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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音乐会?”林佳玲并不知道这回事,崔芸将周锐买音乐会票的事情告诉她之后。林佳玲看了一样周锐和方威,说:“你们俩真有办法啊,不过下次要请我去,我很喜欢音乐啊,不用你们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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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锐拍着肖龙的肩膀说:“他像方威遇见赵颖一样,对这个女孩子一见钟情,因此对出了电梯见到同学,已经忘了自己要办什么事儿了,立即开始打听那个女孩子。他的同学听了描述之后,立即知道这个女孩子就是电视台里特别有名的一个娱乐节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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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我是肖龙。”肖龙在电话旁边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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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由我来负责,我已经准备好了。”林佳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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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签证之后,国峰就催促赵颖去拜见父母。赵颖很为难,这不是一般的见面。如果父母不满意国峰会怎么样呢么?她他们会不会不同意国峰与自己来往?如果父母满意,他们会提出什么要求?结婚?国峰从来没有说过这些计划,但是她凭借直觉感觉到他的吞吞吐吐。真的要结婚吗?这是赵颖还从来没有想过的问题,也完全没有做好准备。赵颖正为这些事情所困扰的时候,那个小家伙在飞机上上演了送花的闹剧,她心里隐约觉得,这如果是国峰送的该有多好。但国峰不是这样的类型,当那天赵颖回答宿舍的时候,国峰的鲜花也已经摆在宿舍门口。国峰总是很平淡,永远不会有方威那样异想天开的想法。当方威再次打来电话的时候,她终于接听了,听着方威介绍嘉年华有多么好玩的时候,赵颖犹豫了一下,还是决定给自己一个选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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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周锐回上海出差的消息,杨露一早就让秘书定了位置。下班以后,上海分公司的销售团队几十个人一起吃了晚饭,酒足饭饱之后来到他们最喜欢新天地的那家酒吧。方威陪崔行长吃晚饭,此时才匆匆忙忙地赶了过来,和老朋友们打了招呼后坐在杨露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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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次数:740本人20周岁,每个月有3100块工资打卡,1000块现金收入,想贷款40000块,分24个月还,但是只有二代身份证和社保卡还有流水账,不想打工作证明,我们公司是私人企业也是家族生意,我怕打工作证明会被亲戚知道,可以贷得到款吗?_贷款问答 - 融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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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周岁,每个月有3100块工资打卡,1000块现金收入,想贷款40000块,分24个月还,但是只有二代身份证和社保卡还有流水账,不想打工作证明,我们公司是私人企业也是家族生意,我怕打工作证明会被亲戚知道,可以贷得到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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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没有工作证明是很难办的,而且信用贷款是一定要审核你公司和家人的,不让家人知道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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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二件事的说明
