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营业执照税收2012年调整了吗?

纳税咨询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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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税收征管
1、请问新的发票专用章的式样,是什么形状?具体刻印哪些内容?到哪里刻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文件规定,一、发票专用章式样: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发票专用章自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日。自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另根据公治办[2004]40号以及厦委办发[2010]33号的规定,“发票专用章”纳入公章管理范围,由公安部门负责核准刻制审核。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2、您好,我司是纯出口的企业,企业一直以来在出口发票上盖的章都是“公章”,因为没有刻“发票专用章”,现在想问一下,是不是从2012年开始,所有的发票都必须使用新版的“发票专用章”?是不是不管是纯出口或内销兼外销的都必须更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新式发票专用章自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日。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3、新版普通发票开票系统关于出口专用发票开具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
答:新版普通发票开票系统开具发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出口专用发票的开具日期是开票系统自动生成的。例:2月1日开具,开票日期即为2月1日,无法手动更改。二、开具出口专用发票时,因为规格、型号与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有直接关系,因此,为必填项。如果报关单有规格、型号的,建议按报关单如实填写。若报关单上可不体现的,那么,纳税人在开具出口发票时,建议按出口货物的实际规格、型号填写,或者按包装物的规格、型号填写也可以。三、纳税人可根据业务需要使用中英文开具出口专用发票。四、纳税人开具完发票想测试打印的,应点击开票系统的“测试打印”。如果直接点击“打印”,发票即只能打印一次。五、纳税人若发生当月出口货物,因发票用完,月底出口货物等无法当月开具发票,于次月开具发票造成帐务处理与增值税申报不一致的情况,建议当月作增值税申报时,先将未开票收入填写于增值税附表一第17栏“未开具发票”,再于次月开具发票后,增值税附表一第17栏作负数冲减。六、出口专用发票货物品名若超过规定行次,建议使用汇总开具再附企业自制销售清单。七、开具出口专用发票时,若出现两个计量单位的,首先以报关单上体现的计量单位开具。否则,按第一计量单位开具。
4、请问加油站销售加油卡只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是否正确?
答: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第2号)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果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登记需要注销,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另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者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代表机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6、无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1号公告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7、我在厦门岛外开了一家小超市,是个体户,这次国家调整了增值税的起征点,为什么我交的税收和原来还是一样?
答: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国地税局决定从日起,对我市个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一、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及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不包括私房出租)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私房出租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500元。 本次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从税款所属期2011年11月份开始,税款征收在2011年12月。
8、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那请问只对定额个体户有影响对其他行业的企业有影响吗?
答:起征点政策只适用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企业不适用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所以,这次起征点的调整与企业无关。
第二部分& 流转税
9、企业的中央空调修理费,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中央空调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发生的修理费也不可以抵扣。
10、企业转让古董字画等真迹,如齐白石的字画、以前朝代的瓷器等,按什么税种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货物概念的外延进行了解释,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企业转让古董字画等真迹,如齐白石的字画、以前朝代的瓷器等,应征收增值税。
11、企业以购物送积分方式搞促销,如消费者购买1000元货物,将获得200元积分,消费者可用积分来购物。请问,用积分购物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购物送积分”属于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形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文还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填写在同一张发票上并在“金额”栏注明折扣金额,则可以按扣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12、销方于2010年10月份给我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财务人员一直没有将这张专用发票交给我司,现在已经超过180天的认证期限,是否还能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您公司取得的已超过认证期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3、企业不慎将海关完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文规定,纳税人丢失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在海关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180天后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4、我公司有一单业务,货已经发出,还未收取货款,也未开具发票,增值税需申报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上述国家税务总局 [2011]40号公告规定自<FONT face=仿宋_GB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15、企业有欠缴增值税,同时本月有留抵税额,能否用留抵税额抵缴欠税?如果能抵缴,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1.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2.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16、我公司销售免税进口的饲料用鱼粉,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规定,1.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2.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因此,上述公司销售免税进口的饲料用鱼粉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可按现行规定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7、中水属于再生水?销售自产中水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中水属于再生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日起,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18、我们厂准备将企业整体卖掉,包括厂区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请问,整体销售企业该如何纳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7号)规定,自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因此,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的土地、厂房和机器设备的,其销售设备应缴纳增值税,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
19、我们是牛奶生产企业,采用巴氏杀菌的方式生产、加工鲜牛奶。加工后的鲜牛奶对外销售时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8号)规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上述企业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对外销售时的增值税税率为13%。
20、我们厂购进生产车间监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企业购入的监控设备如果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1、我公司是一家国有独资公司,根据集团公司战略规划的要求,母公司将以吸收合并的方式承接我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然后我公司注销。请问,我公司向母公司转出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上述国有独资公司如果符合“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条件,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2、我们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最近销售一笔固定资产,销售额达9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22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上述公司为非增值税纳税人,偶发的销售固定资产增值税应税行为,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3、添加其他成分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是否可以按照混合饲料免缴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添加其他成分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等饲料产品,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合饲料的定义,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24、一般纳税人企业通过空运货物取得的航空运输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民用航空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的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5、我公司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免费维修所消耗的材料或更换的配件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或视同销售处理?
