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仁宏谁是谁的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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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官风腐败是三审法院院长枉法裁判犯罪祸首[原创] &&
华康利剑 发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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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官风腐败官法勾结官官相护是一审法院二审法院
再审法院院长集体舞弊枉法裁判陷害百姓屡次含冤祸根
让事实说话、事实胜于雄辩!我向全国人民揭露、曝光真实的辽宁省营口市官风和社会现状:到目前为止,我市最严重的腐败问题是以市委书记为首的各级权力机关“说一套做一套”、言而无信欺骗人民和党中央!中央每年不断出台法律法规无人落实,我市要害职权部门带头不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号召“老虎、苍蝇”一起打,我们署名举报“老虎、苍蝇”无人管,层层包庇!各级具有监督、督办司法案件职权部门渎职、不作为!我市每年召开的“两会”法检两长捏造的虚假报告,深受参会众多领导、代表好评,无一人揭露法检两长集体舞弊、残害百姓屡次含冤的犯罪事实!每年例行召开的纪检监察反腐败会议也同样如此不作为,群众举报难上难,屡遭打击报复无人管!党中央、习近平号召反腐败、整治“四风”、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以市委书记为首的各级权力机关也随声附和,只是说一套做一套、喊的比唱的好听,欺骗人民和党中央!
这些官员继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对于司法机关涉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职务犯罪官员没有责任追究的力度,而是包庇!以市委书记为首的各级权力机关根本没有“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诚意!种种因素导致我市各级公权力官员渎职侵权、徇私枉法、包庇腐败、欺压百姓、不断的制造冤案,令人发指,可忍孰不可忍!例如:我被领导报复殴打至今506天无人管一案,营口市公检法主要领导集体舞弊、胡言称:【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打人是执行职务行为,不受处罚法处罚】! 再如:营口市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再审法院院长、庭长、审判长、审判员集体舞弊、故意捏造事实枉法裁判,陷害原告屡次含冤,群体性职务犯罪性质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竟被营口市众多官员包庇!这些行为严重损害党和国家、我市声誉形象,破坏党群关系、引发我市信访工作居高不下、社会动荡不安!仅此案就涉及营口市公检法46名官员渎职侵权、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职务犯罪,集体包庇打人领导!
以下揭露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再审法院院长众多法官枉法裁判、残害原告屡次含冤犯罪事实,敬请全国同胞、广大网友支持我、声援我!点评、转载此文!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涉嫌枉法裁判、残害原告含冤职务犯罪官员有:法院院长刘涛、主管副院长周建波、行政庭庭长审判长徐波、审判员孟庆来;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涉嫌枉法裁判、残害上诉人含冤职务犯罪官员有:法院院长王永恒、主管副院长金晓楠、审判长吕兴汉、审判员张育、关春秋;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法院)涉嫌枉法裁判、残害再审申请人含冤职务犯罪官员有:法院院长王永恒、主管副院长金晓楠、审监庭庭长王艳凤、副庭长审判长陈友占、审判员崔琦、李国庆。
这是一起特别残忍的官法勾结作伪证、故意捏造事实枉法裁判、陷害原告含冤职务犯罪大案,给我造成巨大损失和痛苦,营口市党政、司法机关主要领导正在包庇!这起冤案和痛苦完全是由于民心网故意删除我的诉求件、毁灭证据、打击报复、扣压拒查我的合理诉求,逼迫我向法院起诉所致!
【一审、二审、再审法院院长众多法官集体舞弊、枉法裁判犯罪证据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故意违反审判程序违法审判,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渎职没有依法审查、认定
1、一审法院于日开庭,庭审中法院故意遗漏原告提供的16条证据,当日拒不及时给原告办理补正、签字手续,原告多次质疑被法院拒绝办理;
2、一审法院在没有给原告办理庭审笔录补正、签字手续的情况下,于日已经合议此案,并立即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杨锡华的诉讼请求】;
3、在原告强烈要求下,一审法院拖延13天,于日才给原告在“法庭审理笔录”上完成补正、签字手续!是先作出判决后才给原告办理庭审笔录补正、签字手续的,原告在庭审笔录尾页签字:
【请求法院认真调查:
被告提供的1、2、5三份伪证,
是陷害原告、欺骗法庭行为!
杨锡华 日上午】。
以上事实证明:一审法院判决违反审判程序,对被告法庭作伪证不查清事实真相就判决,这是特别严重的枉法裁判!!!二审、再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违法审判没有依法审查确认,而是包庇!
