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医学院市私营企业农民工如何办理养老保险

农民工如何办领养老金_百度知道
农民工如何办领养老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有关负责人详解《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特别是如何解决他们缴费难和转移难的问题,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养老保险权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5日就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接受记者专访,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作了具体的解释和说明。  缴费难和转移难制约农民工参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表示,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在制度上规定覆盖所有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劳动者,也包括农民工,但在实际执行中,农民工参保的比例很低。  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保的农民工2416万人,只占在城镇就业农民工的17%。主要原因是现行城保制度的有些政策难以完全适应农民工的特点。  他说,目前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主要有两难:一是缴费难。农民工工资收入普遍较低,使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也普遍较低;而现行城保制度规定缴费标准较高(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工资的8%),许多农民工及使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感到难以承受,因而导致大量的农民工没有参保。  二是转移难。农民工就业的流动性很强,而且转移目标地不确定,今年在这个城市打工,明年可能转到另一个城市,也可能回到家乡;而现行城保制度规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许多参加了城保的农民工不能肯定自己现在缴了费今后能不能领到养老金,因而在离开一个就业城市时往往选择退保,只把个人账户的钱领出来,这实际上损害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明确转移接续政策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针对农民工收入普遍偏低的特点,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比目前规定的平均缴费比例低了8个百分点;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可以根据本人的收入情况合理选择和确定。过去已经参加城保的农民工及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调整缴费比例。  他说:“这样规定,可以大大降低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以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针对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强的特点,办法明确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权益累计、接续的政策。  具体是: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时,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方面要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证明他在本地参保的时间和累计缴费情况;另一方面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  农民工回到原就业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自然解封,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延续;农民工到其他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只要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并提出转移申请,就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  农民工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一直封存,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直到其继续参保或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已经参保缴费的权益不受损失。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采取以上措施后,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中断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再办理“退保”。  农民工缴费15年可领养老金  这位负责人说,只要履行了同样的参保缴费义务,就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险权益。到达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农民工,按照与城镇参保职工一视同仁的原则计发相关待遇。  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而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转入其家乡的新农保制度,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待遇;没有参加新农保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国家正在组织开展新农保试点,农民工在城镇参保与新农保之间的具体衔接转移办法,将按照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另行制定。  办法主要适用范围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这个办法主要适用于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相关事宜,并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他说,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还有一部分是从事个体经营的,考虑到他们没有用人单位缴费,如果参保将由个人负担全部缴费,经济上难以承受,因此,这部分农民工以及在乡镇就业的农民工可参加家乡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跨区流动不需往返办理手续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核定、权益记录和保存等工作,在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只要提出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或信息,就能够由转出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必由参保人员本人在两地来回奔波办理,减少个人的责任和负担。  个人身份证号将作为终身社保号  这位负责人表示,我们正在结合“金保工程”的实施,筹划尽早建立健全全国查询系统。由于农民工流动频繁而且规模大,因此首先从农民工做起,建立全国社保信息查询系统,逐步推广到全部参保人员人人都有社会保障卡。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加上密码,在全国各个社保经办机构都能随时查询本人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权益记录信息。  他说,这有点儿像银行的定期储蓄,虽然不能在达到领取条件之前提取,但随时能了解自己存了多少钱(积累了多少权益),让参保群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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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是多少
缴费:在职职工&&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基数上限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按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农民工: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交费比例企业缴纳工资的20%个人缴纳工资的8%自由职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如果个人缴纳有困难的,可以选择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60%为缴费基数(若选择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的,采取五年过渡期,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直至达到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个人缴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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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养老保险查询
&齐齐哈尔社保信息查询:
1、拨打齐齐哈尔市社保热线查询;
2、携带身份证及社保卡直接到市社保局办公大厅查询。
齐齐哈尔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负责全市城镇各类企业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出、在职职工死亡退款,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大街159号
邮编:161000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政务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保密、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全局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承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
联系电话:2419092
(二)综合法规科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课题的调研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审核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理、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处罚程序及行为的合法性;承办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组织指导有关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负责普法宣传工作。
联系电话:2419085
(三)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科
拟订和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综合、财务预决算和审计工作;承担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监督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市属以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
联系电话:2419062
(四)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管理处
拟订人力资源开发和流动政策,指导人力资源开发和流动工作;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事宜;负责承办有关毕业生就业服务项目;拟订市属事业单位年度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
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对人力资源职业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按管理权限负责全市性人力资源交流活动及外地机构和组织在我市境内开展人力资源交流活动的审批和监管;负责市内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大会的审批,人才招聘广告审核;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状况、人力资源交流情况的统计发布;组织开展人事代理工作;对辖区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劳动力市场。
联系电话:2419053
(五)军官转业安置科
指导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市直各部门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营职及以下)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预算编制、调整等工作;负责随迁随调配偶的安置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
