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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普通发票今日启用 开票软件可上税务局网下载
  新版普通发票将于日正式启用。日至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新、旧版普通发票可以同时使用。从日起,全市全面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含企业衔头发票)全部停止使用,纳税人应该注意将结存的空白和已使用未验旧的旧版普通发票,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或验旧。
  国税提醒,纳税人持有新版发票可到在厦门国税网站上查询真伪,也可持普通发票原件到厦门市国税局各办税服务厅进行鉴别。同时国税部门已开发统一开票软件,免费向开票单位提供,纳税人也可以自行开发软件,并报厦门市国税局备案。新版普通发票开票软件可通过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www.x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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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版 发票 我来说两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2年12月)
1.纳税人上个月重复划缴了税款,办理了退税手续,审批通过了,退税的数据怎么没有在申报表里体现呢?如果是抵税,会在申报表里体现吗?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业务工作规程&的通知》(闽国税发〔2011〕63号)规定:“……50.退(抵)税审批(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企业即征即退、出口退税除外)……六、工作标准和要求……
(四)退税环节
如果审批的退抵税类型为“退税”,凭《退(抵)税批准通知书》到收入核算科办理退库手续。
(五)抵税环节
如果审批的退抵税类型为“抵税”,告知纳税人到下个属期存在可抵税款时,凭《退(抵)税批准通知书》到申报窗口进行纳税申报并办理抵税手续。”
因此,纳税人申请的退抵税款项都不会在申报表里体现。
2.单位开具的发票保管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因此,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保管期限为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3.单位的记账凭证保存时间是多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的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单位的记账凭证应当保存10年。
4.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团体协会,要办理税务登记证吗?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团体协会,也应办理税务登记证。
5.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里开具的发票需要更改账号,请问,账号是否要备案?带什么材料到国税备案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因此,如果销售方需要更改的账号还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需要报告,并带上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副本。
6.建安企业外出经营,外管证是去国税还是地税开具(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管征)?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10〕91号)规定:“项目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或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登记手续,其中,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征的,应分别向项目部所在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同时办理税种登记;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向项目部所在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因此,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征的,应分别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分别向项目部所在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7.请问出租花卉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因此,纳税人出租花卉并提供养护服务的,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纳税人单独提供花卉养护服务的,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8.个人经营一个独立的停车场,不附属于客运站等交通运输设施,停车费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个人经营独立的停车场,不附属于货运客运场站,不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任何税目,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9.个人提供管道检测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规定:“(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 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因此,个人提供管道检测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10.营改增的纳税人销售其2010年购入的固定资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规定:福建省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因此,贵公司销售2010年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11. 企业提供对建筑施工图纸的审查服务并出具审查报告,收取的审查费属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规定:“一、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
因此,企业提供对建筑施工图纸的审查服务并出具审查报告,收取的审查费属于营改增范围。
12.开具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抵扣联是否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取得的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13. 一般纳税人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规定:“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因此,一般纳税人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按上述规定处理。
1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哪里认证?
答:您好,现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还不能支持网上认证,请携带发票的抵扣联到主管税务局大厅认证。
15.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品名过多附销货清单,附销货清单可否提供手工填写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品名过多需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16.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发货人方还是收货人方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规定,“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
因此,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实际受票方抵扣。
17.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项目少了一个字,需要重新开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贵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少了一个字,如果与实际交易不符,应该重新开具。
18.小规模营改增税负变动情况表哪里下载?
