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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1年)的通知-中国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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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1年)的通知
日 17时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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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1年)的通知商资函[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的要求,加强外资统计管理工作,客观反映利用外资的新形势和新方式,进一步提高外资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我部对《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8年)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原《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8年)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1年)商务部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1年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一、总说明  (一)总则  1、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外商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国吸收外商投资情况,对国家批准的外商投资协议、合同和实际执行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和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经济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统计信息、统计咨询,并为对外交流提供服务。  3、本制度适用于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综合部门和单位,以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作开发项目等。  上述部门、单位和企业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的统计数据。  4、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由商务部制定,国家统计局审批。外商投资统计工作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按照国务院授权,商务部负责全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的汇总、发布和对外交流工作。  5、外商投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国性的外商投资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计算口径等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统一执行。各地方、部门如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本制度规定以外的专项的统计调查,须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并报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备案。外商投资审批数据和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状况数据(含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数据)可作为外商投资统计的基础数据。  6、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备的外商投资审批网络管理系统和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系统,提高外资统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1、根据我国现行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外商投资统计的范围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它投资。  2、本制度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等方式进行投资。其中,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非上市公司中的全部投资及在单个外国投资者所占股权比例不低于10%的上市公司中的投资。  3、本制度按照投资者所注册的国别/地区确定外商投资的来源,自由港投资按实际投资者国别/地区确定来源地。  4、外商投资统计报表包括外商投资统计基层报表和外商投资统计综合报表。其中:  外商投资统计基层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属性,合同投资资金及其来源状况。  (2)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包括当期发生的实际投资及其详细分类。  (3)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经营收益、人员、进出口等方面的指标。  《外商投资统计报表目录》及报表编制说明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三)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发布  1、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综合部门和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按时收集、审核、汇总、编制、报送有关报表,同时要做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和综合分析工作。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设立时须在外商投资批准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填报统计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统计调查任务需要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外商投资统计起止时间是:从企业批准设立或批准协议、合同开始至企业终止或协议、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3、外商投资统计报表采取以网络传输为基础的中心数据库管理模式,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级商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局,商务部汇总全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后报国家统计局。  银行、证券、保险的外商投资统计报表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汇总,并报商务部。  4、商务部对各地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核查,以保证外商投资统计数据准确性和严肃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数据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5、对外公开发布和提供外商投资统计资料,应确保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报表目录  表号
页码  外资统基1表
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
外商投资企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电子数据网络直报
4  外资统基2表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
外商投资企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电子数据网络直报
9  外资统基3表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
已投产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年后180日内  电子数据网络直报
11  外资统综1表
外商投资分方式统计表
外商投资企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月后7日内  电子数据网络直报及纸制报表交换
13  外资统综2表
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情况表
外商投资金融、保险、证券企业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季后15日内
电子数据交换
16  外资统综3表
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
外商投资企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年后180日内
电子数据网络直报
18  三、调查表式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  填报单位:  表
