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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祁祥:保险业需要在反思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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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编者按: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十条”)颁布之际,本刊策划推出了“聚焦保险新‘国十条’”专题。超大的保障缺口、超低的保险普及率与超高的公众不满意度构成的“三超”现象,成为保险业必须直面和反思的尖锐议题。
   编者按: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十条”)颁布之际,本刊策划推出了“聚焦保险新‘国十条’”专题。专题对保险业的功能、定位以及发展方式、发展机遇等进行了解读,从全球及中国经济总体发展的视角提出保险业需要在反思中成长,而不能仅仅满足于快速发展,要把现代保险服务业建设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于日颁布。新“国十条”明确指出“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并从构筑民生保障网、参与社会治理、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创新支农惠农方式、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加强和改进监管、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完善支持政策等十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要求,对保险业的发展作出了全面的战略部署,这对现代保险业在中国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我们为新“国十条”的颁布欢欣鼓舞的同时,也应当对行业健康发展的其他决定因素保持一份清醒的认识。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标志着中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形成。从1998年至今的16年中,从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至今的13年中,从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至今的8年中,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不乏政策刺激。在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国保费总规模从1998年的1247亿元增长到17222亿元;年、年两个时期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20.76%和17.29%;资产总额从1998年的2038亿元增长到8万多亿元,同上两个时期的年均增长速度分别为32.79%和22.79%,虽然高于同期银行业和证券业(后两者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26.22%、19.32%和13.40%、18.87%),但增速是递减的。与此同时,我国的人均保费和保障水平均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保险的普及率仍然很低。保险密度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1%左右。并且,仅以年和两个时期的比较来看,我国保险密度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9.98%和16.71%,下降3.27个百分点,而这是在同上两个时期的人均储蓄存款增长率分别为14.10%和15%,上升近一个百分点的背景之下。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以上数据也许不能说明全部的经济现象,但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以下两个基本事实:第一,政策的边际效应存在某种程度的递减,而只有充分认清影响和决定保险业发展的各种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高度关联性,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使保险业平衡包容发展;第二,保险业在总体规模增大的同时,保障作用发挥严重不足。保险的基本功能是经济保障,这是保险行业生存、立足、发展的根本。保障功能不足的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无疑将会削弱现代保险制度的基础。
  从逻辑起点反思行业定位
  从历史来看,发达国家保险业的产生都是基于被保险人风险规避的特性及风险转嫁的要求。不管是几千年前古罗马、古希腊的社团组织所催生的早期的人寿保险形式,还是早期古巴比伦商人基于保全财产的需要所催生的财产保险;不管是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繁荣的海上贸易所催生的海上保险,抑或是随着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所催生的责任保险,在西方现代保险业发展的数百年历史进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它们的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保险制度的起源、发展与完善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风险客观存在的特性以及不断变化的形态给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而保险业则因其独特的运行机制为风险转嫁者提供了保障,在证明其基本价值和作用的基础上不断获得发展。
  反观中国,即使我们可以将1805年英国保险商在我国广东成立保险公司视做中国保险业的滥觞,但自此之后直到1959年,保险业在中国几经沉浮,因此我认为中国保险业真正的逻辑起点应当是1979年。这一年,中国人民银行在下发的《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中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都可以自愿参加保险。参加保险的财产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契约的规定负责赔偿,国家财政不再核销或拨款。