我是普定县财政局职工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由财政局抽到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由县政府,县财政局,建设局,建行,城关镇等19家单位职工集资入股成立的股份公司,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都由股东单位派出)工作。被公司董事会聘为副经理。一九九八年十月回财政局工作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反贪局以职务侵占对我刑事拘留,同年八月二十一日被取保候审。反贪局认为我涉嫌职务侵占,事实如下
一:一九九七年三月,县政府要从公司已售出的富强小区土地中调出一部份给情源宾馆,责成公司给已购土地的用户作工作。公司董事会决定,凡要公司其它土地的,可以在其它地方按原购土地面积的1.5倍划给,如果公司土地不够调整,可以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计算退款的补偿费。在同购土地用户进行谈判过程中的四月三十日,用户洪国平急于退款,我对他说,待谈判落实后不要土地可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计算退回作为退款的补偿,他说“我等不到,你个人有钱垫付给我,以后退得的利息归你”。我就用我个人的钱垫付60000元给了他。到了同年九月三十日,全部土地用户调整结束,我便将垫付的60000元和应得的利息6751.4元从公司领出。领条上经董事长毛友泽签字同意的。但反贪局认为我涉嫌职务侵占。并令我将此款于2007年9月交到检察院。我认为这是我的合法所得。第一,此款是按公司董事会的规定领的,没有侵占公司的利益。第二,洪国平领款时是他同意我由我垫付给他,领的利息归我,如果说我侵占了洪国平的利益,为何十年过去了,他一直没找我要此款,更没经法律机关向我讨要。
三,一九九五年八月我承包县委三栋大楼的外装修,总造价250000元,按合同规定应交公司一万元的管理费和应交的税款全部交清,但在同公司结算时我少计算了我应得的收入4908.8元,但我在领工程款时将此款领出,形成我领的款比结算单的体现应领的数字多了4908.8元,实际我并没有多领公司一分钱,也没有少交公司的管理费和国家的税款。检察院令我于日交此款到检察院是没有按当时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计算我的应得收入。
日 普定县检察院认定我贪污11660.2元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请律师为我解答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于日,本人代表珠海市志利达发展有限公司与新疆医科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以下简称:成教院),签定了共同合办计算机上岗培训合同,签约人是成教院院长何宏铨。本公司实际投入了40台电脑,并由本公司负责教师的讲课费,实验费、电脑维修维护费等,成教院则免费负责提供教室、机房、桌、椅、培训许可证等,并负责组织提供三千人培训,每人按200元收取学费,待三千人培训结束后,这些电脑则无偿转让给成教院。
日成教院违约,何宏铨单方面写了中止合同书,并加盖了成教院公章,交给了我父亲(我父亲是新疆医科大学退休职工),并通知我父亲搬走全部电脑(有何宏铨单方面写的违约合同为证),按照合同规定,甲方责任中的第5条:“协助乙方教学管理”,公司特聘请我父亲进行协助管理。之后公司遂向新市区人民法院起诉,希望能讨回公道。日新市区法院夏雯法官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开庭,夏雯说成教院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说我告成教院没有用,并说你们之间所签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还说我在这二年合同期间已赚到了钱,让我拿出一半电脑分给成教院,我不同意,夏雯说那你们就必须要协商好。作为法官夏雯在处理整个案件过程中有几点令人质疑:
1、夏雯在开庭前几分钟不应该叫我请的律师进她的办公室与何宏铨请的律师见面,开庭前成教院何宏铨院长和他的律师直接进到了夏雯的办公室,然后夏雯就出来径直向我们这边走来叫我请的律师进她的办公室,并说对方律师叫他进去一下有事要谈,事后我请的律师也当庭跑了,案底笔录上根本就没有他的签名,案卷有据可查。
