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参与永茂林地入口流转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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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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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办法(试行)
湘林策[2005]12号
&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林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或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以承包、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出资入股、作为合作造林条件等方式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依法、有偿;&&&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和林地资源;&&& (四)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有利于国家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流转所获得的流转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截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进行管理、监督、指导。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因改组改制进行整体产权变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七条& 依法区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以外的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除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特种用途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和除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特种用途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特种用途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 第八条& 依法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在不改变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不改变林地性质、不影响森林生态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森林、林木的经营权、使用权和林地经营权的流转。 &&& 第九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一律不得流转:&&& (一)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试验林、母树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三)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第十条&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出资入股、作为合作造林条件等方式进行流转。&&& 采取转让方式进行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同意;采用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出资入股、作为合作造林条件等方式进行流转的,应报发包方备案。&&&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承包方在其承包林地上投入而提高林地生产能力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补偿。补偿额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由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确认。&&& 第十一条& 通过招标、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取得的乡、村集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出资入股或者作为合作造林条件等方式进行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二条& 乡、村集体林场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采取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者作为合作造林条件等方式流转的,应当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流转方案,并获得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的同意。 &&& 第十三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能超过70年。受让人再行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应当告知原出让人,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原出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个人10公顷以下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可以不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十五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评估,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指标体系和操作规范进行。&&& 国有或者以国有为主的混合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的评估必须由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专业评估机构或者认可的综合评估机构实施。非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的评估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参照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行业规范组织。&&&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指标体系、操作规范或操作细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其转让金应当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为基准。在没有发生大的资产变动的情况下,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下列权限进行审核或审批:&&& (一) 依法划定的生态公益林或者生态公益林以外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面积5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市州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面积100公顷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无论是否属于本条第(一)项所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凡是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面积在5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市(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50公顷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本条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面积20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2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市州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面积500公顷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市州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时,转出方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流转申请表;&&& (二)权属所有人或者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同意流转的文件或文字材料;&&& (三)持有拟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权属的合法凭证;&&& (四)林地位置、林地类型、林种、林龄、面积和万分之一以上比例地形图;&&& (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的,应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六)林地上的基础设施和其它附着物的文字说明或图面资料;&&& (七)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用途说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批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 第十九条& 批准机关应在收到上述材料起7日之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15日。&&&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交易机构,由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必须经交易机构统一组织办理。其具体职能包括:&&& (一)收集、整理、发布和传递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交易的相关信息,提供中介服务;&&& (二)根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并审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交易的申请;&&& (三)根据流转双方的委托,代表委托方与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调查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谈判并签订相应服务协议;&&& (四)组织招标、拍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交易活动;&&& (五)出具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交易的证明;&&& (六)登记、统计流转交易情况并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组织与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交易有关的业务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信息应当公开发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交易机构应建立流转信息发布平台(包括电子显示屏和流转交易网站),便于信息的发布与查询。&&& 第二十三条& 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但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可采取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以公开拍卖方式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转出方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流转的批复文件到交易机构办理申请和登记;&&& (二)符合流转条件的,交易机构提前7日发出公开拍卖公告;&&& (三)竞买人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交易机构登记,缴纳保证金,领取有关资料;&&& (四)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并退还保证金;&&& (五)确定拍卖主持人;&&& (六) 主持人按规定的时间、程序主持拍卖;&&& (七) 对拍卖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 (八)公告期结束后,买受人应当当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30日内与拍卖人签订流转合同;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机构在7日内按原数退还;&&& (九)由流转双方共同向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备案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以公开招标方式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转出方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流转的批复文件到交易机构办理申请和登记;&&& (二)符合流转条件的,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发出招标公告;&&& (三)投标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交易机构登记,缴纳投标保证金,领购招标文件;从领钩招标文件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四)交易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五)组成评标小组或者评标委员会,确定负责人,制定评标细则;&&& (六)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择优决定中标者;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机构在7日内按原数退还;&&& (七)对投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7日;&&& (八)发送中标通知书;&&& (九)中标者在30日内持中标通知书与转出方签订转让合同;&&& (十)流转双方共同向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备案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以协议方式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流转的批复文件,流转双方到交易机构登记并签订转让合同;&&& (二)流转双方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备案或者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座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 (三)流转的类型、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流转价款、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六)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责任;&&& (七)涉及林木采伐的,约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办理责任;&&& (八)合同期满时森林资源存量的要求及其补偿;&&&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招标、拍卖中标者或者买受人未按期与出让方签订转让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出让方损失的,中标者应当赔偿损失;出让方不按规定与中标者或者买受人签订流转合同的,应如数退还保证金,造成中标者损失的,出让方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主体采取转包或者出租的方式进行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或森林、林木所有权主体未发生变化,可以不办理林权登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流转合同约定,但应当报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流转双方应当在流转合同生效后依法向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或者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其流转行为无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林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和林木采伐手续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评估机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其评估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以上资产评估机构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流转双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有营私舞弊、行贿受贿、贪污挪用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已经流转并办理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其流转继续有效。未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将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法定流转条件的,可以补办林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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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百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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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百题问答
&&& 一、填空:
&&& 1、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 2、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 3、荒山租赁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的原则。
&&& 4、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5、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 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 6、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 8、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时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 9、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10、《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 11、农村土地承包可以采取家庭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 12、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为解决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产前、产中、产后的一系列困难,根据实际需要和村民意愿,把家庭分散经营与村民互助合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的一种经营形式是双层经营体制。
&&& 13、荒山租赁的租金可以一次计租,也可以分段计租;租金可以一次交付也可以分期交付。
&&& 14、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 15、人类可利用的一切自然资源中最基本、最宝贵的资源是土地。
&&& 16、《农村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 17、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是该征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最多不超过十五倍。
&&& 18、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应着重把握稳定、规范、维权、发展这四个重点。
&&& 19、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20、土地承包中应当遵循的一个最重要原则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 2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应当有书面的声明,并由本人签名和加盖手印。
&&& 22、《农村土地承包法》强调,应当本着民主协商、公平合理的态度进行发包和承包。
&&& 23、基层农村最直接的民主形式是村民自治。
&&& 24、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承包原则。
&&& 25、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证书,是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 26、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 2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称承包期限。
&&& 28、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 29、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
&&& 30、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31、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小范围适当调整被称为小调整,其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允许进行小调整的土地仅限于耕地和草地,对于林地,即使在特殊情形下,也不允许调整。
&&& 32、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 33、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也就是放弃了自己已经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34、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后,如果因特殊情况失去了非农职业或者其他收入来源需要耕种土地的,应当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解决,而不能再要求承包土地。
&&& 35、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 36、转让是指承包方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转让的合同内容虽无改变,但是变更了承包人,原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受让人与发包人建立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 37、承包“四荒”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 38、1996年中央有关文件明确,治理者对“四荒”享有治理开发自主权。“四荒”资源治理开发的重点应放在生态建设上。
&&& 39、在“四荒”资源的流转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一个矛盾,即开发与治理的矛盾。
&&& 40、1996年中央有关文件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民都有参与治理开发“四荒”的权利,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权。
&&& 41、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主要是指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发生的纠纷。
&&& 4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与商事仲裁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 43、仲裁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将纠纷提请法院解决。
&&& 44、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45、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
&&& 46、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 47、《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
&&& 48、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行政处分、刑事处罚责任。
&&& 49、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50、《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
&&& 51、农村土地承包法自日起开始施行。
&&& 52、出租荒山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农田水利设施。
&&& 53、承租方在所承租荒山上栽植的林木,在承租期内归承租方所有。租赁期满,林木的处置由租赁合同约定。
&&& 54、荒山租赁的出租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租方是有承租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个人。
&&& 55、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 二、简答:
&&&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依法所属的不同,发包方应如何确定?
&&& 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 2、土地承包的程序是什么?
&&& 答:(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签订承包合同。
&&& 3、各种土地的承包期限?
&&& 答: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 4、哪些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 答:(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 (2)经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 (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 &&5、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妇女原承包地的几种情况?
&&& 答: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6、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哪些方式流转?
&&& 答: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 7、订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 答: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坚持公开公正、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 8、农业承包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 答:(1)概念: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经营项目、企业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发包给其内部成员或其他承包者生产经营,以承包租赁的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 (2)种类:农业承包合同包括: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果园承包(租赁)合同、养殖承包(租赁)合同、荒山承包(租赁)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和资产承包(租赁)合同。
&&& 9、农业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有何区别?
&&& 答:(1)从签订合同的主体来看,一般经济合同的主体之间是一种横向的平等关系,而农业承包合同的主体之间具有一种行政隶属关系。但就合同关系来说,发包方和承包方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合同规定,发包方不能因行政上具有领导地位而任意取消承包合同规定的各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 (2)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看,一般经济合同多是一种等价、有偿的交换形式。而农业承包合同多以提、留的方式来进行。发包方从承包人劳动成果中以“提”的形式得到收益,承包方完成承包任务,取得报酬一般以“留”的形式来实现,双方不一定是等价的。
&&&&&&& (3)从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来看,一般经济合同标的物所有者转移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从对方取得对价后,所有者丧失了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农业承包合同确定了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不因签订承包合同而转移所有权,承包人只是在合同所规定的承包期内取得了集体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的处分权,以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10、农村承包合同主要包括哪些条款?