  不管我们今天如何定义“国际惯例”下保险的基本功能,保险业在中国当时的特定背景下,“背负”着履行“财政保障替代功能”的职责而“浴火重生”的特征是确定无疑的。这一逻辑起点固有的以下两个基本特性,不可避免地在较长一段时间里影响并决定了保险业的发展轨迹。其一,计划经济色彩浓厚。政府更多的是从配合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对企业投保、人事任命、条款费率、产品结构、市场体系等都进行全面的行政指导或干预。其二,行业具有很强的资金积累的需求和冲动。1979年4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长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开展保险业务的目标之一就是“为国家积累资金”。政府的要求,为这个行业强烈的资金积累冲动提供了合理性依据。而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推进、国有经济体系的改革、政府隐性税收的减少以及居民财富的增加,社会储蓄资金得到有效聚集,由此为经济体的转轨提供宽松的货币环境的问题变得日益重要。对资金的渴求,不可避免地导致政府对其在保险业的“长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资金积聚功能的高度重视,而资金积累最快捷的方式之一就是快速地增加保费,由此为资金运作提供“有源之水”。
  上述分析表明,行业定位不清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在其后各种内因和外力的共同作用下,特别是在以“数量扩张”为价值取向的影响下,保险业的基本保障功能长期没有得到业界应有的重视。
  从保障功能的偏离反思发展方式
  通过几组数据可以看出中国社会民众基本保障不足的现状。第一组数据:瑞士再保险公司发表的《死亡保障缺口:2011年亚太地区》报告认为,赚钱养家者通常应当拥有相当于其年收入10倍的寿险保障,当需要保障的部分未被保险覆盖时,就会出现死亡保障缺口。中国的死亡保障缺口从2000年的3.7万亿美元扩大至2010年的18.7万亿美元,每100美元的保障需求,目前仅存在12美元的储蓄和保险覆盖,从而留下了88美元的巨大缺口。第二组数据:据中德安联、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台湾保发中心等机构的数据,中国大陆人均寿险保单为0.1~0.3张;美国人均3.5张、德国人均至少2张,均8张;中国香港地区人均7~8张、中国台湾地区人均2张。第三组数据:我国1998年发生的特大洪灾,损失达2000多亿元,保险赔款占损失比重约为1%;10年之后的汶川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451亿元,保险赔款占损失比重仅为0.2%。而从国际社会来看,保险赔款占灾难损失的比例世界平均水平为30%~40%,北美地区高达60%以上。
  从上面我所引用的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在我国保费增长速度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近些年来资产规模增速显著高于国内银行、证券业的背景下,保险业对生命、财产、健康的基本保障不足,说明行业的发展偏离了其基本宗旨,说明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方式是有问题的。但问题是,保险业为什么会长期陷入这样一种忽视保障功能、以追求保费规模而达到“做大做强”为目标的发展方式?
  在一个特殊的历史环境中、背负着特定历史任务“出生”的保险业,在之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采取“数量扩张型”的发展方式,从很大程度上来看,这不能不说是保险行业这个“经济人”的“理性”选择,对此,笔者曾提出过如下的解释:第一,由“大数定律”所导致的保险公司所具有的内在的扩张冲动,这是经营规律使然。众所周知,假定其他条件不变,保险标的越多,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发生的偏差就可能越小,保险公司的经营就会愈加稳定,这就使得保险公司有着内在的扩张冲动。第二,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保险这个弱小产业之间的矛盾所导致的扩张冲动,襁褓中的保险业希望靠非常规的增长方式来实现跨越式发展,以迅速收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差距。这是供求规律使然。第三,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在发展其保险业时所面临的最大不同就是,我国在发展伊始就面临着“全球化”浪潮的冲击,面临着实力极其雄厚的国外同行进入中国并且与之竞争的残酷局面。“落后必然挨打”的历史教训与严酷的现实逼迫中国保险公司必须迅速地做大做强,否则就会被无情的竞争所淘汰。由强大的国外竞争对手所激发的扩张冲动,这是竞争规律使然。第四,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保险法规、监管部门和业界都是以“保费指标”作为最重要的指挥棒,这就不难解释以“市场份额”论成败的现象。由保险业的评价指标体系所导致的扩张冲动,此为激励机制使然。第五,整个中国经济长期所实施的粗放、外延式的增长方式的影响是其更深层次的原因所在,保险业作为其中的一个部门不可能“独善其身”,这是路径依赖使然。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到,特定的发展起点和特定的发展环境,对保险业长期以来采取的增长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由此形成了总保费规模、资产规模迅速增长与基本保险功能发挥不足的悖论。
  从百姓态度中反思公司行为和监管者职责
  保障程度低说明保险的普及率低。但即使在很低的保险普及率下,老百姓对保险行业的满意度也相当低。仅以保险大省江苏省和保险发展中等水平的安徽省为例。两省2013年对十大服务行业作出的满意度调查问卷显示,保险业的公众满意度都位列第九。超大的保障缺口、超低的保险普及率与超高的公众不满意度构成的“三超”现象,成为保险业必须直面和反思的尖锐议题。
  超高的公众不满意度主要来自于产品、销售和理赔三个方面。首先,从产品设计来看,在行业定位不清和“数量扩张型”的发展战略指导下,保险业一直在弱化保障这一“主功能”,而以其资金融通的“派生功能”跟银行证券等金融部门竞争,以尽快在资产规模上做大做强。就目前占中国总保费规模70%以上的人寿保险来看,这一目标的实现自然是以尽可能多地销售理财产品为“捷径”之一。仅以2012年寿险业务类型为例,分红险高达88.17%,纯保障的普通寿险仅占10.89%。其次,销售误导长期存在,由此严重影响了普通百姓对保险的信任。在各种权威机构发布的消费者投诉调查中,保险销售误导一直占据相当高的比例。再次,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在其发展中一直强调“渠道为王”,而对理赔没有给予同等的重视,致使“理赔难”一直成为保险业的一个“标签”。多年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中国50城市保险市场调查研究咨询报告》对我国最具发展潜力的46个大中城市保险市场的22182个居民家庭的调查显示,在有过赔付经历的消费者中,31.3%的消费者认为“理赔难”。近些年来,这一问题虽然有所好转,但仍是消费者诟病的顽疾之一。根据发达国家的实践,“保险的声名是‘赔’出来的”。只有让消费者真正体验到保险带给他们的好处和实惠,消费者才会主动购买它。上述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声誉,造成了保险公司形象不佳的问题,这反过来使本来对保险就不大了解的普通百姓更加远离保险。