2、从1996年至1998年,双方培训学生共1071人,按每人200元学费计算,总收入人民币214200元,事实上已经履行了二年的合同居然会无效,而且法官说只能协商不能开庭,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调解书上也写有成教院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
3、我和成教院何宏铨当庭协商时何宏铨说愿意购买这40台电脑,并答应退还拿走我父亲的百分之10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1420元。(当时在协商时何宏铨曾答应过以10万元价格购买,但事后法院查封了这批电脑,他们协迫我父亲说必须按低价卖了电脑法院才会解封,事实上最后以6.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赵小龙,现在何宏铨只承认当庭调解时,他答应的是以6.5万元的价格购买,不承认是10万元)。
4、协商完后,夏雯进来询问完情况后,我和何宏铨单独在纸上签了字,几分钟后夏雯就拿着打印好的调解书进来,但上面却没有写我们协商的内容,夏雯说合同无效,所以法院只负责出面协调,至于你们俩协议好的事,由你们自己私下去处理。我认为法院起码应写上协议好的内容或等到第二天再打印调解书也来得及,谁能料到夏雯非要我马上就签收调解书。
5、在事后为了证实何宏铨曾答应过我的事,我们还到过新市区法院去查看案底记录里有关成教院答应购买电脑和退还这2万多块钱的笔录,却发现没有我和何宏铨签字的文书记录,何宏铨是和我单独协商的,整个案卷中找不到一份有何宏铨签过字的文档,当时我和何宏铨确实签字了,签字时是我和何宏铨当着夏雯法官的面,只有我们三个人在场当时即没有任何律师在场更没有其他人,但为什么只有我和成教院的律师签字笔录,我和何宏铨的律师即没有协商也没有说过一句说,这可能是何宏铨的律师事后补填上去的签名,我和何宏铨签字的记录被人抽走了,当时根本没有书记员王刚在场,但为什么却有王刚的落款,当时也没有提及诉讼费3510元让我来承担,新市区法院的这种作法令人费解。
6、由于法院查封了这批电脑,成教院说机器卖给赵小龙后法院就会解封(赵小龙现任本院计算机教研室主任),日,赵小龙以低价6.5万元的价格同我父亲签约购买了这批电脑(以赵小龙的名誉购买但实际上是成教院出钱),当我父亲办完交接手续后,我父亲就到成教院找何宏铨去要这百分之10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1420元,但是何宏铨否认此事,为此双方发生争议,事后我父亲咽不下这口气,便写信检举何、翁、赵的违法行为(有父亲当年写的信件原稿),何宏铨怕事情暴露便指使赵小龙教训我父亲(赵小龙也怕他顶名买电脑在成教院培训的事暴露),当赵小龙在院内遇见我父亲时便以合同纠纷为由,用东西致命性的打在了我父亲的心脏上,父亲当时脸色苍白,赵小龙见势不妙就跑了,一周后父亲就住院抢救,在本院田文庆大夫的抢救下总算转危为安,挽救了生命,之后又多次住院医治无效最终在医院病逝。
今天我控告法院就是为了两件事,第一:新市区法院夏雯法官违法违规,第二:法院查封这批电脑是错误行为。法院查封放置在成教院二楼教室的电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我只是公司的一名职员,即不是公司法人又不是公司股东,我不明白查封的理由,珠海志利达公司已向法院提出主张,但法院仍一意孤行,法院领导和个别法官公然蔑视法律的尊严,胆大包天,简直是乱来,多年来我曾写信给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领导以及各职能部门,甚至包括新市区的每一个职能部门,希望政府能惩治腐败,还我公道,但石沉大海。之后我又写信反映到了北京中央,全国人大于2008年11月便将信件转到了新疆自治区党委信访局,并要求查办,区党委信访局督查处又将此信转到了乌鲁木齐市政府信访联席会议工作办公室,在今年的日信联办将信件已转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是事情至今为止还是没有得到解决,我已多次到中院交涉,当中院刘厅长约我见面谈话时,我感到刘厅长责任心不强,他不愿面对现实,还强词夺理,推卸责任,拖延时间,法院应该调查了解事实真相,如果是法院错了,就应该改正或纠错,人都有犯错误的时候,改了就好,没有错的话至少也应该给我一个说法。如果当初法院写清楚了协调内容或法院没有查封这批电脑,我相信我父亲就不会发生这些事,他老人家也就不会去世,法院的这种作法给何、翁、赵创造了腐败的机会,现在法院必须给我一个说法,否则我决不会罢手,我是决对不会放过夏雯法官(我已观察过几次她还在),还有何、翁、赵三人,我一定要为我年迈的母亲讨到说法,我会永远告下去,告到我再也没有耐心等待为止,我会有办法为我父亲报仇!!!。
控告人:李志民;
联系电话:小灵通: ;座机:;手机:;
何宏铨、翁忠芹、赵小龙三人的犯罪事实
何宏铨、翁忠芹向我父亲索要学费收入的百分之10作为好处费(这百分之10好处费在合同里没有此条款),从1996年至1998年两年时间内,培训学生共1071人,按每人200元学费计算,总收入为人民币214200元,何宏铨、翁忠芹按百分这10的好处费收取,共收到人民币21420元,这里有翁忠芹亲笔签收的字据为证,何宏铨、翁忠芹将此笔款项据为已有,何、翁非法收费属于索贿,敲诈勒索。