&&& 答:(1)承包项目名称;
&&&&&&& (2)发包方、承包方名称及双方代表人姓名;
&&&&&&& (3)发包方提供资产的方位、 数量、质量、等级;
&&&&&&& (4)承包资产的用途;
&&&&&&& (5)承包期限和起止时间(用大写数字注明);
&&&&&&& (6)承包费的数额及缴纳方式;
&&&&&&& (7)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 (8)承包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增值、减值处理办法;
&&&&&&& (9)违约责任;
&&&&&&& (10)争议解决方式;
&&&&&&& (11)双方议定的其它事项。
&&& 11、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采取何种方式解决?
&&& 答: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12、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
&&& 答: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 13、为什么要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
&&& 答:为保持国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在农业生产上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
&&& 14、土地承包当事人指谁?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点是什么?
&&& 答:土地承包当事人是指作为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和作为承包方的本集体组织的农户。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增强对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 15、变更或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 &&答: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当事人双方就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达成书面协议,报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 16、鉴证承包合同应提供哪些材料?
&&& 答:(1)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承包合同书正本一式三份(流转合同一式四份);
&&&&&&& (2)通过发包方案的村民代表会记录;
&&&&&&& (3)乡(镇)人民政府批示(村经联社将土地租赁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4)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 (5)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料(委托书、担保书等)。
&&& 17、鉴证承包合同应审查哪些内容?
&&& 答:(1)当事人提供的承包合同文本是否规范、证明资料是否真实;
&&&&&&& (2)合同签订的程序是否合法;
&&&&&&& (3)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4)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 (5)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清楚,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合理。
&&& 1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村委会)在农村土地 承包中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 答:(1)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其他财产。
&&&&&&& (2)承担本村承包经营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 (3)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 (4)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 (5)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19、农村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有什么权利?
&&&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农村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妇女同男子一样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
&&&&&& (2)妇女结婚的,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 (3)在妇女离婚或者丧偶的情况下,仍在原居住地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该妇女已经取得的原承包地。
&&& 20、法律如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A.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 (1)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确认所有权。
&&&&& (2)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等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的经营管理权。
&&&&& (3)对侵犯集体土地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
&&&&&& B.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 (1)《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 (2)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 (3)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 (4)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 (5)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 (6)家庭承包中的承包方可以依法将其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 (7)发包方违反承包合同,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8)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承包方生产经营权等侵害承包方合法权益的,承包方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21、哪些机关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的管理工作?
&&&& 答:(1)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 22、承包方的土地经营自主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 答:(1)依法对承包地的使用权。
&&&&&&&& (2)依法对承包地的收益权。
&&&&&&&& (3)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
&&&&&&&& (4)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 23、当承包方承包的土地满足哪些条件时可以被征用?
&&&& 答:(1)征地必须是一种政府行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征用土地或占用土地的权利。
&&&&&&&& (2)征地必须依法取得批准。
&&&&&&&& (3)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 (4)征用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非公共利益目的,不得动用征用权侵犯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24、对被征用土地的承包方的补偿办法是什么?
&&&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承包方的补偿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原来的土地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标准补偿,原来是林地的按林地的标准补偿,原来是草地的按草地的标准补偿。
&&& 25、在农村土地承包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 答:(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 (三)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四)承包程序合法。
&&& 26、村民会议的两种形式是什么?
&&& 答:(1)由本村18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这是村民会议的最高形式也是最完整的形式;
&&&&&&& (2)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这是在特殊情况下召开的不完全的村民会议。
&&& 27、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效力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 答:(1)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 (2)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 (3)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使当事人依照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
&&& 28、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具备什么条件?&&&
&&& 答: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个人或者生产经营组织。
&&& 29、什么样的合同才能生效?
&&& 答:(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2)意思表示真实;
&&&&&&& (3)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 30、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调整承包地?
&&& 答:(1)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
&&&&&&& (2)部分农户的土地被征用或者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丧失土地的农户不愿意“农转非”,不要征地补偿等费用,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 (3)人地矛盾突出的。
&&& 31、承包方能否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本条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和受流转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需要发包方许可的,发包方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在不需要发包方的情况下,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
&&& 32、发包方能否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或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 答: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擅自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得以划分“口粮田”、“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更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3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谁所有?
&&& 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流转费,包括转包的转包费、出租的租金、出让的价金,具体数额应当由流转方和受流转方在流转合同中协商确定。双方商定的流转费归流转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流转费,以保障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不被侵犯。
&&& 3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 答:(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 (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 (4)流转土地的用途;
&&&&&&&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6)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
&&&&&&& (7)违约责任;
&&&&&&& (8)争议解决方式。
&&& 35、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应当怎样确定承包方、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和承包费用等?