二: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严重错误,(国法秘函【号)“复函”是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法律依据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早已被废止,现在适用此“复函”没有法律依据
1、被告和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判决适用(国法秘函【号)对《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
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是严重的错误!此“复函”是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法律依据的,《处罚法》出台实施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早已被废止!现在适用此“复函”没有法律依据,违反《处罚法》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规定;违反《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规定;违反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
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殴打伤害特定对象(…60周岁以上的人)一律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在
对人的效力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这里的“法律
有特别规定的”,主要是指《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的特别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领事特权和豁免权的人。】本案行为人不属于“法律有特
别规定的”人的范畴,完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证明: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包庇被告!
2、举证4例行政机关“城管公安民警”执法打人被拘留案例书证,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打人适用处罚法处罚】!证明被告和一审、二审、再审法院适用国法秘函(号“复函”完全错误,本案行为人适用《处罚法》处罚!
案例1、 兰州晚报报道:日【延安“打人城管”被拘留】,延安市公安局对涉嫌违法的工作人员景鼎文给予刑事、刘兆瑞行政拘留。有多位领导受到责任追究!
案例2、日云南网讯报道:【云南城管打人事件续:被打盲人已妥善安置】,日“城管打伤盲人乞讨者丢入水中”,根据调查结果,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处理如下:马荣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七百元处罚、易世珑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六百元处罚、马俊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处罚。另有多位领导受到责任追究!
案例3、 羊城晚报报道:【佛山治超办承认粗暴执法并道歉打人民警被拘留10日】,日下午,公安民警杨某执法打人致软组织受伤,公安机关依法决定给予杨某治安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另有民警和领导受到责任追究!
案例4、日南都讯据《华商报》报道:【西安打人交警被拘留10日】,日有多名执法交警打人,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根据调查结果,对参与殴打他人的民警卓建洲行政拘留10日,对公安局长、交警大队多名领导给予责任追究!以上案例足以证明【行政机关打人领导适用《处罚法》处罚】!
三: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没有依法进行全面审查、认定,二审、再审法院对原审法院裁判是否合法没有进行全面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对原审法院违法裁判,适用(国法秘函【号)复函错误,此复函没有法律依据;判决
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判决违反审判程序等严重问题,没有依法全面审查、认定,而是包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判决
违反《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解释》法律规定,在判决书中没有体现“对被诉如下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全面审查、认定”的记录,涉嫌徇私枉法!
1、被告方“不予立案调查处理”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违反《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二款规定,无论打人凶手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都适用《处罚法》处罚,行为人不属于【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的人物!
2、被告方在8小时内没有及时传唤凶手作询问笔录,没有及时给目击证人作询问笔录,在22天不作笔录中五次与行为人、目击证人接触串通勾结!拖延22天先给目击证人作笔录、后给行为人作笔录的行政行为违反《处罚法》办理程序、乱作为!
3、被告方拖延30天,于日下午3时许民警尹家成才打电话口头告知杨锡华不予立案调查处理,拒不给书面说明,有民警尹家成录音电话为证,其行政行为违反我向法庭提供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在三日内送达报案人”的法律规定!
4、在我报案30天过程中,始终是办案民警尹家成一人接待我,却捏造两人办案接待我!其行政行为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的法律规定!
5、被告方拖延22天给目击证人、凶手作询问笔录,笔录个个是伪证,互相矛盾,漏洞百出!例如:主要目击证人张志广笔录证言:“接着两人就互相推搡了来……”,而行为人笔录证言:“没有身体接触”、民警再问“你二人有无发生推搡、撕扯行为”?行为人答“没有”。此证言证明凶手作伪证涉嫌犯罪,被告取伪证、不追究行为人作伪证责任是渎职陷害!法院竟然把伪证证据作为主要证据采信判决!法院没有依法审查、认定!
6、一审法院“法庭审理笔录”被告方提供的伪证1、2、3、5,一个电话3922930,被告方作伪证的行政行为是陷害原告,应该查清事实真相,拘留被告!我多次要求法庭调查、认定被拒绝,法院竟然把伪证作为判决的重要证据采信,这是枉法裁判犯罪行为!是本案的重大问题!
再如伪证5、“情况说明”:此伪证违反《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0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的规定,一审法院庭审笔录5“情况说明”根本不应该作为证据采信!一、二审法院判决书称:【5、情况说明一份(日)。证明案件已经移交纪检委。具体移交时间以纪检委的移交手续为准】。这是一、二审法院伙同被告故意捏造陷害!事实上被告根本没有移交纪检委,也没有任何移交时间、移交手续、接收、回执手续记录,子虚乌有!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移交手续”的证据能证明这个问题!证明法院故意捏造事实枉法裁判犯罪!
