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深圳市社保局局,生育保险对计划外生肓有何规定

无工作单位,每月自己交700多元社保,能办生育保险吗?_无工_宝宝树
无工作单位,每月自己交700多元社保,能办生育保险吗?
无工作单位,每月自己交700多元社保,能办生育保险吗?具体如何办的?
就按照手册上的办理,而不用单位盖章就可以了吗?
回复 &Jessicat_t&
17:49:38发表的
生育保险只有单位可以交,自己是不能缴的,不过宝妈你可以找一个熟人的单位代缴,费用自己出,还可以找一个中介缴,但是需要中介费。
现在孕三个月了,应该找单位挂靠也来不及了吧?
回复 &彬儿妈妈&
09:50:24发表的
生育保险只有单位可以交,自己是不能缴的,不过宝妈你可以找一个熟人的单位代缴,费用自己出,还可以找一个中介缴,但是需要中介费。
你们那的生育保险是要缴满1年还是10个月?12333这个是全国的社保局电话,宝妈可以打电话问一下你们那的生育险具体需要缴满多少时间再做决定。
回复 &luckylzx&
15:11:32发表的
现在孕三个月了,应该找单位挂靠也来不及了吧?
好的,谢谢~
回复 &彬儿妈妈&
15:34:01发表的
你们那的生育保险是要缴满1年还是10个月?12333这个是全国的社保局电话,宝妈可以打电话问一下你们那的生育险具体需要缴满多少时间再做决定。
佛山的 我问过了,本地就可以个人买生育险 外地的只能挂单位买,生育险买完90天生效
你想要报销定津贴先???报销既话自己买都得,不过系去地税局买的,叫灵活就业险,报销系算医疗险报销,挂单位买的才算生肓报销,报销资金来源不同而已!如果想要有津贴,就要系同一单位买满社保12个月才可以申请到的!自己买既因为不能买生肓险所以就无生肓津贴的。明白无?
喔~我买的是灵活就业险啊~即到时生完补顺产3000剖腹5000?无其他报销啦?
回复 &梁华华&
19:52:24发表的
你想要报销定津贴先???报销既话自己买都得,不过系去地税局买的,叫灵活就业险,报销系算医疗险报销,挂单位买的才算生肓报销,报销资金来源不同而已!如果想要有津贴,就要系同一单位买满社保12个月才可以申请到的!自己买既因为不能买生肓险所以就无生肓津贴的。明白无?
生育保险住院期间不是有多少报多少吗?有额度限制吗?我问过社保好像没有上限!
你是有工作单位吧~我没有单位,只是自己叫的社保喔~
回复 &琪远宝贝&
06:41:56发表的
生育保险住院期间不是有多少报多少吗?有额度限制吗?我问过社保好像没有上限!
系啊,灵活就业险系定额报的,至于产检费用报销我就吾知了,因为我都未买,谂住今个用先买,买到一有报销就停
回复 &luckylzx&
00:18:49发表的
喔~我买的是灵活就业险啊~即到时生完补顺产3000剖腹5000?无其他报销啦?
宝妈,那假如到我生产时已经同一公司名下买够12个月以上社保我本地噶,休产假后停买社保的话,我停社保的状态下,还能以个人去申请生育津贴吗?
我们私人厂老细只比我放一个月产假,好变态,但我要身体真系恢复得先可以开工,但假如自己继续休息噶距肯定劝退我或者系炒我噶。
回复 &梁华华&
19:52:24发表的
你想要报销定津贴先???报销既话自己买都得,不过系去地税局买的,叫灵活就业险,报销系算医疗险报销,挂单位买的才算生肓报销,报销资金来源不同而已!如果想要有津贴,就要系同一单位买满社保12个月才可以申请到的!自己买既因为不能买生肓险所以就无生肓津贴的。明白无?
