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凭证在哪打对象及参保缴费凭证在哪打率,缴费,补偿情况,管理情况等等。详细点最好,时间要最近的

&&&&本报记者 田文荟  昨天,记者从市社保中心了解到,2009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正式启动,首次参保和续保的居民,需在6月10日前到户籍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申报,并于6月20日前到江苏银行营业网点缴费。今年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上调,老年居民、特困居民、一般居民涨至每人每年400元,未成年居民涨至每人每年110元。  【参保对象】  四类居民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据悉,凡具有市区行政区域内户籍、无用人单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居民,都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分为四类:  ■老年居民: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没有退休金或养老金的老年居民;  ■特困居民:包括三类,分别为持有《扬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达1-2级),且没有用人单位的特困居民;  ■一般居民:其他无用人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区居民。  ■未成年居民:具有市区户籍未就学或在外地就学(不包括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学校)的未成年居民;在本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校、中专、特殊学校、技(职)校和各类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  针对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参保的问题,记者昨了解到,目前方案还在制定中,初稿已经形成。预计我市5万名在校大学生今年9月将全部纳入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与市区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相一致。  另据了解,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要求,大学生参保实行属地化管理。因此,届时,在扬大学生的参保将不受户籍限制,按照大学生的学籍来管理。而扬州籍在外地上大学的学生,则应该参加所在地的大学生医保。    根据《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今年的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老年居民、特困居民和一般居民每人每年40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为110元。  具体调整如下:  ■老年居民   调整前:每人每年320元,其中个人缴160元,政府补助160元;  调整后:每人每年400元,其中个人承担的费用比过去增加40元,每人每年需缴200元,政府补助也提高至每人每年200元。  ■一般居民  调整前:每人每年320元,政府无补贴。  调整后:每人每年400元,其中个人承担的费用比过去少20元,只需缴纳300元;政府给予100元补助,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  ■特困居民  调整前:每人每年320元,其中个人缴30元,政府补助290元;  调整后:每人每年400元,其中  个人无需缴费,全由政府补助;  ■未成年居民  调整前:每人每年90元,其中政府补助30元,家庭缴纳60元。在60元家庭缴纳的费用中,父母双方有单位的由父母一方单位报销30元,个人缴纳30元。  调整后:每人每年110元,其中家庭60元,政府补助50元。  【如何申报】  三类居民到社区劳动保障站申报  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居民、一般居民、未就学或在外地就学的未成年居民首次参保的,在日至6月10日间,持户口簿等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申报,打印“缴费通知书”,并于6月20日前到江苏银行扬州分行营业网点缴费。凡在规定时间内交费到账的于日起至日止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不缴费不享受。  部分特困居民集中申报  特困居民中原市总工会、市民政部门办理的享受社会医疗救助的特困职工、低保家庭人员,现仍未办理医疗保险的,可申请居民医保。与其他参保人员申报方式不同的是,特困职工、低保家庭人员由市民政部门牵头,按照隶属关系集中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报等手续,并从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由于民政部门掌握的参保人员是动态的,若有新增、减少等变化,他们会将新增和减少人员名单报送各区经办机构,区经办机构将首次参保居民信息录入数据库,制作医保历卡, 参保居民从次月起至当年结算年度结束(6月30日)止,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参保无期限限制  需要强调的是,新生儿(一周岁以内的婴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受登记申报缴费期限制,持户口簿等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属社区登记申报。缴费到账次月起至当年结算年度结束(6月30日)止,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以后每年在规定登记申报时间内办理续保手续。  【待遇提高】  城镇居民住院将报销60%  据透露,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标准提高了,紧接着,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也会跟着提高。  记者了解到,城镇居民享受的具体待遇政策目前正在制定之中,很快会与市民见面。另据记者从2009年“一号文件”中《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意见》中了解到,今年我市将目录范围内城镇居民住院报销水平提高到60%。  8大社区门诊买药补贴30%  日前,市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统筹已经全部启动,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可以像城镇参保职工一样,持医保卡就可以到试点社区刷卡,参保者也可享受30%的补贴,补贴部分将由统筹基金统一结算,比如10元钱的药,原来在门诊买,自己得付10元钱,统筹后,自己只需支付7元。  据介绍,首批纳入统筹范围的药品有119种,目前社保中心已完成全部录入工作,并按照零差价药品先行在广陵区曲江、东关、汶河、文峰、湾头、汤汪,维扬区双桥、梅岭8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试点,对这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更新了医保结算系统。  