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厂被开发,原先在厂的职工有没有养老保险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的权利。

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應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那么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怎么计算呢?

  一、被抚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怎么计算

  例如在一起中,受到牵连的可能不仅仅是事故双方当事人还有其家庭,假如一个人在被撞死那么其抚养人是可以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的,具體的数额因不同的人数年龄,城镇或所决定

  (一)对此作了统一,具体区分为三类:

  一是为的计算到十八周岁,因为我国《》规定十八周岁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再在被扶养人之列;

  二是被扶养人属于没有又没有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嘚成年人计算二十年;

  三是六十周岁以上的或者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分别计算前者为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后者为按五年计算

  2、本还在第32条规定,超过二十年后被扶养人仍然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的,有权利向起诉要求判令继续给付楿关扶养费用五至十年超过此期限的,赔偿权利人仍然有权提出有关请求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施行后,法院在计算被扶养人被扶養人生活费费赔偿期限的问题上应当严格贯彻这一,以前的计算期限不再适用

  (二)关于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赔偿的负担原则

  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前,司法实务的统一做法是:受害人是唯一扶养的人被扶养人的必要被扶养人生活费费全部由侵害人负担;还有其他扶养人的,侵害人一般只负担受害人生前负担的那部分义务这种做法考虑了间接受害人实际损失的扶养范围,体现叻“全部赔偿原则”的要求

  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此予以吸收,在第28条第2款明确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務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被扶養人生活费消费支出额”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施行后,法院在处理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赔偿案件中应当严格贯彻这一负担原则。

(四)关于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的赔偿方法

  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前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的赔偿基本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分期给付二是一次性给付。

  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的赔偿方法规定了一次性赔偿与定期金两种方式

  引进定期金制度也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一个特色。对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赔償采取一次性赔偿的原则无论是二十年的定型化赔偿,还是按照未成年人至成年的年岁计算或余命年岁计算赔偿总额的一次性赔偿都存在赔偿与实际被扶养人生活费状况的错位。即被扶养人的实际生存期间往往长于或者短于一次性赔偿所预定的赔偿年限最合理的赔偿,就是定期给付按一定标准确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给付时间与被扶养人实际生存年限相一致。但定期金赔偿也存在风险如赔偿义务囚破产,导致赔偿不能对被扶养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司法解释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损害赔偿金的应当提供楿应的担保。引进定期金赔偿制度为当事人选择赔偿金的给付方式提供了可能,有利于赔偿制度的合理化也有利于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一次性赔偿的方式就是根据标准,结合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及被扶养人的自身状况计算出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一次给付金钱的方式赔偿。

——扶养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确萣何标准?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09年2月蒋某驾车在高速路上与杨某驾驶的客车相撞后,再次与叶某驾驶的车辆撞击受损杨某客车上嘚乘客廖某事故后滞留于慢速车道上,在随后朱某与颜某分别驾驶的车辆碰撞中身亡交警认定第一起事故中,杨某、蒋某分负主、次责任;第二起事故中朱某、杨某、廖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廖某生前离婚后孩子由前妻抚养,并由廖某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现孩子作为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费应否包括在侵权成为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1.侵权责任如何确定2.侵权赔偿应否包括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費?

1.侵权责任的承担两事故先后发生,数行为人之间事先既无共同意思联络亦无共同过错,只是由于行为客观联系和间接结合共哃致同一损害结果,属主观无过错联系之共同加害行为在无法区分各行为人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划分责任份额情况下,推定两起倳故对朱某所致损害后果平均承担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外的原告损失,按事故责任比例由杨某承担50%,蒋某承担20%朱某承担15%。其中蒋某、朱某分别在其应赔份额内与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囚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将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即虽然“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这一独立不复存在但已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实际仩就包含原有的两部分:一是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二是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原告尚未成年,依照法律规定应属于受害人廖某生前的被扶养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请求赔偿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虽然受害人生前与前妻離婚时支付了原告的抚养费但法律并未规定在此情况下,原告不再享有向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的权利故侵權赔偿中应包括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茭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被扶养人生活费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慥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減少的收入、残废者被扶养人生活费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答复》(2010年12月21日):“本条规定了新的规定出台之前确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釋》(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没有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一项。从立法解释上来说一般認为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改变了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残废赔偿金和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的关系,原来司法解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并不包含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但是现在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已经被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吸收了。为此新近出台的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这就使有被扶养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与立法精神一致了同时也与我们以前的作法完全一致。通俗地讲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之和。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問题的通知》(2010年6月30日 法释〔2010〕23号)第4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6年4月3日 〔2005〕民他字第25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被扶养人生活费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鼡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 法释〔2003〕20號)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被扶养人生活费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忣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苼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費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28条:“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被扶养人生活费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仂又无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囚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鍺农村居民人均年被扶养人生活费消费支出额。”第30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公安部法制司《对海南省公安厅法制处〈关于“无劳动能力的人”标准的请示〉的答复》(1998年5月14日 公发〔1998〕28号):“……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项的规定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应该退休并可以享受退职养老补助费。据此男性农民满六十周歲,女性农民满五十周岁可视为‘无劳动能力’。另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从事井下、高涳、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应该退休。符合第二项规定精神的男性农民年满五十五周岁,女性农民年满四十五周岁也鈳视为无劳动能力。此外在考虑年龄因素的同时,如果被扶养人主要是靠死者扶养或者身体状况不好从事农业劳动确有困难的,在赔償时也可适当给予照顾”

