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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下半年安徽大学自考法律等专业毕业论文答辩报名通知
2014年下半年安徽大学自考法律等专业毕业论文答辩报名通知
15:26&&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
  一、申请条件:
  所有课程的理论考试全部合格、或仅1&2门理论考试未通过者,均可参加本次毕业论文答辩。凡经审核后不符合申报条件者不予报名。
  二、报名时间:
  日&6月6日报名
  上午8:30&11:00,下午2:30&4:00
  论文答辩时间安排在日。
  三、收费标准:自考教育本科毕业设计费:200元。
  四、注意事项:
  1、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准考证和全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到安徽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报名,地址:安徽大学龙河校区理西楼一楼。逾期不予办理。
  注:未带合格证者以我办电脑查询为准(以准考证号,仅能查询安徽省)。物流管理本科证书类课程必须带合格证,外省未转入安徽省归档的成绩必须带合格证或证明。
  2、其他事项见《答辩须知》,准备考生务必于日后上资料下载栏下载并阅读。
  3、考生如有疑问,请直接与我办联系,联系电话:4.
安徽大学毕业论文答辩报名相关问题热点咨询
  1、本人还有3门课考试未通过,请问可以报名论文答辩吗?
  答:不行。全部合格或仅1&2门理论考试未通过者才能报名。
  2、本人通过的课程合格证不全,怎么办?
  答:由我办进行电脑查询,但考生必须提供参加该课程考试时所使用的准考证的号码。所查询课程只限在安徽省考试通过的课程和外省转入安徽省并已归档的成绩,在外省通过的课程未转入安徽省必须带课程合格证或证明(有印章)。仅网页打印结果,没有印章的无效。免试课程请带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3、本人在外地,不能亲自到安徽大学办理报名手续,可以请人代办吗?
  答:可以。请按报名通知要求,带好相关材料,安徽省的准考证、合格证等材料可以使用复印件,外省未转入成绩必须是原件。
  4、论文辅导课(法律专业交论文提纲)可以请人代参加(代交)吗?
  答:请尽量本人参加,否则出现不清楚后续有关论文写作问题,责任自负。论文其他有关问题可拔打《答辩须知》中院系的联系电话咨询。
  5.安徽大学龙河校区附近有哪几路公交车?
  答:以下线路供参考:
  10、108、118、121、129、158至合肥科技馆站(安大南门)
  12、13、16、119、125、136至墩塘站(安大西门)
  119、125至安大北门站
  119、125、149、162至省胸科医院站(安大东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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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案例研究》毕业论文及提纲?
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案例研究》毕业论文及提纲?
09-09-13 & 发布
目前,在一些单位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致使会计人员的思想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主要表现为:有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没有经过正规培训,缺少专业知识;有的受社会上各种不良思想的影响,工作不负责任;有的充当老好人,不能坚持原则;有的有章不循,故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还有个别人员与不法之徒相互勾结,进行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这些问题和现象的发生,归根结底都是由于会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建设。所以,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是当务之急,重点应从以下五个方面下功夫:一、敬业爱岗,勤奋努力会计岗位所处的管理环节,是单位管理的核心。作为会计人员,首先要认识到岗位工作的重要性,要树立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要具备坚持原则、刚直不阿、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全面了解掌握会计“两则”和本行业财会制度,全面履行各项财经法规,钻研业务知识,熟练地处理会计事务,做好财务管理和分析等方面的工作。二、要正确记录,如实反映如实反映会计信息是对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会计人员经手的是钱,管理的是账。廉洁自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核心所在。原始的会计亦称为“簿计”,而现代企业的会计工作要求从原始资料的取得、凭证的整理、账簿的登记、报表的编制、到经济活动的分析,一切到要做到如实反映。正确记载,要求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计账、算账。会计记录要以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数字准确及时,账账、账款、账实、账表都要相符。不制作假凭证,不编造假数字,充分反映实际情况。没有真实正确的记录,如实反映也就无从谈起,会计管理职能也就失去真正的意义。