联系电话:2419073
(六)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我市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及发展规划;组织和实施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制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
联系电话:2419070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承担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国家级专家和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市学科(专业)带头人的选拔及服务工作,负责市长特别奖实施工作;贯彻执行省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留学人员来齐工作或定居政策,拟订市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联系电话:2419101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组织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监督指导考试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
联系电话:2419102
(九)劳动保障监察与就业促进处
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并承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检查人员资格认证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收缴和管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作。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开展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工作;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分配方案;负责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体系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
指导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负责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及创业服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工作。
指导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负责就业失业统计工作;负责各类企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认定等服务工作。
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拟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负责组织开展农民工劳务输出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服务体系和信息建设。
联系电话:2419054
(十)劳动关系科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规范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承办在齐企业从齐外调配人员事宜;监督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业职工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办法;审核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审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牵头负责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参与市级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联系电话:2419052
(十一)工资福利处
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等政策,拟订相关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中省直驻齐单位工资基金审核,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财政供养人员统一支付工资制度;协调指导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联系电话:2419061
(十二)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科
负责养老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拟订发展规划;贯彻执行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和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政策;拟订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及管理办法、预测预警制度;贯彻执行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给付标准及组织鉴定工作;拟订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发展规划;拟订社保经办机构执行养老保险政策情况监督考核办法;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和督查。
组织实施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拟订发展规划;制定预防、调解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组织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方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提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及失业保险有关其他费用使用意见;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负责失业保险待遇审批;拟订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联系电话:2419172
(十四)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伤保险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等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全市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及再次鉴定工作;参与非工伤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认定及监督检查。
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标准、管理办法;负责对市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联系电话:2419055
(十五)农村社会保险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办法;承担农村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状况统计、信息资源网络化管理;对县(市)、区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提出审核意见。
联系电话:2419050
(十六)信访与调解仲裁处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制度和政策,监督、检查、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组织、协调、交办、转送、督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集体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对信访信息进行汇总并提出建议。
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相关制度;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实施调解仲裁员资格制度;指导、监督全市各级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展工作。
联系电话:2419040
(十七)职位管理与考试录用处
承担公务员管理的综合性政策研究,组织拟订公务员管理综合性法规,起草重要文件;拟订全市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管理办法和政府部门国家公务员科级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完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制度;完善公务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制度并组织实施。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完善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 承担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管理工作;负责调任到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审档确认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2419083
(十八)考核培训与监督处
贯彻实施国家公务员法,完善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申诉控告制度;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市直政府各部门及事业单位考核奖惩工作;代表政府承办市委管理的部分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
拟订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完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和评估办法;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承担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工作。
联系电话:2419063
(十九)外国专家管理处(外国专家管理局)
承担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综合性政策研究,负责研究制定引进国外智力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负责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和综合服务工作;负责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介绍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的审核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宣传、外国专家奖励和表彰及外国专家重大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综合管理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工作;拟订年度引进智力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年度出国(境)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引智成果推广及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引进智力项目的对外联络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工作;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负责实施引进俄罗斯及独联体国家人才智力工作;负责实施年度引进俄罗斯及独联体国家智力项目和培训计划。
联系电话:2419051
(二十)党委工作部(人事科)
承办局党委日常工作;负责党的建设、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及宣传、统战、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等工作;负责职工教育、职业技能及业务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2409103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群工作。联系电话:2419104
工会。按工会章程规定设置。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会工作。共青团委员会。按共青团章程规定设置。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共青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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