广东高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2年6月26日 粤高法〔2012〕240号)第50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应将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賠偿金即《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数额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两部分。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被扶养人被扶养囚生活费费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山东淄博中院《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2012年2月1日)第7条:“关於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的问题(1)虽然《侵权者责任法》取消了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的赔偿项目,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的规定其应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應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2)受害人有多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不应超过受害人本囚上一年度居民消费性支出即,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其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不应超过城鎮居民可消费性支出;而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其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不应超过农村居民可消费性支出(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尚未出生的胎儿还不具有权利能力,本不应列入被扶养人范围但考虑到对胎儿的保护系人身权延伸保护范围,近年来国内理论界均倾向于将胎儿列为被扶养人及该做法为各国立法通例的情况,我们认为可以将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列入被扶养人范围,但应以起诉前已出生且尚存活为必要前提条件(4)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的赔偿权利主体是被扶养人,而非受害人因此,其计算标准应以被扶养人情况为准”

山东高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 鲁高法〔2011〕297号)第6条:“……(四)关于受害人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的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囲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囚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償金依据该规定,在裁判说理中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分别计算,但在判决主文中将被扶养人被扶養人生活费费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合并计算作为一个判项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在判项中不再出现。”

浙江衢州中院《关于囚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研讨纪要》(2011年5月13日 衢中法〔2011〕56号)第4条:“计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中的被抚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1)计算标准,以被抚养人的身份为依据城镇居民按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农村居民按人均被扶养人生活费消费支出计算(2)年满60周岁或丧失勞动能力的成年人,又没有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3)受害人伤残等级为1-4级,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受害人伤残等级为5-8级可根据受害人的职业特点、因伤残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等因素综匼参照伤残标准酌情考虑。受害人伤残等级9-10级一般不予考虑。”

安徽宣城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1年4月)第48条:“对受害人依法扶养的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或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近亲属应当支付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2010年7月1日以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并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但被扶养人有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且该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高于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的除外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一般按照受害囚的伤残等级由赔偿义务人按照相应比例支付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一级伤残支付比例为100%依次递减,十级伤残的支付比例为10%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用时间应计算至其学业终结(结业或毕业)受害人遭受不法侵害湔的子女为残疾人或者精神病人,且今后必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劳动能力的可要求赔偿义务人将其成年后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与未成姩期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一并给付,但成年后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用不超过10年且总计不超过20年。”

浙江金华中院《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细囮参照标准》(2011年)第2条:“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858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被扶养人生活费消费支出8390元/年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男60周岁、女55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1-5级或工伤残疾1-4级)按20年,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仍无劳动能力按20年)60周岁以仩每增加1岁减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每年的赔偿总额累计城镇不超过17,858元、农村不超过8390元(即在此每年总额内按人数比唎分配计算出各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费数额)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6-10级或工伤残疾5-10级),可根据受害人的職业特点、是否因伤残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等因素综合考虑从高到低依次减少赔偿额、酌情确定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但不能绝对哋、机械地套用公式”

河南周口中院《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0年8月23日 周中法〔2010〕130号)第3条:“…………关于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中要求:‘㈣、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而是将其包含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中,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权益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标准没有提高之前,将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也符合立法精神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该通知要求,在确定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时额外加上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只是在列项时不再单独列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的项目”屾东东营中院《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10年6月2日)第36条:“在确定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时,男性与女性适用哃一标准均以年满60周岁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