答: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税指南??下载中心??办税资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动情况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9.每月网上认证发票截止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网上认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进行网上认证时,应注意如下事项:(四)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16时至24时不得进行网上认证。”
20. 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受理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闽财税〔2012〕83号)规定:“受理程序
(一)年中拨付:试点企业在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后,即可按原营业税收入归属地,向所在地市县(区)财政局提交申请材料。各市县(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审核无误后即下达资金批复文件,办理拨付手续。
(二)年终结算:从2013年起,各市县(区)财政局会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对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对截至上年度12月份试点企业累计增加的税负与累计拨付的扶持资金进行比较后予以结算(2012年11月度、12月度的财政扶持资金并入2013年度结算),拨付剩余财政扶持资金或收回超拨的财政扶持资金。
(三)期满清算:在政策执行期满后,财政部门将会同国、地税部门组织对已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进行逐一清算,按照试点企业自试点之日起累计增加的税负,扣除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后,余额多退少补。对在政策执行期内注销的已获取财政扶持资金试点企业应及时予以清算。”
21.我司为营改增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在网上办税大厅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附表二中带出进项税额,为什么在主表中进项税额没有数据?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第12栏“进项税额”、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的数据,系统没有自动从附表中读取,需要纳税人手动填入。
2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规定:“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
23.符合哪些条件的软件产品可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因此,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24.自产自销灵芝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如果自产自销灵芝未加工成中成药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5.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种子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种子免征增值税。
26.海关罚没的物品委托我公司拍卖直接收款,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规定:“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 )规定:“根据现行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执罚部门和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物品变价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因此,拍卖行拍卖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罚没物品,免征增值税。
27. 我公司随每批啤酒销售的同时按件收取一定数额的"经营保证金",目的是为了对经销商进行管理和考核,在次年如果经销商达到销售数量计划,完成考核任务,则退还这部分经营保证金,如果未达到,则扣减部分或全部经营保证金,退还方式为现金退还。请问对这种价外收取情形的“经营保证金”是否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因此,贵公司收取的“经营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征收增值税。
28.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麦麸再对外销售,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如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对外销售的麦麸适用税率是13%还是17%?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外购麦麸再对外销售,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4号]的规定,从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一、植物类
……(十一)其他植物
……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贵公司销售的麦麸如果属于文件规定的农业产品下脚料的范围,销售时按13%征收增值税;否则,需按17%征收增值税。
29.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购进国产设备,已享受退税政策,未过五年监管期,现在出售怎样计算补缴已退的增值税款?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四、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
贵公司可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计算需要补缴的税款。
30.纳税人在辅导期, 12月已经从办税大厅打印了稽核结果明细单,上面显示11月开具的发票的稽核结果相符。稽核结果通知书上面明确表明要在1月份进行申报抵扣,那么12月能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二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因此,贵公司虽然收到的稽核结果明细单上面显示稽核相符,但是稽核结果通知书上面明确表明要在1月份进行申报抵扣,要以稽核结果通知书为准,进行进项抵扣。
31.企业向境外购买了一个软件,以光盘模式进口的,现在要支付技术服务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因此,技术服务费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一)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二)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应由代理人或境内接受劳务的试点纳税人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实施办法扣缴应税服务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
因此,贵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32.我公司收购海蚌,拿取珍珠(低档次的珍珠)并对贝壳进行加工,然后串成珍珠项链或将拿取的珍珠、贝壳与棉布等加工成头饰销售,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二)珠宝玉石的种类包括:
2.珍珠:海水或淡水中的贝类软体动物体内进入细小杂质时,外套膜受到刺激便分泌出一种珍珠质(主要是碳酸钙),将细小杂质层层包裹起来,逐渐成为一颗小圆珠,就是珍珠。珍珠颜色主要为白色、粉色及浅黄色,具珍珠光泽,其表面隐约闪烁着虹一样的晕彩珠光。颜色白润、皮光明亮、形状精圆、粒度硬大者价值最高。”
因此,贵公司使用上述规定珠宝生产加工首饰的,需要缴纳消费税。
33. 软件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请问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范围如何确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主要指以下内容:
(一)研究开发软件产品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过程中发生的料、工、费;不包括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产品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
(二)扩大再生产指: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劳动力、生产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增加;
(三)企业将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其发生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更不能作为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组成内容;若该退税款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符合规定的研发费支出,也适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因此,贵公司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以上规定的扩大再生产业务,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列入不征税收入。
34. 软件企业申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是否有收入比例的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十、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因此,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申请财税〔2012〕27号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应符合上述收入比例要求。
35.财税[2012]48号文有提到关联企业可分摊广告宣传费,分入方可在税前扣除分入的广告宣传费,那么分入方除凭分摊协议外,是否还需要发票该发票由分出方开具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因此,贵公司可以与关联企业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根据分摊协议进行扣除,不需要另外开具发票。
36. 福建省有没有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按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自日起至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因此,福建省(厦门除外)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按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7.企业向商业保险机构(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是否可在税前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贵公司可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办理。
38.母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分回税后利润,子公司税率较低,母公司税率较高,是否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贵公司取得上述文件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入,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39.我公司购进林木幼苗种植一段时间再销售出去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规定,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因此,如果该公司符合以上文件规定,则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40.分公司支付给总公司的管理费用能不能税前扣除,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因此,分公司支付给总公司的管理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41.纳税人2012年发生的业务,但是发票要2013年才能取得,可以再2012年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你该:“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纳税人只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就可以扣除。
42.企业收到的搬迁补贴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因此,请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3.我司为来料加工企业,料件进口后自行加工复出口,开具进口料件贸易免税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答:来料加工企业,料件进口后自行加工复出口的,无需开具免税证明,直接进行出口免税申报(事前应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是由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申请开具后转交给加工企业,加工企业凭此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44.采用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其利润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规定:“第五条 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的利润率请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
注:热点难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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