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税局微企免什么税

河北省7万户小微企业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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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7万户小微企业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红利
发布日期:日     来源: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8月1日起,小微企业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据统计,河北省将有7万户小微企业享受这一政策红利。据测算,今年8月至12月河北省国税局将因此免征增值税2500万元,2014年免征1.5亿-2亿元。&&&  河北省国税局站在释放微观企业经济活力、减轻企业负担、扩大就业、保障民生的高度,积极落实该项优惠政策。一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就具体政策、涉及范围和政策效果预测等内容向省委、省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分析政策落实对激发小微企业活力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争取支持。二是加强政策宣传与辅导。与财政、地税部门加强沟通,及时联合转发相关政策和要求;召开全省视频培训会议,保证税务干部准确理解政策、熟练操作系统;依托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学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技术服务公司网站等载体和渠道,针对小微企业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不留死角,确保每户试点纳税人熟知相关政策和办税流程。三是加强政策效果分析测算。针对政策规定,细化分析指标和测算项目,提取系统数据,对政策运行涉及纳税人数量、减免税收额度等内容进行测算,为政策运行效果分析奠定基础。四是加强运行监控。密切关注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具体措施,防止出现企业故意拆分、不计或晚计销售收入等行为的发生。五是延长首个征期。为保障符合条件小微企业顺利申报,该局将9月增值税征期延长至9月23日,安排纳税人分类分批办理纳税申报,确保所有纳税人都能申报成功,充分享受免税优惠。六是完善相关应用系统。通过技术手段促进政策正确落实,并做好相关统计分析,及时反映执行效果。您现在的位置: >>
一批新规8月1日起施行——
河北10万小微企业可免税
从今天起,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将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河北省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剔除“营改增”试点行业,有近10万户小微企业将享受到政策“红利”。此外,河北的小汽车安检费用将上调……8月1日起,一批与市民经济生活相关的新规开始施行。
免税新政 河北10万小微企业免营业税
今日起,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河北省地税局提醒,减税新政从8月执行,但8月申报缴纳的税款所属期实际是7月份的,所以企业在8月还应如期申报缴纳税款。
河北省地税局相关人士介绍,目前,营业税的税率因行业不同而有所差别,大多数行业是按照月销售额3%或5%来征收。
经初步测算,剔除此次“营改增”试点行业,我省小微企业有近10万户营业税纳税人符合“暂免征营业税”政策条件。
&&&&&&& 此外,日前,河北省地税局明确,从事代驾的司机应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 河北四万多户纳税人“营改增”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联合发布的通知,今日起“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此次营改增试点涉及交通运输业和7项现代服务行业。
据河北省国税局人士介绍,我省今后45009户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如实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中,交通运输业涉及17906户,部分现代服务业27103户。
机动车安检费 河北小汽车安检费用涨10元
&今天起,河北调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用,小汽车安检费用上涨10元,收费标准为100元/辆。
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等安检费用下调20元,收费标准降为40元/辆。
&调整后的机动车安检(不含尾气检测)收费标准为,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大型货车(B2)、中型客车(B1)均为100元/辆。
■文/本报记者霍英会 张艳 通讯员田润红 陈玺
作者:霍英会 张艳&&网络编辑:何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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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减免税新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
&&&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正不断推进,近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决定,将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20万元提升30万元。  看到这则消息,不少人在思考“执行时间从日起至到日”,在以年度所得为计算单位的情况下,该怎么处理当年的所得税事项?  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于近日发布,“自日起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日至日间的所得,按照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等规定,使具体核算2015年度不同时段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得以明确。但真正计税时,却还有几处需要厘清的事项。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中的一类特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在实务中被称为“小小微企业”则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定金额,在享受减低税率(减按20%税率)的基础上,还给予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半征税优惠的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从2015年起,享受该项优惠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为20万元。刚刚发布的财税〔2015〕99号文件又规定从2015年10月起,上限提升至30万元。  二、纳税年度界定及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新政对2015年所得税计算的影响  由于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而财税〔2015〕99号文件则规定从2015年10月起,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享受“小小微企业”的减半征税优惠,那么在2015年1月至9月份,能享受“小小微企业”的减半征税优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仍然为不超过20万元。这样一来,就出现“一个年度中以两个所得额标准来判定能否减半征税”的局面。  (一)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适用25%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依然按财税〔2015〕34号文件执行,即将所得减半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三)从2015年10月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将所得减半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例示1: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万元,其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2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计算方式一(分段直接计算实际应缴税额):  (1)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4(万)÷12(月)×9(月)=18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18万元×20%=3.6万元  (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4(万)÷12(月)×3(月)=6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6万元×50%×20%=0.6万元  (3)2015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3.6万元+0.6万元=4.2万元  计算方式二(为填报纳税申报表而间接计算实际应缴税额):  (1)2015年度未享受任何优惠的应纳所得税额:  24(万)×25%=6万元  (1)2015年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的减免税:  24(万)×5%=1.2万元  (2)2015年度享受降低税率和减半征税优惠的减免税:  24(万)÷12(月)×3(月)×50%×20%=0.6万元  (3)2015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6万-(1.2万+0.6万)=4.2万元  由于预缴是按当年累计会计利润与部分纳税调整结合计算的实际利润累计金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因此,不能简单的将四季度的利润直接套用“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的方法计税,而应按照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10月至12月的所得。  