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物业管理行业核发的前置学历证件号行政许可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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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  号:津政办发 〔2008〕51 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津党发(2008)6号),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将《关于下放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关于适度下放土地整理权的实施细则》、《关于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关于扩大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市容属地管理的实施细则》、《关于向各区县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事权的实施细则》、《关于增加区县财政收入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现制定下放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
  一、三级资质审批和管理的内容
  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级和三级暂定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其中包括: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三级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注销;三级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管理。
  二、资质审批和管理的相关程序
  (一)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程序。
  1.申请。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填写《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以上第(1)、(3)、(4)、(5)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后,在留存的复印件上加盖专用章。
  2.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当场受理,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书》。
  3.审查。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是所提供的证件是否有效;二是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和规章的规定。
  4.发证。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应在资质证书上注明有效期为1年。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不予资质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颁发《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程序。
  1.申请。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后,符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填写《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4)物业服务合同;
  (5)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以上第(1)、(2)、(3)、(4)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后,在留存的复印件上加盖专用章。
  2.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当场受理,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书》。
  3.审查。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是所提供的证件是否有效;二是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发证。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书》中签署意见,收回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向申请人重新颁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不予资质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三)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程序。
  1.申请。
  当三级物业服务企业发生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等变更时,须持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到本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1)填写《变更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变更前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股东会或董事会出具的变更决议;
  (5)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上述材料(2)、(4)项均须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2份。
  2.审查。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股东会或董事会变更决议应与向工商部门提交的变更决议相一致。
  3.发证。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变更申请表》中签署意见,收回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向申请人重新颁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4.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颁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四)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注销程序。
  1.申请。
  当三级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或不再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等注销情形,须持下列材料到本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注销手续:
  (1)《注销审批表》;
  (2)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审查。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仍有在管项目,且有无物业管理遗留问题;二是有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3.收回证书。
  符合规定的,应收回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原件丢失的,应在《今晚报》或《每日新报》刊登遗失公告并存档。
  三、日常管理
  (一)专人负责。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三级物业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其资质档案、信用档案诚信系统管理和人才库数据的录入。同时定期参加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二)属地管理。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不得跨区域申请。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并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新增、核定、变更、注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情况报送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备案。
  (三)指导监督。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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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物业资质审批的相关规定
发布作者:admin
日期: 9:50:39
  为进一步规范聊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南。
  一、行政许可条件
  (一)二级资质
  审查企业原资质证书登记信息与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一致,且均在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有“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字样,经营范围应当包括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等内容。
  1、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以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为准,审查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验资报告,其中实收资本不得少于300万元。
  2、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是指持有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包括部门经理)岗位证书的专业人员。工程、管理、经济类专业管理技术人员,是指拥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持有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中,工程类主要包括土木、建筑、园林、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等专业;经济类主要指会计专业;管理类主要指企业管理专业,如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
  (2)仅取得企业经理或部门经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不计入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10名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中,工程类不得少于5人,管理类不得少于1人,经济类不得少于2人。
  (3)需提供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相关股东会决议和其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4)企业与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和专职管理、技术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包括企业经理,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项目经理、客服经理、特殊工种人员等