应该吾得咯,因为据我所知,生育津贴吾系即时申请就有的,而且钱系直接打俾单位帐号,单位再俾你的,如果你吾做,你单位吾知会吾会俾你
喔~好!谢谢~
回复 &梁华华&
09:55:14发表的
系啊,灵活就业险系定额报的,至于产检费用报销我就吾知了,因为我都未买,谂住今个用先买,买到一有报销就停
无工作单位,每月自己交700多元社保,能办生...相关的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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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账号和密码的外链可能是钓鱼网站,为了您的账号和财产安全,请勿提供任何有效信息!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与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共同承担,政府适当补贴原则;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原则; (五)基本医疗保险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六)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行政区域为统筹单位,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 (一)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雇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人员); (二)在江的省、部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和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办法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三)非农户籍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体人员),按照本办法单独参加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险。 第四条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具体承办基本医疗保险事务。 第五条 市卫生、财政、地税、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滞纳金收入; (四)政府补贴; (五)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和《江山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江政发〔号)执行。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7.5 %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4.5%缴纳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险统筹费,其余部分暂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档次和比例划入个人账户。个体人员按缴费基数的4.5%缴纳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险统筹费。 第九条 职工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职工的个人账户,暂由各用人单位负责建立和管理,逐步过渡到由市社保局统一建立和管理。 (二)职工个人账户的基金,由用人单位按职工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提和职工个人按本人月缴费工资2%计提两部分组成。 用人单位按如下标准计提: 1.44虚岁及以下的在职人员,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2%计提; 2.45虚岁及以上的在职人员,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3%计提; 3.用人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用人单位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5%计提。当年退休、退职的人员,用人单位按本人当年退休、退职时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当年退休、退职时核定的退休金)计提。其中:70虚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按6%计提。 因职工年龄变化需要调整计提标准的,每年1月份调整一次,年内不作调整。 (三)个体人员不设个人账户。 第十条 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账户的基金分别运行,单独核算,不得相互挤占。 统筹基金用于按规定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的计息办法:当年筹集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三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职工个人账户的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日常门诊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负部分,不得用于非医疗性支出。 职工个人账户的本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调动可随时转移,调入地区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在办理退休手续以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 (一)日以前参加工作,日前退休,缴费年限不足7年的,必须一次性补足7年;日以后退休,退休前中断参保或未参保的,必须一次性补足日至法定退休年限,最多补足年限为15年。 (二)日以前参加工作,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日以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之和满30年及以上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退休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及以上者。如没有达到上述条件之一的,须补缴至达到上述的任一条件止。 (三)日以后参加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年限满15年者;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必须一次性补足15年。 补缴标准按补缴时在职人员的缴费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市社保局负责各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的核定,市地税部门按月负责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每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从应付福利费、劳动保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单位改制、歇业、破产时,应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省、市有关规定一次性提取并缴纳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原改制、破产企业按《江山市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中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0]76号)规定费用已缴市社保局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个人账户由市社保局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十四条 按市委办[2000]76号文件规定实行“双保”的人员,个人账户由市社保局负责建立和管理。“双保”期间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4.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改制企业一次性提取并缴纳给市社保局。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市社保局统一管理,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市社保局要建立健全统筹基金的预决算制度、支付预警报告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办事机构设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足额缴费或欠费的,从欠费的次月起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征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欠费期间,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垫支;缴费单位或参保人员,恢复并足额补缴所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后,才能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费欠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以上者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者,需重新参保并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重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用人单位新增人员及个体人员,从当月起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发生增减变动时,应在30日内到市社保局办理变更手续,其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才能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原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之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补足费用后,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缴费年限可折抵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具体补缴费用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年缴费标准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个人年缴费标准之间的差额补缴,每补足一年计算一年,但医疗待遇不重新结算。参保人员补足费用后,又因故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补缴的费用不予退还。 原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就高的原则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患病时,必须到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未经市社保局批准,在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到市外三级(含三级)以上医院就医的,必须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并经市社保局审批同意。其中,在省内本市定点的医院就医,个人先自负5%(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下同);在省内本市非定点的医院就医,个人先自负10%;在省外医院就医,个人先自负15%,再按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办理。