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养老人员养老基数是什么意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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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宁波市北仑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北仑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文件
仑政〔2003〕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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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北仑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北仑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北仑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为逐步建立、完善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制度,促进我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并参照《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的对象
(一)本细则实施对象为:
1、本行政区内经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居民,具体指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的文件印发之日已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的16周岁以上人员;
2、本行政区内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文件印发之日在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的本村16周岁以上农业人口。具体对象由各被征地村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人数从以上范围内确定。
土地被征用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行政村,实施对象可参照“村改居”的规定确定。
已征地的被征地人员和已“村改居”的原行政村居民界定16周岁的时间统一定为2003年12月31日。
上述对象以下统称“被征地人员”。
(二) 被征地人员中,已符合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即: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满10年及以上的人员;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不列入本细则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不列入本细则实施对象。
(三)劳动保障部门接纳管理的各类被征地人员的保障办法:
1、由联合区域接纳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列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范围。其中发放老年生活费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
2、原由北仑劳务总公司接纳,界定时间在1996年7月7日前并现仍在领取待业生活费的招工段年龄人员,不列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范围; 界定时间在1996年7月7日至1998年12月31日现仍在领取待业生活费的属招工段年龄人员列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范围;发终身生活费的被征地人员列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范围。
3、1999年1月1日后由开发区土地征用人员管理处接纳现仍在发待业费的土地征用人员列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范围。
4、对原规定待业费发至50周岁的女性被征地人员,延长发待业费时间5年。
上述1、2、3、4条涉及人员列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范围后,待达到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享受年龄时由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机构支付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原实施的相关政策自行终止。
5、其他各类被征地人员允许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
二、养老保障基金的筹集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个人和集体负担的资金及政府明贴部分为被征地人员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障费,政府筹集的风险基金为缴纳的养老保障费不敷使用时的养老金支付。集体经济组织视其经济能力应当为其成员缴纳一定额度的养老保障费,资金来源主要为土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若已擅自分到户(个人)或结累余额不足以支付的,则集体可以不出资补偿或少出资补偿,集体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
政府、集体、个人的出资比例为:区级政府30%、集体30%、个人40%。政府和集体出资比例的基数为该被征地人员土地被征用(村改居)年度参保所规定的缴费额。
区政府建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风险基金。
三、养老保障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
(一)根据我区(开发区、保税区)被征地人员的实际情况, 全区确定投保和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标准为《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第三档,享受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如果有的被征地人员需要投保市政府规定的第一档或第二档,增加的缴费额由本人负责。2003年缴费标准一档为4.6万元、二档为3.3万元(1999年1月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人员相应在原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额度,一档增加2.6万元、二档增加1.3万元)。按一档或二档标准缴费的,享受标准2003年每月为300元或250元。
(二)各年段按第三档缴费的标准:
1、1992年8月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人员,缴费标准为每人6000元。
2、1992年8月1日至1994年6月30日产生的被征地人员,缴费标准为每人8000元。
3、1994年7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原北仑区征地的延至1999年8月17日)产生的被征地人员,缴费标准为每人10000元。
以上1、2、3条确定的被征地人员应在2003年12月31日前办妥养老保障手续,并一次性缴足费用,特殊情况需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初审后提出,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区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可最迟延至2004年12月31日前缴足费用, 办妥手续。未经确认而逾期办理参保手续的按1999年1月1日后产生的被征地人员缴费标准缴费。
4、1999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被征地人员,2003年缴费标准为20000元。
5、2003年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年龄人员的缴费标准与前述的个人与集体筹资方式、筹资标准相对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年龄人员缴费标准见附件6。
四、养老保障基金的管理
被征地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障费由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筹集的养老保障费及所得利息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设支出专户,资金存量由财政专户按保证两个月正常支付需要的资金额度拨入,用于确保养老保障待遇的支付,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参保人员缴费办法
(一)被征地人员按自愿原则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障费。
(二)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障费,由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银行收缴。参保人员凭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发给的缴款书向指定银行缴纳养老保障费。
(三)发文之日起新征土地产生的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其个人和集体出资部分金额由土管部门统一划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机构。
(四)参保人员原则上一次性缴清养老保障费,个别经济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清养老保障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核准,并与养老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北仑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分次缴费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样本见附件3),允许分次缴费。
分次缴费的人员,首次缴费额不低于缴费总额的50%,以后应每年连续缴费,每次缴费额不低于缴费总额的10%并加上签订协议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欠缴的差额和利息在五年内缴清。参保人员到达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年龄或已到达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年龄参保的,必须一次性缴清养老保障费。具体缴费和利息计算办法在《协议书》中明确。
六、参保手续的办理
(一)被征地人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组织参保,经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初审汇总,并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后,分别持以下材料向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缴费手续:
1、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的文件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文件;
2、《北仑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本见附件1);
3、《北仑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样本见附件2);
4、参保对象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被征地人员分次缴纳养老保障费的,须签订《北仑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分次缴费协议书》;
