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新产品产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归集怎么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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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服务)收入及研究开发费探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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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研发费的处理
工业企业新产品研发费用如何处理在计算所得税时是否做纳税调整 调整比例是多少
对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进行解读。
明确界定适用对象
据悉,该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并明确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究开发活动,必须是属于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研发活动。
八种费用可扣除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而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须对研发费用实行专项专账管理: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同时必须按照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是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允许企业集团合理分摊研发费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同时应提供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的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协议或合同,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企业应报送的相关资料
2008年度申请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至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如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纳税人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8)科技或经贸部门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
(9)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10)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此外,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市地税局表示,对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税务部门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以上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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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甲公司从2007年开始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初,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型技术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一项专利权。该公司在当年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成本562万元、直接参与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804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的其他费用234万元,共计16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32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58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发生的支出700万元。2007年底,该项新型技术已经用于产品生产而达到预定用途,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摊销其价值。2007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假定2008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仍为2000万元,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适用税率改为25%,除研发费用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会计处理  财政部日印发的《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号)中,对企业研发费用定义为: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同时还对企业研发费用的范围进行了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应通过“研发支出”科目进行归集,并分别“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期(月)末,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资本化支出金额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1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等),企业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可见,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会计与税务处理的方法不同。会计处理的方法是,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前发生的支出仍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只有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发生的支出才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税务处理的方法是,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即一般可按当期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的150%扣除。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  就本例来说,会计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900万元(),税法允许税前扣除金额2400万元,即1600×(1+50%)=2400万元。本例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为1500万元(),客观上包含着两种性质不同的差异:一是永久性差异800万元,即税前加计扣除金额=0万元,由于永久性差异是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对收入、费用等会计项目的确认范围不同所产生的差异,一般采取应付税款法进行账务处理,所以永久性差异不会使所得税费用与应纳所得税额产生差额;二是暂时性差异700万元,即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0之间的差异。2007年资产负债表日,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700万元,因包括该部分支出在内的研究开发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全部在发生当期税前扣除后,所形成的无形资产在以后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0,即计税基础为0。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7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0之间产生的差额700万元,意味着企业将于未来期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未来期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暂时性差异是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对同一会计项目的确认时间不同所产生的差异,暂时性差异的存在导致所得税费用的跨期摊配,从而使各期所得税费用与应纳所得税额不尽相同,按照新所得税准则的要求,应采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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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用科目明细表二级科目三级科目新核算内容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归集企业管理部门购买、领用的各种非生产性物品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物料消耗核算企业管理部门购买、领用的日用品、饮用水及非生产性用具、工具等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办公用纸、笔等文具及办公用低值易耗品费用管理费用-修理费归集企业管理部门因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修理费-房屋及建筑物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因维修房屋、办公用房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修理费-机器设备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因维修非生产性机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修理费-电子设备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因维修非生产性电子设备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修理费-运输设备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因维修非生产性车辆