病情危急的可先行转院,再补办报批手续。 参保人员到省内定点二级医院就医的,按本市定点医院办理。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公外出期间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持有效凭证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到市社保局申报。个人先自负的部分,由所在单位按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支付。 第二十四条 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含异地安置的退休、退职人员及用人单位的长期驻外人员),可以在居住地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中选择2-3家二级(含二级)以下的医院,报市社保局批准后,确定为本人在异地的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同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处理。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如需调整,必须在一年以后。 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须转上级医院的,应由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出据转院证明。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因该医疗机构缺少相应的检查、治疗设备,需要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由原就医的医疗机构出具相应证明,报市社保局核准同意,视为住院期间费用。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其费用先由个人自负5%后,再按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办理。 参保人员使用《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乙类服务项目、乙类医用材料,按自负标准先由个人自负后,再按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办理。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非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按单病种收费的,其医疗费用直接进入统筹基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 急诊病人,在48小时内转入住院治疗的,其急诊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处理;其他急诊及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费用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统筹基金设起付标准和封顶限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年度内初次起付标准为800元;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1300元;年度封顶限额为累计800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封顶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部分,支付80%; 10000元以上至25000元部分,支付82%; 25000元以上至80000元部分,支付85%。 退休、退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每段增加5%。 封顶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按《江山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暂行办法》(江政〔号)等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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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ICP备号&&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就医用药,定点医疗机构应选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门诊配药、出院带药要根据病情掌握配药量。超出门诊配药、出院带药使用的剂量,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三十二条 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其医疗待遇按照《江山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江政发〔2008〕69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评定期限内的科技拔尖人才,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结算后的差额部分的补助,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江政办发〔2004〕9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江山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江政发〔2002〕9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国家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职工工伤、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交通事故(不含单方面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违法犯罪、醉酒、斗殴、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出国或赴港、澳、台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大面积食物中毒以及有其他赔付责任的医疗费用; (六)其他按规定不予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可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对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4%以内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的,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列入成本。    第四章 医疗费用结算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与市社保局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应在2日内凭医疗保险卡、身份证刷卡,实行医疗费用实时结算。其中:属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由医院直接向参保人员收取;属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市社保局结算。参保人员超出2日后,未刷卡实时结算的,个人须全部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由本人或家属到市社保局办理申报结算手续。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未与市社保局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个人须全部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由本人或家属到市社保局办理申报结算手续。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的,出院后由本人或家属到市社保局办理申报结算手续,最长可延迟到次年的二月底申报,超出规定期限申报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季度按一次住院计算,到市社保局结算一次。 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办理申报结算医疗费用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及证件: (一)定点医疗机构计算机打印的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二)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需提供每次治疗的门诊病历复印件; (三)患者本人的银行账号、医疗保险卡、身份证或户口簿等相关证件; (四)因驾驶机动车辆等原因发生单方面交通事故的,应及时 向交警部门报案。申报结算手续时须提供交警部门处理意见、机 动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住院治疗后转院的,转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按另一次住院结算。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开设家庭病床的,自批准之月起每3个月视同一次住院,到市社保局结算一次。 第四十三条 住院并跨年度的医疗费用,按出院的年度结算。 第五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确定本市相应的实施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按照中西医并举,社区、专科、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审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 经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向社会公布。参保人员可在各个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各个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四十六条 市社保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和考核,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实行年检制度,对执业医师实行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完善相关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积极主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管理工作。要认真执行本办法和《江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协议医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医保协议医师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按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要配备基本医疗保险电脑管理系统终端,并与市社保局联网运行。 第四十八条 市社保局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各定点单位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根据要求及时提供参保病人的病历、诊治资料,医疗、药品等费用明细清单、购药处方等。 