  (2)企业关键岗位负责人(包括企业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工程、技术等业务负责人以及项目经理等)需具备注册物业管理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3)关键技术岗位操作人员(包括客服经理、关键班组负责人和特殊工种岗位人员等)需具备相关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许可证书。
  (4)有职称的退休、下岗、离岗人员可计入专业人员数,但需提供退休、下岗、离岗证书,且年龄均不得超过70 岁。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1)以项目服务合同为准,每个项目服务合同应附项目总平面图、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物业承接查验手续。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尚未办理物业移交手续的项目面积不计入业绩。
  (2)企业申报服务项目应严格遵照相应资质经营权限,不得出现超资质经营行为。
  (3)两种类型以上物业,是指住宅、写字楼(办公)、学校、医院、工业区等物业类型中的两种以上。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l)需提供企业制定、执行或引用的服务质量、收费、人员财物管理等制度和标准。
  (2)需按规定将企业信用信息录入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且该企业在资质有效期的动态考核评估结论为合格或者优良。
  (3)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是指,企业上年度经营收入不应低于300 万元,利润率不低于5 % ;近2 年内至少获得过l 次全省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称号或2 次市优称号。上述指标以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省、市主管部门表彰文件为准,审计报告应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延续二级资质的企业,可适当放宽。
  (二)三级资质
  审查企业原资质证书登记信息与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一致,且均在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有“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字样,经营范围应当包括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等内容。
  1、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以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为准,审查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验资报告,其中实收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2、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是指持有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包括部门经理)岗位证书的专业人员。工程、管理、经济类专业管理技术人员,是指拥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持有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中,工程类主要包括土木、建筑、园林、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等专业;经济类主要指会计专业;管理类主要指企业管理专业,如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
  (2)仅取得企业经理或部门经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不计入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5名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中,工程类不得少于1人,管理类不得少于1人,经济类不得少于1人。
  (3)需提供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相关股东会决议和其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4)企业与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和专职管理、技术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包括企业经理,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项目经理、客服经理、特殊工种人员等。
  (2)企业关键岗位负责人(包括企业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工程、技术等业务负责人以及项目经理等)需具备注册物业管理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3)关键技术岗位操作人员(包括客服经理、关键班组负责人和特殊工种岗位人员等)需具备相关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许可证书。
  (4)有职称的退休、下岗、离岗人员可计入专业人员数,但需提供退休、下岗、离岗证书,且年龄均不得超过70 岁。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1)以项目服务合同为准,每个项目服务合同应附项目总平面图、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物业承接查验手续。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尚未办理物业移交手续的项目面积不计入业绩。
  (2)企业申报服务项目应严格遵照相应资质经营权限,不得出现超资质经营行为。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l)需提供企业制定、执行或引用的服务质量、收费、人员财物管理等制度和标准。
  (2)需按规定将企业信用信息录入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且该企业在资质有效期的信用评估结论为合格或者优良。
  (三)暂定资质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许可核准条件参照三级资质许可条件,可以不提供项目情况以及信用评估结论。
  (四)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分支机构备案
  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在聊城市开展物业服务业务,需设立分支机构,并在取得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30天内,向当地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备案手续。
  分支机构备案审查参照三级资质许可条件进行,审查材料增加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报送材料目录
  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同时携带有关原件,待工作人员比照后退还。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办理资质申报(备案)、续期,需报送材料目录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申报表一式两份,单独放置,不和其他资料合订。申报表上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栏应当填写明确审查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标注签发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行政审批专用章。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综合卷
  (1)办理资质申报(备案)、续期的书面请示报告;
  (2)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开具的申报企业无违反《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证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分支机构办理资质备案时,还需要提供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6)企业各项制度、标准复印件;企业获得的ISO等质量标准认证证书、各种奖励、荣誉证明等。
  4、人员卷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要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指法人代表证、公司关于法人代表任职的文件或者股东会决议(需要所有股东签字)。
  (8)企业关键岗位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9)符合规定数量的有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发票复印件、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内容齐全,劳动期限设立有效,且已在当地人社部门鉴证备案或者已在公证机构办理了劳动合同公证。
  企业为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发票,需连续12个月以上;新设立企业不足12个月的或者新聘用人员,需提供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不低于6个月的社会保险发票。
  社保机构出具并加盖其印章的参保人员证明,需注明缴纳社会保险起止时间,证明签出时间以申报当月为有效。
  5、业绩卷
  (10)项目服务合同、项目总平面图、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物业承接查验手续复印件;
  (11)项目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项目经理注册证书;
  (12)项目获奖(国优、省优、市优)证明。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暂定资质的,不要求提交资质证书正副本和上述第(2)、(10)、(11)、(12)项资料。
  (二)办理资质变更,需报送材料目录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申报表;
  申报表一式两份,单独放置,不和其他资料合订。申报表上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栏应当填写明确审查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标注签发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行政审批专用章。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与变更内容有关的材料。
  申请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后30日内,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三、材料填报要求
  (一)申请表要求填写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字迹必须清晰,可以分辨;不得提交扫描件。
  (二)申报材料一套,申报表两份,上报后不予退还。请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根据需要做好有关材料的备份、存档等工作。
  申报二级资质的,申报材料提交两套,申请表五份
  (三)材料装订要求:
  1、综合卷、人员卷、业绩卷采用A4 纸装订成册,活页装订,软封面封底。每卷应有标明页码的目录,逐页编写页码;内容多的,可分册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2、《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单独放置,不和其他资料合订。申报表上须经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提出明确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或行政审批专用章。
  3、人员卷应按目录要求装订,其中人员劳动合同花名册应与《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在册人员名单顺序一致。申报材料应按照花名册顺序,按人员装订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