【热点问题解答】  昨天,记者前往市区各大劳动保障工作站看到,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申报已经全面启动,现场已有不少市民在咨询。记者将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整理。  ●下岗职工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吗?  一般居民到底是指哪些人?下岗职工算不算?记者了解到,一些下岗职工之前的单位交过部分养老和医疗保险,但失去工作后无法支付基本医疗保险金,现在他们想按照城镇居民缴费标准参保但不知道怎么办。  专家解答:  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根据《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规定,一般居民是指无用人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区居民。这就是说,虽然有些居民属于无用人单位的,但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区居民,不得参与此次申报。   该负责人指出,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其基本信息已经进入社保中心的数据库,尽管其后来因种种因素断保,但信息仍留在数据库里,现在如果进行二次申报,数据库里数据重复,容易产生混乱。但是考虑到少数职工确实存在困难,我市去年出台规定, 因企业改制、破产终止与单位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时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经办机构核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户籍不在扬州的学生可参保吗?  户籍在盐城的李女士现在市区某企业就职,今年上小学的儿子将从老家转来扬州市区上学,那么户籍不在扬州的学生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吗?  专家解答:  学生医保是指将市区中小学生纳入医保范围,以就读学校为准,不论户籍,都可以参加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医保是每年缴费一次,如果当年患病,可按政策享受看病费用优惠,第二年则需重新缴费,方能享受,也就是当年缴费当年享受,与第二年没有关系,不存在转移问题。如果李女士的儿子第二年转回原籍上学,他可在原籍学校缴费,享受当地医保政策。  ●学生错过学校申报,能在社区办理吗?   蔡先生的女儿上幼儿园中班,去年错过了入学入园学生的集中申报。孩子生病,本可以住院报销,但现在却要自掏腰包。看到社区也可以办理,蔡先生也想给女儿办一下,可以吗?  专家解答:  目前居民申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分为社区申报和学校申报两大块。一般未成年人有学籍的统一在学校申报,社区是不接收的;而一般居民、老年居民等等则统一在社区申报。专家表示,蔡先生不必担心,学校每年都会进行申报,这次错过了,等到下一个申报周期就行了。  ●病残儿能参保吗?  由于概念不清,记者发现我市有不少孩子家长对城镇居民医保持质疑态度。比如市区有一批病残儿童,他们过了学龄,但是由于身体有缺陷一直没有上学,那么他们这一次能申请医保吗?   专家解答:  无论这些孩子是否过了学龄,只要具有扬州市户口就可以申请医保。专家强调,商业医保和居民医保两者之间有3项显著差异,参加商业保险要进行体检,保险公司对参保人的身体状况有选择,有病反而不能投保。而居民医保恰恰相反,要保障的正是有病的居民,无论年龄大小,有病没病,都可以纳入医保体系,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特别提醒】  城镇居民也可申请异地就医  与城镇职工参保者一样,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也可申请异地就医。  据介绍,去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定点医院,也被定为城镇居民的转外就医定点医院。考虑到城镇居民中有未成年参保人员患病的特点,还特别增加了3家儿童医院。分别为上海儿童医院、南京儿童医院、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本地无法确诊、治疗的病症等情况即可申请异地就医。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情况调研报告-范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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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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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从2007年开始实施,目前已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铺开并运行良好,确保了城镇居民&小病能及时治疗,慢病能及时防治,大病能及时补偿&。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呈现出四个特点:
一是责任落实到位。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均成立了相关领导小组,落实了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干部和专门设备,并建立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各地实行部门联动,强化督促检查,建立工作责任制,把该项工作列入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了市、县、乡、居委会四级管理网络。&国土资源网整理&
二是调查摸底到位。2007年工作启动伊始,医保经办机构克服时间紧、任务重、无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的困难,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到乡(镇、街道)、社区,挨家挨户上门调查摸底登记,全面掌握了参保对象(全市有70多万人)的基本情况,并做好了城镇居民筹资水平、待遇水平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测算工作。仅1个多月时间,顺利完成了摸底登记工作,确保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在日全面启动。
三是制定政策到位。早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启动之前,市政府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下发了《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为提高补偿标准和报销比例,全面落实省政府&一降二升三提高四扩大&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保障局再次下发了《宜春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暂行办法》。通过不断健全完善工作管理制度,既提升了服务水准,又维护了群众利益。
