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核定征收收的纳税户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抵扣吗?

企业研发费税前扣除的问答(6类68个) - 浙江税务网,陈良照
企业研发费税前扣除的问答(6类68个)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规定,结合实务操作,现总结相关问题与解答如下:
一、前提条件
(一)研发方式
1.委托研发且研发成果归双发共有,其属于自主开发还是委托开发?
答:属于委托开发。
2.企业委托外单位的研发费用可否加计扣除?
答:116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委托外单位进行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但要求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在委托开发中,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是什么意思?委托方是否只能加计受托方费用支出明细的部分,受托方的利润部分不能加计扣除?
答:要求受托方提供费用支出明细,是因为委托方只能加计扣除116号文第四条规定的费用部分,除此之外不可加计扣除。如果受托方的利润不属于116号文规定的范围,不可加计扣除。
4.116号文第六条规定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费用明细,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受托方将在商业安排上处于不利的地位,即无法公平地与委托方对委托服务费用作出协议,利润空间将被委托方指导?
答: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但116号文是这样规定的。
5.本公司先和客户签好合同,再根据合同写立项报告,之后再研发,最后把产品卖给客户,著作权归本公司所有,请问这算自主研发吗?
答: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首先要区分是委托开发还是自主开发,如果是委托开发,则你公司不可享受加计扣除;如果是自主开发,则要区分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从你的问题来看,你公司应该是根据客户的需要进行定制研发并生产出客户需要的产品,即你公司的研发活动包括了生产活动。属于研发活动的,如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等,这些费用及无形资产摊销费、研发人员费用等属于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但生产材料费、加工费等属于生产费用,不可加计扣除。企业应能区分开来,否则可能就不可享受加计扣除。
6.本公司从境外母公司分摊到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属于集中开发,且涉外,应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7.企业集团集中提取的研究开发费可加计扣除吗?
答:企业集团集中提取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加计扣除,但有三个条件:
一是必要,即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其成员企业难以独立完成的;
二是合理分摊,企业集团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办法;
三是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提供协议或合同。
8.企业合作研发的研发费用可否加计扣除?
答:116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合作研发的,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合作各方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9.合作开发和集中开发如何区别?是否只看签订的合同?与企业之间如何结算有关吗?
答:合作开发与集中开发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合作开发的合作方是无利益关联的,集中开发的合作方是有利益关联的;二是合作开发的合作方之间是平等自愿的,集中开发则由母公司组织,母公司起主导作用,参与方是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三是集中开发是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的项目,合作开发无此要求。因此,与企业之间的结算方式无关。
(二)立项
1.研发项目&立项&是企业内部自行立项,还是需要到有关部门登记审核?有关部门是指哪个部门?需要到科技部门立项或者要科技部门同意或备案吗?
答:由企业自行立项即可,立项后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取得研发项目登记号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不需要到科技部门去立项,企业立项后,也不需要到科技部门备案
2.研发项目立项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2]2号文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通知》规定,国家科研计划实行课题制管理,企业可参照该通知进行立项。
3.一个项目在立项时归属于自主研发,但实际研发过程中有部分委托外单位研发,那本项目是填写自主研发的情况表,还是委托开发的情况表,或是两张表都要填?
答:建议拆分为两个项目,分别填写两张表。
4.何时申报研发项目立项登记?何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抵扣?
答:在研发项目立项后就可填写&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最迟于次年3月底前申请登记,否则会影响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企业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申请抵扣。
5.本公司是从事汽车零部件业务的,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中,税务部门要求设立的研发项目越明细越好,企业是希望粗一点,而税务在内饰中要细节,这样不同产品,不同车型,可能有100多个项目了,资料收集工作量大,难度高。对项目细化到什么程度?
答:主管税务机关主要判断企业设立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116号文第三条、四条的规定,因此先进行研发项目情况登记,确认是否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目录,取得了研发项目登记号,符合了就可享受加计扣除。
(三)扣除的前提与范围
1.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116号文的规定,以下4种情况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一是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如果受托方不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是第九条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三是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四是第十六条规定,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如果不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因此,企业应在平时重视收集、整理与该研究开发项目有关的资料,以便在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能够准确地提供。
2.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一定要进行专项审计吗?