因此,会计人员必须具备诚实的品质,不能弄虚作假,应该把经济活动的全过程真实、准确、及时的反映出来,以适应经济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在工作中要认真仔细,一丝不苟,树立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三、要精打细算,勤俭理财会计工作是一个理财的过程,会计人员应具备节俭的意识、主人翁精神和崇高的责任感。同时还要善于理财,学会生财、聚财、用财之道,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实现用尽量少的耗费取得更多的收入,为国家建设积累更多的资金。会计人员要牢固树立艰苦创业、勤俭节约的思想,杜绝浪费与&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做到充分挖掘单位内部的潜力,合理运用资金。单位各项经济和财务收支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保证经济活动的合理、节约与高效。同时要敢于同挥霍国家资财、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做斗争。四、要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作为一个会计人员,树立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熟练掌握专业技能,尽快提高业务能力,是对社会应尽的道德义务。个人对专业技术能否钻研以及钻研的程度,反映的是其职业道德水平。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是完成工作任务的基本手段。因此,作为一位会计工作者,只有熟练掌握党和国家在经济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财经制度和纪律,才能在处理问题时做到头脑清醒、坚持原则。另外,会计人员还要熟练掌握会计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技术技能,要做到会核算、会预算、会控制,具备做好本职工作的基本功。只有认真钻研业务,对技术精益求精,才能出色的履行职业责任,更好地为社会、为单位服务。另外,在市场激烈竞争的经济形势下,还要做到严守本单位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各种有价值的会计报表等信息不能泄漏,否则就难以成为合格的会计人员。五、要加强监督,当好参谋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就要求每个会计人员自觉地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有机地统一起来,出色地做好本职工作,决不能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事,更不能私欲膨胀,不择手段捞取私利,坑害国家。特别是担负重要职务或掌管经济命脉的会计主管人员,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更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必须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还要监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以财经纪律和有关法规为准绳,检查自己的职业行为是否规范合法,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制度,严格把关,防止和杜绝违犯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同时还要及时向负责人提供准确的会计数据,提供详细的财务分析报告,当好领导的参谋,协助领导进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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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3 一、本专业毕业论文的目的与意义 3 二、本专业毕业论文的准备工作 3 1、毕业论文课题的准备的主要目的 4 2、毕业论文前期调研要求及范围 4 三、本专业毕业论文的选题要求和任务下达 4 1、题目类型 4 2、题目来源 5 3、题目选择与变更规则 5 4、任务要求和任务书的内容规范 5 5、题目符合专业目标度和难度分析标准 6 四、本专业毕业论文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6 1、毕业论文的主要内容 7 2、毕业论文的撰写要求 7 3、毕业论文的基本格式和附件要求 8 五、毕业论文的质量要求 10 六、本专业毕业论文的成绩考核 10 1、毕业论文的评阅工作和评语要求 10 2、毕业论文的答辩工作和评语基本内容 11 3、毕业论文的成绩评定 11 七、毕业论文的过程指导方法和要求 13 1、各学院(学习中心) 14 2、指导教师 14 3、学生 14 引言 撰写毕业论文是远程教育教学计划中一个重要环节确保的水平也是期间,,进行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最后一次重要的训练。撰写毕业论文的毕业论文的选题限于法学专业范围之内。一般以本科阶段所学法学专业课程内容为选题范围。选题应注意结合法学研究动态和我国的立法、司法、执法实际)一份完整、规范的毕业论文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1)标题 显著位置。 (2)摘要