号:外资统基1表  地方代码: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号  有效期至:日  单位:万美元  企业名称
邮政编码  英文
特殊经济区域  注册地址
行业代码  经营年限
进出口企业代码
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中西部优势产业  企业类型
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其它  项目类型
高新技术企业
研发中心(独立法人研发中心
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  功能性机构(地区总部
财务管理中心
其他类型  投资性公司
投资性公司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
股权投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股权并购
并购涉及国有股权变更
被并购公司为上市公司
战略投资  资产并购
并购涉及国有资产转移
被并购公司非上市公司
返程并购  境外中资机构投资项目
境内居民返程投资  新设合并吸收合并
存续分立解散分立  外国分支机构(分公司)
TOT  审批机关
免税进口设备金额
万美元  投资总额
本次增资额
万美元  注册资本
本次增资额
万美元  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
本次境外借款增加额
万美元  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
本次外方股东贷款增加额
万美元  土地利用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万元)
实际发生值
用地面积(m2)
实际发生值  建筑面积(m2)
实际发生值
办公生活设施用地(m2)
实际发生值  建筑物、构筑物面积(m2)
实际发生值
绿地面积(m2)
实际发生值  节能环保  环评文件审批部门
审批文号  环保投资(万元)
实际发生值
二氧化硫排放量(吨/年)
实际发生值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吨/年)
实际发生值  投资者类别
投资者名称
其中技术出资额
所占比例  中方投资者  股权并购/股权受让支付的对价  股权并购/股权受让支付的溢折价  本次增资额  增资溢折价  外商投资性公司  股权受让支付的对价  股权受让支付的溢折价  本次增资额  增资溢折价  外方投资者  股权并购/股权受让支付的对价  股权并购/股权受让支付的溢折价  本次增资额  增资溢折价  作为合同章程附件的技术引进数量
万美元  经营范围  生产规模
电子信箱  法人代表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发证原因:
经办人:  原批准号:
签发人:  批准号:  签发时间:
日  批准时间:
日  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企业合同外资的明细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根据报告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企业合同外资情况,以电子数据方式即时报送商务部。  填表说明:  一、地方代码:系指行政区划代码及特殊经济区域代码。  二、特殊经济区域:系指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经济特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其他类型的特殊经济区域。  三、行业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中划分的小类行业类别代码填写,所选行业应以填报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准。  四、企业类型:按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分别填写“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公司”、“合伙”、“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或填写以括号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类型,或“其它”。  五、项目性质: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填写“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中西部优势产业”;中西部优势产业:系指所投资的产业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中:“鼓励类”和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须出具项目确认书。  六、项目类型:凡领取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机构必须填写其中的一项或多项。  1、高新技术企业:系指根据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设立的独立法人研发中心。  3、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中心。  4、功能性机构:系指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分拨中心和其他功能性机构,以及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地区总部。  5、投资性公司:系指依据外商投资开办投资性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6、投资性公司投资:系指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投资性公司投资不计入全国外资统计。  7、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依据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8、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系指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有关规定从事创业投资管理服务的企业。  9、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系指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设立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不计入全国外资统计。  10、股权投资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股权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1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股权投资管理服务的企业。  12、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系指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设立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不计入全国外资统计。  13、境内投资:系指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境内投资企业,此类企业的批准证书应在“企业类型”一栏中以括号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不计入全国外资统计。  1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系指外商投资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15、股权并购: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其增资,使其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16、资产并购: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17、战略投资: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所进行的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使其取得该公司股份的行为。  18、返程并购:系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其自身或关联投资者拥有的企业进行股权或资产并购。  19、境外中资机构投资项目:系指具有中资或国有资产背景的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  20、境内居民返程投资:系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开展经营活动。  21、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存续分立、解散分立: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进行合并与分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2、外国分支机构(分公司):系指外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23、BOT:含义为“建设―经营―转让”,  即“Build―Operate―Transfer”或  “Building―Operating―Transfering”。  24、TOT:含义为“转让―经营―转让”,  即“Transfer―Operate―Transfer”或  “Transfering―Operating―Transfering”。  如不属上述各种类型的,请选择填写“其它类型”。  七、审批机关:系指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机关。  八、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货币单位填写。  