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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行与洛阳戊奥钛业有限公司、任玉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登封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嵩阳路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李战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斌,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行。住所地:焦作市修武县环城西路243号。负责人:刘景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彩凤,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禹保国,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洛阳戊奥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万山湖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任玉山,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任玉山,男,日出生,汉族,洛阳戊奥钛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新安县城关镇巍郡大街房产所6号院。上诉人登封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玉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修武支行)与原审第三人洛阳戊奥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奥公司)、任玉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金玉公司于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工行修武支行赔偿损失1081万元及利息43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原审庭审中补充变更为支付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日作出(2009)焦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金玉公司与工行修武支行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战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斌,工行修武支行的负责人刘景柱及委托代理人郭彩凤、禹保国,戊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玉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 日上午,金玉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战立在工行修武支行(原名称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铝支行修武分理处)开了一银行帐户,账号0029603,并应该行工作人员的要求,同时办理了网上银行业务。因该行当时不具备制作“客户证书”(银行俗称“U盾”)的条件,其工作人员告知过几天才能领取,李战立便离开了银行。当天下午,金玉公司在郑州广东发展银行京广支行通过电汇,汇到上述帐户上1500万元,此款于4月29日到帐。李战立在开立本案所涉及的帐户时,系该行工作人员李立新引领,任玉山在现场。此三人均称互不认识。金玉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战立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在《中国工商银行企业客户证书领取单》(以下简称《企业客户证书领取单》)上填写了单位名称、主申请账号和领取人名字(李战立)、身份证号,并加盖了金玉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李战立个人印鉴。任玉山于日持《企业客户证书领取单》到工行修武支行领取U盾,在该行工作人员李立新的引领下,银行工作人员让任玉山在领取人签章处填写了李战立的名字。该《企业客户证书领取单》上显示:领取时间日,证书解冻时间为日。任玉山称是李战立在办理完手续即把相应资料交给其的,但其也未带走领取单,领取U盾时带有其本人身份证和李战立的身份证复印件,而李战立则辩称办理完手续后没有从银行带走此资料,也没有向任玉山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工行修武支行则称任玉山在领取U盾时持有李战立的身份证复印件。日,任玉山将金玉公司开办的网上银行客户证书(U盾)领走之后,在他人帮助下通过网络从金玉公司的此帐户上转走1251万元(其中:5月12日转款1次;14日转款6次;15日转款10次)。此1251万元分别转到以下收款人帐上:洛阳丹池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8次共计800万元(每一笔100万元),任玉山2次共计15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各一笔),新安县神五焊接材料有限公司1万元,安阳市汇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50万元,康东丙50万元,高明举2次共计100万元(每一笔50万元),郭文河50万元,张波50万元。任玉山在公安机关供称,这些资金大多用于归还他人借款。日,李战立接到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得知帐户上的资金被转出。李战立于日赶到工行修武支行进行交涉,并于当天申请注销了网上银行业务。工行修武支行之后为金玉公司从任玉山处追回资金170万元(日100万元,大概6月15日40万元,大概8月28日30万元)并均转入金玉公司帐户。工行修武支行以刑事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焦作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在此后介入进行了相关调查,目前案件无结果。工行修武支行现存有并向法院提交了李战立开户时的监控录像,但未保存任玉山领取U盾时的监控录像。原审另查明:2009年4月份,任玉山因项目需要进行融资,便找到案外人许占欣(自称系郑州国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商谈。之后,双方形成口头协议,由任玉山找开户的银行,用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息3.5%,款到后,先付第一个月和第六个月的利息。之后,任玉山通过案外人郭文河(因郭文河与工行修武支行的李立新熟悉,李立新也想为自己拉存款)联系到工行修武支行,并把此情况告诉许占欣。许占欣找到案外人张建良联系出资人,称银行需要资金,资金以出资人自己的名义开户存入许占欣指定的银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月利息3%。