摘要是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摘要应当具有客观性、自含性和简明性。 (3)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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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论文应有3-8个关键词,以显著的字符另起一行,排在摘要的左下方。
正文一般包括论、本论和结论三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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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加载中,请稍后...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限制条款及对我国的启示(1)-法律毕业论文-_2014年硕士生毕业论文_本科生毕业论文_绝想日记网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限制条款及对我国的启示(1)-法律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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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美国环境公民诉讼作为一项公民诉讼制度,为国内学界所熟知,但往往对其限制条件的研究注意不够。本文通过对美国联邦环境法律中公民诉讼限制条款,包括诉讼范围、诉前通知、行政机关勤勉地实施法律等方面的分析,探究其立法目的,并提出我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构建的若干具体建议。   关键词:美国;环境公民诉讼;限制条款;启示   一、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主要构架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起源于20世纪60至70年代的美国环境保护运动及民权运动,是一种允许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出于公益目的向法院起诉的新型诉讼制度。在美国联邦法律制度层面,最早的环境公民诉讼条款(citizensuitsprovisions)来自于《1970年清洁空气法》的法律授权。此后在20世纪70至80年代的美国联邦环境立法浪潮中,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受到了各方面的欢迎。此后美国联邦政府陆续制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除了《联邦除昆虫剂、灭真菌剂与灭鼠剂条例》、《国家环境政策法》和《海洋哺乳动物法》外,均有公民诉讼条款的规定。从总体上看,在美国联邦环境法律体系内,并不存在一个总的或者统领意义上的环境公民诉讼条款。现存的环境公民诉讼条款均来自于各个具体的单行联邦环境法律的特别授权。虽然各联邦环境法律的立法目的与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存在差别,但是各法的公民诉讼条款基本上均以《清洁空气法》中的公民诉讼条款为模型予以设计〔1〕。目前,在美国,一共有16部联邦环境法律包含有公民诉讼条款①。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条款构成了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涵义是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就政府或企业违反法定的环境保护义务、污染环境的行为或者环境的主管机关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的行为提起的诉讼。这种公民诉讼制度旨在通过救济的手段来督促政府或者企业采取法定的行为来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利。在这一制度中,美国环境公民诉讼限制条款的规定最具特色。      二、美国环境公民诉讼限制条款的主要内容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限制条款是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公民进行环境诉讼的限制性规定。这些规定界定了公民行使环境诉讼权利的范围,其内容包括多个方面。      (一)原告资格的限制   环境公民诉讼的关键在于原告是否具有起诉的资格。美国联邦环境公民诉讼条款一般规定:“任何人(anyperson)或任何公民(anycitizen)可以代表自己提起一项民事诉讼”。“任何人”或“任何公民”一般被界定为环境公民诉讼的原告。而“人”(person)在《资源保护和再生法》中被定义为:“人”是指个人、信托基金机构、商号、合股公司、公司、法人(包括政府法人)、合伙、社团、州政府、市、镇等市政当局、州委员会、州政府机构、任何州际法律实体(包括所有的部门和机构)和美国联邦政府的任何机构②。单从公民诉讼条款的法律规定来看,公民诉讼虽然以公民作为诉讼主体,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任何人、团体,包括企业和州政府都可以作为公民诉讼的原告提出环境公民诉讼。   然而,从美国环境法律三十余年的实践看来,实际上仅仅凭借环境公民诉讼条款,并不一定会被赋予原告的资格。早期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资格,即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相对比较宽泛。例如从塞拉俱乐部诉莫敦案405.U.S.727(1972)。,日本捕鲸协会诉美国鲸鱼协会案478.U.S.221(1986)。