1998年赵小龙私下租用了本院卫生系教室,并购买了25台电脑与本院护校进行了联合计算机上岗培训(当时与护校负责人王小平签约),赵小龙作为国家干部不应该私下与护校签约并培训护校的学生,他的非法培训收入属于贪污。由于赵小龙承诺给何、翁百分之20的好处费,所以何、翁便将成教院的学生给了赵小龙培训,由赵小龙安排学员在自己的机器以及拉到外面进行上机实习培训,我可以提供培训学员名单、学生考试准考证号码及证书号、教师签名单、甚至某级某班学什么专业有多少学生、执教老师和班主任名单、包括在哪些单位上机实习和具体的时间以及上课地点等相关证据。成教院将544名学生给了赵小龙培训,事实上还有部分学生在外培训。赵小龙共收到学费款项:544人×250元(按每人交费250元计算)=人民币136,000元,除部分款项用来给何、翁行贿外,其余学费款赵小龙全部据为已有。
虽然合同中规定的学费为每人200元,但何宏铨、翁忠芹却向学生收费按每人240到250元不等(本人有学员收费花名册为证),多收50元据为已有,在每次学生参加考试前,成教院照样还收考试费(有代课教师写的证据),收到学生交来的报名考试费他们就交到了新疆科委微机办,作为学生参加考试办证之用。但是多收的250元学费中,其中那40至50元被何宏铨、翁忠芹截留下来据为已有,何、翁共收到学费款:1071人×50元(按截留学费款50元计算)=人民币53,550元,我父亲在日写的举报材料中已写有这笔款项,并保留下来了这些证据和资料。
日赵小龙以陆万伍仟元的价格在成教院二楼同我父亲签约购买了这40台电脑(有签约原件)。但事实上这笔钱确实是成教院用公款出的,赵小龙自己却没有拿出一分钱(可以提供证据),因为何、翁、赵三人早已协商好,让赵小龙出面购买,然后他们仍可以在成教院顶赵小龙的名义继续做电脑培训。如果是以成教院的名义来购买电脑,那么他们就没有理由可以在成教院里继续挣钱。何、翁、赵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赵小龙作为一名国家干部和教师,不应该利用职务之便从中受益,利用国家的场地和生源,私下捞钱这是贪赃枉法行为。
五、 据成教院职工反映说这40台电脑在事后突然消失,国有资产下落不明。
于日,赵小龙与成教院还继续签有另一份合作培训合同书(有合同书为证),赵打着计算机教研室的名誉,却干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事。
七、 据赵小龙当时给我说何宏铨为此也花费不小,说何宏铨、翁忠芹在打官司时用公款给法官和两边的律师好处费约六万块钱左右。事后据我查证,这是何宏铨以聘请律师费用为名在财务账上的报销,翁忠芹去大学财务处领款和办的手续,大学财务处有账可查。
人们都说老天是公平的,但我怀疑老天是否存在?这个世道是否真的有老天在看,最后惩罚哪些作恶多端的人或政府,这就是所谓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吧。
政治人物遭到其政府的迫害,此事很普遍。但我只是一个普通的人,却同时遭到两个政府的迫害,你应该还没听说过。一个是我出生的第一故乡,所谓具有五千年文明古国的政府,一个已成功举办“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的2008年夏季奥运会的政府;一个是我生活的第二故乡,所谓“世界一流“的政府。他们知道我现在拿的是新加坡护照,可以自由出入任何国家。因此,目前他们还没有雇佣人打我,也没有抓我作牢,因为他们没有任何理由这样做。但这两个具有东方华人血统的政府却用“偷鸡摸狗“的手段联合起来迫害一个无辜的平民百姓,手段卑劣,丧尽天良,行径无耻、下流。他们以为否认以后什么事都没有,以为只有他们有头脑,别人都是白痴,任他们操纵、宰割。但事实就是事实,真相就是真相,不是他们否认以后就不存在。两个政府联合迫害一个弱势群体,这种政府算有什么本事?由这种政府领导的国家那会繁荣富强?
以下是两个政府如何联合起来并滥用其权势、资源和网络对我进行压迫、威胁、恐吓、诽谤甚至利用慢性毒药来折磨我,逼得我走投无路、流离失所、背井离乡等。他们相互勾结,党豺为虐。不仅随意践踏人权,还暗地里进行犯罪活动。其目的是逼我屈服,或把我逼疯以至走上绝路。实话说:死亡我并不惧怕,只是我死不瞑目,我希望在我死前能讨回一个公道。也希望老天能审判罪犯及其两个政府主谋,这样才叫“天网恢恢“。
以下列举其六个卑鄙罪行:
1. 环球监控:(四年以上): 跟踪,电话监控,电子邮件审查,电脑操纵等
2. 破门行窃:(18 个月以上)
3. 慢性毒药迫害 :(18 个月以上)
4. 隔离:(通过威胁、胁迫等)(三年以上)
5. 个人隐私曝光:(四年以上)
6. 强暴个人意志:(三年以上)
中国政府:滥用“阶级仇,民族恨“来煽动哪些海外华人,把我当成他们的阶级敌人,简直是无稽之谈!这种行为完全违背中华民族的老祖宗孔子的“仁、义、道、德“价值观。相信哪些华人知道真相以后,若他们有良知,肯定不会上中国领事馆的当,把我当成他们的敌人。同为华人,我当然希望是他们的朋友!
作为一个华人,我非常希望中国繁荣富强,这样我们在海外也有面子。 我爱国,但不盲目。中共的那些丑陋行径,能让你爱的起来吗?