答:不需要专项审计。
3.哪些企业能够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国税发[号第二条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1)非居民企业;(2)核定征收企业;(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4.哪些研究开发活动可以加计扣除?
答:并不是企业所有的研究开发活动都可以加计扣除。根据116号文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研究开发活动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16号文第三条第二款指出: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研发费用才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而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在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必须符116号文第四条中两个目录的规定项目,才可以加计扣除。这两个目录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号附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
5.116号文第六条规定的委托开发,如果是技术开发合同,项目研发方是否不能申请加计扣除?
答:是的,由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
6.如果国外企业委托本企业开发,本企业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根据116号文的规定,是不可以的。
二、分项的研发费用
(一)耗料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是用所有的发生数申请加计扣除还是将研发过程中的损耗数申请加计扣除?
答:&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是指能够有凭证证明是用于研发活动的,如直接消耗的材料应有研发部门或课题组成员领用的领料单为据,仓库也有相应的凭证,能够表明是用于研发活动的。企业研发部门如有专门的量表计量用于研发的燃料、动力,其计量的燃料、动力费用就是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燃料、动力。如果没有专门的量表,则按照一定的分摊办法进行分摊。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用的材料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如需要转出是否计入加计的研发费?
答:材料的价格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因而不属于研发费用,也不可加计扣除。
3.研发用水电费用如何划分?有何标准?
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对研发用水电费进行单独计量。如果没有单独计量,就应当按照一定的摊销办法进行摊销,摊销办法一经确定,就不要轻易修改。
(二)人工
1.&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是指哪些?
答:116号文第四条中&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与第十一条所指的&专业人员&是一回事。第十一条要求企业报送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是确立第四条所指的企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费用依据。这里的&专业人员&就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开发人员和管理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从事新知识、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系统构思或创造的专业人员及从事相关项目管理的专业人员,开发人员是指在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利用工程技术的知识、经验,应用有关原理和操作方法从事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是指研发项目的负责人。为研发项目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属于&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有研发专门机构的,&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是指研发专门机构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没有研发专门机构的,是指课题组人员。企业在项目立项中,应该确定项目的研发人员。
2.研发人员的社保金、工会经费、交通费、通讯费用能否归集到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到哪里?
答:根据116号文规定,研发人员的社保金、工会经费等不可归集到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而交通费、通讯费应可归集到津贴、补贴中。
3.企业聘用的退休人员(一般都是工程师或者高级工程师)的工资和奖金等为什么不能加计扣除?
答:116号文没有规定企业聘用的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奖金不能加计扣除,而是规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和奖金可加计扣除。如果企业聘用的退休人员属于在职研发人员,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工资和奖金就应该可加计扣除。
4.请问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养老金、福利费用或者房租等福利费用是否属于加计扣除部分?
答:研发人员的养老金不符合116号文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可加计扣除。房租等福利费用应属于116号文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补贴,可加计扣除。
5.直接研发人员进行研发活动产生的差旅费、通讯费可以扣除么?
答:根据116号文的规定,研发人员的差旅费不可加计扣除,通讯费属于补贴的话,可以加计扣除。
6.与企业没有直接劳动关系,企业通过人力资源公司聘用的在岗研发人员是否定义为在职人员?
答:应该可以确认为在职人员,因为企业与聘用的在岗研发人员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而事实的劳动关系也受法律保护。企业应将企业与人力资源公司的合同及人力资源公司与在岗研发人员的劳务派遣合同备齐。
(三)租赁费
1.116号文中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租赁费用&包括租赁办公场所的费用吗?
答:不包括,因为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中没有包括办公场地。
2.研发专用场地的房租、水电能否加计扣除?
答:研发专用场地的房租不可加计扣除,但水电费可以。
(四)折旧
1.加计扣除与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优惠能同时享受吗?
答:不能。这两种都是税基减少的优惠,因而不能同时享受。在《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一项中特别注明&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除外&。
(五)试验费
1.既用于产品试制又可用于今后生产的模具、工装可否计入扣除费用?
