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伦理思想差异的差异能否调和

longman698...
longman698...为《尼采著作全集?...》写的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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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特劳斯的《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中没有情节,也不像《悌尔的恶作剧》那样,生动地描绘具体事件。这是一首关于抽象思想的音诗,但是施特劳斯在使两个差异大的调性(代表人的B调和代表自然的C调)的转换和相互对立的基础上,赋予这首音诗戏剧性的和音乐的冲突。他选择了尼采作品中八个章节的标题作音乐插段的提示,但是他还是将整首作品说成是“根据尼采的作品自由改编的”,使自己脱离一眼就能识别的音乐表达文学作品的路子。作品的梗概是尼采的,然而内容和细节属施特劳斯风格。在音乐表现上最接近尼采作品的是戴流斯的《生之弥撒》(A Mass of Life)。戴流斯以为施特劳斯的《查拉图斯特拉》是败笔。从他所处的位置来看,这首作品无疑是不成功的;但是,施特劳斯敏锐的创作力,熟练的谱曲技巧,组织结构的节俭性以及和声色彩的独特性,赋予这首作品力量和美,自问世以来,一直取尼采而代之。施特劳斯本人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在法国克福最后一次排练后,他写信给妻子说:“在我全部最重要的作品中,它是最光彩夺目的,形式最完美、内容最丰富、音色最独特…… 高潮迭起,妙不可言!!总谱无懈可击……”这听起来似有自鸣得意之虞,但在当时确实这么写了。这或许是职业指挥家激动的反应,而不是作曲家的沾沾自喜。
(德)尼采
著,孙周兴
商务印书馆
本书为尼采晚期代表作,作于年之间。是国内最完备的译本。本书可以说是晚期尼采思想的起点,在尼采思想生涯中占据着特别重要的地位。本书既被当做哲学名著,更被视作德语美文学的经典,尼采自己把它看作是超越歌德和莎士比亚的旷世之作。本书以科利/蒙提那里考订研究版《尼采著作全集》第4卷为底本,又据第14卷补充翻译了相应的编者注释,又做了一些必要的中译者注释。求解,颜料盒调和液品牌不同能不能混用?_龟泵丙烯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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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颜料盒调和液品牌不同能不能混用?收藏
求解,用青竹颜料能不能用马力或者其他的品牌的调和液?不同品牌的调和液有没有什么区别?
1楼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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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同种溶剂能融的基本都没有问题,调和出来的颜色就难说了
收起回复2楼 14:38&|
不同品牌的调和液和颜料,之前的区别肯定是有的,可是假如你说的是:“我用温莎的调和液,加进青竹的颜料里用”这种意思,我可以说基本没问题放心用吧
收起回复3楼 18:02&|
从来都是多品牌乱混用的。唯一一点,温莎的丙烯加多了以后容易堵。酒精加的相对多一些。
收起回复4楼 19:49&|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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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无讼”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制进程的影响 - 广西法院网
“无讼”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制进程的影响作者:罗继新&&发布时间: 15:55:02&&&&&&&&【内容摘要】:无讼思想是贯穿整个古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即使是法家极力宣扬的法治,同样也是以无讼为基础的。儒家理论成为正统学说后,&“无讼”思想便成为社会追求的目标,人们以“无讼”为德、为荣,以诉讼为耻,贱讼心理根深蒂固。本文拟对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进行分析,并探究其作为一种调解制度对当今中国法制进程的影响。&&&&&&&&&【关键词】:无讼法律思想;法制进程;影响&&&&&&&&一、中国古代“无讼”法律思想概述&&&&&&&&“无讼”,顾名思义没有诉讼,限制甚至禁止诉讼的意思。“无讼”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文化传统中根深蒂固,人们不但坚持“无讼”,还厌讼,以诉讼为耻。“无讼”思想在中国古代的思想史中占主要的地位,被奉为至圣先师的孔子即是“无讼”思想的倡导者。&“无讼”是指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冲突与摩擦通过各自的忍让而得以协商解决,而不是诉诸官府动用法律来强制解决。“无讼”思想在古代中国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它根植于宗法社会中,宗法社会中浓厚的“人情观”是其滋生的土壤。①&&&&&&&&(一)传统无讼思想的起源。&&&&&&&&无讼思想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国古代的人民息事宁人的思想被封建统治者加以利用和异化形成了抑制中华法系发展的厌讼思想。②无讼思想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儒、道、法三家都主张无讼思想。&&&&&&&&道家:老子追求“无为”的境界,他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所谓“自然”,就是要人们“无为”,反映到诉讼上就是“使民不争”。