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信息 是否进入人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

刑事案件上不上征信系统_百度知道
刑事案件上不上征信系统
随着征信系统的日臻完善和征信宣传的深入开展,信用报告的应用范围逐步扩大,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显著提高。近年来,因信用信息录入错误、个人身份被盗用、违规查询信用报告以及异议处理不及时等原因引发了不少争议、纠纷甚至是各种类型的诉讼案件。因此,应加紧完善征信系统的数据报送、运行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健全异议处理和投诉的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预防个人征信系统诉讼案件的发生,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征信权益。   个人征信系统涉诉典型案例   近几年,涉诉案件主要是由信用报告信息有误、违规查询信用报告和异议处理不及时等问题引发,给征信机构带来了较大的法律风险和舆论风险,危害了征信系统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一)银行操作失误导致信息不实被诉。2008年,李某因不良信用记录申请贷款被拒。但李某声称从未向银行贷过款,并向征信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经核实,李某信用报告中的2笔贷款实际为1笔,被银行员工错误记录为2笔,但银行以有李某签订的相关材料为由,不同意撤销该笔逾期贷款记录。李某将某商行支行、上级分行和央行总行为共同被告,征信中心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错误的不良记录,并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后经调解,此案以原告撤诉了结。   (二)不法分子冒名申领贷款引发诉讼。年期间,某市房地产公司盗用包括原告在内311位个人身份从某商行支行获取贷款,后被省高院裁定为贷款诈骗。该商行支行对相关个人住房贷款呆账进行了核销,但是在2005年仍将上述人员个人信息报送至征信系统。2006年,原告到其他银行办理贷款被拒,遂以个人名誉受损为由起诉该商行支行。   (三)数据报送机制不健全导致诉讼。2002年4月,刘某从住房公积金中心借款5万元,由某商行代发,住房公积金中心自收。贷款期间,刘某按时还款,但由于公积金中心未及时将刘某还款信息提供给商业银行,导致刘某信用报告中出现46次逾期还款记录,造成刘某后期贷款受阻。2010年10月,刘某提出异议申请,该商行及时删除了错误记录。但是,2011年6月,刘某仍以信用记录错误导致其精神及财产受损为由起诉该商行和当地人民银行。   (四)商业银行违规查询信用报告被诉。2011年,李某与朋友因一套房产有纠纷,其朋友找到一家银行负责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规查询其信用报告。李某获知消息后,立即在人民银行查询了其信用报告,发现确实存在被某一商行查询的记录,遂向人民银行投诉,并准备向法院起诉该商业银行及其负责人。   (五)征信异议处理不及时引发诉讼。李某2001年在本县农信社申领贷款两万元,于2003年到期前偿还。2011年,在申领住房贷款时,信用报告显示该贷款尚未偿还,李某提出异议申请。信用社回复,该贷款历时已久,无法查清是否归还,该异议信息无法更正。李某继续向人民银行投诉,并准备起诉该农信社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征信系统诉讼案件折射出的问题   (一)信用报告内容有误,易于引发诉讼。个人信用报告作为商业银行信贷决策的重要参考,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必须能够客观地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如果出现信息失真,特别是出现不良信用记录错误的情况,极易损害信息主体的权益,引发诉讼。在以往的案例中,信用报告信息失真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商业银行因系统错误、操作不当等原因向征信系统报送了错误数据;二是征信机构和商业银行对不法分子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办理贷款、信用卡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无法有效识别,导致部分信息主体的信息有误。三是部分商业银行数据传输手段落后或者报送机制不健全,导致信息更新不及时,出现错误或者信息滞后。   (二)违规使用信用报告,存在较大风险。个人信用报告主要应用于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按规定,除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外,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必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部分金融机构由于内部管理不严,征信业务人员合规意识薄弱等原因,出现较多违规查询问题:一是未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而进行贷前查询;二是系统记录的查询原因与实际业务不符;三是贷后查询不规范,出现较多的委托查询和频繁查询问题;四是利用个人征信系统解决其他业务问题而违规查询。   (三)异议处理不够及时,危及个人权益。异议处理程序,是个人征信工作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征信活动中,如果异议信息能够得到及时恰当处理,就能更正谬误,修复信用,有助于减轻乃至避免信息主体遭受侵害,从而避免诉讼风险。异议处理不及时,则会损害信息主体的异议权和纠错权,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防范诉讼风险需标本兼治   (一)切实提高数据质量,从源头防范诉讼风险。信用报告内容有误的根源在于征信系统的数据质量存在问题。因此,必须严把数据质量关,切实提高系统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一是进一步加强个人征信数据的检查、核查和监测工作,保证入库数据的真实、准确。二是针对被盗用的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明确调查取证的程序,专门制定信用报告更正流程,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的快速纠错机制。三是对于因信息系统技术问题造成的数据错误,要进一步完善接口程序和相关系统,提高数据的入库率和一致率。四是加强个人征信业务的培训工作,探索建立持证上岗制度,提高征信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操作水平,减少录入性错误和操作失误。   (二)不断提升监管水平,着力保障信息主体权益。商业银行操作不规范是引发诉讼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应从加强监管入手,促进商业银行和征信机构完善和落实规章制度。一是提高金融机构内部合规管理水平,规范金融机构的信用报告查询和应用工作,确保信息合法合理使用,杜绝违规查询和泄露信用信息的行为。二是促进银行将履行告知义务制度化,确保履行事前告知责任,在利率变动、逾期还款等事项出现时能及时告知客户。