九、折万美元: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折算并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十、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系指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以企业名义从境外借入的资金,不包括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借款。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计入外方直接投资统计,外方股东担保贷款和外方股东商业贷款不计入外方直接投资统计。  十一、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系指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中由外方股东以自有资金提供的贷款。  十二、本次增资额、本次境外借款增加额:分别填写本次发证时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与原证书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之差和本次发证时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与原证书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之差。减资时使用负数。增资的溢折价部分计入外资统计,但如果增资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则当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计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不得重复统计,差额部分可纳入统计。  十三、投资者名称:按中方投资者、外方投资者的顺序依次填写。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作为投资者的须填写在中方投资者之投资性公司栏中。  十四、股权受让支付的对价:系指中方投资者受让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股权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减少,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减少;或者指外方投资者受让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投资者股权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增加,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增加。股权受让溢折价部分计入外资统计,但如果股权受让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则当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计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不得重复统计,差额部分可计入统计。  十五、股权并购支付的对价: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增加,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增加。股权并购溢折价部分纳计入外资统计,但如果股权并购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则当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计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不得重复统计,差额部分可计入统计。  十六、注册地:填写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或个人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  十七、出资额:填写投资者的出资金额,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需填写出资条件。  十八、所占比例:系指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技术性出资额占出资额的比例。  十九、中(外)方投资者出资货币币种不同,在进行中(外)方出资额合计时,可以美元为单位折算后进行加总。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可不进行出资额合计。  二十、发证原因:填写“新批准”、“股权转让”、“资金变更(增资、减资)”、“转制”、“股东变更”、“经营范围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合并分立”、“新版换证”、“遗失补证”、“年检换证”和“其他变更”。  二十一、原批准号:填写换证前批准证书编号,如无特殊原因批准号不变。  二十二、批准号:应根据发证单位名称,填写本次发证批准证书的编号。  (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  填报单位:  表
号:外资统基2表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号  有效期至:日  进出口企业代码:  年1―
月  单位:万美元  指标名称
指标值(合计金额)
土地使用权
其他  实际投资合计  中方
(小计)  投资性公司  外方
(小计)  其中:外方境外出资  外方境内出资  外方股东贷款
――  备注:最近一次企业验资报告时间:  验资机构名称:  验资报告编号:  单位负责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经办人:  编制说明:  一、
填表目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出资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外商投资企业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作为主要统计依据,按验资报告的时间进行统计,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逐级汇总,并于月后7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填表说明:  1、实际投资合计:系指当期企业各投资者通过投资交易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资本金额,包括中方实际投资和外方实际投资。其中外方实际投资部分为外商出资额。  2、外方境外出资:是指报告期内,外方投资者根据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出资比例缴纳的来自境外的出资额。撤资应作为扣减项。  3、外方境内投资:是指报告期内,外方投资者根据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出资比例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缴纳的出资额,包括利润再投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以及其他所取得权益的投资。  4、外方股东贷款:是指报告期当期内外国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贷款本金和针对外国股东贷款所获得的利息,包括债券和信贷。外国投资者当期向企业提供的借贷作为当期实际投资,企业当期对外国投资者偿还的贷款本息应作扣减项。  5、现金:是指投资者以货币资本作为投资。  6、实物:是指投资者以设备、建筑物、原材料等有形资产形式的投资。  7、无形资产:是指依据法律取得的,且符合《会计准则》(2006)相关定义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投资计入“无形资产”项下。  8、土地使用权:是指投资者依法取得并作价出资的土地使用权。  9、股权出资:是指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相关规定以股权作为出资的行为。股权出资不纳入外资统计。  10、其它:是指以上未包括的投资。  11、在备注一栏应注明最近一期的本企业验资报告的时间、验资机构和验资报告编号。  (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  填报企业:  进出口企业代码:  表
号:外资统基3表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号  有效期至:日  年  指标名称
本年实际  甲
1  主营业务收入
01  其中:出口销售收入
02  主营业务成本
03  其中:研发投入
04  社会保障支出金额
05  纳税总额
06  其中:企业所得税
07  个人所得税
08  增值税
09  消费税
10  营业税
11  进出口关税
12  利润总额
13  企业应缴所得税
14  净利润
15  可供分配利润
16  其中:外方应分配利润
17  外方实际汇出利润
18  期末资产总额
19  其中:流动资产
20  长期投资
21  固定资产
22  无形资产
23  期末负债总额
24  其中:长期负债
25  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
26  期末从业人员人数
27  其中:外籍职工人数
28  大学以上学历人数
29  农村进城务工人数
30  缴纳社会保障金人数
31  结汇金额
32  其中:资本项目结汇金额
33  经常项目结汇金额
34  售汇金额
35  其中:资本项目售汇金额
36  经常项目售汇金额
