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业的发展历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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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的发展历程与趋势
作者:黄湘平
  证券行业自律程度的高低,是衡量证券市场发展和行业成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成立近20年来,秉持&自律、服务、传导&的自律工作理念,励精图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调动和聚集全行业的力量,着力加强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基础建设,各项工作都取得积极实效,自律管理职能不断拓展,服务卓有成效,地位显著提高,在推动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中国证券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证券自律组织的特色和作用
  199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诞生在证券市场产生初期,从那时起,就开始了对中国特色证券行业自律管理道路的不懈探索,逐步加深了对行业自律管理理念的认识。这些认识逐步上升和固化为法律,在1999年我国颁布实施的《证券法》中,对证券业协会的性质、地位和职能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法设立的我国证券行业自律组织与一般社会组织有着显著不同并具有其自身特点:一是法定性。《证券法》在总则第八条中明确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除总则中有关规定外,《证券法》在第九章设专章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组织架构和职责,进一步明确界定了证券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在证券业管理体制中的地位以及权利和义务。二是互补性。从2002年开始,证券监管部门逐步将适宜由自律机构承担的工作职责授权行业协会行使。如新股发行询价与申购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定和执业注册,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及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管理,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等自律管理工作。协会自律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不断深化和拓展,从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到行业标准及业务规范的制定和执行,从证券、基金、证券咨询机构、资信评级、基金评价业务机构等会员管理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场外市场管理运作,全方位地承接证券监管淡出,从而使协会自律管理和服务成为我国证券行业发展中有效承接监管淡出,防止市场失灵的重要力量,并与行政监管形成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三是代表性。协会是证券行业整体利益的代表,必须时刻紧紧贴近行业、贴近市场、贴近会员,感知和准确了解行业需要,反映行业的呼声意见,聚集行业的力量,改善行业的发展环境。也就是说,证券行业自律组织一方面要代表行业,争取和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行业稳定发展、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要依靠和发挥行业的各方面优势,工作中有的放矢,将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牢牢地建立在依靠全体会员整体力量的基础上。
  近20年来,中国证券业协会始终站在打造和增强中国证券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高度,有效地履行&自律、服务、传导&职责,围绕行业会员单位和证券从业人员自律管理以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场外市场自律管理三条工作主线,形成了以&以自律为龙头、服务传导为纽带、创新为动力&的适应中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形势和改革开放条件下证券行业持续做优、做强、做大的时代潮流的,有中国特色证券行业自律管理新格局,初步建立和完善了八大自律管理体系:一是以会员为主体,以高效运作的协会机关和各专业委员会为工作机构架构,以协会与沪深交易所等自律组织联席会议和全国地方协会工作会议为沟通合作平台的覆盖全国的多层次自律管理组织体系。二是涵盖证券行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自律规则体系。三是以促进行业发展、维护行业竞争秩序、促进会员规范经营为目标,以财务指标、经营状况为主要内容的公开透明的会员信息管理与披露体系。四是以执业注册登记、执业资格管理为中心,资格考试和水平考试为支撑,远程后续职业培训和重点专题面授培训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境内境外培训相结合的从业人员管理体系。五是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股份报价系统为平台,主办券商自律管理制度为主导的场外市场管理体系。六是以10个专业委员会为依托,通过走访会员,召开研讨会、网上调查等多种调查形式和&情况反映&、&呼声与建议&等多种反映问题形式相结合的连接业界、沟通上下的沟通传导体系。七是以加强行业保护投资者文化建设为宗旨,与行业会员单位、地方证券协会和证券媒体相互配合的投资者教育和保护体系。八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形式,在参加国际活动、接待国际来宾等基本交流方式基础上,与其他国家自律组织签订谅解备忘录等形式的国际证券业交流合作体系。
  我国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的发展历程与证券行业的成长相伴相生、息息相关。20多年来,我国证券行业和资本市场走了一条从无到有、从有到大、从大到好的发展道路。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脱冠成年,进入了依法合规经营的良性发展轨道。这主要是证券监管部门坚决贯彻国家关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推行一系列有利于市场和行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建设的结果,当然也包含证券行业自律组织所起的重要作用。今后,证券行业自律组织将在整合行业资源,凝聚行业共识,迎接竞争挑战,推动全行业形成&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竞争有序、创新活跃&的发展态势,以及&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勤勉尽责、依法经营&的良好行业风尚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证券自律组织模式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年轻的中国证券业自律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借鉴国际证券业自律组织运作模式与机制,与时俱进,为我所用,丰富和推动了我国证券自律管理工作。
  目前,各国和国际性证券行业自律组织包括两类:一类是交易所,另一类是证券业协会。交易所在市场竞争压力下,正在寻求非营利性组织向营利性组织的转变,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也正在由会员制向公司制转变。在交易所纷纷改制上市的情况下,部分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职能已经部分或者全部移交给证券业协会这样的自律管理机构。
  证券业协会组织大体上可以分两类:一种是纯粹的行业协会,主要负责行业内的沟通、交流等,没有自律管理职能;另一种是证券业自律组织。成熟资本市场一般都采取这种形式。综观国际主要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业自律组织,其主要职能包括: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规则;从业人员注册、培训;合规检查并处罚违法违规会员;编制行业报告;开展投资者教育;通过调解和仲裁方式解决争端;管理场外证券交易市场;等等。
