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计提房租会计分录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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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次性支付三个月房租会计分录做管理费用还是待摊费用?那房租押金又该做何会计分录?
我公司刚刚开业、还没有营业收入,而且房租是用老总私人现金支付,贷方应记其他应付款是吗?
提问者采纳
支付时:借:待摊费用-房租费
贷:其他应付款-某某月分摊时:借:管理费用-待摊费用摊销
贷:待摊费用-房租费支付押金时借:其他应收款-押金
贷:其他应付款-某某
提问者评价
明白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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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条回答
公司要办理出据老总私人现金代垫付房租+房租发票可做为转账式分录。如果不含租房押金,刚刚开业没生产一次性入开办费“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房租费“贷”其他应付款-老总垫付房租押金 如果有含租房押金,刚刚开业没生产一次性入开办费“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房租费“借”其他应收款-XX房主租房押金“贷”其他应付款-老总垫付房租押金
借用老总的现金交纳房租先做借: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老总交房租
借:待摊费用
贷:现金每月摊销房租
借:管理费用
贷:待摊费用
其实你的回答挺好的,不过不好意思了不能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了。
对。就记这个科目
待摊费用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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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分支机构收取的管理费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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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每年都向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说的管理费,其合同性质上更像租金,这分录我该怎么处理,之前一直都挂的是往来,年底了我一直在想要不要结转收入,还是一直挂着?9 W- w&&B' z' g: {& [
如果转了,这管理费总公司这边需要缴纳营业税么?老总说不要缴这一部分的,说分支机构已经缴了。据知,分支机构是独立的核算,也就是办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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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中国税务报( )问:我们公司为集团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均办理了地税的税务登记证,现总公司按照产量或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分公司收取上级单位管理费并提供管理服务。请问总公司向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规定,总公司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分公司提供管理服务,收取的管理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缴纳营业税。李志远点评:目前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为判断依据,因此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分公司就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与总公司(另一个纳税主体)之间的交易应该缴纳营业税。其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按上述规定以管理费形式收取所属子公司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当然,由于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为纳税人,总公司向分公司以管理费形式收取的费用则不存在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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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限额扣除相关费用政策解答原文发表: 来源:中国税务报& & 问:我公司在同一市不同县区分别成立了几家分公司,按要求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汇算缴纳。对于福利费、教育经费、对外公益捐赠和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扣除额是以总分机构合并后的收入总额乘以相应比例计算,还是只以分支机构的收入乘以相应比例计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上述公司应该按照总分机构实现的收入总额,乘以相应比例计算扣除限额。& &&&非居民企业总分机构之间有关费用的扣除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居民企业总分机构之间有关费用的扣除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要取得某种收入,往往需要其在中国境外的总机构提供某种管理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方面上的支撑服务,有些费用支出可能是通过总机构或者由总机构所负担的,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税制,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只负有限的纳税义务,就其在中国境内所设立的机构、场所获取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境外但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若不允许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分摊其在中国境外总机构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可能会出现这些机构、场所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的费用支出无法得以体现,也不符合收入与支出的配比原则,所以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 &&&本条沿袭了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允许非居民企业向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分摊有关费用,但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一、所分摊的费用必须是由中国境外总机构所负担,且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即,首先这部分允许分摊的费用,必须是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的总机构所负担,且这部分费用是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有关,否则不得作为本条规定的分摊费用。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  这主要是考虑到,基于税收管辖权上的局限性以及税务机关征管能力的局限性等,若没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的协助,中国的税务机关可能无法掌握总分机构之间的费用往来情况,所以有必要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提供证明文件的义务。  三、有关费用必须是合理分摊的,才准予扣除。  这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基本要求,若存在证据表明总机构分摊给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有关费用不合理的,或者通过乱摊费用,以获取某种非法税收利益的,将不允许扣除这些费用。 总分公司之间支付租金不作为费用扣除 中国税务报& &中国税务报:& &我公司在外省设了一家分公司(非独立法人),总公司将一条生产线转给分公司使用,该生产线原值为300万元,约定分公司每年支付给总公司21万元,作为总公司购入这项固定资产的折旧补偿。请问,总公司收到的折旧费是否应作收入处理?分公司可否列支这部分费用?& &江西华发实业有限公司&&赵会计& && &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明确,企业内部营业机构属于企业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对外独立的实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汇总纳税的规定,应由企业总机构统一代表企业进行汇总纳税。实践中,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进行的融通资金、调剂资产、提供经营管理等相对独立的业务活动,属于内部业务活动,虽然可能区分不同内部营业机构之间的收入、支出等,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它们不是独立的纳税人,对于这些内部业务往来所产生的费用,均不计入收入和作为费用扣除。为此,总公司每年在账务上正常计提这项固定资产的折旧,收到21万元时,挂在与分公司的往来账上。同样,分公司也只需将支付给总公司的款项挂在往来账上,年底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利润考核时,由分公司承担这部分折旧费用即可。& &江西省吉安市地税局& &李剑文汇总纳税时四项费用扣除限额问题& & 问题:& & 1、设在同一地的总、分公司汇总纳税时,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附加、业务招待费是汇总起来总体考核还是分别考核?& & 2、假如总公司上年度应付福利费有余额、分公司上年度应付福利费无余额,总公司2008年的福利费全部在上年余额中列支,该应付福利费仍有余额,则汇总纳税时,分公司实际发生的福利费也要先在总公司应付福利费余额列支,超过余额的部分再按规定比例在2008年所得税前扣除?& & 解答:& & 1、新的企业所得税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所以分公司的四项费用扣除是按照法人为主体统一总体计算扣除的;& & 2、要以总公司为主体统一计算2008年度列支的福利费,按照税法首先冲减期除余额,剩余部分再按照本期列支工资费用计算可扣除限额。&&A% ^- j! d1 l+ k( W) K6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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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详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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