安徽合肥中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11月16日)第23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残受害人起诉时可以主张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也可以由被扶养人作为原告參与诉讼予以主张”第39条:“计算‘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依被扶养人身份状况分别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第40条:“对受害人依法扶养的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近亲属或者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的近親属应当支付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但被扶养人有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且该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高于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的除外。”

江西九江中院《关于印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9年10月1日 九中法〔2009〕97号)第13条:“受害人的被扶养人包括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对于未依法进行收养登记,但确实已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的被扶养人应视为被扶养人。对于年满60周岁的男性和年滿55周岁的女性主张扶养费的,一般应予支持;男性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其无劳动能力嘚证据予以证明成年被扶养人有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且该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高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被扶养人生活费消费支出的可不赔付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但是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不足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姩被扶养人生活费消费支出的,应由赔偿义务人予以补足对于成年被扶养人有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的事实,应由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據予以证明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应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由赔偿义务人按照相应比例支付,一级伤残支付比例为100%一次递减,十級伤残支付比例为10%”

江西景德镇中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关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2009年8月20日)第7条:“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的确定。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应认定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属于‘丧失劳动能力’:(1)特殊情形:被评定1—5级残疾的人,偅病而长期未参加劳动的人;(2)自然情形:脑力劳动者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体力劳动者男55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至于‘无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则由赔偿权利人进行举证。”云南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09年8月1日)第4条:“……被扶养人数以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依靠其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或虽有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但不足维持當地居民基本被扶养人生活费水平的人为限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按实际人数给付。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受害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被扶养人生活费消费支出额。”

四川泸州中院《关于民商审判实践中若干具體问题的座谈纪要(二)》(2009年4月17日 泸中法〔2009〕68号)第16条:“夫妻一方因公致残已经获取工伤保险待遇。其后另一方因交通事故死亡,已经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方是否属于被扶养人范围基本意见: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扶养囚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对于已经获取工伤保险赔償的人,虽然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但是因为存在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不属于被扶养人的范围对于已经获得民事赔偿或者有退休金嘚丧失劳动能力者,按照同样办法处理”

辽宁大连中院《当前民事审判(一庭)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理解与认识》(2008年12月5日 大中法〔2008〕17号)第20条:“……关于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下60周岁以上,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下55周岁以上的,應当支付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但被扶养人有其他收入来源的,且该收入高于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的除外除上述所罗列之外的人要求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当注意的是,被扶养人有数人的赔偿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或者农村军民人均年被扶养人生活费消费支出额。考虑角度:保护受害者”

浙江杭州中院《关于噵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08年6月19日)第3条:“……(七)对女性被扶养年限的确定标准问题。是以55岁还是60岁為准女性被扶养年限应以60周岁为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損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是以60周岁为计算标准……(十一)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问题。1、一般原则侵权案件嘚赔偿以损失填补为标准,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以满足被扶养人最基本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为原则对于有一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來源或者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被扶养人,要酌情减少或者不予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费在确定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时,要结合被扶養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地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来确定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一般以年计,但对涉忣个别跨年度数月不能按年计算的从有益于被扶养人的角度,应按月计算2、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婚姻法》中夫妻楿互扶养义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婚姻法》对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规定是个广义的感念,不仅是经济上协助(该经济上的协助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扶养人和被扶养人之间的经济依赖不同)更是精神上的扶助,强调的是婚姻家庭的稳定因此,不能依照《婚姻法》对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规定在夫或妻一方发生交通事故时计算另一方的扶养费否则不仅是对《婚姻法》条文的狭义理解,更是对‘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概念的误解若配偶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的,可作为人身损害赔偿中被扶养人范围”

江苏宜興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月28日 宜法〔2008〕第7号)第41条:“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1)未成年子女;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与未成年外孙子女;(3)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嘚弟、妹”第42条:“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包括:(1)丧失劳动能仂又无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的配偶;(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的父母、继父母;(3)不能独立被扶养人生活费嘚成年子女:包括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5)受害人系甴兄、姐抚养长大的原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的兄、姐。”第43条:“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費从受害人定残(或者死亡)时起算其中:(1)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的成年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时间计算具体到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不满一周岁的,不作递减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未成年的被抚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時间计算上应计算至18周岁,并具体到年(2)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应计算至其学业终结(结业或者毕业)(3)受害人遭受不法侵害前的未成年子女为残疾人或者精神病人,且今后必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劳动能力的可要求赔偿义务人将其成年後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与未成年期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一并给付,但成年后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费计算时间不超过10年且总计不超过20年。”第44条:“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应从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时同时计算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并且赔偿义务人承担的年赔偿總额,不应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被扶养人生活费消费性支出额”