  国际证券业自律组织的职能一般来自于三方面授权:一是法律授权。美国根据《1938年马罗尼法》(The Maloney Act of 1938,即《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章A部分的修正案)设立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即现在的美国金融行业监管协会(FINRA)的前身;日本根据1948年《日本证券交易法》的有关规定,成立日本证券商协会(JASD);韩国根据1962年《证券法》规定,成立韩国证券商协会,即现在的韩国金融投资协会(KOFIA)的前身。这些都是法律授权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在行业中有较高的权威性。二是监管部门的行政授权。美国、日本、韩国在资本市场发展中,政府都不断行政授权给证券业协会。三是会员的信任授权。美国、英国等国的早期行业协会的职责都是来自会员的信任授权。从法理上讲,在会员信任授权下的自律管理能够较好地体现协会自律管理特点,树立协会的公信力。
  从国际证券市场发展历史看,由于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市场发育程度不同,各个国家和地区证券市场监管模式有所差异。但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加强自律管理成为补充监管范围、完善监管体系、降低监管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途径。我们可以从美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组织的历史演变过程中的三次变革得到更多启示。
  美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组织大致经历了三次重要变化。第一次变革是由行会性质的协会转变成行业自律管理性质的全美证券商协会,确立在政府监督下的行业自律管理模式。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由证券交易商在交易过程中自发形成了一些行会性质的协会组织。它们主要是在证券商之间发挥沟通协调和信誉约束作用。其特点是规模小、自律管理目标不明确、缺乏有效的自律管理手段。直到上世纪30年代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危机后,政府才认识到,没有完善有效的联邦法律加以督促,自律管理只是一句口号。根据《1938年马罗尼法》,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成立,接受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指导与监督,负责监管柜台交易市场。SEC先后多次颁布法令,鼓励所有的证券交易商成为NASD的会员。第二次变革是在全美证券商协会内部将自律管理与经营职能分离,成立了独立的美国证券业自律管理公司(NASDR),全美国证券商协会(NASD)则专注自律管理职能。1996年,为解决由固定价格事件(the Price-Fixing)所引起的会员利益与公众利益冲突问题,NASD接受了美国证监会的改进措施,将其市场经营者与自我监管者的角色相分离,成立了独立的下属监管机构NASDR,随后逐步卖掉所持有的NASDR市场和美国证券交易所的股份,弱化其市场经营者的色彩,从而强化NASD对证券市场、证券行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管职能。第三次变革是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前的2007年,对自律组织部分进行整合,成立了美国金融业监管协会(FINRA)。为解决多个自律组织监管所造成的高成本和低效率问题,2007年7月,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和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将双方的会员监管业务进行合并,成立了统一的自律管理组织美国金融业监管协会(FINRA)。在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地的美国,作为一线证券监管的自律组织,美国金融业监管协会(FINRA)被指责&应对2008年中所有崩塌的证券投资银行负有责任&,并对&纳斯达克前主席伯纳德&麦道夫金融欺诈&负有失察之责,认为FINRA存在着既要对承担他们费用的行业会员单位负责,同时又要对投资者负责的&双重责任&,必然存在&利益冲突&并导致&道德风险&。针对这些质疑,FINRA及时采取措施,努力实现&保护投资者,加强市场诚信&的宗旨,并采取投资者保护紧急措施。投资者原以为自己所持的投资工具拍卖级证券(Auction rate securities,ARS)和现金一样具有安全性和流动性,2008年年初,拍卖级证券市场突然冻结,投资者手中的证券不能变现,立刻引发投资者恐慌。FINRA向会员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所有的公司都没有按照证券法和自律规则建立相应的ARS内控体系。2009年5月FINRA对9家会员实施260万美元的罚款,并保证给投资者返还12亿美元。与此同时,FINRA大大加强了投资者教育工作。FINRA管理的投资者教育基金仅在2008年就将4290万美元用于改进和完善投资者教育工作。
  我们从美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组织的历史演变和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得到如下启示:一是由于美国法律上的分权文化影响,协会自律组织成为市场监管的重要力量,和行政监管共同组成市场监管体系。监管政策一直在政府与市场即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之间寻找平衡点,这次金融危机将不可避免地使美国证券监管从过度市场自由化向中间点回归。二是自律组织要在金融稳定与高杠杆、高效率的金融发展目标之间,风险管理与金融创新和金融产品丰富之间,宽松的行业发展环境与适当的自律管理之间寻找平衡点。证券业协会自律组织要在行业风险可控、稳定发展的基础上,鼓励开展行业的金融创新活动。三是自律组织既要维护行业利益,又要超越行业利益,把投资者利益保护摆在行业发展的重要位置。投资者是行业发展的基石,维护投资者信心是协会自律组织代表行业整体最大利益的直接反映。只有坚持不懈地做好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工作,协会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律组织应有的作用。
我国证券自律组织的改革与发展趋势
  回顾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与服务工作实践,借鉴国际证券业协会自律组织的发展经验,以及这次全球危机给我们的深刻启示,我国证券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与时俱进,不断深化自律管理工作理念,特别要加强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的无缝对接,既要维护行业利益,又要超越行业利益,把维护行业利益和保护广大投资者权益有机结合,进一步处理好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风险管理与金融创新、维护行业利益与保护投资者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坚持改革创新,逐步解决行业自律组织自主性不强、专业性不够、有效性不足、权威性不高的问题。