道家认为“争”是万恶之源,为了避免“争”,老子教诲人们要“绝圣弃智”、“绝仁弃义”、“见素抱朴、少私寡欲”。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自然和谐的、无争的理想境界,实现“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法家:力倡“以法治国”,奉行重刑主义,主张“以刑去刑”。法家如此重视法,目的并非为了使民众乐于使用法令的尺度来衡量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恰恰相反,法家重法、重刑的目的是定纷止争。法家同样将“不争”视为社会人际关系和谐的前提,只是法家采用的是“以刑去刑”的途径,即所谓的“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所谓以刑去刑”。&&&&&&&&儒家:儒家宣称争讼是缺乏道德性的,无讼是符合道德情义的结果和表现。儒家的典型代表人物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他强调教化,强调德治,主张“以德去刑”,提倡在整个社会应该不存在诉讼,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任何纠纷和矛盾都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解决,而不是通过官方的力量来强制解决。由此可知,我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理想追求的是秩序与和谐,追求的是“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的大同世界,“礼法结合,德主刑辅”自然成为正统法律思想追求秩序和谐的基本模式,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奉儒家思想为正统思想之后,儒家的无讼思想便一直影响着整个封建社会,成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对我国传统的法律意识和意识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笔者认为,造成无讼思想成为主流观念的原因分为两种:首先,思想家们宣称的无讼的大同世界深入人心,逐渐产生厌讼、畏讼的心理,影响人们的观念。其次,即使将纠纷诉诸官方,官方对于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也是先进行调处,争取息讼。调处就是现代意义上的调解制度,无讼思想对调解制度的发展影响是深远的。&&&&&&&&(二)无讼思想的实施途径&&&&&&&&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无讼一直是古代中国人追求的理想。然而,无讼本身并不代表社会不存在冲突和纠纷,在任何社会,冲突和矛盾都是不可避免的。为了解决纠纷而又能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古代中国人创设了调解制度,力图通过调解解决民间纠纷、化解矛盾冲突。依调解主持者的身份不同,可把我国的传统调解分为民间自行调解、宗族调解、乡治调解和官府调解四种形式。&&&&&&&&1.民间自行调解&&&&&&&&民间自行调解,又称邻里调解,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各自邀请乡邻、亲友、长辈或在当地民众中有威望者出面说和、劝导、调停,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它在程序方面比较灵活,既无固定程序,也无差役的勒索,方法简单灵活,因而为民间所欢迎,至宋代已经普遍化了。但唯一不完善的地方就是民间自行调解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调解的方案不能很好的符合双方的意愿,很可能使调解方案无法实施。&&&&&&&&2.宗族调解&&&&&&&&宗族调解是指宗族成员间发生纠纷时,族长或户长依照家法族规进行的调解。宗族调解一般是发生在纠纷发生之后,官府处理之前,同样也是通过“无讼”思想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教化,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对其进行处罚。宗族调解优于民间自行调解的是其具有处罚的方式,包括警告、请罪、标示、共攻、罚钱、赔偿、罚跪、打手、掌嘴、杖责、出族、拘禁、处死等。也就是说更具有威慑力、强制力。&&&&&&&&3.乡治调解&&&&&&&&乡治调解,又称乡保调解,是指发生纠纷后由乡村、乡里组织领袖、乡保等主持的调解方式,具有半官方性质的调解。乡治调解可以发生在纠纷诉至官府之前,可以发生在诉至官府之后。在诉至官府之前和民间自行调解、宗族调解的性质一样,没有约束力,但如果诉至官府之后,就具有约束力,因此总体上来说是具有半官方性质的。&&&&&&&&4.官府调解&&&&&&&&官府调解又称司法调解或诉讼内调解,是指经民间调解不成功或直接送至官府成为诉讼案件后,在官方的指导或影响下没有经过正式庭审而争议双方达到妥协的调解方式。我国古代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大量民事案件集中于州县衙门。而在封建时代,考察官吏政绩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讼清狱结,诉讼多往往被视为官吏德化不足、为政不善的表现。这就使得州县官员力求息讼于公堂之前在实践中不经调处直接判决的案件是很少的,只有调处不成,才令公堂对簿,剖明曲直。由此可见,官府调解是具有官府审判的效力的。③&&&&&&&&笔者认为:官府调解是现代调解制度的渊源,类似于仲裁和庭前调解制度,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简易、快速的解决纠纷。