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退耕还林补助成果项目资金,是否可以每年都申报?有哪些具体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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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申报材料.doc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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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2009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
建设范围:
该项目建设范围:伊宁市英也尔乡、托格拉克乡、喀尔墩乡、潘津乡、达达木图乡、园艺场、克佰克于孜乡、汉宾乡、巴彦岱镇、奶牛场、塔什库瑞克乡。
建设单位、负责人:
项目建设单位:伊宁市人民政府
项目建设负责人:
王贵勇(伊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项目实施单位:伊宁市农林局
项目实施负责人:崔明文(伊宁市农林局书记、副局长)
建设内容、规模:
后续产业:退耕户2010年大力发展特色养殖业,建设棚圈
面积4500平方米。
技能培训项目:2010年计划培训退耕还林户1000人次。
补植补造项目:2010年在退耕还林地开展补植补造工作。补植
面积578亩、补造面积111亩。
建设期限:一年,即2010年。
项目投资与资金来源
该项目建设总投资117.75万元,其中国家投资40.3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4.28%;自筹77.3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65.72%。
分项投资情况为: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特色养殖棚圈建设总投资90万元,其中国家
投资22.5万元,占25%;自筹67.5万元,占75%。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民技能培训总投资20万元,其中国家投资
15万元,占75%;自筹5万元,占25%。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补植任务总投资6.36万元,其中国家投资
2.31万元,占36.32%;自筹4.05万元,占63.68%。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补造任务总投资1.39万元,其中国家投资
0.56万元,占40.29%;自筹0.83万元,占59.71%。
建设性质:新建
项目编制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
国家发改委、林业局等五部门批复的《巩固退耕还林
成果专项规划》。
《退耕还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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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浪县发展和改革局
&网站公告:
庄浪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庄浪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程序,切实加强项目监督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生态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由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规划》历时八年(),政策性强,涉及的部门多,为便于统一协调调配,决定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以发改、财政、林业、农牧、水保、审计、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牵头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加强与省市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项目建设由各项目主管局负责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问责追究制。项目建设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竣工验收备案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以及项目建成后经营管理全过程负责。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按时制定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和责任分工等制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条& 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在年度建设任务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乙级以上)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报县项目办整理汇总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审查审批。由县项目办组织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招标,确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
第五条& 年度计划下达、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调项,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址,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程序报请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进展要实行动态管理,每月底要向项目办报送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除明确批复的跨年度工程外,原则上必须当年开工,当年建成,当年验收。
第七条& 项目竣工后,根据国家、省、市上制定的有关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规定,按照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建设单位要及时上报申请验收报告,领导小组接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再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终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资金实行报帐制,设专帐管理,在县项目办设立专帐,由县财政局将项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资金专帐,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报批手续,报项目办审查后,预拨付30%的启动资金。此后,将根据工程实际进度陆续拨付50%,并在项目办报帐,项目建成并经县领导小组自验合格后拨付剩余20%的资金。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发改局工作职责
1、积极做好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申报和资金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的稽查及整改措施的监督落实;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2、研究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3、参与、组织和指导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等前期工作。
4、项目建成后,组织县级有关部门进行项目自验,并报请市级初验。
第十一条& 财政局工作职责
1、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监督审查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
2、负责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及时研究资金管理使用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和意见。
3、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及时检查项目的财务管理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资金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工作职责
1、负责项目年度计划的落实,协调乡镇和农户的工作,使年度计划落到实处。
2、具体负责项目实施方案或工程初步设计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3、负责项目的招标工作。
4、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建设。对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全面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项目总体进展,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5、负责项目档案资料、财务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从项目前期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6、做好项目的总结工作,在项目建成后,要对项目的实施建设进行全面总结,探讨运行管理方面的先进模式。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部门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严把项目资金审计关。对项目实行进度审计和决算审计相结合,及时将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通报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监察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项目监察工作。配合各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认真查处上级交办、责任单位移交和群众举报的案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项目实施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规模,降底建设标准,突破项目概算或未按实施方案内容完成任务的,要责令其进行整改,对影响到全县乃至全市项目形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或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未设立资金专帐、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管理费列支不符合标准或者不规范的单位,要责成限期整改,对整改措施不力、整改工作不到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本部门所管理或实施的项目发生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的部门,责成限期纠正;对在项目监督检查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敷衍塞责或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上报、不处理移交,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部门的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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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实施意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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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项目名称 4
1.2项目负责人 4