答:企业在产品保修期内提供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并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因此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为客户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材料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同时,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也不须作进税额转出。需要注意的是若不在保修范围内而无偿提供的维修材料、配件,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6、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经营需要,在外地设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这个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应在哪里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97号)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符合上述规定必须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可汇总缴纳。
27、商场向供货商收取的进场费、上架费及销售返还费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28、我公司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还要加收滞纳金?
答:《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29、我公司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企业,在与服务对象的业务往来中有向对方收取安装费、培训费和维护费的情况,请问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十一条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30、我公司是一家发电企业,今年1月,将价值20万元的粉煤灰无偿赠送给一家建筑商,请问我公司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2号)规定,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本公告自日起执行。因此,上述企业无偿赠送的粉煤灰,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31、我公司是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有关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一些票据需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那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普通收购发票是否也要交叉比对通过后才能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 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除以上所列票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外,其他抵扣凭证如农产品普通收购发票不需要待交叉比对通过后抵扣。?
32、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现用一批货物偿债,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上述企业用货物偿债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33、请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出租给他人使用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是:(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第五条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相应的进项转出处理。
34、企业销售转让厂房,其中一些无法搬迁的大型机器设备也一起转让,请问如何缴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35、我公司是工业企业,为推广销售市场,我们送给参加订货会议的客户一些采购的小礼物(如雨伞、小用品等),购进礼品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6、汽车销售企业提供代办保险服务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3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文件规定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要不要开票?怎么开票?
答:纳税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可以开票。
38、您好,我公司是卖场,平时有销售充值卡,是否在卡销售时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还是在消费者实际消费提货时根据购买金额确认销售收入?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此对企业出售购物卡、联名卡时发票已开出,且企业已收取货款的,以购物卡(或提货单)、联名卡交给买方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39、请问我公司购买的笔记本电脑是与生产经营有关且是必须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企业购买的笔记本电脑是与生产经营有关且是必须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其使用的人员、存放地点、使用范围、用途等情况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以便税务机关核实。
40、根据2008财政部令48号规定,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已全文失效,旧轮胎翻新是否要缴纳消费税,如需缴纳那税率为多少?
答: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文,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汽车轮胎税率3%。
41、我在厦门岛外开了一家小超市,是个体户,这次国家调整了增值税的起征点,为什么我交的税收和原来还是一样?
答: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国地税局决定从日起,对我市个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一、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及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不包括私房出租)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私房出租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500元。 我们这次调整起征点,所属期是2011年11月份开始,税款征收在2011年12月。若你店的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则所属期2011年11月份税款开始不会从银行扣款。
42、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那请问只对定额个体户有影响对其他行业的企业有影响吗?
答:起征点以下免征的政策只适用个体工商户,其他企业不享受此政策。所以,这次起征点的调整与企业无关。
43、我公司由于快递原因丢失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现在要怎么办?收到的复印件可以入账抵扣吗?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及办理出口退税凭证。
44、请问再生资源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在还能继续执行吗?
答:根据《》(财税[号)文件规定“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该政策明确规定只执行到2010年,目前尚无其他涉及该内容的新文件规定。
45、您好,我司是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现打算只做外贸,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样还得每个月零抄税申报吗?能否申请不用每个月零抄税上门申报?如何申请?
答:如果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每个月都要抄税申报。如果确实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申请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
46、我是个体户,申请一般纳税人后税号会变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2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数字01至99)。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
47、我公司是一家跨地区总分公司的总公司,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现在要在上海成立一家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新成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与总公司没有关系。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在成立时即为小规模纳税人,若需要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可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的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即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
48、我公司是不久前新设立的企业,下个月辅导期限将要到期,企业结束辅导期管理需要办理申请手续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49、我公司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是多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第三部分& 企业所得税
50、请问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支出,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说明,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51、企业根据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其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能否当成工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能否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基数?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要看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劳务派遣接收企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给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没有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相应产生的工资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基数。除非劳务派遣人员直接与劳务派遣接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其发生的工资费用则可以在劳务派遣接收企业税前列支。
52、我公司取得快递公司的发票,但没有填写开具公司名称,财务人员直接以手写的形式填进去。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此外,《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发票取得和填开的合规性作出规定。因此,企业索取发票时应根据以上规定注意其合法性,合规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有权拒收,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3、我公司原来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现在年度中间不经营了,进行所得税清算,清算中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在清算期间已不再持续经营,其清算所得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清算期间不会发生研发费用,所以不再具备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前提条件,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54、民办的中等职业学校,企业所得税有减免吗?