中可以看出,公民个人提出环境公民诉讼时,无需证明被控违法行为与公民自身利益损害之间存在必然联系,而只需要满足美国宪法第3条中的“起诉资格”的要求即可起诉的资格必须证明三个因素:(1)个人损害;(2)该损害可公平追溯至被告的违法行为;(3)该损害可能被法律救济并予以纠正。。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法院对起诉资格的要求适度严苛,特别是1992年鲁坚案504.U.S.555(1992)。后,对原告的资格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要求原告必须证明被告行为对自己的个人利益产生了明确、具体和真实的影响。而这要求对环境团体作为诉讼的原告形成了严格的限制,尤其是在对于公共权力的起诉资格上面。因为环境团体所起诉的往往是普遍损害(公共损害)与其自身没有直接而明确的关系。      (二)公民诉讼范围的限制   公民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满足公益目的,提高公众参与意识,但是如果将诉讼范围界定过于宽泛,则会造成资源浪费和诉讼成本增加。因此,美国在允许公民参加诉讼的同时也规定了对其诉讼范围的限制条款。   首先,公民诉讼只能针对法定的违法行为提出。根据美国现行的司法体系,各个联邦环境法律中的环境公民诉讼条款是各联邦环境法律所规定的环境公民诉讼的法律依据。如果某一个联邦环境法律中没有公民诉讼条款的规定,那么就不存在依据该联邦环境法而提出公民诉讼的情形。例如,在美国的《联邦除昆虫剂、灭真菌剂与灭老鼠剂条例》等3项环境保护法律并没有提到环境公民诉讼,所以,公民不得依据此3项法律规定来提出公民诉讼。   其次,环境公民诉讼的可诉范围具有法定性。在美国,各个联邦环境法律的公民诉讼是具有明确的可诉范围的。这种情况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第一,涉嫌违反授予公民诉讼条款的联邦环境法律的任何条款和依据该法授权颁布的任何行政规章的行为;第二,涉嫌违反授予公民诉讼条款的联邦环境法律特定法律条款和内容的行为。由于这种规定并未将该联邦法律的所有条款都作为公民诉讼的可诉范围,公民仅对违反该法特定法律条款的行为可以提起公民诉讼。第三,联邦环境法律的行政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违法行为[1]。      (三)美国公民诉讼的其它限制条款   首先,对起诉前通知程序的限制。环境公民诉讼条款一般规定,公民在欲提出环境公民诉讼之前,必须经历起诉前通知程序。在通知发出后一定期限内,不得提出公民诉讼[2]。具体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在违反联邦环境法律特定内容情形下,在诉讼提起前应告知成为被告的污染者或主管机关,经过60日后才能提起诉讼;二是针对行政执行机构不作为提起的诉讼,应将其被控违法行为或起诉意图通知给该法律执行机构主管,法律规定期限一般为60日33.U.S.C.§1365。  其次,政府已采取应对措施情况下的诉讼限制。第一,当环境保护局或州政府已经开始并且积极诉诸联邦法院或州法院采取民事、刑事措施以要求污染者遵行法律要求时,不得提出公民诉讼[3]。例如,在1972年的《清洁水法》中规定“如果环保局长或州政府在美国联邦或州的法院已经开始或正在积极地进行一项旨在要求违法者遵守上述标准、限制或命令的民事或刑事诉讼,则不得根据本法的公民诉讼条款提起任何公民诉讼。但是任何公民可以根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参加在联邦法院提起的上述任何诉讼。”33U.S.C§1365(b)(1)(B)。第二,当行政机构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民事或行政处罚措施,也可以阻止环境公民诉讼的提起。如《濒危物种法》规定“对于违反本法任何条款和依据本法授权颁布的任何规章的行为,如果内政部部长或商业部部长已经根据1540(a)条施加了民事处罚,则不得提出公民诉讼。”16U.S.C.§1540(g)(2)(A)(ii)。第三,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实施了其他的法律的行为。如《资源保护和再生法》规定“对那些有可能给公众的健康或环境带来危险的固体或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储藏、处理、运输或清除等活动已经支付了‘补救调查和可行性研究’(RIFS)的启动费用,并根据《1980年环境综合性反应、赔偿海和责任法》正在积极地从事补救措施,则不得提出公民诉讼”42U.S.C.§6972(b)(2)(B)(C)。。        三、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限制条款对我国的启示从美国环境公民诉讼限制条款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在美国国会立法还是法院适用法律层面,都是把环境公民诉讼作为一种对公权力实施法律的补充予以看待,在实施环境法律方面,起主导作用的仍然是公权力。环境公民诉讼只是在政府实施法律的空白点以及政府本身存在违法的情形下方可启动。此外,法院的有关司法判决也表明,从减轻司法制度负担的角度,法院主张应对环境公民诉讼的提起进行一定的限制,这样可以限制过度的公民诉讼被频繁地提起,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避免法院处于“法律防御”的地步[4]。公民诉讼对于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也能够促进环保机关提高环境行政效率。但是,无限制地赋予公民诉讼权也会带来负面影响。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限制条款的经验,合理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共2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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