四是工作落实到位。截止2008年底,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726950人,参保率92%,收缴基金8850.46万元,各级财政补助7267.51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193.6万元,省级财政补助3748.09万元,县级财政补助875.93万元),家庭个人缴费1582.95万元。在实施过程中, 及时按规定对参保居民门诊、住院医疗费进行了补偿,成年居民每人每年最高补偿2万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最高补偿3万元,未成年居民死亡最高补偿1万元,居民计划内生育补助200&400元,同时还兼顾补偿慢性病医疗费,二次补偿每人每年最高5000元。
二、存在问题
1、大病重病患者补偿费用偏低。城镇居基本医疗保险为普通居民解决了&看病难、看不起病&的问题,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仅能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对于大病重病患者来说,医保补偿费用仍是杯水车薪,再高收入也难以承受。例如,袁州区有两位参保居民,一位患鼻咽癌6年,仅放疗化疗每年需要5万元左右,共花费医疗费用50多万元;另一位接受肾移植手术,花费医疗费用60多万元,同时每年服用的抗排斥药费达7万元。类似高额医疗费用的疾病较多,然而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得到的最高补偿仅为2.5万元。
2、各种医疗保障制度不对接。目前,我国已建立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保险制度为主导,大病医疗保险为补充,大病救助为辅助的立体医疗保障体系,然而制度的分割运行造成了各险种政策不一,缺乏相互衔接。一方面,上述几项医保职能分别由劳动、卫生、民政等部门管理,致使参保对象因身份改变而无法用同一个账户参加其它医保。另一方面,城镇居民在参保时被按普通居民、未成年居民、低保居民、重度残疾居民、六类参战人员、农林水困难企业职工、大集体职工等不同身份分类,不同身份的居民缴费不同,资金渠道来源不同。如成年居民缴费90元/年,未成年居民缴费30元/年,低保、重度残疾居民及六类参战人员个人不缴费而由民政、残联部门补助。由此,在摸清居民身份过程中需要到多个部门进行核实,办理参保手续时要求参保对象带齐多种证件,如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残疾证、退伍证、下岗证等等,既增加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又增添了参保人员的麻烦。
3、城镇居民缴费率偏高。&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均属社会公共福利性医疗保障,是党和政府的民生工程,但二者在缴费与待遇享受方面存在较大差别。目前,&新农合&每人每年缴费20元,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为个人缴费的80%即16元,个人实际每年只缴费4元,住院补偿比例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同,而年度最高补偿额为3万元;城镇成年居民每年个人缴费90元,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为个人缴费的25%,即每人每年实际缴费67.5元,统筹基金年度最高补偿额为2万元;城镇未成年居民每年个人缴费30元,按25%划入个人账户后,实际缴费22.5元,年度最高补偿额为3万元。城镇居民参加医保缴费高,待遇低,不如参加&新农合&划算,较大地影响了其参保积极性。
4、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滞后。一是全省没有统一的居民医保软件。我市虽然开发了居民医保软件,添置了部分硬件设备,但按照2009年省政府民生工程要求,统筹层次要实行市级统筹,服务要延伸到社区,我市医疗网络服务器容量显得严重不足,软、硬件设施急待升级。二是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平台没有与医保保联网。目前,居民办理参保业务仍是手工操作,居民的资料由社区收集后送到医保局存入电脑。由于参保居民人员多,类别复杂,加之工作人员少,手续过程有时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居民参保非常不便。三是医疗IC卡尚未发放。由于多种原因,医疗IC卡尚未向我市城镇居民发放,城镇居民就医购药必须先支付现金,再凭发票到医保局或医保局委托的定点医院报销,这样既不便于居民就医,也不利于该项工作的开展。
5、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不足。经费和人员问题一直是制约城镇居民医保事业发展的瓶颈。一方面,医保经办机构投入宣传的费用每年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网络软、硬件设施升级需要大量资金,网络通讯费、维护费和日常办公消耗大,靠现有工作经费难以支撑。另一方面,现有医保经办机构人手少,市医保局仅有20人,县(市、区)医保局有的不足10人,对完成全市几十万人的医保工作任务显得力不从心,目前只能把一部分工作延伸到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开展,然而基层干部工作繁杂,人员素质不一,势必影响居民医疗保险的工作质量。
三、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城镇居民参保覆盖率。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公共场所宣传专栏等宣传媒介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让广大居民能及时了解和熟悉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同时,采取在居民居住密集区开展咨询活动、散发宣传单、举办知识讲座等方式,重点宣传医疗保险政策和居民享受补偿的典型案例,提高居民参保积极性,真正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我市100%覆盖。
2、健全保障机制,推行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对大病重病患者来说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建议借鉴城镇职工大病补充保险运行管理办法,尽快建立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障机制,如每位参保居民每年缴纳大病补充保险费(城镇职工每人每年缴纳75元,城镇居民可以适当降低),用于补偿超封顶线以上医疗费用,尽量减轻大病重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3、实行城乡统筹,缩小城乡医疗保障差别。&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性质相同的国家公共福利性基本医疗保障,二者在政策方面的补助应基本一致。国务院有关试点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我市医疗保险工作基础较好,建议整合管理体制和管理资源,将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合为一体管理,这样既可达到机构、人员、软硬件等资源共享,减少重复建设,降低管理成本,又可以在制定政策时做到统筹兼顾,避免产生较大差别,从而使整个医疗保障体系得到均衡较好发展。