&&&&&&&&二、中西关于“无讼”现象的差异根源&&&&&&&&(一)各个阶段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历史与西方民主共和的传统&&&&&&&&从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的神权法思想开始,就给人们灌输一种“天命”、“天罚”思想,由此来束缚人们的思想,然后又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来维护奴隶主统治阶级的意志。到后来的封建社会更是把“无讼”法律思想推向了极端。&&&&&&&&而在西方国家,人民的民主意识很强,一直都强调民主、个性、自由。在近几年来西方国家一直宣扬的人权就是最好的体现。在发生矛盾或纠纷时,他们敢于通过各种途径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在西方国家法律制度是很早就出现了,他们都会选择诉讼来解决问题,这就与中国古代的诉讼思想被压制是截然不同的。很早以前,在西方国家国人就出现为了一元钱打官司的现象,主要也是反映了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迫切需要。而在中国人民以前会计算诉讼费用会比诉讼标的高,所以他们选择放弃诉讼,这就是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反映。&&&&&&&&(二)中国古代“厌讼”思想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先秦时代是言论最自由的时代,思想界出现了诸子百家。先秦诸子分别对人性、政治、道德等问题下了定义,然而使用的概念基本停留在直觉水平上。他们不习惯通过多数人的辩论分析更深刻的阐释某些问题,仿佛这一切都是自明的。道家代表人物庄子也曾在《容物论》中提出过对认识标准的怀疑,即“辩无胜”思想。他认为人们之间的辩论没有必要也无意义。他说在一场辩论中,如果有人认为我的观点正确,那是因为他和我观点一致;如果有人认为你的观点正确,那是因为他和你的观点一致,正确与谬误从没有既定的标准,也无必要去探究。庄子的虚无与怀疑思想在中国古代给辩论舞台蒙上了一层灰影,消解了一些人的争讼之心。④&&&&&&&&西方国家很注重概念的填密性,通过对话形式从一个又一个提问及否定中得到想要的结论,苏格拉底、柏拉图都是使用这种论证方法的典型代表,在希腊人的理性思维中不允许模糊概念存在,他们通常经过反复深人追问和辩驳,揭露出某种认识的肤浅和缺陷,从而更深刻地揭示出一个概念的实质。&&&&&&&&由此可知,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法制进程缓慢是有起原因的,主要是思想观念的差距,无讼思想在人们心目中占主导地位,抑制了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发展,而西方国家权利意识一直都很强烈,所以其法制进程是加快的,今后中国应多向西方学习,借鉴其精华,使我国法制进程快速、健康的发展。&&&&&&&&三、“无讼”思想对当今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传统无讼法律思想在人们的心目中根深蒂固,无讼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追求,是两千多年来维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的坚强内核。虽然其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对当今法制建设也是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我们应该抱着批判和发展的眼光在剔除其负面影响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它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积极的作用。&&&&&&&&&(一)无讼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制建设的负面影响&&&&&&&&1.影响法律权威,不利于依法治国方针的执行。中国古代,强调的是道德教化,以德育人,而以讼为耻,使得中国古代所制定的法律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同时古代的法律为了提高其威慑力,一般都不公开,使得古代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针对庶人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表明了法律是具有强烈的阶级性质的。这样就导致人们人们轻视法律,不信任法律,导致法律地位低下。由于轻视法律,不信任法律,人们在发生纠纷时往往会选择法律之外的途径去解决,往往寻求私了、协商解决。这与当今所提倡的依法治国方针是有矛盾的,从上个世纪就开始,大力提倡人权,人们对自身所享有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无讼法律思想才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因此,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就必须剔除这种对法的轻视和不信任。&&&&&&&&2.导致人治思想,滋生腐败&&&&&&&&诉讼是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但传统无讼思想将许多纠纷排除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之外,寻求私了求得解决,而离开了法律和法律程序使得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制约,为人治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权力越大越容易滋生腐败,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真理,导致今天的商业贿赂如此猖狂,经过专项整治工作仍不能根除腐败的源头。