三是引导银行合理解读和应用信用报告,制定科学的信用评价标准,实现对消费者的公平授信。   (三)健全异议处理和投诉机制,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异议处理是征信系统自我纠错,维护其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一是完善异议处理工作机制,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内部异议处理管理制度,严格限定异议受理、核查、回复和错误数据修改的时限,提高异议处理效率。二是建立异议处理的跟踪管理和监测机制,对金融机构异议事项的回复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对于超期未处理的异议事项进行督促,强化对异议处理的管理。三是探索建立征信投诉处理程序,明确征信投诉的范围、渠道和处理流程,对非法采集信息、滥用信用报告等行为进行处理,拓展信息主体的保护覆盖面,以减少和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   (四)完善征信行业法规制度,明晰各方法律责任。征信法规缺位,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定位不清是诉讼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因此,应加快立法进程,厘清各方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明确侵权的法律后果,威慑侵权行为。一是尽快出台具有较高效力的征信法律和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法规,明确征信主体各方的责任承担问题,为准确的责任追究提供法律保障。二是建立征信侵权惩戒机制,明确征信机构和金融机构因侵犯个人征信权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通过完善征信行业的法规制度,规范征信主体的行为,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从根本上防范个人征信系统的诉讼风险。我是法学专业有需要可以联系我。别忘了给财富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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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 铁  我国征信市场化迈出关键一步。日前,针对个人征信机构、企业征信机构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征信机构监管指引》(下称《指引》)已低调下发,业内人士预期,随着该文件的出台,首批民营个人征信机构牌照也将很快公示。不过,从《指引》内容来看,监管机构的着力点还在于保护客户信息安全问题,个人征信成“孤岛”、“一人多贷”等现象仍有待解决。  今年1月,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包括芝麻信用在内的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六个月,被视为国内的个人征信市场化的闸门正式开启。随后,央行在今年3月、7月和10月对8家个人征信机构进行了三次验收,截至目前,仍未见有机构获得牌照。  相比而言,企业征信牌照进展较快。2014年8月,首批第三方征信机构获批企业征信牌照,此后有三批共34家第三方企业获得企业征信牌照。  个人征信牌照进展较慢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涉及个人隐私保护等问题,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因此监管部门对此一直相当慎重。根据2013年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表等11项材料,条件就极为严格。  此次出台《指引》也在保障公民信息安全方面下足功夫。其中,最为业界所关注的是,对征信机构设定了国外征信体系当中并不存在的保证金制度。所谓征信机构保证金,是指征信机构为应对信息主体法律诉讼、侵权赔偿等事项建立的风险基金,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个人隐私被侵犯甚至泄露。《指引》要求个人征信机构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保证金,而且央行有权上浮特定的个人征信机构保证金提取比例。  同时,为防止征信牌照遭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借壳”进入征信领域,《指引》对公司股权变更也作出要求,拟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拟变更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需报央行批准,5%以下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央行办理备案。  牌照未至,《指引》先行。个人征信系统在树立了严苛的规矩之后,仅仅迈出了第一步,要想取得大的进展,还需解决很多难题。  首先就是数据孤岛问题。目前来看,国内个人征信体系未来有望形成央行征信系统和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体系,前者以商业银行报送的信贷信息为核心,后者基于个人交易和社交行为轨迹。然而,两者之间还尚未“架桥”,央行征信中心的个人征信数据目前尚未向第三方征信机构开放,而互联网征信机构数据使用也局限于各自的集团。  央行征信系统的缺陷在于,信用数据来源狭窄,主要是通过线下商业银行报送的信贷信息渠道,缺少线上数据,这在互联网金融高度发达的今天,显得相对滞后,某些没有信用卡、工资采用现金结算的公民的线下数据在实际操作中也很难采集到。互联网巨头旗下的征信机构大数据经过多年积累,已从电商数据延伸到社交数据,但这些数据一方面杂乱无章,需要依托强大的计算能力,另一方面其数据并不针对外界开放,目前主要局限于企业内部,例如蚂蚁花呗就只限于阿里集团。  数据不共享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数据重复搜集造成资源的浪费,以及每家机构数据搜集的不完善,最坏结果就是“一人多贷”现象层出不穷,近期P2P平台接连倒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平台无法查证借款人是否向其他平台借款,或者民间借贷。  征信体系既有高度的隐私性,也有一定的公共性,金融征信数据收集的界限就在于保障行业不出现系统性风险。未来民营个人征信机构牌照批复以后,在保障公民个人数据安全的同时,有必要推进此类机构的信息共享协作。  从现实角度来看,没有哪家征信机构能够囊括所有的数据,每家机构都有自己的亮点和盲点,如果能够吸取海外的经验,在国家提供基础公共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行业会员协会的形式,由协会建立信用信息系统,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或是较为可行的做法。
本文相关新闻互联网征信须保护个人信息
6月4日,国内首家个人征信机构芝麻信用宣布,用户用芝麻分和芝麻信用报告就可申请新加坡和卢森堡签证,不用再提交资产证明、在职证明或者户口簿等复杂资料。据悉,芝麻信用未来还会与韩国、日本、英国、斯里兰卡等出境游热门国家接触洽谈,争取让更多国家支持“信用签证”。借助无处不在的互联网和日渐被重视的信用价值,中国的商业信用将被彻底提高。