  产品的缺陷、销售误导和理赔难是保险行业粗放发展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而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和监管部门长期以来被赋予的“双重角色”的定位,则进一步强化了行业定位不清和发展方式粗放的问题。作为发展中的新型行业,保险业在发展之初所呈现出来的巨大发展潜力和超常的实际增长率,吸引了包括制造业、电力行业、家电行业等大量社会资本的进入,它们或者与国外资本合资成立保险公司或者入股保险公司。然而,许多股东对保险行业完全不了解。他们按照本行业的特点和规律来要求保险行业,对其通常需要经过7~8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盈利的基本特性不予认同,对管理团队提出了很高的增长目标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公司完全无暇顾及长远发展,只能采取各种“短平快”的方式,包括“放松承保条件”“自杀性费率”甚至“假签单”“阴阳合同”等违规方式,以尽可能完成当年的保费任务,由此带来的后果就是市场的无序竞争严重、保险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和行业形象的自毁,而监管部门也存在以规模论英雄的现象,按保费和市场份额排名来评价保险公司。
  发挥现代保险的作用须从提升普及率入手
  任何一个行业的所有发展问题都可以归结为“为什么发展”和“如何发展”两大类。也许对国外发达市场来说早已不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我们用了35年的时间在探索、纠偏和确位。过去的35年,中国保险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发展中也存在的行业定位不清、保障功能弱化、发展方式粗放的问题。它的根本原因在行业自身,但同时也折射出整个中国经济改革开放中存在的问题。
  在新的历史阶段来探讨现代保险业发展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具有“顶天立地”的思维。“顶天”是指从“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完善的保险制度,就没有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这个战略高度来认识在中国发展现代保险业的重大意义。“立地”是指从提升保险的普及率这个“基础工作”开始。只有保险的普及率提高了,只有保险真正被普通大众视为不可或缺的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新“国十条”中所提出的“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的作用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应当说,中国从来不缺立法,但缺乏执法和守法;中国从来不缺政策,但缺乏政策之间的有效协调和落实。新“国十条”中的许多措施早在200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曾经提出过。8年过去了,许多方面进展缓慢,其原因值得我们认真反省。
  1943年,处理美国政府起诉东南承保人协会案的主审法官这样说道:“恐怕没有任何现代商业像保险那样直接影响着如此众多人们的人生旅途。保险触及几乎每一个美国人的住所、家庭、职业或生意。”在美国这个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中,保险业在保障财产、生命、健康,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科技进步、提升资本市场的功效、完善社会安全保障网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这种作用的发挥正是基于“保险几乎无所不在”的基础之上的。2013年美国的保费总量占到世界保费总量的27.13%,中国仅占5.99%;美国的人均保费为3979美元,中国为201美元,仅为美国的5%。作为当今世界第一大和第二大经济体,两国综合实力的差异从保险业可见一端。
  提高保险普及率的突破口是建立和维护保险业的良好声誉和形象。没有良好的声誉和形象,公司的吆喝再多、社会的呼吁声再高、政府的政策再好,保险都不可能“落地生根”。其实,每个行业都有声誉和形象问题,但在保险业尤为突出和重要,笔者认为这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与同样作为服务业的交通、旅游、餐饮等行业相比,作为金融服务业的保险,其所具有的承诺性的特点让大众非常关心合同的履约问题,而行业的声誉和形象则会直接影响到人们对保险人日后是否履约的预期;第二,与同样作为金融业的银行、证券、信托、期货等行业相比,保险所“经营”的是与人们的生命、健康、财产、责任等相关的风险,这是一个人们不得不面对但又很“避讳”的东西;同时,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也会增强“理性经济人”的“机会主义”特性,使人们通常选择“碰运气”而不是主动与保险打交道。因此,不像银行、证券那样可以“坐等”人们“自愿上钩”,在很多的情况下,保险必须“主动出击”,诱导需求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行业的声誉和形象自然为人们所极大地关注,因为你(保险公司)是主动的,我(消费者)是“被动的”,我当然有“权利”对你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就是保险,一个如此重要但在没有发生损失时又很难让人感觉到其重要性的行业。
  要建立和维护保险业的良好声誉和形象,具体来说,需要从保险机构提供让老百姓具有“实用感、安定感和可靠感”的产品和服务做起。同时,保险机构的经营需要实现三个转变:从“保费至上”转变为“保障至上”,从“速度至上”转变为“效益至上”,从“渠道至上”转变为“理赔至上”。如果说,过去的35年,我国的保险业实现了“产业从小到大、公司从少到多、产品从简到繁、经营从粗到细、监管从虚到实”的发展历程,那么,要真正奠定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显然不能满足于目前已经取得的业绩,而是需要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那就是:产业从“大”到“强”、公司从“多”到“优”、产品从“繁”到“好”、经营从“细”到“精”、监管从“实”到“准”(该管的管,不该管的放,要管就要管到位)。保险业如果不能实现这五大转变,上升到一个新的境界,就无法达到一个成熟市场的要求。
