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单000011636776189

安康汉滨区贫困户建房贷款&部分农村信合借机搭售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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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汉滨区贫困户建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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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农村信合借机搭售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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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康市汉滨区部分乡镇的群众反映,他们在当地农村信用社贷款时,遭遇强行搭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事,对于农民来说,无论是求贷无门,还是被迫接受此种所谓的“安贷宝”,他们都只能无奈接受。感到不解和不满的群众为此和信用社发生过争执。本报记者调查发现,当地村民反映的情况确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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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 贷款时被迫买保险
瀛湖镇洞桥村是我省2010年度“千村贫困人口搬迁工程”项目村之一,该村有50户村民因为居住条件差、家庭贫困被列入搬迁对象。2010年4月份,这些村民在村上的协助下开始建房,其中在堰塘梁和七组开山填沟建了两个集中安置点,房子建好每户都得花15万元左右,这对于贫困户来说无疑是沉重负担。因此,几乎所有的搬迁户都要靠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来支撑建房,贷款最少的3万元,最多的6万元或8万元,贷款期限三年。
“申请贷款的村民很多,需要村干部的协助帮忙,说清楚钱的用途,信用社的人还会来家里调查,不然很难贷到款。”6月3日,该村的一位农民告诉记者。但令他们想不通的是,贷款不能如数拿到,信用社从中扣掉了一笔“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费。
搬迁户纷纷将家里的保险单和贷款凭证拿过来让记者看。该村十五组村民唐某,日在瀛湖信用社贷款3万元,贷期3年,当日由信用社办理同期“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单:保额3万元,保费223.38元。在这张保单上,记者看到,保险金第一收益人为:“安康市汉滨区信用联社瀛湖信用社”;第二受益人为:“法定”。
十四组村民张某,2010年12月先后在信用社分别贷款3万元,共计6万元,就被搭售了两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小额贷款保险”,每份保费225元,两笔共计450元。“保费都是从贷款金额中扣掉的,人家说不买保险就不给贷款。”“我就是因为搬迁建房缺钱才来贷款的,哪还有多余的钱买保险呀?”六组村民李某说,自己贷款6万元钱,按照规定要扣掉450元钱购买保险。“想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家人也是个保障,为了能顺利贷到款,我就接受了450元保费。可我当时问信贷员,如果我发生意外死亡或伤残,受益人是谁。信贷员却说受益人是他们信用社,因为这时保险公司会替我向信用社偿还6万元的贷款。”
记者走访许多搬迁户,他们都证实:“贷多少款就必须买多少额度的保险,要贷款就必须要买这个保险,这是和贷款捆绑在一起的,如果不买就批不来款。”
洞桥村两位村干部也证实,村民在信用社贷款被普遍捆绑购买保险的事实。他俩透露:“去年,地处集镇的一位村民因购买房屋到信用社贷款,就为必须购买保险的事和信用社发生了争执,闹得附近群众都知道,大家对信用社的这种做法都有看法。”
贷户交纳保费,以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经济人都会思考,“安贷保”业务根本是靠信用社贷款权力来支撑的,轻言保费不高,实为是“搭车保险”,因为对3万元都需要信贷支持的农户来说,这点保费还是要计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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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 这是一项惠农措施
据了解,从2010年开始至2011年两年间,办贷款被搭售人身意外保险的事在汉滨区各个乡镇的农村信用社都曾出现
。“这是区信用联社统一安排开展的,目的是为了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应该是一项惠农措施。但由于宣传不到位,或是部分信贷人员工作做法简单,所以才引起了一些群众的误会,因而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由于贷户认同感较低,在基层经常引起麻烦与不愉快。”一名基层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这样解释。
6月4日,记者来到瀛湖信用社采访,一位姜姓工作人员称该社郑主任到外地开会去了。对于记者提到的辖区村民反映到信用社贷款搭售意外保险的事,他表示只是开始办理这项业务时,大多群众不理解产生了一些抵触情绪,也曾发生过争执的事,不过后来群众都想开了,今年还有贷款村民主动要求办保险。“去年还办理这项业务,但今年我们基本没办了。”他介绍,一年期保费是按贷款金额的2.5℅收取的。
随后,记者分别致电中国人寿和太平洋保险客服部了解到,信用社“附加”的“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与“安贷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公司针对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开发的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贷户在贷款期限内发生意外身故、全残风险提供保障,投保手续由农村信用社代办,以贷户本人为被保险人,农村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购买产品完全出于自愿,但信用社可能也是根据风险考虑,才会“附加”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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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搭售保险明显侵权
安康市某律师事务所王姓律师认为,信用社将买保险作为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前提具有强制性,并不合法。“既然农户可以通过村支书、村主任的同意及信用社的调查来做农户小额贷款,就不应该通过强制购买保险的方式来规避信用社风险。事实上,购买保险对于信用社与农户之间合同履行并没有直接的帮助,因此,信用社的做法明显侵权。”
安康市消协的工作人员称,不购买保险就不予办理个人贷款,这是一种捆绑销售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信用社利用自身垄断地位强迫捆绑销售人身伤害保险,属于强制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违法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同时,该合同的订立也违反了《合同法》的自愿原则。《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七不准”》第五条规定:“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那么,作为上级的农村信合主管部门又是如何监管的呢?记者曾先后来到农村信合安康办事处和汉滨区信用联社调查,但都因相关领导不在而采访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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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贷款是我国目前积极倡导和推行的一种扶贫开发方式,是为解决中低收入阶层创业、消费时资金短缺而发放的小额度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  借款人在还贷过程中有许多未知的风险,特别是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将面临贷款如何继续偿还、家庭如何保持经济稳定等一系列问题。中国人寿的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将这些问题迎刃而解。  该保险的投保范围是18-65周岁,身体健康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借款的个人;保险期间根据借款期限协商而定,最长为一年;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  该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身故保障和意外伤害残疾保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180天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根据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养牛专业户牛先生,年初计划扩大经营规模但资金不足,向当地某银行成功申请1年期限的3万元借款,选择投保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1年,保险金额5万元,一次性交清保险费150元。牛先生保险期限内如不幸意外身故可获得5万元赔偿金,意外伤害残疾则按赔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用于偿还银行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剩余部分则归自己或家人所有。  贷款时用明天的钱,实现今天的价值;保险是用今天的钱,呵护明天的生活。&&&&&&&(国寿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和建议豆丁你最好的选择,这里有你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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