&&&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竟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 36、以其他方式承包订立的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
&&& 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
&&&&&& (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
&&&&&&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 (3)违背自愿原则的;
&&&&&& (4)采取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 (5)发包人无权发包的;
&&&&&& (6)承包人私自转让、转包的合同以及转包渔利的。
&&& 37、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者对土地享有更为完善的经营自主权、受益权和让渡权。这些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 答:(1)购买“四荒”的期限由当事人双方议定,一般为50年以上,期限较长;
&&&&&&& (2)购荒者一次性买断一定时期的对“四荒”的使用权,可以在有效期限内对“四荒”实行转让、出租、继承、抵押、入股;
&&&&&&& (3)“四荒”作为非耕地资源,不承担国家农产品定购的义务,而且在很多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 38、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情况下,应经过什么程序?
&&& 答: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防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受到损害。
&&& 39、对以其他方式承包“四荒”的流转问题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的流转问题有何区别?
&&& 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1)流转的客体有一定区别。在家庭承包中,流转的客体一般为耕地、果园和鱼塘等的承包经营权。而其他方式的承包,流转的客体一般为“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
&&&& &&(2)流转的方式有一定区别。家庭承包的流转方式分为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而其他方式的承包的流转方式分为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
&&&&&& (3)流转的前提有一定区别。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就可以依法流转。而以招标、拍卖、分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在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前提下才能流转;
&&&&&& (4)流转的要求有一定区别。主要体现在:
&&&&&&&& A.家庭承包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中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要报发包方备案;采取转让的方式流转的,要经过发包方同意。而其他方式的承包中的流转则无此要求。
&&&&&&&& B.家庭承包中接受流转的一方一般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至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权。而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则对接受流转的一方没有资格限制。
&&& 4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主要有哪些?
&&& 答:(1)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期由于缺乏经验,盲目发包;
&&&&&&& (2)行政干预;
&&&&&&& (3)违背民主评议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发包和承包;
&&&&&&& (4)“红眼病”诱发农村承包合同纠纷;
&&&&&&& (5)双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6)承包方对土地进行掠夺性经营或改变土地用途引起纠纷。
&&& 4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与一般的商事合同纠纷的区别是什么?
&&& 答:(1)涉及面广,面对广大农民;
&&&&&&&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一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的内部关系,双方的地位很难说是平等的;
&&&&&&& (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机构目前主要还是以行政机关为主设立的,还有别于商事仲裁。
&&& 42、发包方对哪些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 答:(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 (2)在承包期内违反承包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5)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 &&&&&&(6)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 (7)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 43、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 答:关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损失赔偿额的确定、违约金、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适用、违约责任的免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等内容,《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 4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 答:(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是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 (4)受让人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 45、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处罚有什么?&&&
&&& 答:(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在非法征用或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5)责令缴纳复垦费;(6)责令退还或者交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7)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
&&& 46、无效合同应如何确认?
&&&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承包合同:
&&&&&&&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
&&&&&&& (2)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 (3)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
&&&&&&& (4)采取欺诈、胁迫及其它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 47、变更或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 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并且不因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 (2)承包的土地依法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 (3)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包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 (4)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没有必 要继续履行的;
&&&&&&& (5)承包方改变承包标的用途,或者进行破坏性生产经营,或者拒交承包金,经发包方制止无效的;
&&&&&&& (6)承包方丧失承包经营能力或者转营他业无力经 营的;
&&&&&&& (7)签订承包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 48、申请仲裁需要哪些手续?仲裁申请的时效是多长时间
&&& 答:向仲裁机关递交仲裁申请书,并按被诉人的人数递交副本。申请仲裁,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49、仲裁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 答:(1)写明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是自然人: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地址、工作单位及职务;如果是法人:要写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其职务。
&&&&&&& (2)写明申请仲裁的理由及要求,这是仲裁申请书中最主要的实质性问题。理由中要写明双方的争执点与为什么申请仲裁,要求中要写得明确具体,所提出的要求均有法律依据为佳。
&&&&&&& (3)提出可以作为依据的证据。原承包合同书、鉴证书(公证书)是必须随时提交的。此外,认为可以作为依据的其他证据也要提出,如:票据等。如果提供证人,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 50、哪些情况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答:(1)经济合同纠纷、民事纠纷等非承包合同纠纷;
&&&&&&& (2)超过时效的承包合同纠纷;
&&&&&&& (3)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承包合同纠纷;
&&&&&&& (4)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仲裁已经终结,当事人又申请仲裁的;
&&&&&&& (5)承包合同纠纷涉及到第三者权利和义务关系的。
&&&&&&& (6)未经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调解或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的承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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