  像任何行业都要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样,保险业的发展也离不开这一点。政府在建立现代保险服务业方面应当做好四件事情:第一,在灾难事件的处理上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摒弃“维稳压倒一切”的理念,该市场做的就得让市场做,该尊重契约的就得尊重契约,让普通百姓从切身经历中认识到风险的危害和自我保障、转嫁风险的必要性及重要性。第二,通过税收等制度的政策优惠给企业和居民提供购买保险、保险公司销售保险的激励。第三,通过政策性保险机构或者通过给予市场的指导和与市场的合作,提供商业保险不愿意、不能够提供的险种。第四,通过加强教育来培育人们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八十多年前,胡适先生在谈起保险时这样说道:“保险的意义只是今天做明天的准备;生时做死时的准备;父母做儿女的准备;儿女幼时做儿女长大的准备。今天预备明天,这是真稳健;生时预备死时,这是真豁达;父母预备儿女,这是真慈爱。能做到这三步的人,才能算作是现代人。”什么时候中国百姓都能像胡适所说的那样,具有通过拥有保险来做现代人的意识,那么,不用政府发文、不用监管部门力推,保险行业将会以其自身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功效赢得社会的尊重,现代保险业也就真正具有了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意义。■
  孙祁祥 作者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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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国保险十大新闻
1 &新国十条&实施方案全国落地
2015年中国保险十大新闻
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一枝独秀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新国十条&)发布一年多来,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专门研究相关议题,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均出台&新国十条&实施方案,有力推动了现代保险服务业在各地的发展,保险业进入历史最好发展时期。2015年,保险行业推动服务能力提升和转型升级,在经济增速放缓的环境中一枝独秀。1&11月,原保险保费收入2.24万亿元,同比增长19.67%;赔款和给付支出0.77万亿元,同比增长20.22%;总资产12.08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8.90%。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三大保险市场,行业发展规模仅次于美国和日本。
中国保监会先后和多个省、市、自治区签署合作备忘录,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到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作保险专题报告,被称为&中国首席保险宣传员&。
北京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
2015年是&新国十条&发布之后的第一个完整年度。这一年,中国经济面临极大的下行压力,相比之下,中国保险业发展较为平稳,而且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甚至因此被称为&一枝独秀&。
这一成绩的取得,来自&新国十条&的政策支持,来自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首席保险宣传员&的宣讲与推动,来自保险行业的辛勤努力,也来自相关地方政府对于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功能与角色的新认识。
在2015年的一次地方调研中,有一位地方政府负责人说:&我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很多&痛点&问题,欲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一种工具、载体或抓手,我们想过用&财政&,但感觉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大方向有点抵触;我们想过用&金融&,但发现地方政府驾驭不了;后来我们发现&保险&是一种很好的治理工具,它兼具市场和社会的属性,与地方政府的治理诉求十分契合。&
保险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工具。在国家治理的&工具箱&中,是否备有并运用好&保险&这一现代化的风险管理工具,是判定国家治理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面实施
保障基本民生,助建&健康中国&
&十三五规划建议&首次将&健康中国&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成为&保障基本民生、实现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的基本标志和重要根基。为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险业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8月发布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明确部署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人民群众受益&&到2015年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
截至2015年9月底,17家保险公司在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开展大病保险,覆盖人口8亿人,全国累计400多万人直接受益于大病保险,各地大病患者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水平普遍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个案患者全国最高赔付达80余万元。
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大病保险经办业务。除&湛江模式&&太仓模式&&江阴模式&等试点模式外,在广东省江门市,地方政府借鉴国外经验,联手中国人寿江门市分公司在符合条件的社区试点家庭医生诊所服务,为分级诊疗、医药分离探索新路径,被保监会称为大病保险试点模式的新突破。
北京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
从2012年到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从试点开展走向全面实施。总体而言,2015版《意见》与2012版《意见》是前后贯通、一脉相承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定位没有变,目标没有变,路线没有变。
