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招商银行一网通是什么引资认定的条件是什么?外地企业在某地投资,被认定为招商银行一网通是什么引资并拖得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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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招商引资上项目的积极性,吸引县外企业到我县投资兴业,推进企业扩规模、上水平,加快生态文化旅游强县建设步伐,促进县域经济更好的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 & 一、适用范围
&&&&&&& 凡在易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生产性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和对增加地方可用财力贡献度大的项目,均享受本优惠政策。上述项目按投资规模分为三类:
&&&&&&& 第一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 第二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 第三类:一次性固定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 & 二、优惠政策
&&&&& &(一)征收土地优惠政策
&&&&&&& 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二、三类项目,本着征地费用&先政后奖&的原则,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1、征地费用的县级留成部分(包括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契税)实行一次性先征后奖。征地补偿费(不包括地上附属物、青苗赔偿费)、办理征地手续费先征后奖,由县财政每年按企业投产后当年纳税总额县级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一类项目按50%,二类项目按30%,三类项目按20%,直到奖完为止。
&&&&&&& 2、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如遇特殊情况变更项目需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报县政府批准。项目单位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 3、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一次性投资一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较大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三产项目及自主创新、高科技、高附加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等,经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县政府批准,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 &4、县政府与项目单位签订协议,确认其享受的优惠政策。
&&&&& (二)税收优惠政策
&&&&&&& 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二、三类项目,不征收土地的,本着短期&零税收&的原则,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1、增值税:按现行财政收入体制,增值税的县级留成部分(增值税的10%),按年度由县财政以先征后奖的方式,奖励3年。
&&&&&&& 2、企业所得税:按现行财政收入体制,企业所得税的县级留成部分(所得税的20%),按年度由县财政以先征后奖的方式,奖励3年。
&&&&&& &3、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按年度由县财政以奖励的形式,将企业2年内上缴的数额全额奖励企业,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 (三)收费优惠政策
&&&&&&& 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二、三类项目,本着短期:零收费&的原则,按项目类别实行免、减、缓优惠。
&&&&&&& 1、对下列收费项目,自办清征地手续开始,按项目类别实行免收优惠。第一类项目免收3年,第二类项目免收2年,第三类项目免收1年。
&&&&&& ⑴行政管理局:私协会费
&&&&&& ⑵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签证、档案保存管理费
&&&&&& 2、对下列行政性收费,按照项目类别实行一次性减收优惠(中央、省、市共享部分除外)。第一类项目减收50%,第二类项目减收30%,第三类项目减收20%。
&&&&& &⑴建设局:城市配套费、旧城改造费
&&&&&& ⑵水利局:河道工程维修维护管理费、水资源费
&&&&&&& 3、人防办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可缓交。
&&&&& (四)优化发展环境
&&&&&& &1、严格执行行政服务中心&一门受理制&和服务&零距离&的原则。在项目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3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有关手续,不能办结,实行逾期默认制,责任由办理部门负责。需报国家部委、省、市审批的事项,没有特殊情况,10个工作日全部办结。县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全程跟踪领办督办。
&&&&&& &2、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进行&零干扰&责任制,项目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负起优化环境第一责任,立足全县发展大局,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化解矛盾,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相应职责,全力配合项目建设。
&&&&&& &3、对于重点建设项目,县政府与相关部门、乡镇(处)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项目审批、进场造成重大影响的主要责任单位和乡镇要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评审资格,县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全程跟踪、协调、督办,确保项目顺利进场施工。
&&&&&&& 4、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主体地位。对新建项目实行封闭建设,挂牌保护。在项目建设期间,非经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场检查、干扰项目建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拉赞助,加重企业负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指派施工单位和强买强卖设备材料。对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盗窃、抢劫、寻衅闹事以及破坏生产、生活设施等不法行为的,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 5、内、外商投资企业在招聘和人员录用方面享有自主权,对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招聘,不受地域限制。
&&&&&& &6、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企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政策咨询服务,促进企业依法守纪,正当经营。
&&&&&&& 三、鼓励企业扩规模、上水平
&&&&&&& 为促进县内现有企业扩规模、上水平、增后劲、促发展,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1、对企业技改扩建规模达到上述3类项目的,如需征地的,享受&征收土地优惠政策&;如不需征地的,新增规模增加的税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 2、企业之间购并、重组,免收一切行政性收费。