37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已投产(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状况数据填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报表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填表说明:  1、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损益表中记录的当期主营业务收入,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具体表现为产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各种劳务或者服务收入等。  2、主营业务成本:是指企业损益表中记录的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支出。  3、研发投入:是指企业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4、社会保障支出金额:是指企业根据相关规定所缴纳的“五险一金总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支出。  5、纳税总额:是指企业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关税税则规定向税务机关和海关缴纳的各种税款的总和。  6、企业所得税: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  7、个人所得税: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的员工个人所得税总额。  8、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损益表中记录的当期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亏损用“-”表示。  9、净利润:是指企业当期实现利润扣除所得税后的净额。  10、资产总额: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资产总额,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递延资产与其它资产。  11、负债总额: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负债总额,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其中,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超过一年的一个经营周期的债务。  12、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权益总额,包括资本金、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13、从业人员人数:是指到期末止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人员。其中,外籍职工人数是指在本企业工作,并由企业支付劳动报酬的外国公民和华侨、台、港、澳人员总数。  14、大学以上学历人数:是指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15、农村进城务工人数:是指企业具有农村户籍的职工人数。  16、缴纳社会保障金人数:是指由企业已缴纳“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金额的职工人数。  17、结汇金额:指外汇所有者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金额总和,包括资本项目结汇金额与经常项目结汇金额。  18、售汇金额:指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的金额总和,包括资本项目售汇金额与经常项目售汇金额。  (四)外商投资分方式表  汇总单位:  地方代码:  表
号:外资统综1表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号  有效期至:日  年1―
月  批准企业数
批准合同外资金额(万美元)
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万美元)  合计
减资  甲
06  合计  一、外商直接投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外商投资上市公司  其中:外商投资A股上市公司  外商投资B股上市公司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中外合作开发项目  其它  二、外商其它投资  对外发行股票  国际租赁  补偿贸易  加工装配  三、外商投资非营利性机构  单位负责人:
报出日期:  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反映外商投资方式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填报。其中,外商直接投资银行、保险、证券等其他项,以及外商其他投资的对外发行股票项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分别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根据报告期批准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明细表(外资统基1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情况表(外资统基2表)编制,于月后7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局。  填表说明:  1、“批准企业(项目)个数”是指外商直接投资中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个数、合伙企业个数、批准的合作开发项目个数。  2、“合同外资金额”是指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的应由外方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贷款。包括新批准企业合同外资和原有企业的增资减资,增资减资不对企业(项目)个数进行调整。合伙企业的合同外资是指登记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其外方认缴的出资额。  “合同外资金额”按企业类型分别计算,即: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合同外资金额=注册资本×外商出资比例+外方股东贷款计算。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按照合同外资=认缴资本×外方出资比例计算。  (3)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按外方股东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按外方股东认购股票的价格计算出的出资额(不包括社会公开募集的金额)填列。  3、“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是指批准的合同外资金额的实际执行数,外国投资者根据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的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外国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实际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贷款。  4“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与中方投资者共同进行石油资源的合作勘探开发以及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进行投资。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等投资,还可以用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合营各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等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7、“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8、“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暂行规定》设立,且未上市的股份公司。  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根据《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两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10、“合作开发项目”是指外国公司依据《对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同中国的公司合作进行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的项目。  11、“外商投资A股上市公司”是指以人民币计价,面对中国公民发行股票且在境内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  12、“外商投资B股上市公司”是指以美元港元计价,面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但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  13、“其它”是指外国公司、金融机构在华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如境外公司分公司、境外银行分行等,还包括在境内注册的企业对外发行股票,由境外投资者以外币认购后单个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所占股权比例超过10%(含10%)的资金。  14、“外商其它投资”是指除外商直接投资以外其它方式吸收的外资。  15、“对外发行股票”是指在境内注册的企业在境内外股票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由外国投资者以外币认购所筹集的资金(单个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10%)。  16、“国际租赁”是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签订租赁合同,从租赁公司较长期地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承租人将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一般归承租人。  17、“补偿贸易”是指国外厂商直接提供或通过国外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境内企业以该技术、设备生产的产品分期偿还外方技术、设备价款。  18、“加工装配(包括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我国境内的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生产、产品交外商销售,境内企业只收取工缴费,这种合作方式一般外商需进口部分机器设备,境内企业可用工缴费偿还。  (五)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情况表  汇总单位:  表