新加坡政府:很多人都被其廉洁、诚实、高效的表面现象所迷惑,其实它是一个势利、虚伪及狡诈的政府。其在世界上没什么政治地位,其所能做的就是欺压其老白姓。很多人都想知道这个小国如何缔造“亚洲奇迹“?我可以告诉你其中的一个秘密,那就是以牺牲其老白姓的人权为代价。
话从我写一本书英文名字叫 《The Bridge》说起:
2006年6 月,我在新加坡开始写此书。其内容只是谈中国文化及商业环境。因我知道中国政府对某些话题敏感 ,如天安门事件,法轮攻等(其实全世界都知道中国政府的罪行),因此我避开他们不谈。当然我轻描淡写地谈了一些如贪污腐败、文化大革命、大跃进等,这些中共政府自己都承认很严重。但因为我是用英文写,并在加拿大出版。 中共害怕负面影响,联合新加坡政府对我进行折磨、迫害。在我新加坡写书的期间,中国新加坡大使馆雇佣人对我进行监控及迫害,新加坡政府是帮凶。但这个帮凶狠重要,若没有它,中国政府及凶手很难行凶。如新加坡政府利用邮电局拦截我的邮件;利用新电信等偷听我的电话对话;威胁律师不要接我的案件;利用图书馆及威胁本地网巴对我的电子邮件进行拦截等, 没办法,我只有越境去马来西亚发送; 甚至我的离婚也出现麻烦,即新加坡家事法庭的法官勾结我的律师,判决全部有利于我的前妻(理论上男女应该平等,离婚时应财产对半)。
感到很无助,也很沮丧。在猪年来临之际,我决定放弃。因为若牺牲了我的个人意愿能换来两个政府的和谐,也未尝不可。但离谱的是:他们原以为我是软弱可欺,派凶手经常破门行窃,放慢性毒药在我的眼药水里,在“红花油“里,在我煮的食物里。做为文明人,我只能报警。但警察反说我没有线索。好,我自己进行调查,发现叫梁红的邻居,其凉鞋印与我床单上的完全吻合。另一个叫周小龙的狗杂种,他的电脑未经授权进入我的电脑偷我的文件,但警察说那没什么,甚至对证据看都不看一眼。这样,由于有新加坡政府的袒护,凶手就更加肆无忌惮、猖狂了。
基于对新加坡政府的失望,也鄙视中国政府的卑劣行径以及凶手实在太过分,我决定出版我的书,当然也付出了极其沉重的代价。现在我是心破粹,梦破灭,一无所有,他们还不甘罢休,让我在美国、加拿大都不能生存。
美国/旧金山市:
我原以为离开新加坡后,他们会放过我。但我太天真了。不但没有,还变本加厉。为降低成本,他们雇佣一些无业者及退休人士跟踪我,威胁我;如在十字路口、宾馆门口等我,甚至雇佣一些妓女来勾引我;但我不怕也不为所动。 但他们还是不甘心,雇用美国白人装做“嬉皮士“在三更半夜吓唬我;觉得不过瘾,雇佣西裔人士在我床单上放血(因为它是最容易感染“爱之病“的渠道之一),但是老天照顾我,没有让他们得逞;另外,还放药粉在我床单上,害得我连续四天身上长包;当然自由出入我的房间偷看我日记及电脑文件那是家常便饭。
基于无奈,我只有离开旧金山。
加拿大/温哥华市:
大家都认为“天网恢恢“。但现实到处都是“阳光下的罪恶“。他们继续利用本地的领事馆对我进行“软威胁“。在宾馆里,雇佣白人在冬季下雪极寒冷的冬天,乘我在洗澡时,泼冷水在我头上;在另一宾馆里,又雇佣另一白人偷我的钱包,其目的不当是现金,更主要的是我的身份证及信用卡以让我走投无路,不得不向新加坡领事馆求助。当然自由出入我的房间偷看我日记及电脑文件那是家常便饭。
没办法,只有重新搬家,搬到我“干爹“家去。本想现在应该安全了。但他们不善罢甘休,利用他们的网络、资源及智能, 破门放置慢性毒药来折磨我,以至我身上连续四个星期起包包。为了掩盖他们的罪行, 他们说我的坏话给医生“这些都是我自身的问题“。正因如此,医生叫我作了三个血液及一个尿液检验。结果一切正常。结果令他们失望后,他们又生出怪招:放跳蚤在我床垫上以让人们认为是由于跳蚤引起的。
为了阻止我出版书,他们用尽了各种卑劣办法无效后,最后一招就是打进出版社内部:收买其相关人员,从中不断找茬,百般刁难。本来按协议应该是2006年底出版,最后变成2007年9月才出版。
除此之外,他们还滥用其手中的权势,作出另一卑鄙之事:即破怀我的名声,让我孤独没有朋友,让我过“人不象人,鬼不象鬼“的生活。由于他们实时监控,只要跟我接触的人,他们都要说我的坏话在先,因为他们作贼心虚。最让我伤心的事是由于他们的诱惑及威胁,连我的外甥女在美国都出卖我。特别不能容忍的事:诽谤我为恐怖分子。以至我在日在日本转机时,小姐只检查我一个人的手提行李;旧金山图书馆六楼突然对我改变政策(不允许带水, 怀疑我的瓶中有化工品);旧金山机场敲破我行李箱的锁,怀疑其中有爆炸物;在温哥华的朋友也半开玩笑说我是危险人物等。当然曝光我的个人隐私以让我尴尬或造成生活诸多不便那就更不用说了。