4、加强部门协作,完善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当前要尽快建立部门密切协作制度,在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合为一体管理之前,建议劳动、卫生、民政等部门加强合作,密切协调,将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救助四项保障制度有机衔接起来,保证参保者在一定区域内正常流动,以适应参保对象工作岗位或身份变动的需要;尽快将医疗保险网络的服务功能延伸到社区平台,提升医保服务水平,实现网上参保登记、建档、缴费、待遇给付一条龙服务;尽快召开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研究落实城镇居民医保证本和IC卡收费许可与标准,早日将IC卡发放给参保居民。
5、加大经费投入,提高经办人员业务水平。建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费参照&新农合&标准,按实际参保居民数每人每年1.5元,专项经费按医保机构上年度实际支出的软硬件升级费、网络通讯费、维护费、宣传费等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同时,加强有关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举办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业务人员等各类培训班,提高医疗保险工作效率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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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各村委会:为切实做好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根据《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龙政办发[2015]71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入宣传发动,切实提高居民参保缴费积极性。各村要切实开展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和参保发动工作,鼓励和吸引广大居民积极参保缴费,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一是拓宽宣传渠道。要针对农村参保缴费的实际特点,因地制宜,采取张贴公告、发放明白纸、农村大喇叭广播等多种形式,对缴费政策进行宣传和解读,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激发居民参保缴费的积极性。二是深入开展入户走访。要深入农户,为广大农户提供&面对面&的咨询服务,把政策送到农户身边,采取发放宣传材料等措施,广泛深入宣传政策的要点和亮点,重点宣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同缴费档次所对应的不同待遇水平,鼓励和引导居民选择二档标准缴费,促进广大居民踊跃、连续、稳定参保和提高二档缴费率,提升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二、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参保缴费服务。一是加强经办人员服务能力。各村要按照市、镇统一部署,安排专门人员参加缴费工作业务培训,确保经办人员能够准确理解政策规定,熟练掌握经办流程,为广大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二是切实把好参保信息登记关。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做好信息录入和比对工作,从参保登记到缴费确认,做到逐一核对,杜绝出现漏保、错保的问题,确保参保信息准确无误。三是增强缴费工作的透明度。要规范参保缴费征缴流程,必须向参保居民提供参保缴费凭证。重点抓好缴费收据及缴费记账单的核对工作,确保个人缴费登记信息与系统录入信息核准一致。做好居民参保缴费信息的公示工作,切实保障参保对象的合法权益。四是严格资金管理。由于现阶段主要实行现金收缴,各村要严格按照要求规范票据使用和现金流转、资金账户管理等环节,切实做到保费上缴及时足额,规范有序。三、严格目标考核,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是省、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的重要指标。各村会要确保参保率达到100%,做到应参尽参。要鼓励引导居民按高标准缴费,二档缴费率达到20%以上,促进医疗保险待遇的提高。各村要结合自身实际,对照目标任务,建立工作机制,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村级居民参保缴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下丁家镇人民政府2015年11月9日
山东省龙口市政府主办 Copyright&
烟台市综合信息中心技术支持扬州市江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江都区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KS022-B2
信息名称: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江都区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扬江政办发〔号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扬州市江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详细内容: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扬江政办发〔2015〕118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江都区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5年7月6日
扬州市江都区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缓解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药费用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和省、扬州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行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二条& 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按照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尽力保障、略有结余”的原则,充分考虑基金总量、医疗需求增长和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合理设定补偿方案,坚持民主管理、依法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江都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区政府办、卫计委、财政局、监察局、农业委员会、民政局、广播电视台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方针和政策,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等。管理委员会下设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设在区卫计委内,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贯彻落实,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医药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镇、村新农合管理组织,负责镇、村新农合政策的宣传、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参加人及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农村居民因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现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参加或者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原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不包含仙女镇)和其他人员,也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