号:外资统综2表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号  有效期至:日  年第
季度  新设营业性机构个数
撤销营业性机构个数
投资额(万美元)
营运资金(万美元)
资本金(万美元)  甲
05  合计  一、金融机构  合资银行  外国银行分行  独资银行  合资财务公司  独资财务公司  外资基管理公司  二、保险机构  合资保险公司  独资保险公司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三、证券机构  合资证券公司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汇总单位:  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反映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的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季后15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填表说明:  1、合资银行:是指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  2、独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  3、外国银行分行:是指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  4、合资财务公司:是指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  5、独资财务公司:是指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  6、外资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基金管理公司。  7、合资保险公司:是指外国保险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保险公司。  8、独资保险公司:是指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的外国资本保险公司。  9、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是指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  10、合资证券公司: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证券公司。  (六)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  汇总单位:  地方代码:  表
号:外资统综3表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号  有效期至:日  年  指标名称
实际  甲
1  资金到位率
1  近三年(含当年)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2  近三年(含当年)累计合同外资金额
3  鼓励类企业率
4  当年新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数
5  当年新批外商投资企业数
6  出口销售收入占销售总收入比重
7  当年出口销售收入
8  当年销售总收入
9  就业增长率
10  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数(本年度)
11  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数(上年度)
12  纳税金增长率
13  外商投资企业纳税总额(本年度)
14  外商投资企业纳税总额(上年度)
15  参检率
16  参检企业数
17  累计新批外商投资企业数
18  已终止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数
19  高新技术企业率
20  现存已认定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数
21  现存外商投资企业数
22  当年新认定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数
23  研发投入率
24  当年研发投资资金
25  当年营业收入
26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衡量外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进而综合评价利用外资的质量。  二、填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根据报告期内外商直接统计数据、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状况统计数据、及国家统计局相关国民经济数据编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报表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填表说明:  1、资金到位率:是指近三年(含当年)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与近三年(含当年)累计合同外资金额之比,反映招商引资实效。  2、鼓励类企业率:是指当年新批设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数(包括研发机构)与当年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总数之比。  3、出口销售收入占销售总收入比重: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包括货物、服务、技术)在其销售总收入中所占比重,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对外依存度。  4、就业增长率:是指本辖区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就业人数比上年就业人数增长的比率,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对就业的贡献和对就业的持续影响力。  5、纳税金增长率:是指本辖区外商投资企业当年纳税总额比上年纳税总额增长的比率,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及对财政收入的贡献。  6、参检率:是指当年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状况统计参检企业数/(累计批准设立企业数―已终止撤销企业数)。  7、高新技术企业率:是现存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与现存外商投资企业数之比,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的情况。  8、研发投入率:是指当年外商投资企业用于研发投入的资金与营业收入之比,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用于研发投入的资金情况。  四、附录  (一)国家(地区)统计代码  代码
英文名称  100
Asia  101
Afghanistan  102
Bahrain  103
Bangladesh  104
Bhutan  105
Brunei  106
Myanmar  107
Cambodia  108
Cyprus  109
Korea DPR  110
Hong Kong  111
India  112
印度尼西亚
Indonesia  113
Iran  114
Iraq  115
Israel  116
Japan  117
Jordan  118
Kuwait  119
Lao PDR  120
Lebanon  121
Macau  122
Malaysia  123
Maldives  124
Mongolia  125
Nepal  126
Oman  127
Pakistan  128
Palestine  129
Philippines  130
Qatar  131
沙特阿拉伯
Saudi Arabia  132
Singapore  133
Korea Rep  134
Sri Lanka  135
Syrian  136
Thailand  137
Turkey  138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United Arab Emirates  139
也门共和国
Yemen  141
Vietnam  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
China  143
Taiwan prov.  144
East Timor  145
哈萨克斯坦
Kazakhstan  146
吉尔吉斯斯坦
Kirghizia  147
塔吉克斯坦
Tadzhikistan  148
土库曼斯坦
Turkmenistan  149
乌兹别克斯坦
Uzbekstan  199
亚洲其他国家(地区)
Oth.Asia.nes  200
Africa  201
阿尔及利亚
Algeria  202
Angola  203
Benin  204
Botswana  205
Burundi  206
Cameroon  207
加那利群岛
Canary Is.  208
Cape Verde  209
Central African  210
塞卜泰(休达)
Ceuta  211
Chad  212
Comoros  213
Congo  214
Djibouti  215
Egypt  216
赤道几内亚
Eq.Guinea  217
埃塞俄比亚
Ethiopia  218
Gabon  219
Gambia  220
Ghana  221
Guinea  222
几内亚(比绍)