6、一寸免冠近照二张。
现由被征地人员管理部门发待业生活费的列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人员,由其管理部门组织参保。
(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被征地人员的参保手续:
1、依据提供的材料审核被征地人员的参保资格;
2、告知参保人员在指定银行缴款,依据缴款回执与分次缴纳养老保障费的参保人员签订《协议书》;
3、发给已参保人员《北仑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手册》(以下简称《保障手册》);
4、为已参保人员建立缴费个人帐户。
七、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条件和标准
(一)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2、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障费。
(二)参保人员在到达待遇享受年龄的当月,持本人出生年月证明、《保障手册》和《北仑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享受核准表》(样本见附件4)向区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待遇享受手续。经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核准后,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延期办理的逾期期间养老保障金不再补发。参保人员办理待遇享受手续时的出生年月证明与《申请表》填写的出生年月不一致的,按《申请表》中填写的出生年月办理待遇享受手续。
(三)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局按月发给。
(四)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养老保障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重新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停发的待遇不再补发。
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期间被判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以继续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五)参保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障待遇。其亲属必须在参保人员死亡后30天内持死亡证明向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其个人帐户(余)额的退还手续。对冒领养老保障待遇的有关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八、与其它养老保险的衔接
(一)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1、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村经济合作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单位,比照企业参保的办法,为其成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村经济合作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别持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决定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参保人员名册以及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申报和缴费手续。
2、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凭社保部门出具的养老金缴纳票据原件给予补贴,补贴总金额应与村补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标准相同。
3、既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人员,到达规定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年龄时,按照“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后,按选定的待遇享受。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进行选择同时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双重待遇的人员,应责令其按规定作出选择,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障关系,追回其已领基本养老费或养老保障待遇,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二)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按本细则参保后,其衔接办法按宁波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按本细则参加养老保障的成员实施补充养老保障办法,或通过商业保险渠道进一步提高其保险水平。
九、个人帐户和相关业务管理
(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实行个人帐户管理。集体经济组织为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障费视作个人缴费,与个人缴费一并记入个人帐户。养老保障待遇先从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区级政府出资部分和社会保障风险基金支付。
(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每年年末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个人帐户额的利息,当年记入的个人帐户额按活期利率计息。
(三)分次缴费人员按协议约定时间缴纳的本金及利息计入个人帐户; 分次缴费人员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缴费,从逾期之日起由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计息标准按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开具缴款通知书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和逾期天数确定,逾期息不计入个人帐户。
(四)参保人员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不改变与原参保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障关系,其个人帐户不作转移。
(五)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持《保障手册》、出生年月证明及其他相应的证明材料,经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核准,其缴纳的养老保障费个人帐户本息予以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1、符合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金条件的。
2、既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其个人缴费额已达到个人帐户额的。
3、符合按月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障关系的。
4、分次缴费人员到达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年龄时,未按规定缴清养老保障费。
5、出国(境)定居或户籍迁移至宁波市行政区域外,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障关系的。
6、未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前死亡的人员,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
7、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个人帐户余额。
十、其它规定
(一)参保缴费业务(缴费回执)受理截止期为每月25日,25日后受理的参保缴费手续按次月受理处理。
(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根据我区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情况适时调整提高,缴纳养老保障费的标准根据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具体养老保障缴费标准、养老保障待遇享受标准和调整时间、提高办法根据宁波市政府公布的规定同步执行。
新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公布后,新参保人员和待遇享受人员按新公布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或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所属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参保手续办理、养老保障费收缴、个人帐户建立、待遇给付等业务经办。&&&&&&&&
(四)本细则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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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制正式员工是什么意思???
是正式员工吗?
前三年为派遣制 三年后转为聘用合同制正式员工。 莫名其妙的说法
提问者采纳
我以前签的合同。现在签的通常是说明了几年期限的,应该是指“无固定期限合同”所谓正式,明白地标题就是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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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基本人事关系,又要通过聘任明确具体岗位职务。 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 人事代理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即人事代理机构(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只受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的约束。用人单位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而劳动者则享有充分的择业自主权和流动的权利,真正实现了“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 从以上可以看出,这其实是两个不能完全并列的制度,区别一,本质不同,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而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事管理制度;区别二,主体不同,聘任制的主体是企业与劳动者,而人事代理制的主体包括人事代理机构、企业与劳动者;区别三,协调对象不同,聘用制协调的是劳动关系,而人事代理制协调的是人事关系;区别四,主管部门不同,聘用制是主管部门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而人事代理制的主管部门是人事部门。 合同制工人 contract worker 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1986年7 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实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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