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快递官网可以寄到重庆市武隆县鸭江镇吗?如果不行,那什么快递可以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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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鸭江镇:为翠冠梨果园治病整容
华龙网讯(通讯员 邓帮华)“我们要剪掉重叠枝、凸长枝、穿插枝和病虫枝。剪掉了病虫枝,并进行处理,就等于给果树治了病。”技术员一边剪枝,一边传授剪枝技术。果农围住技术员看得仔细,听得十分专心。
近日,武隆县鸭江镇谭坪村果农反映了梨园的冬管缺乏管理技术后,引起了鸭江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安排技术人员对全镇的10000亩翠冠梨进行冬季管理和指导。为了彻底抓好此项工作,每亩果园还由镇财政补贴果农100元。整项工作由镇农业服务中全面负责。
鸭江镇谭坪村社长邱启孝高兴地说:“有技术员的指导和管理,明年的翠冠梨丰收就有望了!”
据悉,此次冬管累计出动技术人员40余人,这次为梨树治病整容,为来年梨果丰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进一步加快了鸭江镇现代农业发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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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县鸭江镇送月村土地整治项目施工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重庆市武隆县鸭江镇送月村土地整治项目已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渝国土房管耕[2011]1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武隆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资金来自市级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条件、有意愿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位于 重庆市武隆县鸭江镇 ,涉及送月村九个社,分别是送月庙、松柏园、小湾、六角湾、响子溪、月升场、思栗林、大屋基、木瓜园。该项目地貌类型以低中山地貌为主,海拔584m-1224.5m之间,项目区境内最高点位于木瓜园石堡冲水库以南的山顶,海拔1224.5m,最低点位于送月庙观音殿以西的冲田最低处,海拔584m,相对高差为640.45m。全村总体地势北高南低,该项目的南部送月庙、松柏园、大屋基以南坡度较缓,呈丘陵地貌;北部木瓜园由于河沟形成河谷地貌,其他区域由于地势比较陡,由于天然冲沟将该区域切割为宽窄不一的沟谷,整体呈连岗状山地地貌。
672.22 公顷,新增耕地 49.31 公顷,预算总投资 2659.65 万元,其中工程施工费2281.22 万元。
项目计划工期 365日历天。计划 2013 年 10 月 01& 日开工至 2014 年 10 月 01 日竣工,具体工期以开工令和施工合同约定为准。
招标范围为设计文件载明的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等项目施工。
本项目作为一个合同段招标。
3. 投标人资格
3.1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3.1.1具备以下任一资质原件:(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4)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甲级及以上资质;
3.1.2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且年检合格。
3.1.3拟派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经理须具有二级及以上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或矿山工程专业的注册建造师证书;(2)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房屋建筑、公路工程、市政公用、水利水电工程、矿山工程或地质工程中级及以上相关技术职称;(3)拟派项目管理人员配备齐全、合理,包含造价员、材料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且造价员须具备执业资格证书,安全员须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材料员、施工员、质检员须具备上岗证书;(4)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具有社保局出具的该企业提交的养老保险证明。
3.1.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班子任一成员未承担在建市级以上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或中标本批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以投标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众信息网上公布的名单为准)。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一个投标人只能参加本项目的一个标段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该工程不需报名,开标时直接投标。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直接登录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cn)下载招标文件、图纸、补遗等所有开标前发出的有关资料。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所有事宜。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期间,各潜在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cn)上发布的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及相关修改内容。
4.2招标文件每套1000.00元,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购买招标文件费1000.00元,否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收其投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2013 年 09月 05 日14:00时,地点为: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具体接标处详见开标当天交易中心一楼大厅电子显示屏或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网站开标安排。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众信息网上发布。
.联系方式
&&& 招标人:武隆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 联系人:杨& 聪&&&&&&&&&&&&&&&&&&
&&& 电& 话:023-&&&&&&&&&&&&
&&&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联系人: 黄荷、李莱、张翔&&&&&&&&&&&&&&&&&&
&&& 电话、传真:& 023-、;023-
&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4" month="08" year=" 年 08 月 14 日刘友志等37人与重庆大剑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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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刘友志等37人与重庆大剑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重 庆 市 武 隆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武民初字第628号