  当前,中国资本市场正处在全球经济结构调整和金融创新带来的重要变革时期。资本、技术以及二者的有效结合机制是推动这一轮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资本市场成为全球经济博弈的重要平台。我国资本市场要服务于国家实现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宏观经济目标这一大局,为优化和整合现有产业布局、建立起自主创新性国家提供重要支撑。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运行机制和模式已经发展重大变化,继创业板成功推出后,融资融券试点和股指期货改革已经顺利实施,场外交易市场和国际板创设也已经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不可阻挡。这一切都将给年轻的中国证券行业带来广阔的发展前景和业务空间。我国证券行业自律组织必须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做到&自律更自觉,服务更实在,传导更有效,维权更积极&,把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不断深化和拓展做好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的工作职能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主要发达国家陆续出台监管改革方案,对原有监管体制进行修正,强化了监管职能。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自律管理职能的削弱,市场运作仍是金融资源达到帕累托最优配置的最佳方式,市场主导原则和市场自由发展的环境仍是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础。近年来,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发行体制改革、创业板建设等一系列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以及各项基础性制度的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从量的扩张逐渐向质的提升转变,监管部门不断改进和创新监管方式,&厘清监管和市场边界,有所为,有所不为&,&把市场能够办的事,交给市场自己去办,对市场暂时办不了的,也要创造放开的条件,交给市场自己去办&,&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我国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要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有效承接监管淡出后的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不断提高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完善行业自主工作机制,努力夯实做好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基础
  遵循行业自律组织的工作规律,从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自身优势出发,开展协会工作,逐步形成符合中国证券行业实际的真正具有自律特点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机制,增强工作的自主性和创造性,这是做好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础。要做到这一点,证券行业自律组织除了要切实配合行政监管机关做好有关工作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贴近市场、贴近行业、贴近会员,做到&情况从行业找,思路从行业出,办法从行业来,智慧从行业聚&,将能否有效地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作为检验协会工作的标准。只有不断完善行业自主工作机制,自律组织存在和发展才有坚实的基础。
  借鉴国际证券自律组织的成功经验,切实提高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效率和权威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在其《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中规定&自律组织是监管机构实现证券法规目标的有益补充&,明确要求,&根据市场的规模和发达程度,监管体制应该允许自律组织在其胜任的领域内承担一些直接监管的责任&。美国、日本等国的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自律管理权限规定比较宽泛,如对会员具有监督检查权、对违规会员具有经济处罚权等。我国证券自律组织对会员的约束,主要依靠诚实与守信的道德标准来保障。在会员管理办法中对违反自律规则的处罚也有一些类似&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规定,但权威性显然不够。特别是在全球经济和金融加速一体化的新形势下,我国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竞争,海外并购日趋增多,中国资本市场参与全球资本市场的博弈成为必然趋势。在应对国际化的挑战中,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加快融入国际化的进程,在自律规则的制定上借鉴成熟市场国家的成功经验,使自律组织形成的契约关系能够跨越国界,伸展到政府管理所不能达到的领域,从而为有效维护我国证券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0年第11期)
作者系中国证券业协会会长
(责任编辑 刘 钊)
[][][][][][][][][][][][]我国证券交易前端控制制度的历史演进及发展趋势--《证券市场导报》2011年02期
我国证券交易前端控制制度的历史演进及发展趋势
【摘要】:前端控制是交易所在交易方面进行自律监管的重要手段。前端控制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特有制度,是对传统监管模式的重大创新。根据中国市场结构的特点,前端控制实质上将监管关口前移,分担了盘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的监管压力,弥补了资格准入的不足,完善了交易所自律的监管体系。对前端控制的经济学分析表明,前端控制具有透明度高与全面性强两大优势,符合监管机构稳定市场的需要。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尚不成熟,且金融危机后全球金融改革的大趋势是加强监管,因此,在可预见的未来,监管机构将进一步加强前端控制,以此保持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F832.51【正文快照】:
引言前端控制是指由交易所通过交易系统设置的对每笔交易在其申报后至交易达成前由交易系统自动执行的检查和监控措施。较有代表性的前端控制措施包括:(1)对交易参与者身份的控制,如多种账户控制措施等;(2)对中介机构的控制,如多种交易权限控制等;(3)对投资者与中介机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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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4号&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历史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变化具体表现在发行监管、发行方式、发行定价3个方面。从权益性业务来看,我国于1993年制定、颁布了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之后,根据市场运作情况进行了不断调整和完善。从债务性业务方面来看,根据其性质可以将债券划分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由于我国对证券市场管理的重点是股票市场,而且在债券市场中,国债一级市场的发行制度比较特殊,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也比较小,故关于债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较少,债券管理制度主要集中在对企业债券和国债现券交易和回购的管理方面。(一)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发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目前国际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政府主导型,即核准制。核准制要求发行人在发行证券过程中,不仅要公开披露有关信息,而且必须符合一系列实质性的条件。这种制度赋予监管当局决定权。另一种是市场主导型,即注册制。注册制指股票发行之前,发行人必须按法定程序向监管部门提交有关信息,申请注册,并对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这种制度强调市场对股票发行的决定权。我国目前的股票发行管理属于政府主导型,政府不仅管理股票发行实质性内容的审核,而且管理发行过程的实际操作。1998年之前,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采取发行规模和发行企业数量双重控制的办法,即每年先由证券主管部门下达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总规模,并在此限额内,各地方和部委切分额度,再由地方或部委确定预选企业,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1993年、1994年、1996年和1997年4年的发行额度分别是50亿元、55亿元、150亿元和300亿元人民币。