1.3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5
1.4项目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16
1.5实施方案编制依据 18
1.6实施方案编制单位 19
基本口粮田建设实施方案 20
2.1项目管理 20
2.2建设目标、任务与工程布局 21
2.3技术设计方案 24
2.4项目实施进度 50
2.5项目总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51
2.6效益分析 58
农村能源建设实施方案 59
3.1项目管理 59
3.2建设项目 61
3.3项目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62
3.3实施效果分析 63
生态移民项目建设方案 65
4.1项目管理 65
4.2建设目标、任务与工程布局 67
4.3设计方案 70
4.4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72
4.5项目实施进度 73
4.6效益评估 73
补植补造项目建设方案 77
5.1项目管理 77
5.2建设目标、任务与工程布局 82
5.3项目设计方案 87
5.4项目实施进度 90
5.5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90
5.6效益评估 92
技能培训项目建设方案 94
6.1项目管理 94
6.2培训目标、内容及方式 94
6.3项目实施进度 97
6.4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97
6.5效益评估 97
后续产业项目建设方案 99
7.1项目管理 99
7.2项目概况 99
保障措施 127
8.1组织领导措施 127
8.2政策保障措施 130
8.3技术保障措施 131
8.4资金保障措施 135
项目综合评价 137
9.1 经济效益分析 137
9.2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分析 138
9.3环境效益分析 139
察右前旗2011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计划汇总表
察右前旗2011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布置示意图
1.1 项目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2011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
1.2 项目负责人
1.2.1 项目第一负责人
察右前旗人民政府旗长
1.2.2 分项目负责人
邓英魁(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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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点击:1139&次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的有效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退耕还林地区纳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的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后续产业、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六大类建设项目。&&& 第三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根据《商洛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安排实施。项目建设以退耕还林村为单元,综合考虑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和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综合整治,并与当地新农村建设相衔接,与退耕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第四条 项目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群众共同承担。县区要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制定优惠政策,完善多渠道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项目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组织受益群众筹资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第五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要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本细则的要求,加强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各级政府是本地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的责任,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和经常性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和考核范围。&&& 发改、监察、财政、国土、审计、统计、农业、林业、水务、扶贫、畜牧、粮食等部门和项目村组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加强管理,共同做好项目的规划、计划及组织实施工作。发改部门牵头负责搞好项目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建设方案和招投标方案审批,协调项目建设,督促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组织项目验收工作,负责生态移民和就业创业技能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管理、拨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运行和使用情况,筹措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及工作经费,组织项目资金报帐的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村能源项目和后续产业设施农业项目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畜牧部门负责后续产业养殖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林业部门负责补植补造和后续产业涉林项目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基本口粮田项目和后续产业中水产项目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粮食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地区粮食市场监测和供应,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确保退耕农户粮食需要;监察、国土、审计、统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统计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分为规划、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后续产业项目前期工作分为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个阶段。上一阶段的批准文件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 第八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编制。县区应根据经批准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以县区为单位,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分期编制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补植补造、技能培训项目的实施方案;后续产业项目,各地要根据规划和相关文件要求,围绕果业提质增效、百万亩设施蔬菜、畜牧倍增、区域特色产业发展,重点在退耕还林地区选择适合当地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示范项目,按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报告、项目备案文件),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后,编制项目投资建议计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年度实施方案和后续产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报告、项目备案文件)编制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达到指导施工的设计深度。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技术方案、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受益退耕农户数量、建设年限及建后管理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 项目实施方案和后续产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报告、项目备案文件)、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县区发改部门分别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市发改委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发改委按照程序上报省发改委及省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县区分项目实施方案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由省发改委审批,或经省发改委商省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市发改委审批,报省发改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续产业项目按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分级进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报告、项目备案文件)由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初步设计由行业主管部门商发改部门审批。 &&&&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计划编制及申报:县区发改部门根据规划和省、市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及省市审批的实施方案(后续产业项目批文),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的编报程序是:县区发改部门会同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县区退耕还林地区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投资建议计划,由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项目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查后上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经市相关部门审核后报省发改委、财政厅,同时抄报省行业主管部门。未经审批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 第十三条 报送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的文件包括:1、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2、所列项目的实施方案、可研报告(核准报告、备案文件)的审批文件;3、地方投资承诺文件;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地方投资到位和中央投资使用情况等。