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就是失业保险怎么领吗?非常感谢您解答

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都是在安全局领取吗?_百度知道
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都是在安全局领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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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降低合同标准续签续签拿失业金失业金需要单位主续签或者新合同标准低于原合同续签才能申请需要单位向区社保进行失业备案再拿离职证明、身份证社保申请失业金外户籍性领取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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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感谢了,真心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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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就业局积极为农民工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文章来源:市就业局&&&&更新时间: 15:07:38
&&&&近年来,随着劳动用工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大量的农民工进入企事单位就业。由于部分企业用工不稳定,经常出现农民工离开了原有的工作岗位,暂时处于失业状态,不但给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带来了影响,而且还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本着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并且根据农民工大多居住在偏远山区,交通不便,失业金申领不便等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改进工作方法,简化办事程序,实行即时办理、现场申领、即时发放的办法,积极为失业的农民工提供优质的服务,今年共为14名农民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6,700元。缓解了农民工失业期间的生活压力,切实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农民工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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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解聘后失业能否领取失业保险补助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
发布时间: 11:33:59
  我是一名农民工,2年多前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从我上班后的第二个月开始,便为我缴纳了失业保险费。3个月前,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彼此也未再续签。由于身患重病难以找到工作,我曾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或发给生活补助费,但遭到拒绝,理由是我家中有承包地可供耕作,可以此收入维持生计,故我即使交了失业保险费,也由于并不属于失业人员而无权获得相关待遇。请问,我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
  读者刘明琳
刘明琳读者:
  农民工并非绝对不能领取失业保险中的生活补助费,而是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仅提及城镇职工而未提及农民工,甚至该条例第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民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为该条例第21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就是说农民工照样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只不过其方式为&一次性&,归类在&生活补助&项下,条件限于:一是身份为农民合同制工人;二是连续工作满1年且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三是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续订或者劳动合同被提前解除。
  与之对照,你的情形具备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条件:一方面,你具有农业户口,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属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另一方面,你已经在公司工作2年,且公司已经从用工的次月起为你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三,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因到期而解除,且你也已因此失业。至于你能获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具体金额,则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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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留 言:标题: 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留言: 请问外来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中的补助标准,工作满3年不足5年的可以领取累计缴费总额的75%。这个总额是怎么算的?是社保卡上查询到的缴费总额吗?是不是和缴费基数没有关系?比如我公司现在为我缴了一年的失业保险金是每月基数1100,个人缴11¥,公司缴22.那这个缴费总33¥。是不是累计缴费总额就是33*12?是这样算的吗?还是说是1100*12这样算的?
回复: 您好!不是的,这个总额是指失业保险的缴费总额
请问:您说总额不是这么算的,那是怎么算的?失业保险的缴费总额是怎么算的?
回 复:您好!用人单位中的本市非城镇户口职工、外来员工的失业保险费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由用单位按2%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缴纳。如是外来管理、技术人员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2%,个人按1%的比例缴纳。历年的累加起来就为失业保险的缴费总额。具体失业保险的缴费总额由前台工作人员审核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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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合同制工人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状况的分析
09-01-19 15:48
  农民工是我国制度变迁和社会转型期间出现的特殊群体,主要是指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市务工的劳动者。随着进城农民工的逐渐增多,这一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日益严重。农民工一方面在不断为城市发展作出巨大贡献,而另一方面他们却被长期排斥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尽管社会保险已逐渐开始吸纳这一群体,但是由于农民工群体流动性强,就业方式多样化而产生的实际操作困难等多方面的原因,社会保险制度未完全发挥对这一群体的保障作用。
  一、背景介绍
  1、规范对农民合同制工人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重要意义
  农民合同制工人作为进城农民工的一部分,保障其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的基本生活即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不仅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更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首先,这是农民工的自身需求。农民工对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政策的需求是一个逐渐转变的过程。前几年,由于社会保险覆盖面较窄,人们对社会保险观念淡薄,农民工又是一个信息闭塞的群体,很多人根本没有听说过社会保险更不用说对社会保险产生需求。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险日趋规范化,其覆盖面也不断扩大,其作用也日益明显。无论是失业保险还是其他险种,都能缓解参保人员所处的困境,维持其基本生活。而已经脱离了土地却无法享受到城市居民待遇的农民工是一个被忽视的群体,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是非常迫切的。
  其次,这是贯彻国家政策的需要。目前,国家把“三农”问题放在首位,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来改变传统的农民完全依靠土地保障的政策。要实行这一政策,解除他们失去土地后的后顾之忧,只有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障。
  第三、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农民工数量庞大,流动性极强,绝大部分进城打工的目的是想过上更好的生活,但他们经常处在工作产生的风险当中,一旦风险发生,生活无以为继必然对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影响。只有政府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障,使其对国家政府产生信任感,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最后,这是体现效率与公平的需要。我们国家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虽然社会保障是国民收入再分配,但是如果分配范围小或者是对高收入群体进行再分配,公平还是得不到体现。广大农民工是一个低收入且收入不稳定的群体,因此规范农民工合同制工人享受社会保障的政策,是公平与效率的需要。
  2、失业保险制度对于农民合同制工人权益的相关规定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由于失业保险制度自身互济性强、权力义务对等、享受待遇门槛高的特点,同时也是因为界定失业状态手段缺失的缘故,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在农民工这一群体中只覆盖到了农民合同制工人部分,即只覆盖到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
  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其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贵州省人民政府2000年颁布的《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对补助标准、补助期限进行了细化,规定“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该单位所在县(市、区、特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和连续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但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的计算期限,对农民合同制工人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在我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中,农民合同制工人在缴费和享受待遇方面与城镇职工相比较有以下几点不同:
  首先是失业保险缴费主体不同,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由所在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城镇职工个人要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次是待遇不同,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后,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其标准是按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现行标准是一类区455元/月、二类区420元/月、三类区385元/月)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连续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城镇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以后,符合领取条件的按规定可以享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每月10元的医疗补助金,患重病住院治疗的累计不超过1500元的医疗补助。
  二、基于调查情况的现状分析
  1、抽样调查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在遵义市、六盘水市调查的情况来看,企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工的情况很普遍,但是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人数却很少,因此这一部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根本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制度带来的好处。根据我们对5户企业的调查结果初步测算,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占单位招收农民工人数的百分比只有31%左右。
  在这31%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当中,男性比例是71%,女性比例是29%(图1)
  图1被调查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性别结构
  可见,农民合同制工人中男性比例要高于女性,但女性从业人员业也是一个不小的比例。
  这些用人单位农民合同制工人年龄大多集中在18岁―45岁之间,其中18岁―30岁的人员最多,其所占的比例达到了63.1%。这符合一般的劳动力生命周期规律。因为他们正处于生命的旺盛期,体力充沛,适应力较强,同时他们在城市中所从事的大多是重体力活。因此失业保险制度应充分保障这些失去土地,将生命周期当中最旺盛的时期用在城市建设和经济的发展上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2、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对失业保险制度的认知现状
  从我们实际调查的情况来看(见图2),大多数农民合同制工人因为受教育的程度低,有过半51%的人对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相应的规定并不了解,了解政策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大多是通过媒体宣传,大约有14%的人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了解的;有31%的人是通过相应的政府宣传了解的;另有4%的人是通过别人的转述而得知的。可见,由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城市的活动范围有限,因此对于很多涉及他们自身权益的政策不得而知。
  图2 被调查单位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对失业保险制度的认知情况
  3、用人单位履行失业保险制度规定的现状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2%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工资总额也包括单位支付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即单位应该根据政策要求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
  但是,从我们的调查情况来看,用人单位较少为其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参保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一方面是因为农民合同制工人自身对制度不了解,不知道自己有这项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本单位的成本支出,避免本单位利润率的降低而拒绝为这部分农民合同制工人申报缴费;另一方面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流动性很强,用人单位为其参保缴费后符合领取条件的其本人未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或因为不符合领取条件而不能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使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存在诸多困惑。因此这就使得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制度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另外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参加失业保险时,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要按2%的比例为其缴纳。在调查中,我们发现部分用人单位在为这部分工人参保缴费的时候,也要求个人要按1%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由于用人单位有代缴义务,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知道政策的具体规定,因此就在每月发放的工资当中代扣了个人的失业保险费。这违背了《失业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
  4、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的现状
  农民工要享受失业保险制度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求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是农民合同制工人。只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才能被纳入到失业保险制度中来,才能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由于近年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民工数量日益增加,劳动力剩余严重,而劳动力价格却相对低廉,使得农民工之间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农民工群体处于买方市场,因此这决定了农民工群体在与用人单位的谈判地位上处于劣势。同时又由于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相应的企业成本,提高利润率,避免劳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纠纷,就不愿意和农民工群体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一直很低,用人单位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就大大地少于农民工,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农民工不能得到失业保险制度的相应保障。
  三、几点建议
  1、加大失业保险征缴扩面力度,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权益
  根据被调查用人单位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性别结构和年龄结构来看,目前在城市就业的大多是男性青壮年,他们将自己身体最黄金,最年富力强的时间用在了城市的建设上了,如果没有给这一群体提供适合的社会保障去保障他们在年老、生病、失业状况下的基本生活,那将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我国人口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失业保险制度方面,要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能够享受失业保险制度提供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就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等各类型企事业单位的扩面的力度,要将这些企业都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中来,让大多数农民合同制工人都能参加失业保险。
  另外,要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一方面,要实现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能够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就必须有相应的资金作为保障,为了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充足使用,必须加大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企事业单位的征缴力度,要确保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缴费。
  2、加强政策宣传力度
  长期以来,由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对政策的认识程度很低,不了解现行制度的相关规定,不知道自己在劳动保障方面的相关权益,以至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不得而知。因此应加大对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宣传力度。要长期的、持续不断的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宣传途径来宣传劳动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法规。以达到通过宣传让农民工了解政策后自发形成参保动力,促使用人单位为其参保的目的。
  3、完善失业保险相关政策,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权益
  由于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内的农民工是工作不稳定的群体,流动性也非常大,很多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改变工作地点后,由于缴费时间达不到政策规定的享受条件而不能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到新单位以后又因为以前单位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缴费时间不能接续,所以只能重头开始。因此,应制定相关政策,帮助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关系能够在本省内转移接续,累计计算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使其在新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
  4、对用人单位进行稽核,规范其缴费基数
  农民合同制工人要参加失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后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只需要单位按照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内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因此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稽核力度,规范单位的缴费基数,发现用人单位要求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缴费的,要切实进行纠正。
  5、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规范用工制度
  根据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就业分布情况来看,他们的主要就业渠道还是以企业为主,大多数是在私营企业等各种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而大多非公有制企业为了规避其应承担的责任,用工制度很是不规范,特别是对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因此要加强劳动监察的执法力度,规范用工制度,劳动法律法规实施得越彻底,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就越能得到保障,要对侵害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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