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8周岁可不可以办理营业执照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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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如何办理小儿医疗保险
小儿医疗保险,即。深圳小儿医疗保险集中申报时间为9月9日至11月15日。对于首次申办参保的入园入校新生,由学校统一申报。已参保少儿要继续缴费的,要确认扣款银行账户有足够余额;虽然本学年小儿医疗保险的总缴费提高至472元/年,由于财政补助提高至282元/年,因此个人缴费降低了,为190元/年;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35.4万元,地方补充医保对连续参保6年以上的参保人不设最高支付限额。深圳小儿医疗保险参保对象3类少儿可以参保:第一类是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或者未入学入园且未满18周岁、或者在市外定居或就读但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少年儿童;第二类就是外来建设者的孩子,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非本市户籍,与其父母一起在深圳居住的少年儿童,且其在申请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时其父母任一方正在参加本市并满1年以上的;第三类是本市各类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全日制学生。小儿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少儿按每学年度(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一次性缴费,缴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8%&12个月。2013学年缴费标准为每人472元(4918元&0.8%&12),比2012学年的442元(4595元&0.8%&12)提高了30元。但财政补助从240元提高至282元,因此个人缴纳费用从202元降低至190元。但未按要求提供本市计划生育证明的,不享受财政补助。如何参加小儿医疗保险?之前已经参保,并未办理停保手续的少儿与大学生,将默认为续保状态,仍然按照每学年度继续缴费,系统将自动从所登记的银行账户托收2013学年的医疗保险费,请参保人确认银行账户9月有足够余额,不中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于首次申请参保的,在园在校学生先通过学校上传学生信息。上传成功后,由监护人(或学生)登录市社保局网站录入确认个人信息,打印登记表,并提供所需材料至学校办理,经学校审核后将材料递交给社保机构审核备案;非在园在校深户少儿由监护人登录市社保局网站填写个人信息,打印登记表,并提供所需材料交至参保少儿户籍所属地的社保机构办理,或者交至户籍所属地的社区办理,经社区审核后将材料递交给社保机构审核备案。其中,深户新生儿自入户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参保的,缴费从出生月份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少儿到外地住院也可报销有很多家长关心&参保少儿没办转诊手续,自行到外地看病住院,还可以报销医疗费吗?&据了解,参保少儿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费,符合支付范围的可申请报销,但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到国内其他非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费,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可申请报销,但报销比例降低40个百分点。小儿医疗保险&&相关链接深圳大学生参加少儿医疗保险申请材料(一)《深圳市在校大学生参加信息登记表》(二)市公安局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照相点的数码照相回执,并在回执上注明姓名与身份证号;(三)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该复印件请贴在&登记表&上);(四)澳台外籍人员需提供有效的证件(永久性)和入中国境内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五)缴费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深圳小学生及幼儿园儿童办理少儿医保申请材料(一)《深圳市少年儿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二)参保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参保人与监护人的关系证明或参保人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市公安局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照相点的数码照相回执,并在回执上注明姓名与证件号且提供复印件;(四)参保人或监护人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五)监护人的户口本原件或有效的港澳台外籍人员的有效证件原件(永久性证件)及复印件;(六)如监护人是军人,必须验有效的军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驻深部队的证明;(七)深圳市计生部门开具的生育证明原件。未入学入园或在市外定居少儿购买住院保险申请材料(一)《深圳市少年儿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二)少儿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三)监护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如监护人是军人的,验军人的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及驻深部队证明;(四)验证明少儿与监护人之间关系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五)参保人或监护人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六)验深圳市公安局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照相点的数码照相回执,并在回执上注明姓名与身份证号。(七)新生儿还需提供出生证明及母亲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以上参保材料如是社区受理并初审后递交到社保机构的,可提供以上材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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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要是上海的可以参考《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来沪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办理居住登记,并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住宿旅馆的,住宿登记视为办理居住登记。  下列来沪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投资、创业的境内引进人才,以及引进人才的配偶和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二)在本市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  (三)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来沪人员;就读于本市大、中专院校,常住户口未迁入本市的人员,以及来本市接受非学历教育等需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证件类别)  上海市居住证件包括《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上海市居住证》,是具有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基本功能的集成电路卡。  第四条(有效期)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般为1年。引进人才申领有效期为3年和5年的《上海市居住证》,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聘用或劳动合同有效期。  第五条(证件功能)  居住证件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是办理就业等的凭证。  《上海市居住证》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育、接受教育、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  第六条(职责分工)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部门是居住证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居住证件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信息、房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教育等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各受理点负责承办居住证件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第七条(受理、登记、发放机构)  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设立居住登记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点),具体承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的申请受理、登记和发放。市和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可以具体承担境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和发放。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当场发放;《上海市居住证》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  第八条(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所需材料)  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第九条(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所需材料)  (一)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4、18-49周岁的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5、本市街道、镇(乡)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二)除上述基本材料外,有关人员还应当提供其他材料:  1、境内人才  (1)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能力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职业能力认定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  (2)期限为6个月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在沪投资创业的申请人,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境内人才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其子女须提供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2、来沪从业人员  (1)本市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参加本市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从事特殊工种的,还须提供特种岗位上岗证书。
(2)投资开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本市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  3、来沪投靠、就读人员  (1)属于夫妻投靠的,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投靠子女或父母的,须提供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2)来沪就读的,须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3)来沪接受非学历教育的,须提供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受理)  受理点对来沪人员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应当指导申领人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确认签字,并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领人,补齐材料。  对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且材料齐全的,受理点收取押金、拍照后,当场发给《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对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且材料齐全的,受理点出具受理凭证,收取证件工本费、拍照后将有关材料提交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核定)  区(县)相关部门在收到申领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材料的核定。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通过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向制证单位发出制证指令;对不符合申领要求的,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由受理点告知申领人。  第十二条(制证)  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根据制证指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居住证件由公安部门签发。  第十三条(领证)  申请人持受理凭证到受理点领证。  第十四条(信息变更)  持证人住所、就业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1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受理点办理信息变更。受理点应当将变更信息提交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由各相关管理部门重新确认。  第十五条(续签)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后不再续签,持证人应当提供有关材料重新办理。  《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签的,本人应当于有效期满前10日之内,向居住地受理点提供有关材料办理续签。  第十六条(换领)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或《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申领条件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居住地受理点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申请换领《上海市居住证》。  第十七条(挂失、解挂)  持证人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挂失(962222〉或书面挂失等方式向受理点办理挂失手续。持证人在有效期内找回居住证件且未办理补办手续的,应当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第十八条(补办)  证件损毁的或证件遗失并办理挂失手续后30日内未找回的,可申请补办,并缴纳补证工本费或押金。  第十九条(相关待遇)  持证人依照《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注销)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注销,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注销相关信息。已被注销相关信息的《上海市居住证》,其持有人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一)持有人的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要求的;  (二)持有人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的;  (三)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或者持证人离开本市居住的,持证人信息应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违规处罚)  有违反《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行为的,依照《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其他规定)  从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凡已办理暂住登记、暂住证的来沪人员,其暂住登记、暂住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在本市居住的,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第二十三条(证件费用)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免费办理,须交付IC卡押金。来沪人员离开本市时应到居住地受理点,凭原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退证手续,交还原卡,受理点退还押金。  《上海市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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