Guinea Bissau  223
科特迪瓦共和国
Cote d'Lvoire  224
Kenya  225
Liberia  226
Libyan Arab Jm  227
马达加斯加
Madagascar  228
Malawi  229
Mali  230
毛里塔尼亚
Mauritania  231
Mauritius  232
Morocco  233
Mozambique  234
Namibia  235
Niger  236
Nigeria  237
Reunion  238
Rwanda  239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Sao Tome & Principe  240
Senegal  241
Seychelles  242
Sierra Leone  243
Somalia  244
S.Africa  245
W.Sahara  246
Sudan  247
Tanzania  248
Togo  249
Tunisia  250
Uganda  251
布基纳法索
Burkina Faso  252
刚果民主共和国
Congo DR  253
Zambia  254
Zimbabwe  255
Lesotho  256
Melilla  257
Swaziland  258
厄立特里亚
Eritrea  259
Mayotte  299
非洲其他国家(地区)
Oth.Afr.nes  300
Europe  301
Belgium  302
Denmark  303
United Kingdom  304
Germany  305
France  306
Ireland  307
Italy  308
Luxembourg  309
Netherlands  310
Greece  311
Portugal  312
Spain  313
阿尔巴尼亚
Albania  314
Andorra  315
Austria  316
Bulgaria  318
Finland  320
Gibraltar  321
Hungary  322
Iceland  323
列支敦士登
Liechtenstein  324
Malta  325
Monaco  326
Norway  327
Poland  328
Romania  329
San Marino  330
Sweden  331
Switzerland  334
Estonia  335
Latvia  336
Lithuania  337
Georgia  338
Armenia  339
Azerbaijan  340
Byelorussia  343
Moldavia  344
俄罗斯联邦
Russia  347
Ukraine  349
Yugoslavia  350
斯洛文尼亚
Slovenia  351
Croatia  352
Czech  353
Slovak  354
马其顿共和国
Macedonia  355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Bosnia&Hercegovina  356
梵蒂冈城国
Vatican City State  399
欧洲其他国家(地区)
Oth. Eur. Nes  400
Latin America  401
安提瓜和巴布达
Antigua&Barbuda  402
Argentina  403
Afrubs.Is  404
Bahamas  405
Barbados  406
Belize  408
Bolivia  409
Bonaire  410
Brazil  411
Cayman Is  412
Chile  413
Colombia  414
Dominica  415
哥斯达黎加
Costa Rica  416
Cuba  417
Curacao  418
多米尼加共和国
Dominican Rep  419
Ecuador  420
法属圭亚那
French Guyana  421
Grenada  422
瓜德罗普岛
Guadeloupe  423
Guatemala  424
Guyana  425
Haiti  426
Honduras  427
Jamaica  428
马提尼克岛
Martinique  429
Mexico  430
蒙特塞拉特
Montserrat  431
Nicaragua  432
Panama  433
Paraguay  434
Peru  435
Puerto Rico  436
Saba  437
Saint Lucia  438
Saint Martin Is.  439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saint Vincent&Grenadines  440
El Salvador  441
Suriname  442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Trinidad&Tobago  443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urks&Caicos Is.  444
Uruguay  445
Venezuela  446
英属维尔京群岛
Br.Virgin Is.  447
圣其茨――尼维斯
St.Kitts―Nevis  448
圣皮埃尔和密克隆
St.Pierre and Miquelon  449
荷属安地列斯群岛
the Netherlands Antilles  499
拉丁美洲其他国家(地区)
Oth.L.Amer.nes  500
North America:  501
Canada  502
United States  503
Greenland  504
百慕大群岛
Bermuda  599
北美洲其他国家(地区)
Oth.N.Amer.nes  600
Oceania:  601
Australia  602
Cook Is.  603
Fiji  604
Gambier Is.  605
马克萨斯群岛
Marquesas Is.  606
Nauru  607
新喀里多尼亚
New Caledonia  608
Vanuatu  609
New Zealand  610
Norfolk Is.  611
巴布亚新几内亚
Papua New Guinea  612
Society Is.  613
所罗门群岛
Solomon Is.  614
Tonga  615
土阿莫土群岛
Tuamotu Is.  616
土布艾群岛
Tubai Is.  617
Samoa  618
Kiribati  619
Tuvalu  620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Micronesia FS  621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
Marshall Is.  622
帕劳共和国
Palau  623
法属波利尼西亚
French Polynesia  625
瓦利斯和浮图纳
Wallis and Futuna  699
大洋洲其他国家(地区)
Oth.Ocean.nes  701
国别(地区)不详
Country (reg.) unknown  702
联合国及所属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
UN & other international org  (二)省、市、自治区代码表  北京市
110000  天津市
120000  河北省
130000  山西省
140000  内蒙古自治区
150000  辽宁省
210000  大连市
210200  吉林省
220000  黑龙江省
230000  上海市
310000  江苏省
320000  浙江省
330000  宁波市
330200  安徽省
340000  福建省
350000  厦门市
350200  江西省
360000  山东省
370000  青岛市
370200  河南省
410000  湖北省
420000  湖南省
430000  广东省
440000  深圳市
440300  广西自治区
450000  海南省
460000  重庆市
500000  四川省
510000  贵州省
520000  云南省
530000  西藏自治区
540000  陕西省
610000  甘肃省
620000  青海省
630000  宁夏自治区
640000  新疆自治区
650000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外商投资统计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相应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外商投资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外商投资统计人员应具备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外商投资统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外商投资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揭发和检举统计工作中违法违规的行为。  2、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人员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拒报、迟报统计数据情节严重的,由所在部门依法给予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外商投资企业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同级统计局予以警告,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未经外商投资统计负责部门批准自行编制、发布外商投资统计报表和自行公布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统计局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附则  1、外商投资统计货币币种为美元,美元与其它货币的折算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执行。  2、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海关总署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所属行业类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执行。  逢法定节假日,报表报出日期可相应顺延(双休日报表不顺延)。  3、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4、本制度自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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