四: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判决被告方胜诉没有事实证据、没有法律依据,只有四个伪证证据、一个伪证3922930电话,法院不调查伪证事实真相就采信作出判决是违法的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在庭审中和再审听证会上,没有向法庭提供一条有价值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向法庭提供的完全是四个伪证、一个伪证3922930电话,可以
认定这些伪证事实成立,从而证明被告方没有事实证据、没有法律依据!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对被告方在法庭作伪证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不调查清楚就作为主要证据采信并作出判决,此判决是违法判决,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陷害申诉人!事实如下:
伪证1、接处警登记表:此表捏造“出警人尹家成、吉志英”,只有尹家成一人接待我,吉志英从没有接待我;“报警时间、出警时间”捏造为9时50、51分,“询问笔录”10时30份是准确的出警接待我的时间;此表承办人意见和领导批示“同意,马荣宽 ”,这是完全捏造的,所长马荣宽拒不同意我报案,并说“报案了,也不给你立案”!此表处理结果适用“国法秘函”是完全错误的,违反《处罚法》规定!
伪证2、受案登记表:此表涉及我的资料和办案民警的
资料是打印的,所长马荣宽签字是手写的,自相矛盾,证明是捏造的假表;此表“报案时间”是捏造的;“承办人:陈雷、尹家成”是捏造的,始终是民警一人办案接待我;此表受案审批“同意不予调查处理马荣宽 ”,完全是捏造的,有民警尹家成录音电话伪证!在此表被告捏造“办案民警已将不予调查处理决定告知杨锡华,杨锡华拒绝接受并拒绝在此文书上签字,办案人:陈雷、尹家成”。在一审法庭上被告委托代理人侯莹还说:“日办案民警用电话【3922930】通知杨锡华签字,杨锡华拒绝在此书上签字”,
此电话号码在一审“法庭审理笔录”第5页中有记录,被告一
直没有提供出此电话通讯录。民警尹家成录音电话可以证明
这些问题是故意捏造的事实,是陷害原告!我多次向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提出要求调查这些伪证,依法拘留侯莹!法院竟然包庇拒不调查就违法作出判决,陷害原告含冤!办案民警尹家成实际打电话口头告知我“不予调查处理”的时间是:日下午3时许。
伪证3、询问笔录5份:请认真审查:行为人、目击证人张志广、王成刚、李永强询问笔录个个是伪证,互相矛盾、漏洞百出、胡说八道!例如:重要证人张志广笔录证实行为人与杨锡华“接着两人就互相推搡了起来”、“两人就是用手互相推搡对方”。而行为人笔录完全否认“互相推搡、身体接触”暴力行为!证明行为人作伪证,被告拖延22天作询问笔录、故意取伪证陷害受害人、违法犯罪事实成立;其中杨锡华询问笔录是民警尹家成一人接待询问,捏造为二人!
4、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国法秘函【号)对《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这是时过境迁、在处罚法没有出台实施之前适用的,被告现在适用此复函错误,此复函当时适用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法律依据,此条例早已被废止,现在适用此复函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一款、第四十三条二款的规定。
伪证5、情况说明: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0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此“情况说明”是被告已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两个多月之后,于日捏造的伪证,而且被申请人根本没有把凶手打人案卷移交纪检委,没有任何移交手续证明移交纪检委,此伪证违反此法规定,不能认定为证据,我向法庭多次提出否决意见被拒绝!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竟然当成重要证据采信,作为违法判决的依据!请求省高法查清“四个伪证、一个伪证3922930电话”的实情真相,涉及本案公正判决!如果伪证事实成立,应拘留作伪证的委托代理人侯莹!以上事实证明被告没有证据、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是枉法裁判!
五:我案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规定的再审条件,被扣压七个月拒不给予再审
我向再审法院申请再审,被主管院长金晓楠、副庭长张仁宏等违法扣压七个月,在我强烈质疑下,日审监庭给我开了一个听证会,会中审判长陈友占百般阻挠我举证一审、二审法院违法审判事实证据,阻挠我举证被告法庭作伪证证据!日再审法院捏造事实作出违法判决:【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下称通知书)】(2013)营行监字第00004号,给我送达,此通知书违法适用【国法秘函(号复函驳回我的再审申请,该复函实际上已被废止,没有法律依据!此通知书还荒唐的适用二审【上诉案件的判决】第六十一条法律规定驳回我的再审案申请,张冠李戴是法院院长王永恒、金晓楠、审监庭庭长王艳凤、副庭长审判长陈友占、审判员崔琦、李国庆集体舞弊陷害所为!这是特别严重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
以上案情属实、证据确凿、不容否认!如果没有营口市党政主要领导的包庇袒护,三审法院院长、众多法官岂敢如此胆大妄为枉法裁判、残害百姓含冤!
这是一场艰苦的政治斗争、正义与邪恶的斗争!
请党中央、有关部门、媒体记者调查此案,严惩涉案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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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杨锡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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