这些都影响了我国法律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使我国的法制现代化面临着如何尽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学家队伍的艰巨重任,直接影响着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因此,必须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才能使法制现代化有序进行。⑤&&&&&&&&3.造成公民权利意识淡薄,维权观念淡薄。&&&&&&&&无讼思想注重调解,强调道德教化作用,无论政府还是民众对待法律纠纷,着眼点往往不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是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则,考虑的是如何达到平息争端、息事宁人的目的。因此,为了整个社会的安宁而牺牲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在这种法律思想影响下,民众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权利,压抑自己的正当要求,特别是农村地区,由于主客观原因,尤其是经济方面的原因,往往不敢寻求法律的保护,从而挫伤了民众为自己的权益而斗争的权利意识,使法制的进程失去了生机和活力。一个传统思想盛行,价值观念落后,权利意识淡薄的社会是无法也不可能建成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法制社会的。&&&&&&&&(二)无讼法律思想的积极影响&&&&&&&&1.无讼思想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和谐社会的提出由来已久,到十七大,胡锦涛还提出了“构建民主法制、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与无讼的本质特征是相符合的。无讼的核心是保持和谐,它对缓和社会矛盾、降低社会消耗成本、消除滥讼现象、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由于城乡二元制的影响,社会阶级矛盾有可能激化,在这种特殊时期,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而和谐社会最根本的涵义就是和睦的、协调的社会,这种和谐既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也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思想所追求的和谐价值由于它能对各方面的利益进行调和与平衡,能对社会发展过程出现的矛盾和混乱进行有力的校正与修复,因而符合当代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2.对我国“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在传统无讼法律思想中,儒家主张“以德去刑”、“德主刑辅”、“教化为先”,主张德治的思想对今天我国实行“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借鉴意义。虽然我们今天所说的“德”和古代的&“德”有根本区别,但古代这种把伦理道德与法律刑惩、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和实践,对我国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丰富、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当今我国治国方略中的辩证统一关系,也有利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民众的维权意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尤其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对诉讼费用的承担能力比较差再加上我国民众的教育水平较低,法律普及程度不够,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诉权的行使。因此,如果能通过非诉讼的途径化解纠纷,则避免了当事人在财力、物力和时间上的浪费,从合理保护其自身权益的角度考虑,不失为一种切实可行的选择。同时由于大量的纠纷得以通过非诉讼的途径解决,则在客观上减少了审判机关的压力,使审判机关集中精力处理重大或复杂的案件,有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这样就有利于迅速解决民间发生的纠纷,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4.对当今调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具有借鉴意义。&&&&&&&&过多倡导“无讼”思想、必然导致贱讼心理,导致人们对息讼的喜好,对调解制度的偏爱。罗兹曼先生在其主编的《中国的现代化》一书中,对传统中国社会纠纷的解决作过如此描述:“只要不涉及人命案或一桩‘可恶的罪行’,其它皆不必闹到衙门去。在家庭之内或在乡里之间避免及自行解决冲突的压力非常之大。在大多数告到衙门来的案件中,县令都会反复敦促原告和被告私了。所有乡里都很熟悉大量不同调解纠纷的巧妙办法。这些办法包括由受尊敬的长者出面干预,对纠纷的各方进行调查和协商,按传统的规矩和特定的方式认错或赔罪,作象征性的或实在的赔偿,或由当地各方有关人物到场,给个面子,让犯错较大的一方办桌酒席,当面说和等等。”&⑥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统治者追求的是社会整体的和谐,为了避免社会的动荡,对个人权利的牺牲在所难免。给百姓心中造成的印象是个人利益的保护是通过双方和解达到的,而不是通过向国家诉讼的方式来保护的。这就形成了中国古代调解与和解的法律氛围,真正进入诉讼的案件事实上是很少的。⑦&&&&&&&&由此可见,中国传统诉讼法文化中的调解机制就非常发达,这种息讼调解的解决途径在当时的社会中是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的,所以无讼思想的出现和发展是符合中国当时的具体国情的。对于解决矛盾纠纷有其积极的一面。