  原告刘友志,男,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隆县鸭江乡双河村2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双河村一社。  原告王桂洋,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5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四社。  原告卢超,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隆县兴顺乡海螺村7社,现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四社。  原告王成友,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隆县乡江镇三元村5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四社。  原告阚坤林,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5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四社。  原告王汝林,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5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四社。  原告李继会,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5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四社。  原告李继友,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5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四社。  原告李继华,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5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四社。  原告余中孝,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5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四社。  原告龚天云,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隆县鸭江乡三元村6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四社。  原告余江林,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5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四社。  原告阚全衡,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隆县鸭江乡三元村6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四社。  原告刘华平,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隆县鸭江乡三元村6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四社。  原告刘永美,女,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隆县鸭江乡三元村6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四社。  原告伍万江,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6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四社。  原告伍昌义,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隆县鸭江乡三元村6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四社。  原告龚天友,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隆县鸭江乡三元村6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四社。  原告林光权,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隆县鸭江乡三元村6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四社。  原告林华,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隆县鸭江乡三元村6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四社。  原告阚坤田,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隆县鸭江乡三元村6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四社。  原告林光银,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隆县鸭江乡三元村6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四社。  原告阚承益,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隆县鸭江乡三元村6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四社。  原告林江,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6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四社。  原告龚天贵,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6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四社。  原告林光友,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6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四社。  原告林光吉,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6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四社。  原告田景贵,男,60岁,汉族,农民,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6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四社。  原告林光友,男,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隆县鸭江乡双河村2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双河村一社。  原告黄昌友,男,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隆县鸭江乡双河村2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双河村一社。  原告程高贤,男,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隆县鸭江乡双河村2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双河村一社。  原告黄昌明,男,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隆县鸭江镇双河村2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双河村一社。  原告黄勇,男,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隆县鸭江镇双河村2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双河村一社。  原告喻琴,女,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隆县鸭江镇双河村2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双河村一社。  