第五条& 在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
婴儿出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父母为其申请参加新农合的,其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农村居民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凭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
参保人中断参保一年以上(含一年)重新参加或新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必须在参保六个月以后方可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原参保对象超过当年度6月30日未及时缴纳个人筹资费用的,必须全额按筹资标准(含政府资助部分)缴纳。
第六条& 凡参加区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新农合。
第七条& 各镇参保率应稳定在农业人口(以区农业委员会提供的数据为准)总数的99%以上。
第八条 正常参加新农合的人员按照规定缴费后,经办机构将其登记注册为参加人。参加人凭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就医,即可享受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偿待遇。
第九条& 参加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二)查询、核对自己缴费以及获得补偿情况;
(三)了解新农合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
(四)参与新农合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参加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
(二)遵守新农合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
(三)在就医和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时如实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十一条 新农合按照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的方式筹集基金。
第十二条 缴纳标准及来源。每人全年480元,其中参保人个人缴纳100元,区级以上政府给予人均补助332元,镇级财政给予人均补助48元。
第十三条 个人缴费由各镇负责组织和宣传发动,采取“三定”(定时间、定地点、定标准)筹资方式,以户为单位直接存入邮政储蓄银行的家庭账户,区合管办根据筹资情况实时开展扣缴,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年度新农合个人参合筹资缴费时间;镇级财政补助资金在每年第一季度末由区财政局代扣并上划到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区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直接划拨到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新农合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大病保险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1、其中20%作为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的门诊医药费用报销和村、镇医疗机构的“一般诊疗费”的补助;
2、其中70%作为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医药费用的报销;
3、其中5%作为大病保险补偿基金,主要用于为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而投保险的保费。
4、其中5%作为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新农合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困难周转。
第五章 报销范围及标准
第十五条 参加人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在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产生的医药费用按规定报销。在区外非定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下浮。在区外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所产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本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区内二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
本区外定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下:
扬州:苏北人民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扬州市中医院、省武警医院、扬州五台山医院、扬州市妇幼保健院、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扬州友好医院;
南京: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市第一人民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省中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南京军区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南京爱尔眼科医院、南京脑科医院;
苏州: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上海:瑞金医院、华山医院、肿瘤医院、中山医院、长海医院、长征医院、眼耳鼻喉医院、上海儿童医院、上海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泰州: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泰州市中医院、泰州市妇保院、中国医药城医院。