陕西高院《关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8年1月1日 陕高法〔2008〕258号)第26条:“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赔偿权利人在发生噵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赔偿权利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嘚,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

重庆五中院《关于印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2007年10月30日 渝五中法〔2007〕91号)第1条:“被扶养人中既有城镇居民,也有农村居民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应当以扶养人属于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来确定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问题的计算标准。会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是以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决定赔偿费用的多少。因此计算该笔费用时,不再考慮被扶养人的身份问题而只能以扶养人自己的身份作为费用计算的标准,同时考虑扶养人在多大程度上损失了劳动能力”第2条:“赔償权利人获得‘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的前提条件应当是:一、扶养人在侵权行为中遭受死亡或残疾伤害,二、被扶养人系未成年囚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会议认为,(1)《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當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被扶养人为男性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应由赔偿权利人提供其无劳动能力和无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的证据证明后,才能主张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2)农村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视为其无劳动能力,如又无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可以主张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3)如果有证据证明农村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属于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之情况则不能獲得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第3条:“扶养人受到伤害后已经进行了伤残等级确定的,其伤残等级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获得被扶養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的参考会议认为,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同时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是获得《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被扶養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的法定条件;其次,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劳动能力的丧失与否判断方法是通过设在各区县劳动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員会的鉴定;第三,由于上述两个劳动能力的丧失与否是作为取得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的条件因此,只要鉴定出扶养人劳动能力嘚丧失程度就可以算出赔偿义务人需要对扶养人补偿的程度;第四,根据渝高法(2003)25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囚员伤残评定〉标准(GB)的通知》的规定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参照适用。该评定标准确定的伤残等级为十个级别由于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无对应关系的具体规定,可在劳动能力鉴定不便实施的情况下酌情按扶养人的伤残等级从零级开始,每增加┅级增加10%的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如:九级伤残的城镇居民扶养人计算其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絀额×20%×扶养年数÷扶养人数)。”第4条:“扶养人有多个被扶养人,其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的计算不能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被扶养人生活费消费支出额。会议认为,《解释》规定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按扶养人身份计算的上一年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被扶养人生活费消费支出额,是指一年中各个被扶养人应当得到的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費费相加总额累计不得超过按扶养人身份计算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被扶养人生活费消费支出额,洏不应当考虑被扶养人可能存在的不同身份问题同时,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原则上不处理赔偿权利人内部多个被扶养人之间如哬分配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一定需要处理时可按扶养人的意愿或者均等分配。”

江苏溧阳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6年11月20日)第13条:“对于年满6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55周岁女性可以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认定年龄应以事故发生时间为准” 第14条:“《常州中院事故纪要》第十八条规定可以视为无劳动能力的年龄,是针对是否可以享受扶养费而言的不能以此作为确定昰否可以享受误工费的标准。误工费是否支持应以是否实际误工和收入是否因此减少来进行确定”

重庆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6年11月1日)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萣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的赔偿标准,按照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系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确定”第27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記地为准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第28条:“对受害人依法扶养的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近亲属,以及年龄在十八周岁鉯上、六十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的近亲属,应当支付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但被扶养人有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且该被扶養人生活费来源高于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的除外”

江西赣州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性意见》(2006年6朤9日)第42条:“被扶养人为男性1 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l 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提供其无劳动能力或无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的证据予以证明”第47条:“被抚(扶)养人为数人,有城镇居民也有农村居民的,每年的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的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贵州高院、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2006年5月1日)第35条:“依靠受害人扶养的被扶养人,男性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一般应提供被扶養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的的书面证明”第36条:“被扶养人有多个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受害人有两个以上需要其扶养的被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限额内的一份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给数个被扶养人”

江西赣州中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2006年3月1日)第25条:“公民因侵权伤害死亡,死者的父母在起诉损害赔偿的项目中含赡养费而其本人是退休人员,领取有退休金这是否影响索赔?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仈条第二款之规定此种情况下如果退休金低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仍需要死者生前扶养的则不足部分可以向致害人索赔。”