原告程申明,男,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隆县鸭江镇双河村2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双河村一社。  原告刘成于,男,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隆县鸭江乡双河村2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双河村一社。  原告王兴阳,男,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隆县鸭江乡双河村2组,现住武隆县鸭江镇双河村一社。  诉讼代表人刘友志、阚坤林、林江  委托代理人杜德俊,重庆民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大剑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隆县鸭江镇斑竹村六社。  法定代表人赵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世明,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小东,重庆市涪陵金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刘友志等37人与被告重庆大剑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剑滩电力公司)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永青独任审判,并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被告大剑滩电力公司的申请,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黄镝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永青、熊强组成合议庭,并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友志等37人的诉讼代表人刘友志、阚坤林、林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德俊,被告大剑滩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世明、王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友志等人诉称,2002年,被告因修建大剑滩电站,占用原告等人的土地238.6亩,但被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占用的土地只有22.96亩,其余215。64亩未经合法征用,而被告未经合法征用所占的土地系原告等人承包经营的,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未经合法征用而占用原告等人的土地侵犯了原告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责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被告大剑滩电力公司辩称,被告占用的土地均与农业社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并支付了征地补偿费,不是非法占地,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友志等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  1、王贵华、阚坤林、王成友、刘华平、龚天贵、王承江、王贵阳、龚天友、林玉忠、阚成益的《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明原告等人对被占用的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  2、被告大剑滩电力公司与原武隆县鸭江镇斑竹村六社、双河村二社签订的《大剑滩电站库区淹没土地补偿协议》,证明被告修建电站将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淹没。  3、原告刘友志等人在庭审中提交了《征用土地明细表》,证明被告占地范围内已征用的土地面积。  被告大剑滩电力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  1、武隆县经济委员会武经发(2001)45号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大剑滩电站是合法工程。  2、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号文件,武隆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勘察测绘队武国土测(2002)21号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明征地线以下,行洪线以上的土地已办理了土地征用手续。  3、《河道行洪线测设结果告知通知书》,《勘测定界报告》,武隆县水利电力局武水电文(2003)1号文件,证明行洪以下的土地属国有土地。  4、《大剑滩电力公司承诺》,武隆县国土局武国土资预审(2005)9号文件,证明行洪线以下的土地正在办理土地权属手续。  5、《占地面积登记册》,《烟洞电站淹没林地、荒地汇总表》,《大剑滩电站库区淹没土地补偿协议》,统征办收据及汇款凭证,《库区移民土地补偿明细表》,《统征办土地补偿明细表》,《土地补偿登记表》,《补偿查漏登记表》,《零星果树赔偿表》,证明大剑滩电力公司对淹没的土地已按实际面积进行了安置补偿。  6、武隆县人民政府武府发(1999)80号、(2001)24号文件,证明大剑滩电力公司在安置补偿时所依据的标准。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大剑滩电力公司对原告提交的阚坤林、王成友、刘华平、龚天贵、龚天友、阚成益的《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告大剑滩电力公司与原武隆县鸭江镇斑竹村六社、双河村二社签订的《大剑滩电站库区淹没土地补偿协议》没有异议,对林玉忠、王贵阳、王贵华、王承江的《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提出了异议,认为林玉忠不是本案当事人,且《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内容有改动,王贵阳、王贵华、王承江的《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内容也有改动。原告刘友志等人对被告提交的武隆县经济委员会武经发(2001)45号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号文件,武隆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勘察测绘队武国土测(2002)21号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河道行洪线测设结果告知通知书》,《勘测定界报告》,武隆县水利电力局武水电文(2003)1号文件, 《大剑滩电力公司承诺》,武隆县国土局武国土资预审(2005)9号文件,《占地面积登记册》,《烟洞电站淹没林地、荒地汇总表》,统征办收据及汇款凭证,《库区移民土地补偿明细表》,《统征办土地补偿明细表》,《土地补偿登记表》,《补偿查漏登记表》,《零星果树赔偿表》武隆县人民政府武府发(1999)80号、(2001)24号文件没有异议,对《大剑滩电站库区淹没土地补偿协议》提出了异议,认为与自己提交的《大剑滩电站库区淹没土地补偿协议》不相符。  