第十六条& 长年在外务工的参加人发生住院费用报销时必须提供村组(居委会)和工作单位证明;长期居住在外地的参加人发生住院费用报销时必须提供居住地和参合地村组(居委会)证明,探亲、访友、出差、旅游等临时外出的参加人仅限发生急诊住院才可以报销,但必须提供居住地(单位或旅游公司)和参合地村组(居委会)证明及急诊病历。
第十七条& 可报销范围规定如下:
1、可报销药品范围。村、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和省增补药物目录。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省增补药物目录和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修订版)。(区合管办根据药品使用情况随时调整药品可报销目录及自付比例)。
2、可报销临床检验项目按照《江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临床检验报销范围》执行;单病种按《江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定额标准》执行。
住院病人一次单项检查标准限300元(不足按实)计算。伽玛刀手术治疗费、射频消融等特殊治疗费及相关费用按50%纳入报销,癌症放疗费用按60%纳入报销。
3、可报销卫生材料项目费用:国产材料费(含手术费、治疗费、材料费无法区分的费用)按60%参与报销;进口(合资)材料费(含手术费、治疗费、材料费无法区分的费用)按30%参与报销。
4、住院床位费一级医疗机构日限15元,二级医疗机构日限30元,三级医疗机构日限40元。
5、对参合产妇予以300元的定额补偿。
6、医疗机构以康复治疗为目的开展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按年度定额补偿的方法给予补偿。
7、在一级医疗机构探索以中医非药物疗法为主的老年性康复治疗项目。
第十八条& 不予报销范围规定如下:
1、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服毒、自杀、自伤、自残造成的抢救费用和医药费用及后续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2、医疗事故发生的医药费用及后续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3、工伤事故、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刑事及民事案件、食物中毒等各项医药费用及后续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4、陪床费、伙食费、生活用品费、护工费用,享受性服务项目、特殊护理费、自控制镇痛(泵、药、治疗等)费、病房空调费、输血费、健康体检费、会诊费;
5、各种整容、矫形、减肥及纠正生理缺陷的费用,如:多指切除、治疗雀斑、色素沉着、口吃、白癜风、隆鼻、隆胸、近视、改双眼皮、脱痣、穿耳、平疣、镶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色斑牙治疗等费用;
6、配眼镜以及装配义眼、假发、义肢的费用,助听器、按摩器、磁疗用品、牵引带、拐杖、皮钢背甲、腰围、畸形鞋垫、药垫、药枕、冷热敷袋等器械类费用;
7、各种医疗咨询费(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和各种健康预测(含人体信息诊断)费用、气功费、体疗费、男女不孕不育的检查治疗等费用;
8、戒烟、戒毒、食疗门诊及住院的费用,单纯为教学科研(包括临床验证)而增加的医药费用,各种司法鉴定、劳动鉴定的费用;
9、进行器官或组织移植所需的器官源或组织源以及供体者的一切费用;
10、计划生育手术及后遗症和性病治疗所需的一切费用;
11、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基本医疗(特需门诊、专家门诊、高级病房、家庭病床等)费用;
12、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和疗养所发生的费用;
13、血及血液制品等费用
14、自购药品、滋补品、进口(合资)药品、药店购药品;
15、处方、医药费用票据上的姓名、性别、年龄等项目空缺或与参保人信息不符的发票;
16、非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17、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检查、治疗项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8、在港、澳、台地区和中国境外发生的医药费用;
19、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报销票据;
20、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本办法未涉及项目由江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根据江都区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参加人因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新农合基金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一、门诊补偿办法:
1、门诊费用是指在本区内新农合定点一级医疗机构和经合管办确认的本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发生的费用。本区二级医疗机构和本区外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2、年累计门诊医药费用报销起报线为零,在经合管办确认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区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60%和50%,每人每日补偿限40元,每人全年门诊费用可报400元。
3、门诊特殊病种:
1)、须做透析的肾功能衰竭和须使用国产抗排斥药的肾移植以及须在门诊做放化疗的癌症患者,可参照住院补偿办法报销。
2)、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样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合并精神障碍、癫痫合并精神障碍)纳入门诊特殊病种报销。需由区脑科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性报销补偿1000元医药费用。
二、住院费用补偿办法:
区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可报费用补偿比例为90%,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可报费用补偿比例为75%,扬州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可报费用补偿采取分段补偿办法,具体为20000元以内补偿50%,20000(不含)-40000元部分补偿55%,4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60%,扬州市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可报费用补偿也采取分段补偿办法,具体为20000元以内补偿45%,20000(不含)-40000元部分补偿50%,4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55%。区内一级、二级,扬州市三级及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个人起报线分别为300元、600元、800元和1200元。到扬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逐级转诊制度(扬州、泰州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自行就诊,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由江都人民医院、江都中医院、江都妇幼保健院、扬州洪泉医院、扬州友好医院(邵伯)、江都区第三人民医院、江都区脑科医院按其专业分工出具转诊证明,并在15个工作日内到区合管办登记确认。对未转诊或不按规定时间办理转诊确认手续的,其报销比例为原补偿比例的70%。
