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地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怎么填写呀,有谁已经申报了,指导一下啊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解读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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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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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第4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5号)精神,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现就全区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申报范围和申报内容
&&& (一)申报范围
&&& 我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如实、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由于页码较多,需要参照可上网查寻或登陆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查寻)确定。
&&& (二)申报内容
用人单位依据总局令第48号规定,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申报填写要求根据系统显示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中内容,准确、详细填报,避免漏项、错项。
电子数据申报表式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
&& 二、申报告知和申报原则
&& (一)申报告知
&&& 为确保每一个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知晓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有关要求,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进行申报。申报告知责任主体为自治区、各地(市)、县(市、区)安监局,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 1.各地(市)安监局要对县(市、区)安监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辖区所属用人单位全面开展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 2.各地(市)、县(市、区)安监局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进行排查,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见附件2)送达辖区内所有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人签收,并指导、督促签收单位积极申报。
&&& 3.各地(市)、县(市、区)安监局在送达《告知书》的同时,应填写《被送达告知书用人单位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见附件3),详细、如实填写相关内容,用人单位名称应依据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确定的名称填写,不得填写简称。
&& (二)申报原则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 1.鉴于我区工作实际,自治区安监局负责全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央驻藏、区直国有企业(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监管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受理、审查和备案工作。
&&& 2.地(市)安监局负责行政区域内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地(市)国有企业(各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各地市国有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受理、审查和备案工作。
&&& 3.县(市、区)安监局负责行政区域内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上述第1、2项规定企业之外所有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受理、审查和备案工作。
&&& 4.集团公司、总公司负责组织指导所属独立用人单位(二级或三级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集团公司、总公司不另汇总申报;二级单位为管理层,所属各三级单位为独立用人单位的,各三级单位单独申报,二级单位不再汇总申报。
&&& 5.各级安监部门按职责分工,将用人单位上报的纸质《申报表》存档,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 &三、申报程序和申报重点
&& (一)申报程序
&&&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用人单位要对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国统﹝1998﹞2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2011﹞75号)(两项填报内容参考见附件4)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行业分类由于页码较多,需要参照可上网查寻或登陆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查寻,如实填报)。
&&& &用人单位首先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网址:http://www.或输入中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进行网上申报。为提高填报成功率,在实际操作中,可先打印空白申报表,对照相关内容如实填写后,再在线录入。申报流程如下:
&&& 1.登录“申报系统”注册;
&&& 2.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
&&& 3.安监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备案;
&&& 4.用人单位将经审查备案的《申报表》打印,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本通知“申报原则”的规定,报送相应的安监部门;
&&& 5.安监部门收到用人单位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后,应按规定为用人单位出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在“申报系统”中打印,见附件5)。
&&& 用人单位在线填报及安监部门审查备案具体操作方法参考《西藏自治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指导手册》(指导手册由于页码较多,需要参照可上网查寻或登陆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查寻)。
&& (二)申报重点
&&& 涉及粉尘和高毒物品的非煤矿山采选、水泥制造、炸药制造、印刷、冶炼、制药、皮革加工、石材加工、家具加工等用人单位。
&&& 四、时间安排和注意事项
&& (一)时间安排
&&& 1.中央驻藏、区直国有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于2013年9月1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 2.地(市)国有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于2013年10月3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 3. 第1、2项规定企业之外的用人单位,于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 (二)注意事项
&&& 1.地(市)、县(市、区)安监局于5月10日前在“申报系统”注册,每个部门只能注册一个帐号,政府认证码统一为。如注册不成功,请在5月31日前告知区局,区局将与总局联系解决。
&&& 2.用人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评价的,可按照相关评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检测评价报告)内容进行填报;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做过检测评价的,按照掌握的实际情况进行填报。
&&& 3.用人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用人单位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用人单位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 4.区局将于2013年12月以前对各地(市)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督查,凡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申报工作的安监部门和企业,将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 &&五、工作要求
&&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是安全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掌握辖区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最有效、最快捷的手段,既可为安监部门实施有效监管提供科学依据,又有助于企业掌握自身的职业病危害情况,为做好防控工作奠定基础。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尽快明确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专(兼)职监管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全面、深入开展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 (二)注重宣传,加强培训。各地(市)安监局要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学习宣传和“申报系统”的操作培训工作,这是开展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切实加强对县(市、区)安监局和企业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促进各级、各类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增强业务素质,提高工作能力。
&& (三)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各级安监部门在推动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时,要强化监管,突出“三个结合”。一要将职业危害申报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结合起来,抓紧做好职业卫生许可的基础准备工作;二要将职业危害申报与贯彻实施《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结合起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三要将职业危害申报与开展的职业健康监管各项专项行动结合起来,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危害申报的用人单位,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四)制订计划,确保实效。各级安监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将职业危害申报任务分解到每个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职业危害申报稳步推进,要按期向上级安监部门报送各类统计表格和资料。区局将建立月通报制度,对全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电话:0891-6377178
联系人:旺堆
邮箱:xizangwd @。
(6-8附件因页码较多,文件不附。以上附件可登录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表格下载”)
&&&&&&&&&&&&&&&&&&&&&&&& 2013年 5月2日星级评定:
共有服务事项项,
其中项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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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变更
主管部门:郁南县安监局
服务导航:
受理机构: 职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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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发生重大变化事项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四条: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第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八条:作业场所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一)进行新建、改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的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2、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3、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5、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品的配备情况&