例示2:某小型微利企业月合计利润21万元,10~12月份合计利润12万元,2015年累计利润总额33万元减除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8万元,实际利润累计金额为25万元,在2016年度1月份预缴2015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  (1)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25(万)×9/12×20%=18.75(万)×20%=3.75万元  (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25(万)×3/12×50%×20%=0.625万元  (3)2015年度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3.75(万)+0.625(万)=4.375万元  (4)预缴2015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  将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4.375万元减除“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即为“本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例示3: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月份开业,4~12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7万元,则该企业201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为27万元,而非将27万元按9个月再折算出12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其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为9个月,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5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1)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27(万)×6/9×20%=18(万)×20%=3.6万元  (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27(万)×3/9×50%×20%=9万×50%×20%=0.9万元  (3)2015年度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3.6(万)+0.9(万)=4.5万元  例示4:某企业2015年11月开业,11月至12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则该企业201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为28万元,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和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均为2个月,其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8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28(万)×2/2×50%×20%=2.8万元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的计算,基本可以掌握财税〔2015〕99号文件及财税〔2015〕34号文件对于“小小微企业”应缴所得税计算的衔接,特别是两个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的运用。而实施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最新优惠政策,关键有两点:  一是,按照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其2015年10月至12月间的所得。  二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不要再把不足十二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实际经营月份去折算出十二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是,一个企业能否享受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的“小小微企业”优惠,其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是其年度全部应纳税所得额,而非以减除2015年10月至12月的所得后的余额,再作为年应纳税所得额来判断其他月份是否超过20万元。也就是说,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但不低于20万元的,全年可享受减低税率(减按20%税率)的优惠,但只有10月至12月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其他月份的所得则不能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  说明事项:由于最新政策的调整,在2016年1月份如何填报2015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需等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相关填报说明的补充文件,对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1号公告的填报规定进行修改后,再据此填报。  但笔者可以肯定的是,填报说明对于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预缴申报,将改为“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而绝非简单模仿2015年第31号公告“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填报说明。河北省小微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立减免
  从河北省地税局获悉,为加大扶持小微企业力度,从7月1日起,我省小微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减免将“一步到位”,税务机关不再审批。受免征营业税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多重因素影响,我省小微企业数量迅猛增长。截至目前,全省小微企业纳税人已逾10万户,年均增长率为16%。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服务更便捷了  省地税局税政处相关人士介绍,为便于小型微利企业等纳税人在月份、季度预缴预征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减免税政策,省地税局日前修改了纳税申报表,小型微利企业等纳税人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自日启用。小微企业先享受优惠政策事后备案即可,符合条件的企业即使在按月按季预缴时没有享受优惠,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仍然能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优惠。  省地税局税政处处长周敏介绍,由于企业所得税核算和申报较为复杂,为此,省地税局将所有减免税审批权下放至区县地税局,简化审核程序,力求小微企业办理减免税“立等即办”,为纳税人享受产业扶持提供便利。  符合三个条件“小微”即可享产业扶持  针对有企业咨询的“什么样的企业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省地税局相关人士解释说,我们通常说的小微,从税收的角度看包括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小企业,概念各不相同。  从税务部门看,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一、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只要同时满足《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这三个条件,即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政策。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省地税局相关人士提醒纳税人,今年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扩大了享受产业扶持的范围,即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原政策规定只允许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二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标准由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含),调整为10万元(含);三是享受产业扶持的方式由审批改为企业自行享受;四是享受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延长至日。  今年2万余户小微企业可享所得税优惠  受免征营业税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多重因素影响,我省小微企业数量迅猛增长。省地税局统计数据显示:月,新办小型微型企业3.4126万户,同比增长46%;2011年至2013年,小型微利企业分别为3.9万、4.7万和5.3万户。截至目前,全省小微企业纳税人已逾10万户,年均增长率为16%。  业内预计,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后,将进一步扩大享受产业扶持的企业范围,对于引导和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效应将更加明显。通过产业扶持,将使更多的小型微利企业得以快速积累资本,扩大生产规模,加速技术改造,实现产业升级。省地税局预计,2014年我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户数和减免所得税款将大幅增加。享受产业扶持的户数约为2万余户,总额将达到8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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