同时,2015版《意见》呈现了几个亮点。第一,时间节点。2015版《意见》明确提出2015年年底和2017年两个具体的时间节点要求。第二,支付比例。支付比例的表述由原来&不低于50%&变为&应达到50%以上&。第三,制度衔接。2015版《意见》将制度衔接的范围进一步拓展,提出&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真正意义全覆盖(同时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有机衔接、政策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第四,盈亏调整。2015版《意见》在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方面都有更具体的要求,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此外,大病保险还应关注几个问题,比如,如何确定高额医疗费用和合规医疗费用?如何提高托底保障的精准性?如何看待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3《保险法》迎来第三次修订
司法解释(三)出台,保险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
日,已颁布20年的《保险法》迎来第三次大范围修订。国务院决定将保监会草拟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送审。征求意见稿财险方面删除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业务量不再是制约资本的因素;寿险方面,在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中加入了年金业务,并明确说明&年金业务,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业务&;明确引入保险消费者概念,为保险消费者保护工作和制度建设提供了法律基础。
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开始施行,着重解决《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在适用中存在的争议。这部司法解释对于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对于保险业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
保险业的发展,法制建设至关重要。20年三次修订,以及贯穿两次修法期间连续不断的司法解释,说明了随着保险实践的快速发展和层出不穷的保险创新,保险法制建设紧跟市场发展步伐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这次修订有很多值得关注的亮点:因为我国保险市场有了系统性的针对偿付能力监管的偿二代,类似于&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这样简单粗糙的法律规定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所以要从法条中删除。而在送审稿中将保险公司经营多年的年金业务特别是企业年金业务写入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以及将消费保险产品几十年的几亿保险消费者在法条中明确为&保险消费者&,则给出了保险法为何如此频繁修订和需要那么多个司法解释的另一种解释:路修得不结实,就得一个劲儿地补啊!但愿这次修订的保险法能够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考验。
4车险、人身险费率改革铺开
市场化形成机制初步建成
2015年3月底,保监会发布《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自日起,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方案》要求申报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由此,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全面落地实施。自6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在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等6个试点地区全面启用新版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第二批试点地区为天津、内蒙古、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地区。至此,商车费改试点范围扩至18个地区。
9月28日,保监会下发《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分红型人身险预定利率上限放开,这标志着人身险费率形成机制初步建立,人身险费改&三步走&收官。自2013年8月以来,保监会先后实施了普通险费率政策改革和万能险费率政策改革。数据显示,2014年普通型人身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65%,增速较改革前翻了近三番,目前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34%,超过改革前近26个百分点;2015年2月实施万能险费改后,3月至6月万能险同比增长66%,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2%,较改革前提升了5个百分点。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
2015年,中国保险业在市场化改革的道路上迈出了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步伐。产险方面,对于占有产险市场份额70%以上的最大险种车险,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车险费率的市场化改革使产险业进入了一个群雄争霸的时代。寿险方面,万能人身险费率、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被相继放开,使寿险市场更贴近资本市场变化,符合时代要求,体现了产品价格在市场中的主导作用,维护了消费者利益。
2015年保险业费率市场化改革是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监管理念在实践中的应用。放开前端,放开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创新的手脚,通过市场化鼓励创新;特别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保险尤其是车险经营的科技含量,通过科学化实现市场的公平、公正与公开;管住后端,制定清晰、精确而严格的监管标准,通过标准化实现政府监管和市场竞争的相互配合。
保险费率的市场化改革不求尽善尽美,但求渐次破冰,&知危途而愈勇;察险滩而益慎&,建立有效的纠偏纠错机制,并在改革中逐渐完善;保险费率的市场化改革不期望毕其功于一役,但能够稳扎稳打步步为营,最终实现市场化改革的目标。