&&&&&& &3、对准备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实行特殊培植,以更加优惠的政策,实行一企一策。上市后,县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4、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产品评为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的企业,县政府奖励10万元;被国家科技部门认定为重大科技攻关产品的,县政府奖励5万元;被定为国家免检产品的,县政府奖励3万元;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对企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县政府奖励3万元;被评为省级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且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政府奖励2万元。以上企业各项评定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并由有关部门严格确认。
&&&&&&& 四、鼓励发展第三产业
&&&&&&& 为重点发展农业服务、山区开发、商贸流通、旅游开发、现代物流等第三产业。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 1、积极鼓励山区林业开发,根据&谁造林、谁所有,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签订长期山区开发合同,按照&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原则,推进山区林业开发,每年奖励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期限10年。
&&&&&&& 2、对从事旅游开发类的项目,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在批准的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内,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奖励其运营后3年企业纳税的县级留成部分;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的,奖励其运营后3年企业纳税的县级留成部分;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的,奖励其运营后2年企业纳税的县级留成部分。对在荒山、荒坡、荒滩进行旅游综合开发的项目,可免交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耕地占用税、契税)10年(含建设期)。
&&&&&&& 3、对市场建设等一次性投入的项目,其涉建、涉售、涉租的县级行政性收费(劳务费、工本费、建设营业税除外)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 4、对新办第三产业的企业免征城市配套费,减半征收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建设可自主确定。对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和信贷支持。
&&&&&&& 五、引资奖励办法
&&&&&& (一)奖励范围
&&&&&&& 为我县引进企业、资金、项目和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的单位及个人均给予奖励。
&&&&&& (二)奖励标准
&&&&&&& 1、对于引进县外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上资金投资兴办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确定奖励金额;对于引进1000万元(100万美元)以上资金投资兴办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确定奖励金额;对于引进5000万元(500万美元)以上资金投资兴办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确定奖励金额。
&&&&&&& 2、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及乡镇(处)积极引进上级专款的,奖励以当年为基数,基数内按1%奖励,超上年部分按超出部分的5%奖励;对引进国家、省、市规定应分配我县份额以外的有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确定奖励金额,无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确定奖励金额。
&&&&&&& 3、县直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引进国家、省、市规定应分配我县份额以外的有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确定奖励金额。
&&&&& (三)引资确认
&&&&&&& 1、引资确认的程序:引资人要与资金承接单位先期签订引资奖励协议,确定引资人资格,双方的责任、义务,奖励金额等事项(奖励金额可按上述条款执行,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此作为引资到位后兑现奖励的依据,同时报商务局备案。引资到位后,由项目单位或引资人带有效证件及引资手续提出申请,重点项目办公室牵头,商务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共同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采取实地查看与查验有关材料原件及查帐方法进行,并将审核结果报县政府研究审批。
&&&&&&& 2、引资确认的依据:内、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确认以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为准;直接资金到位,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间接资金到位,提供银行部门转帐凭据或进账单证明;境外设备、物资到位,提供海关和商检部门证明;国内外设备物资到位,提供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引资人和受益企业共同出具);县直单位或乡镇(处)争取上级资金凭财政文件或入库单确认。
&&&&&&& (四)奖金来源
&&&&&&& 1、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专门用于对招商引资人员(或单位)的奖励。
&&&&&&& 2、内、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引进资金的,由受益企业或资金使用单位支付奖励金额的50%,县财政支付奖励金额的50%。引进独资企业资金的,奖金全部由财政支付。
&&&&&& &3、争取上级有偿资金的县直有关部门,奖金全部由县财政支付。
&&&&&& (五)奖励兑现
&&&&&&& 1、各项引资奖励,均在资金到位并投入使用后3个月内兑现。
&&&&&&& 2、引资如有外币,奖金按资金到位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兑现。
&&&&&&& 3、获奖的乡镇(处)和部门所获奖金的10%用于奖励乡镇(处)和部门党政一把手,20%用于奖励其他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其余用于开展招商引资和补充办公经费。
&&&&&&& 4、招商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奖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此前所发有关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废止。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由易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以企业产品展示、推广、销售为中心内容,以产品分类展厅、产品发布会及产品虚拟体验与交易为核心形式,建立了便捷的企业产品三维虚...乐陵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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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招商引资工作优惠政策