7、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20工作日
权力运行公开信息
窗口办理流程
1、登录申报系统注册(见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页:http://www.);->2、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3、监管部门审查备案(注册验证码由省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处提供);->4、打印审查备案的《申报表》并签字盖章,按规定报送县安全监管局;
->5、县安全监管局收到审查经营单位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后,应当即为生产经营单位开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并将《申报表》归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网上办理流程
常用问题解答                
       >>>>
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一步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东安监字〔2012〕32号)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已于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已经更新完毕。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通知,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申报办法》及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提高认识,认真贯彻实施《申报办法》 &&& 《申报办法》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为依据,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内容、方式、程序以及变更申报、监督检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更加简便地反映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状况,及时摸清底数,同时又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近两年多来,我县按照有关要求,开展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申报工作还存在整体不平衡、申报质量不高、进展缓慢等问题。因此,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申报办法》,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危害申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针对申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全面推动本乡镇(街道)、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二、加强培训,规范申报内容和申报程序 &&&&根据《申报办法》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了相应修订,制定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2年版)》(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明确了申报的具体内容;同时,对原有的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网址:http://www.)。国家安监总局已组织对新旧申报系统进行了衔接,原有的注册用户不用重新注册,原有申报系统中用人单位的有关数据仍保留,但由于新旧系统申报内容存在差别,新申报系统中的数据尚不完整,各乡镇(街道)要对此项工作作出部署,督促正在填报的用人单位按照新的《申报表》尽快完善相关数据,申报系统修改前已完成申报的用人单位也要重新登录系统,按照新的《申报表》修改、完善相关数据,重新进行申报。 &&&&(一)根据《申报办法》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市级安监局申报;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县安监局申报。 &&&&(二)用人单位要按照《申报表》规定的内容,通过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申报工作流程为: &&&&1、用人单位登录申报系统注册; &&&&2、用人单位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 &&&&3、安监部门审查备案; &&&&4、网上审查通过后,用人单位要及时打印审查备案的《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申报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相应的安监部门。 &&&&5、安监部门在收到用人单位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为用人单位开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见附件2,可在申报系统中打印),并将《申报表》归入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三)安监部门将对用人单位上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进行网上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认真填写审查意见,退回用人单位重新填报。 &&&&(四)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申报办法》的宣贯工作,大力开展相关培训,增强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尽快熟悉和掌握申报的内容、程序、方式等相关规定,并指导用人单位做好申报工作。 &&&&三、加大监管力度,强化目标考核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并对外公布负责人姓名、电话。要建立抽查制度,加大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职业病危害而未依法申报、拒不申报或变更申报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山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年)》中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的目标。要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为基础,尽快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基础数据库,积极探索分类分级监管模式,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程度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县安监局将适时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建立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从第三季度开始,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通报,并列入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范围。 &&&&请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于日前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报至县安监局职业健康科。 &&&&电话:2856926,电子邮箱: & &&& 附件: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2年版)及填写说明&&&&&&&&&&&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 3、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 &&&&&&&&&&&&&&&&&&&&&&&&&&&&&&&&&&&&&&&&&&&&&&&&&&&&&&&&&&&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Copyright & 2010 东平县安监局 http://www.,All Rights Reserved
单位地址:山东省东平县平湖路 邮编:271500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备案编号:鲁ICP备号长治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8]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长治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并对申报内容负责。
  第三条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见附表一《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填报说明)确定。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应向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 用人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及有关材料,申报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
  (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其浓度或强度;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
  (五)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第六条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采取文本申报和电子数据申报结合、逐级上报的方式。《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见附表二)。
  用人单位可通过网络版或单机版申报软件进行申报,同时要用A4纸打印文本申报表盖章上报,并确保申报数据的统一。
  第七条 本市各级安监部门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工作。
  长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并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的宣传、培训、统计、建档和上报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单位,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在电子数据申报的同时,要将两份文本申报表报送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中一份由县(市、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其他用人单位在电子数据申报的同时,要将文本申报表报送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用人单位在上报后如发现填写有误,应向原申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写电子数据和申报表后,依程序重新申报。
  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的用人单位,应重新填写电子数据和文本申报表,依程序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报。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水平和管理状况等,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辖区内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在每年年底前汇总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5日之内,出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后,因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等的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
  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于生产经营活动终止1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长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全市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的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对县(市、区)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组织对县(市、区)申报工作的考核。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积极参加职业病危害申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和管理工作突出的用人单位,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表彰。
  对于用人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要求申报,将依照《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取消其安全生产方面的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职业病危害申报中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依法办理涉及职业病危害申报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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