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城支行统一社會信用代码:91D。
负责人:王某1行长。
被告:王某2男,1993年6月10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城支行诉被告王某2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城支行于2020年5月28日提出对被告王某2的撤诉申请
夲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城支行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2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