  4、业绩卷应按目录要求装订,按照项目依次装订各项目服务合同、项目总平面图、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项目负责人材料和项目获优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1、物业企业资质审批、备案等申报事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工作窗口统一负责受理。
  (1)企业申请暂定资质核准或外埠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备案,应当自取得相关工商营业执照后30天内提出申请;
  (2)企业申请资质续期、升级、变更等申报事项,应当在原资质有效期截至日60日前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视情况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1)对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即时下达《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要求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更正日期;
  (3)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当场下达《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4)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即时签发《建设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凭证》。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查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查实行专家评审会议制度。市住建委主管科室根据资质申请类别、数量和资质审批时限等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涉及申报材料中具体问题的核实,可以在召开专家评审会之前,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将勘查核实事项报告专家评审会议。
  参加资质评审会议的专家针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资质分级标准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每个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应至少由两名以上专家在不交换审查意见的情况下独立审查,分别填写资质审查表。资质审查表中填写的审查意见应当明确、具体。
  经专家评审,符合资质审批条件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签批
  对于专家评审通过的申请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行政签批手续。
  (四)发证
  准予资质审批的决定及需要颁发的审批证件、资质证书、印章等,应当自作出决策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申请人凭《建设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凭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资质审批证件或者其他文件。江门市物业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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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户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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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房〔2008〕161号)
各市(区)房产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全面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我市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4号)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将《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执行中出现新的情况,请迳向我局物业管理督导科反映。
附件: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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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4号)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实行资质等级管理,按等级标准核发物业服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当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格凭证,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等级制度,资质等级划分为一、二、三级。
第五条 资质证书的等级标准:
(一)申办一级物业服务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5、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6、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申办二级物业服务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申办三级物业服务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5、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6、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江门市房产局申请资质: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文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负责人任命书或聘任书。
(六)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七)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八)根据资质等级条件所需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贰(叁)份,企业留存一份,市房产管理局存档一份县。(鹤山市、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房产管理局存档一份)。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 各等级资质企业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规定。
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负责人任命书或聘任书;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七)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八)根据资质等级条件所需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贰(叁)份,企业留存一份,市房产管理局存档一份县。(鹤山市、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房产管理局存档一份)。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审批程序。
一、二级资质由申报资质的企业向属地房产局申报(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直接向市房产局申报),属地房产局根据所提供的资料核准确认后,报送市房产局初审,合格后,报送广东省建设厅审批。
三级资质由申报资质的企业向属地房产局申报(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直接向市房产局申报),根据所提供的资料初审合格后,报送市房产局审批。
经审批确认了资质等级的企业,由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建设厅颁发相应等级的《一、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由市房产局颁发相应等级的《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市房产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二级资质报广东省建设厅审批前,应当由市房产局初审,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实行核定制度,原已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在原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应重新申请核定资质。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获取资质证书后,一年内仍未有实施物业管理项目的,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因发生撤并、注销、分立、资质变更等事项,应将原企业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四条 对不按本规定申办资质证书和办理资质证书续办核准手续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由市房产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物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第六十条规定处理,由市房产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其经营资质。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项目的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六条 对被注销物业管理经营资质的企业,其所管理的物业由委托方或业主委员会另聘具有资质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外驻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备案制度。外驻物业服务企业向属地房产管理局办理备案申请,根据所提供的资料核准后,报送市房产局审批(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直接向市房产局办理备案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关于申办广东省物业管理企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表
&&&&&&&&& & 2、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情况汇总表1
&&&&&&&&& &3、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情况汇总表2
&&&&&&&& &&4、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情况汇总表3
&&&&&&& &&&5、物业服务企业所管辖的服务项目情况汇总表
&&&&&&&&& & 6、江门市外驻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申请表
&&&&&&&&& & 7、申办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事项申请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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