互联网信用分纳入国家信用体系
根据芝麻信用、阿里旅行和卢森堡大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达成的合作,未来芝麻分在750分以上的用户,可以通过阿里旅行办理卢森堡的“信用签证”。也就是说,仅仅依靠信用分,就可以享受到“信用签证”服务。无独有偶,消费金融公司招联推出贷款利率优惠活动,芝麻分达标的用户在信用日当天贷款可享受利率6.6折优惠,并且还有10个免利息贷款名额。此外,依靠信用分还可以在出行、租车等方面享受先使用后付费的优势。
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长时间无法得到健康成长,最大的阻力就来自于商业信用。不管是先付款还是先发货,总有一方不放心,这一“瓶颈”直到支付宝的出现才得以缓解,从而带来了整个电子商务行业的繁荣。当下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行业规范与风险控制问题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大挑战,一个重要原因正在于我国缺乏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征信体系。
在蚂蚁金服和腾讯都拿到了征信牌照之后,互联网公司开启了个人信用的新时代,一个崭新的中国商业社会可能到来。而这些互联网征信平台又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缺乏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安全风险大,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不完善等,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将极大减少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真正体现信用的价值。
个人信息采集使用须本人同意
芝麻信用、宜信、网络金融信息共享系统等均属于互联网征信平台,它在数据获取渠道、覆盖人群等方面显然优于传统征信系统。正是由于这样的优势,使得用户个人信息面临更多被泄露的可能。
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同时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同样,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芝麻信用方面也表示,个人隐私的保护是芝麻征信的首要考虑因素,具体操作中包括所有信用相关信息的采集一定在用户知情的前提下开展。不管是机构还是其他人,要查看芝麻信用分,都必须获得用户本人的授权。
从理论上讲,征信机构采集和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个人信用信息都需要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但是信息主体在个人征信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在赋予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查询同意权的同时,应当设置这一权利行使的保障机制,保证信息主体的同意是在其自由意志之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条例仅仅规定,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的说明。信息主体的同意标准应该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同意必须是清楚而不含糊的意思表示;二是同意必须是意思自由做出的;三是同意必须是明确的;四是同意必须是在被充分告知有关信息的情况下做出的。其中,第一项和第三项要求信息主体的同意必须是明确、清楚而不含糊的,对信息主体的同意不能采取“推定同意”的方式;第二项要求信息主体必须是在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下作出的同意;第四项要求信息主体应被充分告知有关个人信息采集或使用的目的、范围等,即所谓的“知情同意”。
严格限制个人征信信息采集范围
按照芝麻信用发布的首份社会信用调查报告,通过对1.5万名用户的调查,82%的中国消费者认为个人信用对自己非常重要,85%的消费者对个人征信体系的未来看好,能接受第三方公司提供的个人信用评估。知道个人信用记录的人当中,只有44%的人前去查询过个人信用记录。在对个人信用的使用上,91%的消费者都是集中在“银行贷款”上,89%的被调查者希望个人信用的应用可以扩大范围。可见,中国并不缺乏信用发展的社会基础,缺乏的只是社会监督与执行机制。
《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与信用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规定了绝对禁止采集和限制采集的个人信息范围。绝对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范围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限制采集的个人信息主要是关于个人财务状况的信息,包括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个人财务状况反映的是个人财产权益,不同于个人的人格权益,个人可以自由处分。对于限制采集的个人信息,征信机构在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情况下,可以采集。
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不超5年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这意味着欠款人一旦全部还清欠款,5年之后这条逾期记录就会从其个人征信报告中删除。
国际上一般对个人的不良信息也都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只能保留10年,任何民事诉讼、民事判决、被捕记录、缴纳欠税滞纳金记录、被追收或冲销坏账等记录只能保留7年,但特别严重的违约或有害信用的行为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智利规定个人不良信息保留7年,西班牙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我国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采取了折中做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信用信息正确与否 征信机构负举证责任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该条例规定了征信机构承担信息核查的职责,但同时规定“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信息主体主张有关其自身的信用信息不存在或不属实,属于消极事实的证明,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类似消极事实等不易证明或无法证明证据的举证责任,不应由被侵权人承担,而应由散布事实的侵权人承担有关积极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如侵权人不能举证,应视为事实不存在。在征信机构不能确认相关信息准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错误,征信机构应当予以纠正而非仅仅是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予以记载。