第四十九条 市卫生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医药分开核算等管理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建立适应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内部管理体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第六章 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不如实申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无故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1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参保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由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参保人员以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市社保局责令其退还非法所得,收回其基本医疗保险证(卡),暂停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拒不退还的,由市社保局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法犯罪的,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还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由于下列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市社保局负责扣回,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 (一)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 (二)不按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开假处方、大处方以及假借患者名义开药或检查治疗的; (三)将应由病人自费的医疗费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 (四)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协议医师违反《医保协议医师管理办法》的,按《医保协议医师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机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下列行为,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追回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对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基金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基金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徇私舞弊的; (四)擅自减免参保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因突发性重大疾病流行或因重大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五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和管理的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年度为自然年度。 第五十七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及基金收支等情况,缴费费率和待遇标准可作相应调整,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五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原《江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江政〔号)、《江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江政发〔2009〕2号)同时废止,其他原江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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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ICP备号&&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江山市社保局)机构历史简介1986年11月,根据浙政(86)50号、江政复(86)12号文,江山市社保局前身为江山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成立,办公地点设在江山市区中山路22号,原江山县劳动服务公司大楼四楼。决定从1987年1月起,对县属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实行退、离休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制度。日,单位迁址到江山市区民声路46号。日,江山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更名为现名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属副科(局)级事业单位。日,启用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印章。日,原江山市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7名工作人员并入社保机构。日,根据江政办发[号,成立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分中心。日,根据江政办发[号,成立江山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管理中心。日,根据衢州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的批复,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确定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2011年1月,单位迁入现址:江山市区鹿溪北路238号。日,经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批准,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衢市人劳公[号)。日,江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迁入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事大厅办公。2011年11月,根据江政发[号文件,江山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并为“江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社保局管理江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一)贯彻执行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二)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三)简历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四)负责计发企事业单位、离休、退休(职)人员养老金;负责养老金个人账户管理;(五)负责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和医疗费的报销结算;(六)负责农村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做好工伤、生育保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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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1月-1996年11月 浙江省江山市区中山路22号。日-2011年1月 单位迁址到江山市区民声路46号。2011年1月至今 江山市区鹿溪北路238号。
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江山市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系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二级局,副科(局)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下设11个职能科室综合科(办公室)、基金财务科、养老保险科、医疗保险科、退休人员管理科、工伤生育科、稽核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科、社保卡管理服务中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其中后两个中心属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理),经办所辖区域社会保险部分业务。另根据江政办发[号文件规定,设立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分中心。内设科室及职能1、综合科负责内务与后勤管理;负责公文写作、文书收发与档案保管;负责公务费用的财务收支管理;负责计算机管理、使用与维护,车辆使用与管理。2、基金财务科负责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和会计核算;报表统计。3、养老保险科负责办理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参保、中断、转移业务,缴费工资与养老保险费应缴额的核定,养老金计发与结算;负责养老保险参保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个人帐户的记载与管理;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和核发养老保险手册。4、医疗保险科负责办理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中断业务,缴费工资与基本医疗(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保险费应缴额的核定,医疗费的报销结算;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档案的建立与管理;负责核发基本医疗保险证。  5、退休人员管理科指导退休(职)人员社会化管理;负责提供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数据。6、工伤、生育保险科负责工伤、生育保险费应缴额和报结额的核定;参与工伤认定。7、稽核科负责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核查。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9、城乡居民医疗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参保审核、医疗保障待遇审核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等日常业务经办和管理工作。10、社保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制作、发放等管理工作。11、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分中心根据江政办发[号文件规定,设立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分中心。分中心负责承办以下社会保险业务:(1)、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工作;(2)、负责办理养老保险的参保、转移、中断、终止、续保、基金结算等手续;(3)、负责办理基本医疗、女工生育和工伤保险的有关参保、转移、中断、终止、基金结算等手续;(4)、负责审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计发;(5)、负责审核工伤、生育保险待遇;(6)、负责养老、医疗保险相关册(卡)的核发;(7)、负责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相关数据的统计;(8)、承办上级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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