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修理费-办公设备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因维修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修理费-其他设备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因维修其他设备、设施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租赁费归集企业管理部门因租用办公用房、设备及宿舍等发生的租金管理费用-租赁费-办公用房核算企业管理部门租用办公用房发生的租金管理费用-租赁费-员工宿舍核算企业管理部门租用宿舍发生的租金管理费用-租赁费-设备及其他核算企业管理部门租用非生产性设备等发生的租金管理费用-人力成本归集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人工费用管理费用-人力成本-工资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工资管理费用-人力成本-加班工资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加班工资管理费用-人力成本-奖金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奖金管理费用-人力成本-补贴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工资性津贴、补贴管理费用-人力成本-养老保险费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养老保险费管理费用-人力成本-医疗保险费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管理费用-人力成本-工伤保险费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管理费用-人力成本-住房公积金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人力成本-失业保险费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失业保险费管理费用-人力成本-生育保险费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管理费用-人力成本-人身意外保险费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管理费用-人力成本-劳动保护费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劳动保护费用,包括发给员工的劳保用品、冷饮费等。管理费用-人力成本-培训费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培训费用管理费用-人力成本-职工福利费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职工福利性支出管理费用-人力成本-工会经费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工会费用管理费用-人力成本-劳务费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临时性用工劳务费管理费用-人力成本-食堂费用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食堂费用管理费用-人力成本-团体活动费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发生团体活动费用管理费用-人力成本-招聘费用核算企业招聘管理部门员工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人力成本-辞退补偿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员工辞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人力成本-其他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发生以上人力成本外的人工费用管理费用-通讯费归集企业管理部门使用通讯设施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通讯费-固定电话费核算企业管理部门使用固定电话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通讯费-移动电话费核算企业管理部门使用移动电话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通讯费-网络使用费核算企业管理部门使用网络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通讯费-数据专线费核算企业管理部门使用数据专线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差旅费归集企业管理部门出差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差旅费-长途交通费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市外出差发生的交通费、行李费用等管理费用-差旅费-市内交通费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市内出差发生的交通费用管理费用-差旅费-住宿费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出差发生的住宿费用管理费用-差旅费-出差补贴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出差发生的补贴管理费用-差旅费-出国考察费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在境外出差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用-办公费用-水费核算企业管理部门水费管理费用-办公费用-电费核算企业管理部门电费管理费用-办公费用-邮递费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邮递费用管理费用-办公费用-会议费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内外部会议费用管理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费核算企业管理部门物业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办公费用-企业文化宣传费核算企业文化宣传费用管理费用-办公费用-办公费除办公用品外的其他办公费用,包括:工商年检费、各种证照费、外出办事复印费、书报费、购发票费、印刷费、商标注册费、电视收视费、土地登记费、办公饮水费等管理费用-业务应酬费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对外招待发生的费用及礼品性支出管理费用-小车费用归集企业管理部门使用小车发生的费用及享受车补人员的小车费用管理费用-小车费用-路桥费核算企业管理部门使用小车发生的过路费、过桥费管理费用-小车费用-修理费核算企业管理部门使用小车发生的修理费、保养费管理费用-小车费用-油费核算企业管理部门使用小车发生的燃油费管理费用-小车费用-保险费核算企业管理部门使用小车发生的车辆保险费管理费用-小车费用-养路费核算企业管理部门使用小车发生的汽车养路费管理费用-小车费用-其他核算企业管理部门使用小车发生的其他费用管理费用-折旧及摊销归集企业管理部门使用办公房屋、设备计提的折旧及其他长期性支出管理费用-折旧及摊销-房屋核算企业管理部门使用房屋、办公楼计提的折旧管理费用-折旧及摊销-运输设备核算企业管理部门使用车辆计提的折旧管理费用-折旧及摊销-办公设备核算企业管理部门使用办公设备计提的折旧管理费用-折旧及摊销-其他设备核算企业管理部门使用其他设备计提的折旧管理费用-折旧及摊销-装修支出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办公楼装修费用的摊销管理费用-折旧及摊销-无形资产核算企业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管理费用-折旧及摊销-开办费核算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管理费用-税费归集企业按法规缴纳的各种税金、行政性收费管理费用-税费-房产税核算企业按税法规定缴纳的房产税管理费用-税费-车船使用税核算企业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自有车辆的使用税管理费用-税费-土地使用费核算企业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自有土地的使用税管理费用-税费-印花税核算企业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印花税管理费用-税费-水利建设基金核算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管理费用-税费-残疾人保障基金核算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管理费用-税费-其他核算企业按规定缴纳的除以上税费外的税费管理费用-保险费归集企业发生的各项保险费用管理费用-保险费-财产险核算企业以房屋、机器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财产为标的发生的保险费。不包括小车保险费。管理费用-中介费归集企业向各种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管理费用-中介费-审计费核算企业发生的审计、验资费管理费用-中介费-诉讼费核算企业发生的律师费、合同公证费、法律代理费等管理费用-中介费-评估费核算企业发生的资产、资信评估费管理费用-中介费-咨询费核算企业发生的顾问、咨询等费用管理费用-中介费-认证费核算企业发生的质量、环保等认证活动发生的顾问费、咨询费、差旅费等费用管理费用-中介费-专利费核算企业发生的专利技术的申请费、代理费、年费、注册登记费等费用管理费用-中介费-会员费核算企业支付各类协会的费用管理费用-董事会费用归集企业董事会活动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董事会费用-董事薪酬核算企业发生的董事会成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管理费用-董事会费用-董事会费核算企业召开董事会发生的场租费、伙食费、公司公告费等费用管理费用-董事会费用-差旅费核算企业召开董事会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管理费用-董事会费用-其他办公费核算企业召开董事会发生的其他费用管理费用-技术研发费核算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技术研发费-人力成本研发部门人力成本管理费用-技术研发费-电费研发部门电费管理费用-技术研发费-材料费研发部门消耗的原料等物料管理费用-技术研发费-折旧费研发部门固定资产折旧管理费用-技术研发费-无形资产摊销研发部门无形资产摊销管理费用-技术研发费-装备调试费研发部门装备调试费管理费用-技术研发费-设计费用研发部门的设计费用管理费用-技术研发费-委外研发费用委外研发费用发生的各种费用管理费用-技术研发费-其他费用研发部门的其他费用。管理费用-质量赔付款生产环节发生的质量赔款管理费用-其他费用上述各项费用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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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方法
6:52:17来源:中国会计网作者:【】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上升为《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法律条款,体现了国家对该项政策的高度重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力H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该通知是税务机关、企业全面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严谨、具体、统一的政策依据和操作程序。