&&&&&&&&&&&&&&&&&&&&& 乐陵市招商引资工作优惠政策&&& 一、关于项目用地(一)土地提供1、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向工业项目倾斜,按照亩均固定资产投资额120万元以上、建筑容积率0.6以上、建筑密度35%以上、绿化率10%以上和投产达效后每年亩均税收贡献达到10万元以上的标准提供土地。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应缴省以上部分和对征地农民的补偿款及产生税收,剩余部分全部奖励返还企业。2、对商贸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市场物流业、文体娱乐业以及农业产业化、农业开发等项目用地,原则一律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列为市重点项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适当优惠。(二)土地使用1、土地使用年限。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商业用地40年。2、建设周期的规定。投资5亿元以下项目,自交付净地之日起,半年内不能开工建设或2年内不能投产的,市政府将通过征缴土地使用税、土地闲置费或司法途径无偿收回,造成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3、土地抵押贷款。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必须根据投资方申请并经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土地主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二、关于税收问题(一)客商投资项目,自开工之日起,1-3年内给予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4-6年给予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50%的奖励(租用厂房、办公及其他附属设施的项目,不享受此项政策)。(二)客商投资项目,土地使用税前两年全部奖励给投资企业;3-5年奖励50%。但项目不能如期建成投产或投产后停产一年以上的,不予奖励。 三、关于收费问题客商投资新建项目,执行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收费标准。四、其他(一)客商投资项目的电力设施安装。市电业公司负责无偿架设厂区以外的主干线路(需架设专业线路的,由企业与市电业公司各承担主干线路费用的50%)。主干线路以下至企业变压器部分由市电业公司负责设计施工,用工及材料按同等资质的最低标准计费,费用由企业支付。变压器及变压器以下部分,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材料进行施工。(二)客商投资项目的供水设施安装。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将供水管道无偿铺设到项目厂区建筑红线。总表及相关配套设施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安装,费用由企业据实支付。总表以下供水设施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安装。 (三)对客商投资项目,省定电费补贴优先倾斜;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项目,电力设施配套费用实行一次性补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特别大的项目,电价给予一定的优惠。(四)深入开展以客商投资企业为主体的银企合作活动,保证对客商投资企业信贷支持,实行优惠利率。企业符合信贷条件的,政府协调商业银行做好信贷工作并加以督办。(五)优先推荐客商投资项目争取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改造、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扶持资金。(六)客商本人及家属、子女愿到乐陵落户的,公安机关接市招商局通知后,免费办理落户手续或暂住证等。客商子女入学入托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不得拒收,不得收取借读费。(七)对投资过亿元、带动能力强的项目,引进的高新技术、知名品牌等,本着&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政策跟着项目走,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成立由市级领导任组长的项目领导小组,全程跟踪服务;对投资过5亿元项目,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八)强化跟踪服务,按照&谁引进、谁负责、谁服务、谁受奖&的原则,由引进单位全程全方位提供服务。五、对项目引荐者的奖励(一)引荐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且实际到位的外资项目,按实际利用外资额的10&奖励。(二)引荐总投资过5000万元且当年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过3000万元以上高科技工业项目,按客商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三)引荐投资过亿元的且当年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过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按客商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4&奖励。重点商贸服务类项目、农业产业化及农业开发类项目,按客商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2&奖励(均不含配套房产投资)。(四)对项目引荐者的奖励计算基数不含购地投入等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投资,原则上以项目投产为依据,在项目投产之时兑付奖金。一般只兑付一次,如项目规模较大、按协议分期建设的,可分两期奖励,但最多奖励两次;对引进的外资项目在外资到位后一次性兑付。在以上奖励的基础上,对每年亩均税收贡献达到30万元的项目实行长期奖励机制,自企业纳税年度起,按企业纳税形成的地方税收的10%奖励引荐人,连续奖励10年,奖金由同级财政支付。(五)争取上级资金扶持(上级正常分配的资金除外),视情况由市财政或受益单位付给引资单位一定数额的经费。(六)引进社会性个人或机构无偿捐款、捐赠物品的,由受益单位给予引荐人到位引资额不超过20%的奖励。(七)对特大项目的引进和建设实行特殊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项目,与央企对接项目,与国内外知名大企业、跨国公司、世界500强生产型企业合资合作项目引荐人,项目建成投产后,在享受以上奖励的基础上,再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10万元。(八)友好县市区、战略合作地区政府推荐或引荐的项目,不需要政府出资配套的,项目投产达产后,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返还推荐、引荐政府或工作人员;需要政府出资配套的,由双方政府协商后按比例分成。(九)对项目到位资金的认定,由市招商局牵头,成立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专项审核工作小组审核认定。奖励奖金应扣除财政因引进项目而额外拨付的工作经费。六、适用范围:(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项目:1、在乐陵辖区内投资新建且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以外币投资的按资金到位时的汇率计算。2、乐陵辖区内企业新上投资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该项目不是独立法人、不单独核算,且能够按期投产的,企业新上项目产生税收后,以企业上一年实现的税收为基数,按企业前三年税收平均增长率推定企业当年实现税收数,高出平均增长率的新增税收部分认定为新上项目实现税收[新上项目实现税收=企业新上项目投产后企业全部税收-企业上一年实现税收&(1+企业前三年税收平均增长率)]。优惠期计算与外地客商投资企业同等对待。3、乐陵辖区内企业与辖区外无关联企业合作新上且对方投资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新上项目税收奖励同本部分第2条。(二)被列为重点项目的商贸服务业、市场物流业、金融保险业、文体娱乐业、休闲旅游业以及农业产业化、农业开发类项目。(三)奖励范围符合《乐陵市产业招商指导手册》所列项目。
版权所有:乐陵市农业局
技术支持:中国德州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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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招商引资企业可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吗?
