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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延期付款情况说明
来源:金投外汇网
编辑:gaodong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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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外汇延期付款情况说明:本通知所称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
讯,延期付款情况说明: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汇。
二、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企业应通过互联网或前往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三、自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企业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
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出口和货物未出口退汇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应书面说明预收货款未注销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存档备查。退汇手续按照核销管理有关退赔外汇的规定办理。
企业出口买方信贷的提前收汇,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企业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收汇,不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
四、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依据企业预收货款登记和出口收汇情况及其所属行业特点生成。银行应按照货物贸易出口收联网核查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相应可收汇额内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的收结汇手续。
五、自日起,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条款和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在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货款对外支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
六、企业登记的延期付款的年度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总额的10%。大型成套设备进口、签订长期进口供货合同等超过前述比例的延期付款需求,以及新设企业的延期付款需求,由外汇局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征求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核定。银行应根据货物贸易进口售付汇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额度内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款的购付汇手续。
七、外汇局对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登记、注销手续的,或以虚假合同办理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处罚。企业接受处罚并经核准后,应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补登记手续。未经补登记的延期付款,银行不得为企业办理购付汇手续。
企业超过预收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出口时间90天(含),仍然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并根据外债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规对外借款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预收货款原路退回,并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手续。
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收结汇、延期付款购付汇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处罚。
八、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项下涉及管理和超过90天(不含)的信用证等非货到付款项下延期付款的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适用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保税监管区域内具有外贸经营资格从事非保税货物贸易的企业。
十、本通知自日起开始施行。自日起,以往法规与本通知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和银行,并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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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88-3535《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售付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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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售付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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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务概述&&&&我国境内机构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适用范围:&&&&(一)外国企业为我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所支付的债券利息。&&&&(三)外国政府或其所拥有的金融机构,或我国与对方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所指定的银行、公司,其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所取得的利息。&&&&(四)境外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五)我国境内机构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六)我国境内机构从境外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而由境外企业取得的利息。&&&&(七)境外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我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收取的租金,其中所包含的利息,凡贷款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二、法律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1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合同或协议复印件&&&&2.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免税文件&&&&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付汇前申请。&&&&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七、工作标准和要求&&&&(一)受理环节&&&&1.审核、录入资料&&&&(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2)审核《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2.转下一环节&&&&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二)后续环节&&&&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按现行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税的,是否已按现行税法规定报经有权机关审批;&&&&2.涉及支付项目的活动是否真实,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情况相一致;&&&&3.应征税的是否已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税;&&&&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制作《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并加盖公章,交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关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的提示(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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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的提示(暂行)
发布日期:
&&&&&&&&来源:
【&&字体:&&&&&&&】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在您申请对外支付备案时,请按以下步骤顺序办理。
  一、请先分清本次对外支付所得的项目
  (一) 源泉扣缴类项目: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
  (二) 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类项目: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扣缴税款登记
  首次在我局办理代扣代缴事项的扣缴义务人,自非居民企业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第八税务所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涉及增值税业务的应在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30日内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已办理过扣缴登记的企业无需再次办理)。
  报送资料: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表》(附表1)一式两份;
  三、合同备案
  (一)已办理扣缴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每次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合同备案(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未付过款的合同均需备案)。
  (二)报送资料&
  1、《扣缴税款合同备案登记表》(附表2)一式两份;
  2、《扣缴税款合同备案登记表》(附表2电子档Excel格式);
  3、 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四、合同备案后,办理支付备案前需要进行首次补充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支付备案的相关资料,请按不同所得项目类型进行支付备案的资料补充。如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请先办理税收协定审批,(审批流程详见附件一),然后再按照以下项目分别进行补充资料。
  (一)源泉扣缴类项目补充资料
  1、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和租金项目包括:
  ⑴书面说明;
  ⑵合同或证明权利义务的文件:
  特许权使用费类要求中外双方确认归属证明材料;
  利息类要有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及外债变动登记表、中方企业借款的银行入账水单、利息款项的详细计算公式及计算过程、中方企业计提利息的相关财务报表等。
  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纸质及电子版。其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增值税)(附表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所得税)(附表4);
  ⑷发票或境外机构要求付款的文书(复印件);