答:不可以,只有&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装&的费用才可加计扣除。
2.研发试制阶段的费用(无单独的试制车间),试制所用的材料、分摊的车间试制人员的薪酬、分摊的制造费用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116号文第四条规定,试制所用的材料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分摊的车间试制人员的薪酬、分摊的制造费用可列入研发费用,但不可加计扣除。因为车间试制人员是生产人员,不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制造费用不是专门用于试制的制造费用。这也正是116号文规定的研发费用范围缩小的地方。
(六)无形资产摊销
1.当年立项当年获得软件著作权的,相关研发费用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转入无形资产?
答:既可计入当期损益,也可转入无形资产。
(七)论证鉴定费
(八)其他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订费有具体的定义吗?
答:116号文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费用,是按性质归类,并不要求名称完全一一对应。属于新产品设计的各项费用可列入新产品设计费,在研发费用科目中可设置新产品设计子科目,归集新产品设计的各项费用。新工艺规程制订费也是类似的情况。
(九)扣减项目
1.专项拨款
(1)加计扣除部分是否包括国拨资金形成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理解成为国拨资金不仅不交所得税还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答:国拨资金的财务处理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执行,根据该准则,国拨资金不可加计扣除。
(2)本企业有一个研发项目,该项目得到了市科委的部分扶持资金,企业在财务核算上单独核算,请问扶持资金拨入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该部分支出能否加计扣除?
答:政府拨入的扶持资金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执行,该部分费用不可加计扣除,应从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中减除。
2.研发性产出对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影响?
答:浙江省国税局于2011年3月在绍兴召开的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后下发的《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其对研发产出对研发费加计扣除税务处理规定原文是:
问:(1)企业在研发产品试生产阶段形成样品或产品的,其销售收入能否冲减研发费用?(2)企业研究开发产品送给外单位试用,是否作视同销售处理?
答:(1)对于研发产品试生产形成样品或产品的,其销售收入应冲减研发费用;(2)可按视同销售处理。
针对性分析:(1)公司研发产品试生产阶段形成样品的,给其他采购单位试用,如无法收到货币或非货币等收入,则就不存在以上解答规定&冲减研发费用&之情形。(2)公司研究开发过程中,不是先研发出合作产品再找适销单位的,而是为特定单位作定向研发生产,且能送给对方单位试用的十之八九不是合格的&产品&而仍是&试验品&,故不存在应作视同销售处理的前提。
三、税务报备
1.政府科技部门鉴定具体是哪个部门?
答:企业税务征管所属对应的同级政府科技部门。
2.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在汇算清缴时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在汇算清缴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包括研发项目登记号信息);
(2)委托研发项目受托方提供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4)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5)《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
(6)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3.向税务机关报送&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时,是否将相关的固定资产的采购发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工作人员的工资等资料,也一并附上?
答:11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报送的资料中没有要求明细或凭证,但116号文第十条规定企业申报资料必须真实或齐全,否则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根据沪国税所[2009]14号文的规定,企业研发费用采取自行申报并加计扣除办法。因此,企业不需要报送相关固定资产的采购发票或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等资料,但要齐备以便备查。税务机关稽查时,如果存在不符合116号文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甚至予以处罚。
4.&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的数字,是否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予以确认?
答:不需要。
5.税务机关是否要求企业递交由专门机构出具的对研发费用的专项报告?
答:不会,因116号文对此没作规定,实际操作中也不会。
6.当年扭亏企业是否需要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如需申报,加大亏损额是否可在以后年度扣除?
答:是否申报由企业决定,不过还是建议申报。加大亏损额的话,亏损在以后年度弥补。
7.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抵扣资料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其具体内容包括什么?
答:有投入就应有产出,无论项目是否完成,均应该有阶段性结果。《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应该是指阶段性总结报告或技术总结报告,如是否申请了专利、是否取得了技术秘密,是否技术成果是否应用了,有否效用等。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提到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这份鉴定书是鉴定什么?是企业数据真实性还是科技因素是否达标?