  目前,关于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至少有以上3个文件可以遵照执行,但由于一些研发企业对以上文件理解得不准确,不能按照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备案资料,因而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所以研发企业认真领会法律法规的含义,并用于指导和规范经营活动及会计核算,对于企业有着重要意义。
  研发活动的界定
  国税发[号文件之前的相关文件并没有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作出明确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活动都可以视为符合规定的研发活动。国税发[号文件第三条明确了适用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同时,该文件第四条规定。上述研究开发活动仅限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所规定的项目。这样的规定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设定了较高的门槛。
  适用对象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颁布和“居民企业”概念的引入,一国税发[号文件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相应调整为“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由此可见,以下企业不能享受:
  (一)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计算税收的依据是收入全额,除了固定资产转让可扣除净值外,没有可扣除项目。
  (二)核定征收企业,因为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不能满足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条件。
  (三)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研发开支范围
  对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国税发[号文件第四条采用了列举法,共列举了8项费用。与国税发[号文件出台之前的文件比较,研发费用范围总体是相类似的,细节上有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国税发[号文件没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的类似规定,而将研发费用的范围严格地限定在列举的8类费用中,具体而又明确,既有利于研发企业按照规定归集和申报材料,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监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中规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要比国税发[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宽泛。在这种情况下,研发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号)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但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严格按照国税发[号文件的规定提供备案资料。
  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
  目前,一些研发企业没有按照文件规定设置研发费用明细账,对相关费用列支不标准,不规范,导致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合理确定各类成本、费用支出,因而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扣除的优惠政策。为此,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准确归集和核算研发费用。
  一是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研发费用管理制度,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在相关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并按研发项目设立项目台账,按照国税发[号文件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二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发活动时,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设置明细科目和项目台账,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
  三是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发费用支出。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委托给外单位、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国税发[号文件也有明确的规定。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依据国税发[号文件第五条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额。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依据国税发[号文件第六条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额,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这就避免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委托方和受托方中的重复计算问题。
  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依据国税发[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及时备案所需资料
  有的纳税人认为,只要是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税务机关都应当允许加计扣除,形式上的资料并不重要。这种观点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要想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就必须保留和整理相关资料,这些资料主要有项目立项报告、项目费用和人员预算、董事会决议、项目合同或协议、项目效用报告等及时提交税务机关。
  政府对研发投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设定了一些条件和程序,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可执行性。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条件,并按一定的程序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这有利于引导企业规范其研发活动。研发活动规范了,政府便可以获得企业研发投入的信息,企业也可以降低研发投入的风险,加强研发管理,提高研发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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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注意研发费归集口径
来源:何建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时普遍享受的一项优惠政策。第三十条和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有关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规定为: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投入大,适用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能获得很大实惠。但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以下简称指引)的规定存在差异,企业在计算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时,应遵循办法的规定,谨慎处理。   办法与指引在研究开发费用规定上,主要有以下几项差异:   一是在人员人工费用规定方面,办法所列人员人工费用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指引所列的与任职受雇相关的其他支出,如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支出等。   二是在折旧费用方面,办法所列折旧费用为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不包含指引所列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以及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三是委托外部研发时,办法要求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而指引对此没有要求。   四是在其他费用方面,办法所列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不包含指引所列办公费、通信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且办法对其他费用没有要求不能超过总研发费用10%的比例限制。   此外,在费用的归集上,目前还有不明确的地方。比如委托开发,对于包括在委托方开发费用中的受托方开发利润是否可以作为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作加计扣除尚不明确。再如合作开发,办法规定,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合作各方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是各方实际支付的研发费用,还是按照合作开发协议应当承担的研发费用尚不明确。   从上述两个文件的分析比较可以看出,办法规定的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并非是按照指引所归集的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按办法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口径小于指引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 责任编辑:z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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