另一件事情知道后你也许会更震惊:即收买SYMANTEC公司的人联合来欺骗我。本来我买软件是来保护我的数据安全,但他们滥用他们的网络,贿赂其相关的软件工程师来蒙骗我并充当主谋的间谍。而北京《金山软件》破公司为了赚黑钱,也充当主谋的间谍。到现在为止,至少有八个间谍公司监控我。
我本不想把事情搞大,也给他们足够的时间去处理,希望他们能正式道歉,给与适当的经济赔偿。他们希望以华人的方式,我也同意:在暗地里赔偿。但是他们一直雇佣国际骗子在耍我。其实中国政府和新加坡政府的骗术都很高明,很难分上下。 若论排名,她们可以并列第一。
以上只是我部分的“血泪控诉“故事,中国/新加坡领事馆当然极力否认。但有头脑人的可以思考:我跟凶手没有任何利益冲突,没冤没仇,甚至都不认识,在新加坡,美国甚至加拿大,为何他们要那样做?他们随便出入我的房间偷看我的日记,拷贝我电脑的文件,甚至放慢性毒药等,不为钱财,哪又是为了什么?若没有中/新领事馆曝光我的个人隐私,他们又如何对我的底细了如指掌呢?
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西方人拥有高度的民主及自由。但中国人也是人,新加坡人也是人。在哪种独裁及专政的国度里,他们更加渴望和向往“民主、自由及人权“。
欲知详情,可浏览以下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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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劝各位朋友,要小心这两个政府,他们到处都布下网络,卧底、奸细到处都是。他们可能是你的同事,也可能是你所谓的朋友。假装关心你,帮助你,实际上是要陷害你。我现在是每天都吃不好、睡不好,噩梦连连。
最后以著名波兰诗人裴多菲的诗为结尾: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
我村支部书记与会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贪污集体财产如下:
1、自我村支书上任以来非法出卖我村可耕地40余亩。
2、2007年修建辛霞公路占我村可耕地30余亩,老百姓没看到一分钱,不知钱哪去了。
3、我村有200多亩承包地,按每亩承包款200元计算,6年来应收取24万元,在加上粮食直补款6年来12万余元,也不翼而飞。
4、2007年县扶贫办给我村下拨35万元扶贫款,我村1400多名群众拍手叫好!可万万没想到这笔巨款却不翼而飞。
5、村支书自上任,卖掉村小学和树木共计12万余元,这钱也不知道在哪。
6、汶川地震我村的捐款数额去镇里查看,镇里也没给个说法,总是含糊其辞,令我村村民很是担忧。
综上诉,村支书已构成犯罪,全村1400名老百姓实在看不下去了,没有办法只好由本人代替发到网上希望寻求最好的答案和解决办法,希望有能力的好心人帮帮我村的村民.....在此谢谢您们了。
党员贪污金额低于1万,应该受怎样的处罚?不是一次性,是多次累计低于一万·是否属于犯罪?
新刑事诉讼法出来后,这一条被删去了,那么对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是不是也是作废了?六机关规定 1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单位领导又是党员,他们监守自盗把机电设备盗卖分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法院以贪污盗窃罪判刑三年缓刑,请问:这样恶劣的犯罪,单位是否开除,我们职工对这样的犯罪领导深恶痛绝,要求上级部门对其开除,但没有回应,至今这个人还享受干部福利待遇,请问这怎么办。
下列情形中,应以共犯论处的有(
)。A.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运输方便的
B.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C.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D.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正确答案是 ACD
希望大家解释下B错误的原因,B选项说的应该是间接走私(准走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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