答:科技部门只鉴定企业研发项目是否符合116号文第四条规定的两个目录,不作数据真实性或创新性、先进性的鉴定。
四、高新相关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抵扣申请需要先立项,再按项目归集研究费用。而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也需要先立项,企业在申报时这两个项目口径是否要一样?如出现不一样是否会对高新企业评审产生影响?
答:两者口径一样,但申报条件及申报资料不一样,因此互不影响。但从企业优化管理、提高效率的角度来看,两者应该一样。
2.企业可同时享受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吗?
答:当然可以。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优惠政策。加计扣除是税基减少即税前抵扣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是税率优惠,即所得税税率从25%降到15%的优惠。
不过两者有一些共同点:一是均使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二是研发活动的定义是一样的。因此,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3.历年为高新技术的企业,但08年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是否能申请&研发费用税前扣除&?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是否高新技术企业无关,只要符合116号文第二条规定的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任何企业均可享受加计扣除。
五、以前年问题
(一)立项与备案登记
1.我公司08年研发项目按董事会批准的文件执行,立项报告、财务核算等均按规定执行,但是由于不知道要先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导致08年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请问,我们能补办备案08年项目登记吗?08年研发费用还能加计扣除吗?
答:取得研发项目登记号的研发项目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2.涉及跨年度研究开发项目需要办些什么手续?
答:对于涉及跨年度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在《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中注明项目起始、终止时间,项目登记后若《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中内容有变动的,应在变动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2009年4月30日前递交研发项目情况表并取得研发项目登记号,才能确认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是否也认为在这之后,我们才能做所得税审计?
答:可以这样认为,因为这两者之间直接相关。
4.某些项目08年度已结束,请受托方列出详细费用明细不太可能,这部分费用是否可扣除?
答:对于08年度已结束的项目,如果不能请受托方列出明细,按116号文规定就不可享受加计扣除。不过,受托方列出的明细并不是太难的事情,为加强合作,相信对方应该会给予配合的。
(二)费用归集
1.2008年在文件出台前,未按项目分别核算,请问无法按项目申报该如何处理?
答:116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应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如果不能准确归集,就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应该按要求进行调整,即按项目分别核算。
2.如果2008年研发费用计入&制造费用&科目,是否可以享受的政策?如果在期末一次性转入&管理费用&是否可以?
答:应按项目进行准确归集,并在&管理费用&下设置研发费用科目,转入&制造费用&不行。
3.2008年已经结账,研发费用在制造费用中归集,无法调整到&期间费用&科目,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因不符合116号文的规定,应该不可以,但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财税咨询热线进行咨询。
(三)结转抵扣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是否可以跨年度结转?
答:根据国税发[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不得跨年度结转,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116号文均没有明确不得跨年度结转。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以后,过去的政策性文件均停止执行,这也意味着国税发国税发[号文也被废止了,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不得跨年度结转的规定也被废止了。
2.我公司2008年仍可享受所得税全免,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可结转下年加计抵扣吗?
答:加计抵扣额不能在下年度结转抵扣,必须在当年抵扣。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扣除,扣除额中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如果扣除额大于收入,即亏损,允许企业亏损,并将亏损额结转下年。
3.如果企业成立二年,一直亏损,但是一直有研发费用发生,是否可以递延,递延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这里有两个概念,一是研发费用据实扣除,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可以结转抵扣,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不可结转。
六、其他问题
1.企业何时提出加计扣除申请?
答:116号文第十条规定,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加计扣除。而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时间一般是在每年的4月底前,但具体的清算时间主管税务机关会通知企业,而且会具体布置。
2.企业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吗?如不成立有何后果?
答:企业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从事研发项目。如果不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根据国税发[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一定要落实到专利?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是否申请专利或取得专利无关,当然研发的结果可能申请专利,但是否申请专利不影响加计扣除政策的享受。
4.申请的研发项目须提供&查新报告&或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的证书如专利证书等?
答:在116号文第11条中没有规定要提交&查新报告&或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的证书如专利证书等资料。
5.企业&三新&项目加计扣除与现在所说的加计扣除是否是一回事?