张建良又联系到李战立称银行领导需要大笔资金,利息作为奖励,月利息2%。后李战立在工行修武支行用金玉公司名义开户转入1500万元。任玉山此后分几次给付许占欣105万元利息,许占欣分几次给付张建良90万元利息,张建良付给李战立利息30万元,金玉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战立称张建良给30万元时说是好处费。事发后,李战立称其在郑州市公安机关报案,之后,张建良通过其一个律师给了15万元,又在此后往工行修武支行金玉公司的户上汇进60万元,并称不知道这两笔共计75万元是何钱。原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性质问题。本案系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具体分析如下:1、金玉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工行修武支行开户并转入1500万元存款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也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金玉公司在开户的同时,应工行修武支行工作人员的动员又办理了工行网上银行业务,也是本案事实,应予确认。由此说明金玉公司把资金交付给了工行修武支行。2、金玉公司有放任资金被他人违规使用的过错表现。本案资金被支取的关键因素是客户证书及密码被任玉山领走,而任玉山之所以能领走,其原因之一就是金玉公司在办理手续后没有拿走客户证书领取单,虽然各方当事人对此事实说法不一,但根据李战立和任玉山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以印证《企业客户证书领取单》留在了工行修武支行处。并且事后金玉公司收取了案外人给付的30万元高息,也说明金玉公司应知资金会被不正常使用。3、任玉山作为戊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利用银行网上银行系统将资金支取并实际使用也是本案事实,应予确认。4、工行修武支行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其过错主要表现在对《企业客户证书领取单》的处理和领取程序上。对该领取单的处理上,按照要求应将领取单交给企业经办人手中持有,但事实上领取单留在了工行修武支行处。工行修武支行对此虽予以否认,但李战立和任玉山的口供材料进行了印证,而且事发后,工行修武支行提供了李战立开户时的监控却不能提供领取时的监控,无法消除当事人对领取环节产生合理的怀疑,故对工行修武支行的此辩解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领取程序上的过错方面,领取单上明确记载由李战立一人前去领取,并预留了金玉公司财务章和李战立个人印章,而实际领取时是任玉山,并且银行工作人员在明知道的情况下仍将客户证书和密码交给任玉山,还要求任玉山在领取人签章处签写李战立的名字,违反了领取要求。领取程序上还存在的过错在领取人身份证件的出示上,根据现有的证据,任玉山是否持有李战立的身份证复印件已无法查实,但是无论是否持有并不影响认定任玉山在领取开户证书时没有出示李战立的身份证原件的事实,并且任玉山也没有金玉公司和李战立的任何代理手续,违反了须出示身份证原件的操作要求。关于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问题。1、金玉公司的损失数额。该公司存入1500万元后,其法人代表即从他人手中得到30万元所谓的“好处费”。原审法院认为,此30万元与正常的存款利息存在巨大的利差,应认定为高息,应冲抵本金数。至于公司在得知帐户资金被他人使用后,经过交涉又收到的或退回到帐户的资金也应作为本金进行冲抵,具体数额是:任玉山退回170万元,金玉公司法人代表李战立收到15万元,张建良退回60万元,共计245万元。据此,金玉公司实际损失数额应为976万元(1251万元-30万元“好处费”-退收的245万元)。2、出资人金玉公司与用资人任玉山及戊奥公司通过中间人,利用银行管理上的漏洞和银行工作人员的违规,进行借贷,任玉山和戊奥公司应对金玉公司的本金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由于工行修武支行存在很大过错责任,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3项的规定,对不能偿还的本金部分承担40%的赔偿责任。综上,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金玉公司在其开立的银行帐户中存入1500万元,任玉山和戊奥公司作为用资人利用工行修武支行管理上的漏洞和银行工作人员的违规,从金玉公司的帐户中转走1251万元,造成目前金玉公司损失976万元,其应对此976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工行修武支行对任玉山和戊奥公司不能偿还的本金部分承担40%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3项的规定,判决:一、戊奥公司和任玉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金玉公司本金97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二、工行修武支行对戊奥公司和任玉山不能偿还上述本金部分承担40%赔偿责任;三、驳回金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00元,由工行修武支行负担40000元,戊奥公司和任玉山共同负担49000元。金玉公司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金玉公司有放任资金被他人违规使用的过错表现没有证据支持,该认定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李战立没有拿走《企业客户证书领取单》,是工行修武支行原因造成的,李战立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办理和客户证书领取单等手续是陌生的,是否留存及留存什么完全由银行决定,工行修武支行自行将《企业客户证书领取单》留存在银行,李战立对此没有过错,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工行修武支行承担。金玉公司收取的30万元利息不属于高息,属于正当收益。该收益与银行如何使用金玉公司的存款没有任何关联关系。李战立与任玉山及银行工作人员李立新之间互不认识,而且没有证据证明李战立与他人有借款的意思联络,原审判决认定金玉公司是“出资人”错误。金玉公司与工行修武支行是存款关系,并非以存单表现的借贷关系。2、工行修武支行与任玉山、戊奥公司共同侵权造成金玉公司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行修武支行对金玉公司财产损失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工行修武支行违规将《企业客户证书领取单》留在银行,且不能提供任玉山领取时的监控录像。其工作人员明知领取人不是李战立,且在任玉山没有李战立的身份证原件,也没有任何委托手续的情况下,仍将客户证书和密码交给任玉山,还要求任玉山在领取人签章处签写李战立的名字,存在明显的违规操作行为。