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税法的适用原则如何适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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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旧个税法的规定?(各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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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铂略财务培训
&&&&&& 个人取得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江苏国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因此,个人按规定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旧个税法的规定&&&&&& 问: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国税总局答:具体来讲,纳税人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准确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扣缴税款。&&&&&& 新个税法实施后对个体户等费用扣除标准有何要求&&&&&& 问:新个税法实施后,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有何要求?&&&&&& 江苏地税答: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进行了调整,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自日起执行。&&&&&& 举例:某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李某2011年从企业实际领取工资80000元,在计算该企业2011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时,自然人投资者李某本人1-8月可扣除费用16000元(2000元/月),9-12月可扣除费用14000元(3500元/月),全年合计李某本人可以扣除费用30000元,同时李某实际领取的80000元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个人转让离婚归并的房产如何计征个税&&&&&& 问:请问个人转让离婚归并的房产,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江苏地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 (铂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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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就工资、薪金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答问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字体:
&针对7日有关媒体报道的“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等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再次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问:按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自日起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在实际操作中如何适用?答: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并在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了46号公告及政策解读稿。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您能否举例说明一下?答: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个人所得税法在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及缴纳方面有何规定?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税款入库。问:您如何看待相关媒体的报道?答:税务部门非常重视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的贯彻执行情况,我们也注意到了相关媒体的报道。在此,要告诉大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的规定在政策衔接上是统一的、明确的。各级税务机关将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和46号公告,加强税法宣传,认真解答纳税人的咨询和疑问,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做到依法征税。同时,也提醒广大扣缴义务人,要学习并理解好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最佳答案:&您好!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回复如下&如果信息不完整,请与我们再次沟通!
&&&&不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的是最低的折旧年限,只要不低于该年限就是认可的。新发生的业务按照新法的规定执行,按照实体法从旧的原则,为了减少工作量,不用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仍按照原来的年限折旧就可以。
欢迎再次咨询!&&2人赞同
其它答案:共1条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新旧企业所得税法都有规定,只是指最低,可以超过,但不能低于,低了才作调整。你公司房屋不用调增应税所得额。&&11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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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就工资、薪金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答问
&&& 针对7日有关媒体报道的“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等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再次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 问:按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自日起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在实际操作中如何适用?
&&& 答: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并在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了46号公告及政策解读稿。
&&& 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问:您能否举例说明一下?
&&& 答: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 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问:个人所得税法在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及缴纳方面有何规定?
&&&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税款入库。
&&& 问:您如何看待相关媒体的报道?
&&& 答:税务部门非常重视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的贯彻执行情况,我们也注意到了相关媒体的报道。在此,要告诉大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的规定在政策衔接上是统一的、明确的。各级税务机关将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和46号公告,加强税法宣传,认真解答纳税人的咨询和疑问,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做到依法征税。同时,也提醒广大扣缴义务人,要学习并理解好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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