答:不完全是,也就是说,现在所说的加计扣除与原来的有区别,具体体现在:一是研发项目应当符合两个目录之一,不符合目录的研发项目,不可加计扣除,这比&三新&项目的范围小了;二是研发项目应符合116号文第三条规定,即对研发项目的界定比&三新&项目明确得多了;三是研发费用应符合116号文第四条规定,即研发费用的范围也比原来小多了。
6.重装备国产化改造时,装配的定制非标国产化部件研制费以及国产化改造时的吊装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非标国产化部件研制费可以通过研发项目立项进行研制,其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国产化改造时的吊装费,要区别情况对待。如果是企业吊装设备吊装,因不属于专用于研发的吊装设备,其分摊的吊装设备折旧费可列入研发费用,但因不是专用的,不可加计扣除。如果是租赁的专用于研发的吊装设备,应属于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租赁费,可加计扣除。
7.&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这一条是否意味着如果研发失败了,其研发费用就不可以加计扣除了?
答:116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这一规定,似乎表明企业的研发活动必须取得有价值的成果才可享受加计扣除。然而,这存在以下三个问题:首先,企业的研发活动风险很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如果政策只鼓励成功的研发,不支持失败的研发,道理上说不过去;其次,失败的研发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第三,许多研发项目的执行是跨年度的。在研发项目执行的当年,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不是在项目执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申请加计扣除,因而不具有操作性。
综上所述,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即失败的研发项目,其研发费用因此也可以加计扣除。
8.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是否仅指研发立项且加计扣除的项目,还是所有研发费用都可加计50%扣除?
答:符合116号文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研发项目,且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研发费用,才可加计扣除,所以不是所有研发费用都可加计扣除。
9.若企业08年属于免税期,09年过度进入减半期,可否享受加计扣除?
答:可享受加计扣除。
前一条:后一条:
········新华网·大庆频道_大庆频道_黑龙江频道_新华网
巧用研发费用扣除能省不少税
  大庆日报讯(记者 吴爽)4月28日,大庆科技企业三百行动计划第一次培训会现场座无虚席。为了解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很多后来的企业自己搬来凳子坐在后面听。
  “通过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我们企业每年都能省下研发成本十几万元,这次培训一方面要把我们企业的经验分享给大家,另一方面是再深入学习一下政策。”力神泵业科技发展部部长杨汉文说。
  那么,到底什么是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哪些费用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怎样才能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属于八类费用范围的可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据了解,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新《企业所得税法》文件明确作出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市科技局工作人员给记者举了个例子,比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从而降低企业实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属于以下八项费用范围的,才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这八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增加了以下五个方面内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于研发活动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费。
  自主研发项目需科技部门进行鉴定
  严格来讲,企业自主研发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均属于加计扣除的范围,但如果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研发和生产混杂,不能清晰地体现出哪些费用属于研发产生的,哪些是正常生产产生的。这种情况下,按照规定,企业自主研发项目需要科技部门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
  科技部门如何出具鉴定意见书呢?鉴定的流程是怎样的呢?
  首先,科技部门会在当年5月31日前征集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等方面的研发项目,科技企业需要在征集截止日期前申报新产品研发计划、新技术研发计划和新工艺研发计划。
  然后,科技部门依据企业申报的自主研发项目计划书,由项目执行中期核实工作小组,采取听取项目研发进度情况汇报和现场参观核实项目执行情况的方式,开展中期核实工作。并在当年11月30日前由核实小组填写项目执行中期核实工作表。
  在此之后,科技企业则需按照企业自主研发立项计划书,有步骤地执行研发计划,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并将项目执行情况等材料,按照通知要求,向地方科技部门提交材料初审。科技部门通过审查企业申报的材料和中期核实,判断企业的研发项目是否是研发项目并按程序进行了立项;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范围;是否通过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有价值的成果;是否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等,判断是否出具研发项目的鉴定意见书。鉴定申报截至到次年3月15日。
  最后,科技部门将会对结果进行公示。企业拿到了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书,才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三类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据了解,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且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核定征收的企业不得加计扣除;非居民企业不得加计扣除。(编辑:郭梁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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