答:学校应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判断是否属于非营利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认定属于非营利组织的,则可享受政策列举免税收入部分的优惠政策。
55、我公司将部分外购的存货(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用于给消费者品尝,增值税已作视同销售申报,那么该销项税额,我公司计入了相关费用,请问:该部分销项税额可否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
答:首先,外购存货用于消费者品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做增值税进项转出。其次,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核算,不存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56、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是按固定资产销售的金额,还是经清理后按会计科目“营业外收入”的金额确定?
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来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企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由于核定征收企业本身无法准确核算企业成本费用,一般不能准确得出“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因此,应按照资产的销售金额确定。
57、企业在当年度未取得相应的支出票据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58、您好,我公司有部分应收帐款已经好几年了没有收回,请问企业应收帐款超过几年没收回才可以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59、母公司投资一批固定资产到子公司,子公司收到的固定资产按原账面价值减除已计提的折旧作为入账价值计算,折旧年限按剩余年限计算,子公司所计提的该部分折旧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通过投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年限计提折旧。因此,该子公司通过接受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原账面价值减除已计提的折旧作为入账价值计算,折旧年限按剩余年限计算,但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年限计提折旧。不符合法规规定,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60、软件企业的即征即退款用于扩大生产购进的设备能否计提折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软件企业的即征即退款用于扩大生产购进的设备计提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
61、厂房建造后未办理竣工结算但已投入使用,能否计提折旧?
答:《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62、我们公司是生产性企业,为了向客户推销企业研制的新产品,我们将自己生产的部分产品作为样品免费送给客户使用,请问是否要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
63、如果总分支机构的企业处在不同地区导致所得税税率不同,该如何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的相关规定,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64、我们是一家食用油加工生产企业,请问,销售菜籽粕、棉籽粕、花生粕取得的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5、我公司是一家污水处理企业,已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证书。请问,公司污水处理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号)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公司处理污水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主要要对照目录并经相关部门前置认定。
66、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年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在2011年度是否还能执行该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7、我们公司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否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因此,如果您公司是从县级(含本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上述财政性资金,且符合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68、公司为员工定制制服,发生的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69、公司发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应如何计算?需要提供哪些证据资料?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损失情况说明;(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三)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因此,企业发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必须按上述规定分类计算及确认相应的证据材料。
答: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广告费列支限定比例的规定在税前扣除。即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对当年发生的广告费,取得了发票,属于当期的费用,不论是否支付款项,应视为当期的费用依条例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
76、我公司是商业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的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它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企业不能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7、您好,研发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可否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对计入研发费用的范围做了八项列举,由于列举可加计扣除的项目不包括差旅费,所以对研发部门发生的差旅费支出不可加计扣除。
78、我们是厦门的企业,向厦门某中学捐赠10万元,并取得捐赠发票,请问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但直接向中学的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
79、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厦门企业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是日,还是日?主管税务机关对此问题有争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规定,自<FONT face=仿宋_GB年1月1日起至日止,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厦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42号),厦门增列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自日起至<FONT face=仿宋_GB年12月31日止,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按新标准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变。厦门市于2010年8 月正式启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2010年可以享受上述优惠。
第四部分& 出口退税
95、请问我市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的补充通知》厦国税函〔2004〕50号第五条,我市小型出口企业标准是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
96、出口退税软件升级,厦门国税通知说“对所属期为2011年8月以后的申报数据,都在新版申报系统录入申报”,这个“所属期”怎么理解?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一样吗?例如7月出口的,对于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都是在8月份申报退税的,是用新系统还是旧系统?有无区别?烦请明确!还有,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软件下载的V9.0,和电子口岸的IC卡可以不在同一台机子上安装吗?
答:本次出口退税申报和审核系统升级主要是完善了系统应用下载海关报关单数据的相关功能。日起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数据都必须使用新版申报系统录入申报。
新系统增加出口报关单数据读入功能,是将电子口岸下载的出口报关单数据读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系统读入前,要检查本机是否已有效连接电子口岸卡设备,并且参数设置中的电子口岸卡信息与当前连接的IC卡信息一致。因此,申报系统读入报关单数据时本机需有效连接电子口岸卡设备。
97、我司出口日期是日,但还未到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申报,今天是9月28日,刚好超过规定的90天,请问可以在10月的申报期限内申报免抵退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号)文件规定,如果你公司出口货物申报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98、请问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是否需要一年后才能退到税款?想申请按月退税,需要那些条件?
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退税审核期一般是12个月。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的补充通知》(厦国税函〔2004〕50号)第四条规定,新设立的企业在国税税务登记证和出口退税登记证办理完毕之后,其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比例超过50%以上的可申请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办法。你公司可对照以上规定,如符合以上要求的,可向相关主管退税机关申请按月计算“免、抵、退”税。
99、我公司有一笔出口货物逾期未申报,已被视同内销计提销项,原已计入成本的征退税率差,可否再转入抵扣?
答:对已被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100、请问什么时候可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延期申报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第八条规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申报期限将到期,但缺乏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的情况,也可向退税管理部门办理延期备案申请。
来源:厦门市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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