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出台后,提出要打破行政推荐家数的办法,以后国家就不再确定发行额度,发行申请人需要由主承销商推荐,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审核,中国证监会核准。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结束了股票发行的额度限制,这一改变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在市场化方向上迈出了意义深远的一步,终结了行政色彩浓厚的额度制度。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于日开始实施。所谓上市保荐制,就是指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承担上市后持续督导的责任,还将责任落实到个人。通俗地讲,就是让券商和责任人对其承销发行的股票负有一定的持续性连带担保责任。保荐制对发行上市的责任体系进行了明确界定,建立了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机制。日实施的经修订的《证券法》在发行监管方面明确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界限;规定了证券发行前的公开披露信息制度,强化社会公众监督;肯定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的市场服务职能;将证券上市核准权赋予了证券交易所,强化了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二)股票发行方式的演变我国在股票发行方式方面的历史变动是非常多的,按时间和方式种类大约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自办发行。从1984年股份制试点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这个阶段股票发行的特点是:第一,面值不统一,有100元的,有200元的,一般按照面值发行;第二,发行对象多为内部职工和地方公众;第三,发行方式多为自办发行,没有承销商,很少有中介机构参加。2、有限量发售认购证。年,股票发行采取有限量发售认购证方式。该方式存在明显的弊端,极易发生抢购风潮,造成社会动荡,出现私自截留申请表等衔私舞弊现象。因深圳“8、10事件”,这种方式不再采用。3、无限量发售认购证。1992年,上海率先采用无限量发售认购证摇号中签方式。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对此予以了确认。这种方式基本避免了有限量发行方式的主要弊端,体现了“三公”原则。但是,认购量的不确定性会造成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认购成本过高。4、无限量发售申请表方式以及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的《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规定,发行方式可以采用无限量发售申请表和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此方式与无限量发行认购证相比,不仅大大减少了社会资源的浪费,降低了一级市场成本,而且可以吸收社会闲资,吸引新股民入市,但由此出现高价转售中签表现象。5、上网竞价方式。上网竞价只在1994年哈岁宝等几只股票进行过试点,之后没有被采用。6、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是储蓄存款挂钩方式的延伸,但它更方便,节省时间。它又包括两种方式“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和“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转存”。前者比后者占用资金时间大为缩短,资金效率提高,并且能培育发行地的原始投资者,吸引大量资金进入二级市场。7、上网定价发行。上网定价发行类似于网下的“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发行方式,只是一切工作均利用交易所网络自动进行,与其他曾使用过的发行方式相比,是最为完善的一种。它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安全快捷等优点,避免了资金体外流动,完全消除了一级半市场,1996年以来被普遍采用。8、基金及法人配售。日,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开发行量在5000万股(含5000万股)以上的新股,均可向基金配售;公开发行量在5000万股以下的,不向基金配售。日,中国证监会又规定: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下的公司,仍采用上网定价、全额预缴款或与储蓄存款挂钩的方式发行股票。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2000年4月,取消4亿元的额度限制,公司发行股票都可以向法人配售。9、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新股发行中试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办法。该方式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网公开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10、上网发行资金申购。日,深、沪证券交易所分别颁布了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股份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资金申购方式公开发行股票。2008年3月,在首发上市中首次尝试采用网下发行电子化方式,标志着我国证券发行中网下发行电子化的启动。上述方式中,有限量发行认购证方式、无限量认购申请表摇号中签方式、全额预缴款方式和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属于网下发行,这些方式都存在发行环节多、认购成本高、社会工作量大、效率低的缺点。随着电子交易技术的发展,这类方式逐步被淘汰。上网竞价方式和上网定价方式属于网上发行,对投资者来说,更加简便快捷。(三)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发行价格决定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如何定价是公司发行股票过程中各方最关心的问题。股份制改革早期,我国公司发行价格大部分按照面值发行,定价没有管理制度可循。20世纪90年代初期,公司在股票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和市盈率方面完全没有决定权,基本上由中国证监会确定,采用相对固定的市盈率。从1994年开始,我国进行股票发行价格改革,在一段时间内实行竞价发行(只有几家公司试点,后没有被使用)。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即在发行前,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市盈率法来确定新股发行定价。日试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制度。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人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这标志着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日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自日起施行。该办法细化了询价、定价、证券发售等环节的有关操作规定。(四)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历史1、国债。由于国债一级市场的特殊性,有关国债的管理制度主要集中在二级市场方面。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5月,针对国债卖空的现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国债卖空行为的通知》,要求国债的交易和托管都必须使用实物券,代保管单必须以全额实物券作为保证,国债经营机构代保管的国债券必须与自营的国债券分类保管、分账管理,并确保账券一致。