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饮片和开展的中医非药物疗法在原补偿比例基础上上浮10%。
一人一年内住院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20万元。
建立重大疾病补偿制度。将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重型精神疾病、终末期肾病、艾滋病、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1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实施范围。
建立大病医疗保险补偿制度。对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规定标准以上费用,将实行不低于50%的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对我区0-14周岁的农村参合儿童,凡患有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具备相应手术指征的,全部实施手术治疗;对第一诊断为标危或中危组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患儿,以及第一诊断为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的患儿,实施全程规范化治疗。新农合对先天性心脏病的补偿比例为省限定费用的70%,对白血病治疗,抗生素、血制品以外的费用按照限定费用标准结算,新农合支付限定费用标准的80%。
实施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逐渐转变为“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为主的预付制。将急性单纯性阑尾炎、宫颈癌、乳腺癌、食管癌、胃癌、胆总管结石、结肠癌、腹股沟斜疝、血栓性外痔、输卵管妊娠、卵巢良性囊肿、腰椎间盘突出、下肢静脉曲张、膀胱肿瘤、子宫肌瘤、经皮肾镜碎石、支气管哮喘、社区获得性肺炎、支原体肺炎、重性精神病等20个病种纳入单病种限价管理。
第二十条 参加人员年度内在本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及住院治疗,一律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进行电脑审核,确认患者当年参加人身份,并实行即看即报(意外伤害除外)。区外未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费用,凭住院医药费用票据原件、医药费用清单(含材料)、出院记录、逐级转诊证明(或原籍和居住地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交村经办人员,并经镇合管办初审后,上报区合管办审批。区外住院治疗采取按月结报的办法,补偿资金通过邮政储蓄银行直接划入参加人家庭账户。
对不能提供医药费用清单或出院记录无法审核的医药费用,核减60%以后参与报销。
第二十一条 新农合遵循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如因特殊情况,基金超支可适当降低报销比例,确保收支平衡,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章 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新农合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单独建账、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参加人医药费用补偿以外的任何支出,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新农合基金。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新农合基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安全,成立江都区新农合监督委员会,由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农业委员会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区审计、财政部门每年要对新农合基金收支情况组织1―2次审计。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严格执行单病种限价、次均住院费用制度。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将合作医疗工作列为各镇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和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实施新农合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镇人民政府应将新农合基金筹集、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乡村医生管理以及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列入年度工作内容,推进农村卫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十六条 由区合管委制定新农合考核奖惩办法,对各镇新农合管理水平、工作质量、群众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考核。对在新农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拖拉推诿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不合理检查、治疗和用药,以及挂床等手段产生的费用,除给予通报,责令其整改外,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违规金额超过三万元或三次整改未能及时到位的,视情暂停其“即看即报”工作或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对骗取新农合基金费用的,或者为他人骗取新农合基金费用提供方便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基金费用,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办机构应当与其解除新农合定点服务协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扬州市江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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