由于工行修武支行的上述过错行为,导致金玉公司帐户资金被任玉山非法转走,应该对金玉公司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任玉山与工行修武支行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应依法与工行修武支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工行修武支行赔偿金玉公司经济损失97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戊奥公司与任玉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工行修武支行、戊奥公司与任玉山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工行修武支行上诉并答辩称:工行修武支行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是:1、任玉山曾在日书写证明一份,在该证明中任玉山提到是金玉公司李战立将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客户证书领取单》交给了他,委托他来领取客户证书。在后来公安机关询问时任玉山也认可《企业客户证书领取单》是李战立交给他的。因此可以认定任玉山在日来领取客户证书及密码时,持有《企业客户证书领取单》及李战立身份证复印件。原审判决认定工行修武支行将《企业客户领取单》留在了银行错误。2、金玉公司李战立的行为足以使工行修武支行的工作人员相信李战立已授权任玉山领取客户证书及密码,构成表见代理。日李战立是和任玉山一起到工行修武支行开户的,开户时两个人有交流而且关系亲密,办完手续后两人一同离开。且任玉山领取客户证书及密码时持有《企业客户证书领取单》及李战立的身份证复印件。虽然任玉山没有金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战立的书面委托手续,但两人的上述行为足以让工行修武支行的工作人员认为任玉山是金玉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与李战立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关系。李战立应该对任玉山领走客户证书及密码进而转走巨额资金承担全部责任。工行修武支行作为善意相对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工行修武支行对戊奥公司和任玉山不能偿还本金部分承担40%赔偿责任是错误的。请求二审依法改判,驳回金玉公司对工行修武支行的诉讼请求,并由金玉公司、戊奥公司、任玉山承担诉讼费用。金玉公司答辩称:金玉公司没有给任玉山出具任何委托手续,工行修武支行违规操作导致任玉山领取客户证书及密码进而转走巨额资金,工行修武支行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戊奥公司、任玉山陈述意见称:任玉山与金玉公司存在借贷关系,任玉山把金玉公司的资金转走,是受益人,愿意承担清偿责任,工行修武支行没有过错。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2、工行修武支行对金玉公司财产损失的发生是否有过错,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本院经审理除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从工行修武支行提供的“李战立开户录像资料详细过程”(日上午)中不显示李战立将《企业客户证书领取单》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任玉山。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可见,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的典型特征有三项:(1)当事人至少有三方,出资人、金融机构、用资人;(2)有资金流动,资金从出资人流向用资人,金融机构在其中提供帮助;(3)出资人为追求高额利差,与金融机构或与用资人约定了利差或已扣除利差。本案中,金玉公司将1500万元转入其在工行修武支行开立的帐户内。戊奥公司的任玉山通过工行修武支行领取了金玉公司的客户证书及密码,并将金玉公司的部分资金转走。金玉公司通过中间人收取了高息。因此,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的基本特征,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金玉公司认为本案系存单纠纷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工行修武支行对金玉公司财产损失的发生是否有过错,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中,金玉公司已经将资金交付工行修武支行,那么是谁将金玉公司的资金转给了或指定转给了用资人戊奥公司任玉山,是认定工行修武支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的关键。工行修武支行没有提供金玉公司李战立将款项借给任玉山使用的证据,本案中只有任玉山和李战立在开户时有过交谈行为的录像和证人证言,但交谈的内容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对于任玉山领取客户证书及密码时持有什么资料,以及任玉山从何处取得《企业客户证书领取单》和李战立的身份证复印件的问题,各方在诉讼中各执一词,且均没有客观的证据予以印证,从工行修武支行提供的开户日录像内容中也无法确认这一事实,而任玉山领取客户证书及密码时的录像资料工行修武支行也不能提供,仅凭各方的口头陈述本院对该事实无法确认。因此对工行修武支行所称的是李战立将《企业客户证书领取单》和身份证复印件交付给了任玉山,委托任玉山领取客户证书及密码的主张因没有证据支持,本院无法认定。工行修武支行认为李战立、任玉山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足以让工行修武支行的工作人员相信任玉山有权领取客户证书及密码的理由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亦无法采信。但是,金玉公司《企业客户证书领取单》上明确写明“现有我单位李战立共壹人,证件号205511前往贵行领取企业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信封,请予受理。”工行修武支行在任玉山没有持李战立身份证原件,也没有金玉公司李战立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明知领取人非李战立本人却让任玉山签了李战立的名字,并领取了客户证书及密码,属于明显违规操作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取得了客户证书及密码就是取得了开户企业在网上银行资金的支配权,对客户证书及密码的作用和重要性,作为专业金融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该是明知的,故工行修武支行因违规操作导致任玉山领取金玉公司客户证书及密码的行为,其实质就是将金玉公司的资金支配权交付给了任玉山。