其后,1996年发布《关于进行国债公开市场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银行间国债现券交易的通知》等。后来为进→步规范发展国债回购市场,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1999年又发布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等。2、金融债券。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内发行金融债券的开端为1985年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1994年我国政策性银行成立后,发行主体从商业银行转向政策性银行,首次发行人为国家开发银行;随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也加人到这一行列。政策性金融债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我国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用计划派购或市场化的方式,向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准备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本单位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计划。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行为进行了规范,发行体也在原来单一的政策性银行的基础上,增加了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人附属资本的通知》,规定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协议文本等规定的资料。为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于日发布公告,就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规定。3、企业债券。我国的企业债券泛指各种所有制企业发行的债券,如地方企业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我国发行企业债券开始于1983年。日,国务院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旨在规范企业债券的发行、转让、形式和管理等。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企业债券的发行更为规范。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的发行必须符合国务院下达的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并按规定进行审批。1993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公司债券”部分曾经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及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并详细列明了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国务院债券管理部门为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批部门。1996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规范企业债券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债券上市的最终批准权属于中国证监会,企业债券暂不利用证券交易所电脑系统上网发行,不得回购。199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在《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债券市场。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作了特别规定,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仍采用审批制,但上市交易则采用核准制,同时对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交易、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及处理办法作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公司债券的管理。2006年实施的经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并应当符合2006年实施的经修订的《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4、证券公司债券。根据中国证监会于日发布(日修订)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该办法特别强调,其所指的证券公司债券,不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公司发行债券须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债券。为进二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日施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5、企业短期融资券。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第一章第三条和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该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最长期限不超过365天的有价证券。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并于4月15日正式施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短期融资券适用该办法,且自该办法施行之日起,《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同时终止执行。相应地,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机构也由中国人民银行变更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并施行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等,为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承销建立了新的运行框架。6、中期票据。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日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7、资产支持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于日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于日发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为我国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建立了制度基础。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8、熊猫债券。200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对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是指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日,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这两家国际开发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元和10亿元,这是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引人外资机构发行主体,熊猫债券便由此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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