&& & 第十四条 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优先安排前期工作完善、建设条件落实、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进展良好、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好、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 && 第十五条 计划下达: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及时将省批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给县区发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县区要及时将计划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并落实项目建设方案。县区要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将年度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列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范围,在媒体、报刊上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健全组织领导机构。&&& 各级政府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负总责。要成立以常务市县区长为组长、分管市县区长为副组长,发改、财政、林业、国土、城建、审计、监察、统计、农业、水利、畜牧、粮食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退建办),办公室设在市县区发改部门,由发改部门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项目计划任务申报、方案编制审查、招投标管理、组织协调、督查、考核、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市县区相关工作部门和项目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自觉接受退建办的工作协调和指导,全力实施好项目工程。&&& 第十七条 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县乡要层层落实目标任务,将建设任务纳入政府和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加强项目建设的督促检查,会同发改等有关部门进行年度验收,做好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统计及效益检测评估工作,向有关部门通报建设情况。发改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的管理,根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分类项目特点,推行项目“四制”管理。特别是工程规模较大的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业主)依据实施方案有序实施,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业务指导。县区退建办组织、协调各部门及乡镇加强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督查,确保项目建设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业主)的确定。原则上项目乡镇村组是项目实施的主体。国家补助投资超过30万元的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对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筹措、施工组织以及安全、质量、进度、财务、后续管理等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条 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投资计划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应按申报程序报原计划下达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实行质量责任追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积极推行退耕农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项目民主管理,依法保障退耕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退耕农户的民主权利。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要定期召开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发改、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信息统计和资料管理工作,确保资料的连续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建立和完善项目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将工程建设情况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使用资金。中央资金必须优先保证用于项目建设工程措施、林草措施、材料设备购置等。&&&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要严格执行《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资金管理细则》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项目建设资金要在县级财政部门建立统一的专用账户,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根据“按计划、按预算、按项目、按进度”的原则,及时拨付资金,严禁滞留、挤占、挪用、截留,不得作为其它中央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自觉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资金运行管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县区退建办在县财政设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专户,项目主管部门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分户,资金产生的利息一并在专账中反映,并且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工作。县区退建办为资金报账审核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为委托报账单位。&&& 1、县区退建办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项目开工报告及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建设单位签定的经济责任合同,向财政部门出具专项资金拨付通知单,由财政部门从专户向分户先期拨付30%的项目建设启动资金,以后按计划进度申请拨付。&&& 2、项目建设单位(报账人)凭县区退建办审核的工程竣工报告,填写报账申请书,经项目负责人和乡镇分管领导签字,并附报帐有效凭证,经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进行报账,金额不超过90%,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按工程终验质量鉴定书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将剩余10%资金报帐。&&& 第二十九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国家专项资金、省内各级地方配套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各县区要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年度建设任务需要,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条 切实加强项目资金整合。按照“政府统筹、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一规划、项目捆绑、各记其功”的原则,以《规划》为依据,以县区为基础,以项目为载体,将在建的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土地整理、农村能源、移民搬迁、生态环境建设等项目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有机整合起来,发挥项目的聚集作用。&&&& 第六章 检查和验收&&& 第三十一条 检查验收工作包括工程进度检查、年度检查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工程进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进度、质量、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和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等。&&& 工程进度检查由县区退建办或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进展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对检查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县级初验、市上复验、省上终验的竣工验收制度。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区自验后报请市退建办验收。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建立项目档案,项目验收包括对项目档案资料的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设计和实施方案等文件对各个单项工程逐项自验,对自验达不到标准的工程及时进行整改。自验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向县区退建办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县区退建办依据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有关行业建设标准,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初验,结合县级相关部门出具的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形成书面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以正式文件下发,作为兑付资金依据和上级检查验收的参考资料,同时申请市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复查验收。市退建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计划下达的建设任务,组织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项目比例不少于当年工程任务的20%,抽查结束后对县上工程提出考核意见等次。市级复查合格后,申请省级主管部门终验。&&&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区退建办和项目建设行业部门、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的建设实施方案、计划及批文、工程设计方案、招投标方案、阶段性工作总结、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项目验收资料、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表照片和录像资料等及时、科学归档,严格管理。&&& 项目所在乡镇和村组要落实后期管理及养护制度,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退建办每年度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工作进行考评,评选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优质示范工程,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随意调整项目计划、拖欠、截留、挤占巩固成果专项资金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归还原资金渠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其情况核减所在县区下一年度资金规模;凡骗取、贪污、挪用巩固成果专项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计划下达后长期未开工的项目,市上将收回项目资金,报请省发改委及相关部门批准,重新安排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9年12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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