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1款的规定,即出资人将款项或票据(以下统称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并将资金自行转给用资人的,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对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是金玉公司李战立指定工行修武支行将资金转给任玉山的,因此原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3款的规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金玉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工行修武支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戊奥公司及任玉山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本院对原审判决关于戊奥公司及任玉山责任的认定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焦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登封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焦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焦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洛阳戊奥钛业有限公司与任玉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登封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金97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行对洛阳戊奥钛业有限公司和任玉山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90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行负担10000元,由洛阳戊奥钛业有限公司和任玉山负担79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12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行负担10000元,由洛阳戊奥钛业有限公司和任玉山负担701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史昶伟&&&&&&&&&&&&&&&&&&&&&&&&&&&&&&&&&&&&&&&&&&&&&&&&&&代理审判员&&杨&&刚&&&&&&&&&&&&&&&&&&&&&&&&&&&&&&&&&&&&&&&&&&&&&&&&&&代理审判员&&高海娟&&&&&&&&&&&&&&&&&&&&&&&&&&&&&&&&&&&&&&&&&&&&&&&&&&&&&&&&&&&&&&&&&&&&&&&&&&&&&&&&&&&&&&&&&&&&&&&&&&&&&&&&&&&&&&&&&&&&&&&&&&&&&&&&&&&&&&&&&&&&&&&&&&&&&&二○一一年六月七日&&&&&&&&&&&&&&&&&&&&&&&&&&&&&&&&&&&&&&&&&&&&&&&&&&&&&&&&&&&&&&&&&&&&&&&&&&&&&&&&&&&&&&&&&&&&&&&&&&&&&&&&&&&&&&&&&&&&&&&&&&&&&&&&&&&&&&&&&&&&&&&&&&&&&&书&&记&&员&&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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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利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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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2014年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活期 存款利率 利息表 投资理财知识获悉: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4个百分点至5.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7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
2014年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活期利息表
& & & &&投资获悉: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
& &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4个百分点至5.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7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1.2倍;其他各档次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并对基准利率期限档次作适当简并。(本利率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2014最新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利息表表)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作调整,金融机构要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的各项住房信贷政策,继续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以下为投资理财知识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日起执行的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2014最新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利息表(更新于日):
最新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利息表2014
一、城乡居民及单位存款
(一)活期
2014年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表
各项存款利率(提供)
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利息表说明:
上表2014最新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利息表数据由投资理财知识()小编帽子是歪的更新于日,因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各地活期存款利率利息表具体执行实际利率有差异,所以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利息表具体执行标准详情请咨询全国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以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公布的2014最新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利息表为准,以上利率数据仅供计算利息参考,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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