付是有事实权利的。相反本案原告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方有权根据合同规定要求原告方承担总货款30%的违约责任,被告方保留该份权利。
  原告赵伟斌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设备买卖合同一份,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一份,证明目的:双方签订了购买电梯的买卖合同以及对于货物交付时间和货款支付时间的约定。
  证据二:提货付款通知函一份,原告的回函复印件一份,证明目的:被告方违反约定,没有按时交货;被告方实际上收到原告45000元,却说只收到44000元;被告擅自更改原告的付款金额,变更合同内容;被告方没有经过原告同意擅自变更收款银行账户;原告明确要求被告重新协商合同履行的事宜,但是被告迟迟没有答复。
  被告义乌市杭顺电梯有限公司质证意见:对于证据一的买卖合同,两方有出入。原告的设备买卖合同右边有中国农业银行的标志,被告方没有,该笔记也不是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笔迹。本合同的第二页,被告保存的合同中第三条第二项有年月日是空着的,原告是有明确时间的,对其他内容的三性无异议。根据原告方提供的合同同时证明原、被告双方在合同第三条第一项中约定付款方式,计算预付款有出入。原告有先支付总金额的60%的义务。合同第六条的第一项,合同明确了货物的发货时间。对于汇款凭据三性无异议;对于证据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提货付款通知函是被告方单方面发给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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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质监部门抽查电梯维保质量 其中6家不合格
09:00来源:
  近日,浙江省质监局对全省电梯维保单位的维保质量进行现场抽查。据了解,一共抽查了75家电梯维保单位所维保的150台电梯,发现电梯维保质量总体比较好,大部分电梯维保单位在接到报警后能在规定时间内派员到达现场,现场排查修复故障的能力较强,但也发现不少问题,甚至严重隐患。
  其中6家维保单位不合格,综合评分最差(60分以下)。这6家单位分别是,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衢州维保点)、台州中佳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大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市杭顺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市五星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恒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台州中佳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情况最为严重,被抽查2台电梯均未按规范进行维保,其中1台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无效等严重问题;台州市黄岩大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维保的电梯存在断错相保护装置被短接、底坑严重积水等严重问题;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衢州维保点)和义乌市杭顺电梯有限公司维保的电梯均存在门锁啮合尺寸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等严重问题;宁波市五星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维保的电梯存在控制柜线路短接等严重问题;宁波恒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维保的电梯存在强迫关门装置失效等严重问题。
  另外,还有18家单位连续两年被划分为D类的电梯维保单位,被通报批评。
  法人单位(13家):浙江万达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甬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华联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宁波市五星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凌云电梯有限公司、宁波恒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温州安达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和谐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市华顺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市亿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绍兴西沃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杭顺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容盛电梯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5家):浙江格灵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西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杭州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浙江金恒楼宇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对于这18家单位,质监部门将把它们列为重点监查和监控对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频次,增加其违法违规成本;由市级质监局约谈主要负责人,如符合吊销或注销条件的,可上报许可证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或注销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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