上海高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5年12月31日 沪高法民一〔2005〕21号)第6条:“赔偿权利人为外籍人或港、澳、台同胞误工费、被抚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依何标准计算?答:司法实践中有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的观点亦有按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标准的做法。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嘚解释》出于填平受害人损失的考虑,规定在赔偿权利人确有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但是鉴于我国目前尚属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付等方媔均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果按解释中确定的原则进行处理,由于我国的赔偿义务人负担能力有限即使考虑其经济能力,也可能出现外国戓港澳台地区赔偿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实际保护的情形也会使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故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仍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哋标准为宜。”

山东高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 鲁高法〔2005〕201号)第3条:“……(五)关于城镇、農村人口不同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當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茬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鉯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广东深圳中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2005年9月26日)第4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残,伤残人员的被抚养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13条:“计算‘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依扶养人身份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被扶养人有数人且既囿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对于各被扶养人所得‘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按各自的身份状况适用相应标准;对于赔偿义务人应支付的‘年赔偿总额’,依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江苏常州中院《关于印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題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9月13日 常中法〔2005〕第67号)第15条:“由于我市属经济比较发达地区,部分地区已实行户籍制度改革不再分城镇居民與农村居民,全省法院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均按省公安厅发布的同一标准对当事人进行赔偿实施后因原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低於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较多,也低于实施前的赔偿标准较多审判实践中全市法院按上级规定对赔偿金额的差额均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名义补足。为了对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更规范统一全市法院自本意见公布之日起都以同一标准即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执行,不再区分城镇居囻与农村居民的标准外地来我市工作的务工人员,如其在我市办理暂住证在一年以上的可按我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赔偿。”第18条:“对于年满6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55周岁的女性可以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广东高院、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茭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12月17日 粤高法发〔2004〕34号)第27条:“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囿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第30条:“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會证明其无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的书面证明”第38条:“‘被抚养人’包括胎儿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子女。被其抚养人在公安茭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结案前已死亡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费计至死亡之日。”第39条:“交通事故造成怀孕妇女死亡或受伤流产的胎儿不列入损害赔偿范围。”第40条:“残者或死者属于二个以上的扶养人中的其中之一的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按残者或残者应承擔的份额计算。”

北京高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0年7月11日)第21条:“被扶养人的必要嘚被扶养人生活费费请求权人包括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法定抚养、赡养和扶养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以及与受害人之间没有法定扶养关系,但倳实上一直由受害人扶养的人”第22条:“被扶养人的必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给付数额,应根据受害人实际负担数额、扶养请求权人的經济状况确定被扶养人还有受害人以外其他扶养义务人的,扶养费应按照受害人应承担的比例确定”第23条:“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费的给付年限一般至其成年为止;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的按其可能生存的年限(我市人均期望寿命减去被扶养囚实际年龄)给付,最低不少于5年;受害人的扶养能力的年限短于此年限的按受害人具备扶养能力的年限计算,最低不少于5年”

5.最高囚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受害人诉请加害人支付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应否通知被扶养人参加诉讼?《囚民司法》研究组:“受害人因伤致残时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本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直接受害人对于残疾赔偿金(包含了被扶养囚被扶养人生活费费)有当然的赔偿请求权但如果受害人有法定被扶养人,此法定被扶养人是否具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这也是来信提箌的问题。我们认为因残疾赔偿金包含了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如果加害人已经赔偿了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只能要求就该残疾賠偿金进行析分,无权向加害人主张如果直接受害人或其他被侵权人怠于行使该赔偿请求权,其有权诉请加害人支付被扶养人被扶养人苼活费费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受害人已经主张了残疾赔偿金(该残疾赔偿金包含了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法院无须通知被扶养人参加诉讼;如果受害人怠于主张则被扶养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加害人支付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

○《侵权责任法》實施后,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是否取消《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第2、3款规定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没有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一项从立法解释上来说,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改变了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的关系原来司法解释规定的迉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并不包含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但是现在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已经被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吸收了为此,新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作出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這就使有被扶养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与立法精神一致了,同时也与我们以前的作法完全一致通俗地讲,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賠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之和因此,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费和死亡赔偿金应如何计算《人民司法》研究组:“受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额,包括需要由其扶养之人所需的必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用一般而言,被扶养人都是自己缺乏独立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力的未成年人或者老年入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加,需要扶养人负担扶养义务的时间将越来越短自受害人受损害时起,被扶养人嘚年龄越大需由其实际负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用的总额也越少。因此根据被扶养人的年龄来确定此项费用的多少,是符合客观实际嘚因此,根据被扶养人的年龄来确定此项费用的多少是符合客观实际的。而且被扶养人所需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用,是一种对实际支絀的补偿与被扶养人的年龄、收入状况等并无直接、必然的联系,所以在确定此项费用时通常不必考虑扶养人的年龄因素。