如果用历史的眼光来审视调解制度,应该说是与其所处的社会相适应,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调解的制度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助于特定领域内人们相互关系的合谐,减轻讼诉当事人的讼累,传播封建统治者所倡导的纲常礼教思想与法律意识。但是另一方面,对于生活在专制权力下从事自然经济的平民百姓而言,调解制度培养的不是“法律意识”,而是传统的道德伦理观念。调解机制始终贯穿着“无讼”思想和“贱讼”意识,顿挫了人们的权益意识。因此,贯穿调解机制过程中的是族长、保甲长、州县官等人的意志,而非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调解的结果虽然体现了家族与国家的愿望,有时相悖于当事人的意志。”⑧因此在当今社会中应该更加注重完善调解制度,使其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志,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结语&&&&&&&&总之,我们要用客观的和发展的观点看待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文化问题,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使其积极的方面转化为现实的法律制度或政策措施,更好的为社会主义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注释】[1]夏民.刘同君.论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中的调解制度[J].学海.2000(6).[2]张华,张敬博.试论中国传统“无讼”思想与现今程序正义的联系[J].怀化学院学报.2006(11).[3]占锦.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运行机制及其特点[J].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04(12).[4]齐爱华.谈中西法律传统中的“无讼”与“争讼”现象[J].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5]宁军.论传统无讼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9).[6]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7]张华,张敬博.试论中国传统“无讼”思想与现今程序正义的联系[J].怀化学院学报.2006(11).[8]夏民.刘同君.论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中的调解制度[J].学海.2000(6).【参考文献】[1]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0).[2]宁军.论传统无讼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9).[3]刘志峰.“无讼”理想及其对现代法律的影响[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2001(1).[4]赵虎.臧桂朋.试论无讼思想[J].甘肃理论学刊.2004(7).[5]汪俊英.试论中国“无讼”法律文化的成因及其消极影响[J].学习与探索.2006.4.[6]杨宝丽.刍论中国古代无讼贱讼思想及其当代启示[J].文史纵横.[7]李显冬,姜涛.传统“无讼”观与移植法律在当代中国的碰撞与融合[J].&&&&&&&&&&&&&&&&&&&&学习与探索.2006(4).[8]&张华,张敬博.试论中国传统“无讼”思想与现今程序正义的联系[J].怀化学院学报.2006(11).[9]齐爱华.谈中西法律传统中的“无讼”与“争讼”现象[J].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10]&李文玲.中国古代的“无讼”理念与现代“和谐”社会[J].甘肃社会科学.2006.[11]韩冰.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与现代化构建(上)――法律文化及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J].前沿.2005.[12]占锦.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运行机制及其特点[J].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04(12).第1页&&共1页编辑:见习编辑:蒋素梅&&&&文章出处:兴安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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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对比与调和是形式美的总法则
这与中国的传统美学思想有关,对比与调和,说它是形式美的总法则,顾其思义,也就是说所有的形式美法则都要遵循对比与调和,为什么这么说呢,你看,所有的总结出来的形式美法则,如对称于均衡、比例与秩序、节奏与韵律,它们是将平面的中的视觉元素(比如图片、文字等)按一定的形式组织起来,来达到设计的效果,但是,这些规律又是统一于这整个画面中的,无论它们怎样摆放,遵循哪一种原则,都离不开对比与调和,拿来任何一幅作品,都会从中看到对比和调和的效果,因为事物总是处于矛盾运动的变化之中,人们的视觉感受和经验都是按照这一总则来开展的,其他的形式美法则有怎样解释呢,这些是人们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逐步发现的自然的美的形式,然后将其总结出来,但是,它只是一种美的形式,我们在设计组织的时候,为了人们的视觉有一个平衡的心理状态,所以对比与调和总在处处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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