请问:招商引资企业可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吗?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取消地方性优惠政策,现在已没有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主要看企业从事的是什么行业或者是否有符合条件的项目来确定减免税资格。
等着你来回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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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商引资研究院李伟林院长提出了招商引资四字经: 招商引资
县域关键; 系统工程
策划在前; 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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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再从另外一个角度就招商引资方法问题讲几个方面:
第一、载体的选择问题
招商引资作为组织经济工作的手段,必须选准动作载体。纵观一些地方招商引资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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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以吸引投资者,就是招商引资了。简言之,用土地资源、优惠政策、廉价劳动力换取投资者的投资,就是招商引资,其交换的过程就是招商引资的过程。这是狭义的招商引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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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方的招商引资调研报告网,可能不如这里的招商引资调研报告全面,确定是哪儿都能找到招商引资调研报告,原因是招商引资调研报告很容易找的,而且招商引资调研报告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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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招商工作至今已经过去了25个年头了,其工作方法和手段也经历诸多的转变。如,从"引资"到"选资"的转变、从"全民招商"到"专业招生"的转变、从"数量招商"向"质量招商"...
- 1个回答 - 提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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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同心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国内外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我县投资,根据国家、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市场准入和注册登记政策第一条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除国家明确禁止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外,全部放开。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不限规模,不限经营范围。第二条 放宽注册资本缴付期限。对新设立内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允许其首期缴付额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明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二、税收政策第三条&凡来我县新办的工业、商贸和服务型企业,经逐级报批,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加工农副产品的企业,在免税5年期满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5年。第四条&以废渣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经逐级报批,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五条&新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年新增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或创汇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先征后返5年。第六条&现有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待业人员超过原企业从业人员30%(含30%)的,经逐级报批,免征所得税3年。第七条&生产加工牛羊肉的企业购进农副产品按收购金额的13%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加工销售的产品销售增值税税率为13%,地方增值税25%的留成部分按50%返还给企业10年。第八条&凡在同心羊绒工业园、太阳山工业区同心园区建厂办企业,享受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免征三年照顾,教育附加费按1%征收。三、矿产资源开发和土地使用政策第九条&凡来我县勘察、开采矿产资源的,在自治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县政府将积极协助投资者申请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可优先依法获得采矿权。第十条&投资企业所需用的土地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审批、统一管理。第十一条&凡在我县境内投资新建项目使用土地的,按照成本价供给,土地出让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的下限执行,土地报批费用中县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第十二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县财政留成部分返还70%,投资额在万元人民币的,土地出让金县财政留成部分返还40%,投资额在200&10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出让金县财政留成部分返还20%。对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的企业,在原优惠政策基础上再返还5%。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分期缴纳,但最高不得超过两年。第十三条&土地使用者在完成投资总额30%以上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在补缴县财政返还部分出让金后,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入股。四、其他优惠扶持政策第十四条&凡属同心羊绒工业园、太阳山工业区同心园区的生产经营性企业用地,原则上由园区管委会&六通&,即通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第十五条&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的最低标准执行。第十六条&投资企业的各类建设项目,办理手续时除收取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县域内不增加任何收费项目。第十七条&对外来投资者及其家属,需在本地长期居留的,公安部门及时为其办理户籍手续,其子女可择优选择入学、入托,执行当地统一收费标准,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五、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第十八条&凡属备案范围内的项目,经合规性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属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职权范围内核准的项目,在正式受理项目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属上级部门职权范围内核准的项目,允许先筹建,随即由相关部门协助办理核准手续。