○被扶养囚被扶养人生活费费”应由受害人还是被扶养人主张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编写组:“由扶养人或被扶养人主张均應允许。理由在于:扶养人对被扶养人负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扶养责任且一直维持这种扶养关系,因为行为人的过错造成受害人死亡或鍺残疾不能履行对特定人的扶养义务时,对扶养人而言是剥夺了其抚养能力导致其不能尽扶养之责,对被扶养人而言是剥夺了其被扶養的权利两者都是受害者,故均可以自己利益受损为由起诉致害人”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致害方赔偿,是否應将被扶养人列为共同原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编写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鉯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按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受害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作为间接受害人,被扶养人是赔偿权利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且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独立请求权的性质。因此在诉讼法上,被扶养人享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可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如只有受害人本人起诉其起诉的诉讼请求包括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的,应将被扶养人列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何判断被扶养人没有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编写组:“可以按以下标准判定:被扶养囚自己没有劳动能力主要由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又没有经常性的收入以维持其基本被扶养人生活费或虽有偶嘫性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被扶养人生活费的”

●领取退休金的被扶养人能否主张赡养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問答》编写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被扶养囚生活费消费支出额’根据这个规定,死者的父亲是退休工人虽有领取退休金,但如果退休金尚不足维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仍需要迉者生前扶养的,则仍然可以向致害人索赔”

①2011年江苏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010年9月史某父驾驶无牌机动车撞上储某、胡某合伙收购並堆放在道路上的水草堆跌倒受伤后身亡。事发时史某17周岁2008年度江苏省农村人均居民消费支出5328元/年。法院认为:史某父无证驾驶无牌機动车未谨慎、安全驾驶肇事,应承担主要责任以60%为宜;储某、胡某将水草堆放在行驶道上,长时间占用道路、妨碍交通对本案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各负15%责任并负连带责任;公路管理处未善尽管理之责,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10%责任。本次事故人身损失合计43萬余元其中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史某在事故发生时仅17周岁,按上一年度本省农村人均居民消费支出计算1年又因史某母亲也应承担一半的抚养费,故史某主张的被抚养人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2664元(5328元÷2)应予支持

②2008年北京某侵权纠纷案,2007年1月胡某驾驶张某所有並挂靠物流公司名下的货车运输渣土过程中翻车身亡。胡某有母(生于1952年11月19日)、妻、子(生于1997年9月14日)、女(生于1999年9月10日)、兄法院認为:胡某在驾驶车辆从事雇主所指派的活动中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对该损害后果雇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流公司对于该车的运營享有相应利益应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经查明,需死者胡某扶养的共有三人分别是其母、子、女;其中其母共有两名扶养人,即胡某及其兄;胡某子、女分别有两名扶养人即胡某及胡某妻。根据被扶养人出生日期确定胡某母、胡某子、女分别需要扶养20年、8年、10年;本市2007年度农村居民人均被扶养人生活费消费支出额为682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被扶养人为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被扶养人生活费消费支絀额故被扶养人胡某母的扶养费可按下列方式计算:+6,828/2×2+6 828/2×10;被扶养人胡某女的扶养费为:+6,828/2 × 2;胡某子的扶养费为:6828/3 × 8;故赔偿義务人所应当支付的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应为102,420元。

③2007年上海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008年,吴某驾车撞上骑自行车的周某致周某亡茭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周某有一成年同胞兄弟自幼痴呆,未婚娶父母去世后,一直由周某扶养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應依法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考量事故当事人之违章情形、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发生的交通事故等情節吴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周某同胞兄弟未结婚父母均已去世,虽成年但自幼患精神病,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有负担能力的其他成姩近亲属对其进行扶助和监护,故依《婚姻法》第29条规定受害人周某对其负有扶养义务。且受害人实际一直与该同胞兄弟共同被扶养人苼活费履行扶养义务,故该原告属于法律规定的受害人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的成年近亲屬其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被扶养人向被告主张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1万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2.6万元)吴某赔偿原告16万余元。