对原告刘友志等人提交的王贵华、阚坤林、王成友、刘华平、龚天贵、王承江、王贵阳、龚天友、阚成益的《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告大剑滩电力公司与原武隆县鸭江镇斑竹村六社、双河村二社签订的《大剑滩电站库区淹没土地补偿协议》,《征用土地明细表》,证明了被告大剑滩电力公司占用的土地原系原告刘友志等人所承包经营,其中行洪线以上部分土地已被征用,双方对该事实并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林玉忠的《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因林玉忠并非本案当事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对被告提交的武隆县经济委员会武经发(2001)45号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号文件,武隆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勘察测绘队武国土测(2002)21号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河道行洪线测设结果告知通知书》,《勘测定界报告》,武隆县水利电力局武水电文(2003)1号文件, 《大剑滩电力公司承诺》,武隆县国土局武国土资预审(2005)9号文件,《占地面积登记册》,《烟洞电站淹没林地、荒地汇总表》,统征办收据及汇款凭证,《库区移民土地补偿明细表》,《统征办土地补偿明细表》,《土地补偿登记表》,《补偿查漏登记表》,《零星果树赔偿表》武隆县人民政府武府发(1999)80号、(2001)24号文件,原告刘友志等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大剑滩电站库区淹没土地补偿协议》,虽然原告刘友志等人认为与自己提交的《大剑滩电站库区淹没土地补偿协议》内容不相符,但承认被告大剑滩电力公司已按实际面积进行了补偿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双方举证及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日,经武隆县经济委员会批准,被告将原肖家渡电站、烟洞电站合并,改建为大剑滩电站,改建工程需征用原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五社(组)的土地41.153亩、双河村二社(组)的土地48.152亩、双河村一社(组)的土地42.405亩、双河村三社(组)的土地5.04亩、三元村六社(组)的土地59.88亩、羊岩村八社(组)的土地13.33亩、斑竹村六社(组)的土地10.3亩、三元村三社(组)的土地8.922亩,共计229.182亩,被告遂分别于日与原武隆县鸭江镇三元村五社(组)、双河村二社(组),日与双河村一社(组),日与双河村三社(组),日与三元村六社(组),日与羊岩村八社(组),日与斑竹村六社(组),日与三元村三社(组)签订了《大剑滩电站库区淹没土地补偿协议》。在协议签订前,双方对占用的土地进行了实际丈量,对占地范围内的林木、青苗、果树进行了清点,并由在占地范围内承包有土地和林地的村民签字进行了确认,原告刘友志等人因于日在占地范围内承包有土地,也对其被占用的土地签字进行了确认。后武隆县国土资源局在为被告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时,确认行洪线以上的土地系原告等人所在农业社集体所有,需办理征用手续,行洪线以下的土地系国家所有,不需办理征用手续。日,武隆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勘察测绘大队根据武隆县水电局鸭江水管站提供的行洪线和淹没线数据,对被告征用的土地进行了勘测,行洪线以上的土地为1.5307公顷。武隆县国土资源局遂将行洪线以上部分需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大剑滩电站改建工程征用土地1.5307公顷,日,被告按实际丈量的面积向武隆县国家建设统一征用土地办公室交纳了征地费用1874500元,原告等人也领取了应得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及安置补偿费。日,武隆县国土资源局将已被征用的行洪线以上部分土地1。5307公顷出让给了被告大剑滩电力公司,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日,由于土地管理部门未及时给被告大剑滩电力公司办理行洪线以下部分土地的出让手续,被告大剑滩电力公司向土地管理部门承诺,不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办理期限要求土地管理部门按期办理,现土地管理部门正在为被告大剑滩电力公司办理行洪线以下部分土地的出让手续。日,原告刘友志等人以被告大剑滩电力公司占用行洪线以下部分土地未经批准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大剑滩电力公司占用其承包地侵犯其承包经营权,并责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占用原告等人的承包地是否构成侵犯原告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院认为,被告大剑滩电力公司在改建大剑滩电站过程中,一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了项目用地,而土地管理部门在受理了被告大剑滩电力公司的用地申请后,对被告大剑滩电力公司占地范围内行洪线以上部分土地依法进行了征用,并办理了出让手续,但对行洪线以下部分土地,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征用手续时,认为该部分土地属国有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直接出让给了被告大剑滩电力公司,且出让手续正在办理之中,证明被告大剑滩电力公司改建大剑滩电站占用的土地已征得了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二是被告大剑滩电力公司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其用地后,对占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进行了实际丈量,对青苗、林木数量等进行了清点,并由在占地范围内有承包地的村民进行了签字确认,之后才与被占地的农业社签订了补偿协议,证明被告占用原告等人的承包地是经占地范围内的农业社同意的。协议签订后,被告大剑滩电力公司才通过县统征办向农业社支付了土地补偿费。三是原告等人在被告大剑滩电力公司对占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青苗、林木的数量等进行实际丈量及清点时,也对自己在占地内的土地实际面积,青苗、林木数量等签字进行了确认,并领取了土地补偿费,证明原告等人对被告大剑滩电力公司占用其承包地是同意的。既然被告大剑滩电力公司占用的原告等人的承包地,行洪线以上部分已被依法征用,土地所有权已属国家所有,而行洪线以下部分土地,已被土地管理部门确认为国家所有,国家有权依法收回,再出让给其他人使用,且原告及农业社也已经同意,并按征地方式获得了补偿,那么原告等人与所在农业社签订的在被告大剑滩电力公司占地范围内的土地承包合同就应当视为已经解除,原告等人已不再享有被占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被告大剑滩电力公司占用土地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综上所述,原告刘友志等37人在同意被告大剑滩电力公司占用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并领取了土地补偿费,解除了与农业社签订的占地范围内的土地承包合同后,又以被告大剑滩电力公司未办理征用手续为由,请求确认被告大剑滩电力公司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友志等37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0元,其他诉讼费1550元,共计10050元(已预交5025元),由原告刘友志等37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按一审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金额预交,亦可通过邮局将款汇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注明交款事由),逾期不缴纳或未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镝鸣&&   审 判 员 熊 强&&   审 判 员 徐永青&&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林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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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快递能寄到重庆市武隆县鸭江镇
老乡哇。。。。中国邮政一般都到的,除了慢,贵,服务差,其他都不错;天天快递,只派到,巷口镇,不到鸭江镇;还有,中通快递,但也不到鸭江镇。。。。。有点悲剧哈,推荐EMS算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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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货运能到鸭江,我从久陵物流寄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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