第十九条&对批准兴办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搭车收费。第二十条&投资企业投诉到相关部门的案件,职权范围内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解决。第二十一条&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立重大项目全程推进制,明确项目联系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责任人,实行专人专职抓项目,对外来投资者实行咨询、洽谈、立项、选址、办证等全程代理服务制。六、招商引资项目认定及奖励政策第二十二条&为我县引进县域外投资,经投资者和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确认、与项目单位签订《引资引荐合同》并最终促成投资的国内外组织或个人均可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对象。第二十三条&项目认定范围及标准㈠项目认定范围⒈无偿资金或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社会有偿资金;⒉盘活存量资产购并、租赁、承包我县企业新投入的固定资产建设资金;⒊从上级金融部门争取的专项用于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投入资金;⒋高新技术项目(羊绒深加工项目);⒌资源开发性等工业项目;⒍农业深加工项目;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⒏旅游和社会公益性项目;⒐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项目。㈡项目认定标准⒈所引项目须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⒉所引项目须在县税务部门领取税务登记证;⒊所引项目须形成固定资产或投入使用;⒋所引项目其经营所需用的流动资金不予认定;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不予认定。第二十四条&对引进在我县投资新建和改扩建的工业、农业、旅游开发、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项目(包括购买产权和设备、技术等有形、无形资产的投入),其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待工业项目正式投产,农业开发项目投入运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旅游开发、社会公益项目全部建成开业后,由中介人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投资者身份证明、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价值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经确认后,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㈠对成功引进的高新技术项目并经科技部门认定后,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7%给予奖励;㈡对成功引进的资源开发性等工业项目,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给予奖励;㈢对成功引进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社会公益性和旅游开发项目,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0.5%给予奖励;㈣对成功引进的农业深加工项目,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0.4%给予奖励。每个项目不论中介人多少,均按一个中介人计奖,兑现奖金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进行。第二十五条&引进以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并注册登记为股权部分的投资,待投入生产后,由中介人提供营业执照、技术股权证明、投资者身份证明、自治区及以上科技部门的技术鉴定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经确认后,按项目投产见效第二年后利润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二十六条&引进招商项目的中介人应在资金到位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同时主动地提供认定项目的各种相关材料。㈠引进的无偿资金需提供的材料:⒈银行进账单等资金到位证明;⒉财政或发展改革部门专款指标文件(争取资金的批复文件);⒊争取无偿资金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⒋《引资引荐合同》。㈡引进的利息低于银行基准利率资金需提供的材料:⒈资金使用合同或协议;⒉银行进账单等资金到位证明;⒊争取资金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⒋《引资引荐合同》。㈢引进的农业深加工项目需提供的材料:⒈确定引荐单位的证明材料;⒉项目施工付款证明和对方的收款收据;⒊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⒋形成土地改造支出、荒地开发支出、基础设施投资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开发项目,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验资报告;⒍《引资引荐合同》。㈣引进的资源开发性等工业项目需提供的材料:⒈确定引荐单位的证明材料;⒉资金到位证明;⒊验资报告;⒋形成固定资产价值及所有权的证明材料;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⒍《引资引荐合同》。㈤引进的城市基础设施及旅游和社会公益类项目需提供的材料:⒈确定引荐单位的证明材料;⒉资金到位证明;⒊项目建设批文;⒋合作双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⒌工程预决算报告;⒍《引资引荐合同》。第二十七条&项目认定工作由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牵头,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工商局等部门参与。采取&集中办公、分工审查&的方式进行。㈠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审核引进的无偿资金、有偿资金和项目资金批文。㈡县工商局负责审核企业营业执照情况,投资主体的法人资格。㈢县审计局负责审查资金到位证明、企业验资报告、工程预决算报告、合同或协议购置发票等固定资产价值及所有权证明材料,银行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证明,竣工验收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㈣县监察局负责监督考核认定工作,审查引荐单位及引荐人有无弄虚作假问题。招商项目一经认定,由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向引荐人发出《同心县招商引资引荐人确认书》。七、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中未涉及事宜按区、市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办理。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全局的大项目或特殊项目,实行&政策随项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根据项目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特殊优惠,其他企业不予享受。第三十条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在外地返回本县投资的同心籍企业或自然人。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同心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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