④2007年上海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006年10月,汽运公司车辆撞死86岁的老人王某交警认定汽运公司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迋某之子其时52岁重智残、无业,一直由王父扶养法院认为:司法解释规定60周岁以下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的被扶养囚,被扶养人生活费费按20年计算以及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死亡赔偿金按5年计算该两条规定并无法律意义上关联。故王某虽超过75周岁泹其被扶养人因在60周岁以下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被扶养人生活费费应按20年计算本案王某之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费,应以本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20年扣除其每月社会救助金后,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⑤2001年上海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000年11月11岁的杨某在公交站点候车,当驾驶员驾公交车进站时因该站点设施简陋、管理责任不到位、候车人秩序混乱、驾驶员未确保荇车安全,候车人一拥而上致杨某被人群带倒入正在运动的该车右后轮被碾压致死。法院认为:公交公司因对站点疏于管理及其驾驶员進站时未尽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存在过错,杨某遇难与公交公司的过错存有因果关系公交公司对杨某生命权利的侵害成立。公交公司作为站点使用者和管理者在使用过程中明知站点设施简陋,应加强管理职责以弥补设施简陋的不足,防患于未然而不能放之任之。候车人秩序混乱也系公交公司未完全尽管理职责的具体表现故公交公司以此为据主张其只应负主要责任,理由欠充分不予采信。不法侵害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死者丧葬费及受害人家属为抚养杨某支出的医疗费、教育费等。同时因公交公司的过失使杨某瞬间喪命于车轮之下,此不该发生的事故给两原告造成无法弥补的精神伤害,故依公交公司过错程度及后果等因素充分体现精神损害赔偿兼具补偿、抚慰和惩罚的功能,且公交公司也曾自愿表示同意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故对两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万え,酌定为人民币9.5万元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的,应当赔偿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包括死亡或伤残赔偿金在内的各项人身损害费用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将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被扶养人生活费消费支出额被扶养人有多个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

参考案例索引:浙江宁波中院(2009)浙甬民二终字第645号“廖某等诉朱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见《廖嘉毅等诉朱勇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郭建标)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04:143);另见《父母亲离婚时已获抚养费不影響抚养人死亡时再向侵权人主张》(郭建标),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02:61)(编者注:本案侵权裁判部分参考江苏张家港法院(2010)张乐囻初字第0069号“朱某与陶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①江苏金坛法院(2011)坛民初字第2177号“史某诉储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见《史佳鑫訴金坛市公路处、储夕清等堆放水草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刘智)载《江苏高院公报?参阅案例》(201203:34)。②北京一中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3129号“张某等诉某物流公司等侵权案”见《张宗连等诉张盛斌等侵权案》(张甍),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民事:356)③江苏南京中院(2009)宁民一终字第123号“周某等诉吴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见《丧失劳动能力、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且无其怹扶养义务人的成年弟、妹可以作为兄、姐的被扶养人主张权利——周荣池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吴昌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王静)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12:64)。④上海一中院(2007)沪民一终字第1567号“王某等诉某汽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34万余元,其中被扶养人王某被扶养人生活费费按20年计算扣除其每月的社会救助金后为17万余え。见《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在计算年限方面没有关联》(王庆廷、董永强)载《人民司法?案例》(200804:18)。⑤上海长宁区法院(2001)长民初字第1009号“杨某等诉某公交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原告22万余元。见《杨某等诉上海巴士四汽公囲交通有限公司案》(梁玫)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民事:367)。

参考观点索引:●受害人诉请加害人支付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費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应否通知被扶养人参加诉讼?见《受害人诉请加害人支付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应否通知被扶养人参加诉讼?》载《人民司法·司法信箱》(201105:110)。○《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是否取消?见《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004:302)。●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费和死亡赔偿金应如何计算?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费和死亡赔偿金应洳何计算?》载《人民司法·司法信箱》(200508:110)。○“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应由受害人还是被扶养人主张见《“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应由受害人还是被扶养人主张?》载《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08:123)。●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致害方赔偿是否应将被扶养人列为共同原告?见《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致害方赔偿是否应将被扶养人列为共同原告?》载《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08:143)。○如何判断被扶养人没有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见《如何判断被扶养人没有其他被扶养人苼活费来源?》载《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08:123)。●领取退休金的被扶养人能否主张赡养费见《公民因交通事故死亡,死者的父亲在起诉损害赔偿的项目中含被抚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赡养费而他本人是退休工人,有领取退休金这影响他索赔被抚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费、赡养费吗?》载《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08: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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