  ⑸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所得税税票原件及复印件;增值税税票第一联及复印件;不涉及营改增业务的,应附送营业税税票复印件);
  ⑹涉及营改增业务的,应提供《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附表)》(附表5);
  ⑺涉及多次支付的需出具《多次开具税务证明登记表》(附表6);
  ⑻《开具支付证明资料受理清单》(附表7)一式一份;
  ⑼《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附件8)一式两份;
  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附表9)一式两份;
  ⑾《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附表10)一式两份;
  ⑿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包括:
  ⑴书面说明;
  ⑵《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纸质及电子版。其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增值税)(附表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所得税)(附表4);
  ⑶做出分配股息决定的董事会决议;
  ⑷中方公司分配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缴税证明以及所得税减免税批复等;
  ⑸分配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⑹中方公司分配利润所属年度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财审、税审);
  ⑺中方公司章程;
  ⑻已完税的请提供国、地税税票;
  ⑼涉及多次支付的需出具《多次开具税务证明登记表》(附表6);
  ⑽《开具支付证明资料受理清单》(附表7)一式一份;
  ⑾《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附件8)一式两份;
  ⑿《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附表9)一式两份;
  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附表10)一式两份;
  ⒁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财产转让所得包括:
  ⑴书面说明;
  ⑵《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纸质及电子版。其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增值税)(附表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所得税)(附表4);
  ⑶转让合同;
  ⑷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被转让公司转让时点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⑸被转让公司的验资报告;
  ⑹有关此次财产转让的政府部门批复及新工商营业执照;
  ⑺被转让公司章程;
  ⑻已完税的请提供国、地税税票;
  ⑼涉及多次支付的需出具《多次开具税务证明登记表》(附表6);
  ⑽《开具支付证明资料受理清单》(附表7)一式一份;
  ⑾《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附表8)一式两份;
  ⑿《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附表9)一式两份;
  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附表10)一式两份;
  ⒁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承包劳务类所得及核定征收类事项办理指导说明
  1、税务登记(非居民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
  (1)非居民税务登记:自行申报的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自合同签订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申请资料:
  ①《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务登记表》(附表11)一式两份;
  ②合同复印件;
  ③中介机构或代理人负责代办的应提供非居民签章的授权书;
  ④涉及国家、省、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应提交立项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⑤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扣缴税款登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同源泉扣缴项目流程,已办理过扣缴登记的企业无需再次办理)。
  2、合同备案。向非居民发包工程或劳务项目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合同备案。
  申请资料:
  ①合同或证明权利义务的文件;
  ②《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附表12)一式两份;
  ③《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附表12电子档Excel格式);
  ④《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务登记表》(附表11)复印件(办理过非居民税务登记的企业提供);
  ⑤由代理人负责代办的应提供代理授权书;
  ⑥涉及国家、省、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应提交立项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⑦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其他备案(涉及以下项目需按时限备案)
  (1)合同发生变更的,报送资料:
  ①《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附表13)一式两份;
  ②变更合同复印件;(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
  (2)发包方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申请资料: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4、完成合同备案,在支付备案前补充资料
  ⑴书面说明;
  ⑵《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纸质及电子版。其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增值税)(附表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所得税)(附表4);
  ⑶合同或证明权利义务的文件;
  ⑷发票或催款函;
  ⑸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⑹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
  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附表8)一式两份;
  ⑻《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附表9)一式两份;
  ⑼《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附表10)一式两份;
  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
  ⑾涉及多次支付的需出具《多次开具税务证明登记表》(附表6);
  ⑿《开具支付证明资料受理清单》(附表7)一式两份;
  ⒀涉及营改增业务的,应提供《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附表)》(附表5);
  ⒁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如果涉及核定征收的申请,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⑴《纳税判定告知书》及《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加盖企业公章;
  ⑵《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表14)一式两份;
  ⑶代理人在代为办理非居民的委托事项时,收取非居民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⑷合同复印件。
  取批复时,须携带盖有公章的送达回证。
  三、申请对外支付备案
  报送资料:
  (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附表15)一式三份;
  (二)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四、补充资料环节
  办理完成支付备案后,在对外实际支付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税票以及对外支付银行凭单。
  五、注意事项
  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报送有关资料需注意:
  (一)所报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多页合同可盖骑缝章;
  (二)如报送资料为复印件,其复印件上要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三)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同时中文译本要注明“本译文与外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四)请带U盘提交“电子档Excel格式”的资料,请勿改变格式。多个备案请建立多个Excel文件,勿放在一个Excel文件中的多个工作簿中。
  本流程自日起实行。
  附件一:税收协定审批流程
  附件二:各类表证单书(详见附表文件夹)
  特别提示:
  一、在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时,表中自“已缴纳营业税、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在行以上的所有内容须如实填写,不得出现空格及划杠。
  该行下(含该行)也应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合同金额与发票金额、本次支付金额应为含税(包含所得税、增值税或营业税、附加税费等)金额;如为不含税金额应换算为含税金额(相关计算方法请使用附件:扣缴非居民所得税、增值税软件,使用方法见说明)。
  特别注释:广告业涉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请将相应征收率与增值税税率合并填入“输入增值税税率栏”。
  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中“本次付汇金额”为扣缴税款后(居民企业签订包税合同除外)金额。税款主要包括应在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缴纳的相应全部税款。
  三、本暂行规程中所提及的所有书面申请,均按照《开具付汇证明出具书面申请要点》要求进行说明。
  四、纯地税户必须先缴税,再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东城区地税局咨询电话693095。
  五、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须携带:
  1、税票原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税票复印件;
  3、单位财务章或公章。
  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浙江电子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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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支付的货款已经是延期付款,报告应该如何做
老师您好!改革后在贸易监测系统做延期付款报告,这些都是清楚的。问题是如果现在需要支付的款项已经是延期付款,是否要在系统上报告呢!?还是去外管现场报告?!因为我记得报告是要在进口日期之后30天内报告。如果是去外管报告,那么又需要哪些材料呢?!?!谢谢!
提问者:anonymous
您好!若企业的延期付款超过货物进口日期30天没有在外管局监测系统中进行报告的,需要携带情况说明(写明需报告的内容及未及时报告的原因)及外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前往外管局进行现场报告。由于各地区外管局要求不同,实际仍以当地外管局要求为准。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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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付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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