由征信机构而非信息主体承担证明信用信息准确性的举证责任,也是当今各国的一个通行做法。《联邦德国个人资料保护法》第35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争议其个人资料之准确性,且其正确与否无法得到确认者,其资料应予冻结。”《奥地利资料保护法》第12条第5款规定:“资料管理人对于非由当事人提供之资料,有证明该资料正确之责任。”( 石景山区法院 吕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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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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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伪造证据,有这些行为的人在银行贷款难了!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今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这将意味着,“失信者”贷款没门了。
&&& “法院与央行新举,完善了征信系统的信息,有利于信用环境的建设。对于银行来说,又多了一条征信依据;对于失信者来说,通过信用惩戒其不法行为,以示警醒。”我省某农村银行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里说的“失信者”,又称“失信被执行人”,指超过6个月执行期限,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例如,欠债久拖不还,即便法院判决后也难以执行的,还有交通事故责任人,没按约定赔偿受害者,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人。
&&& 据悉,对于以下6种情形中只要具备一个情形,人民法院就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6项包括: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那么一旦成为失信者,会受到哪些限制呢?“首先,再想从银行贷款就很难!其次,开办公司、股权转让等经济行为也会受到监控和限制。 ”该负责人表示,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早已开通“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失信者 “黑名单”录入该平台名单库后,统一向全社会公布。公布同时,名单还会向政府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各大银行以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失信者将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 目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包括失信者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姓名;如果失信者是自然人,包括他的姓名、年龄、性别和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失信者履行的情况;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况;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 据了解,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自2006年正式运行以来,为国内每一个有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并建成了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网络。而此前,商业银行等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已全部接入征信系统。此外,从10月28日起,北京、江苏、四川、重庆、山东、辽宁、湖南、广西、广东9省(市),个人可通过互联网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截至11月4日,全国法院共有31259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该名单库,大家可登录最高法院官网查询。 (报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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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金寨县槐树湾乡党委&& 协办单位:金寨县槐树湾乡杨桥村党总支&& 联系电话:2
欢迎来稿:这3种个人征信报告错误可修改_镇江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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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3种个人征信报告错误可修改收藏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个人征信报告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个人征信报告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用户能否在各类金融机构借款成功。然而,自央行开放个人征信查询系统以来,一部分人发现自己的征信报告有误、与实际不符,小宜通过整理网络资料发现,以下3种个人征信报告错误可修改。1、个人基本信息发生了变化;2、数据信息有误或未及时更新;3、他人盗用您的身份获取贷款、信用卡造成的不良记录。您有3种途径反映个人征信报告异议。 1、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反映;2、直接向征信中心反映;3、委托直接涉及出错信息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反映。 如果提出的异议申请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您可以向央行征信部门反映、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请在个人信用报告上发表个人声明。 “个人声明”是当事人对异议处理结果的看法和认识,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只保证“个人声明”是由本人发布,不对声明内容本身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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