5健康险迎来&税优红利&
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继日保监会下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后,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于日起在全国31个城市正式启动,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截至目前,中国人寿、平安人寿、中国人保健康、阳光人寿、泰康养老、建信人寿和太平洋寿险等7家保险公司通过中国保信对税优健康保险的系统验收,成为有资质提供税优健康险解决方案的险企。
日,中国第一家医养融合养老社区泰康之家&燕园正式投入运营,创新融合保险、医疗、养老三大产业,以&养老社区+康复医院&医养融合模式为社区居民及周边社区提供&预防&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整合型医养服务。
北京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
2015年,个人税优型健康保险的相关政策陆续发布。12月,随着中国保监会发布个人税优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A款、B款、C款),个人税优型健康保险终于呼之欲出。
近两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文件,从2013年9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到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再到201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都提出要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在此背景下,2015年国家决定对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出台此项政策,其目的不是简单地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而是将商业健康保险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来进行部署,是为了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撬动更多个人、机构和社会资源,来共同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需要注意的是,从长远看,除了需求侧税优政策之外,还需要供给侧改革,鼓励商业健康保险机构为公众提供更多富有市场吸引力的健康保险产品,释放和激发商业健康保险服务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活力。
6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获批
支持&一带一路&战略和实体经济发展
2015年6月,国务院第96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规定该基金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设立、募集和管理。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担任有限合伙人。该基金预计规模为3000亿元,首期规模为1000亿元。该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拉动力强、社会经济效益好的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重大水利工程、中西部交通设施、新型城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国际产能合作和&走出去&重大项目等。
10月10日,中国保监会召开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筹建会议,公布基金设立方案和筹备情况,强调在筹建和运作过程中,要对接好国家重大战略和市场需求,将国家、行业和企业的利益有机结合;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取胜;坚持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风险。
北京工商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
中保投资基金的设立充分体现了保险业作为经济增长助推器的重要作用,将进一步有效促进我国保险投资与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的互动。
首先,有利于国家发展战略项目的实现,从经济上保障&走出去&等战略发展的实现,推动国际交往和国内经济一体化;其次,有利于实施国家产业政策,从而对&一带一路&等战略和实体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助推器作用。同时,这些项目的稳健收益,又能推动保险投资的较高回报,将国家、行业和企业利益有机结合,实现保险业与经济发展战略长期稳定协调发展。
7上海保险交易所获批
创造市场化交易平台
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对外披露,上海保险交易所设立申请已获国务院同意,这将推动上海自贸试验区完善金融制度创新框架体系,尝试金融开放创新试点,促进实体经济和贸易投资便利化。
自2009年开始,上海就策划打造区域性的保险中心市场。2014年11月,上海正式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建成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发展成为国际保险中心。随着保险交易所设计方案获得相关各方首肯,作为前期牵头单位,上海国际集团参与由保监会主导的保险交易所筹备工作。
作为上海打造国际保险中心的一项战略内容,保险交易所旨在为保险业提供更加自由化、市场化的交易平台,主要功能是提供保险交易的场地与设施,财险、寿险、航运险以及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的重大再保险项目,都可以利用这个平台实现挂牌交易。保交所的建立将打通国内与国际保险市场,建立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连接,推动上海形成区域性再保险交易、定价中心。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陈秉正:
上海保险交易所的建立无疑是当今中国保险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件重要大事,是打破传统保险交易制度,实现现代保险业发展创新的一项重要尝试。以往,由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保险经营的地域限制、保单的不可交易性、保险业务的复杂性等因素,导致保险市场不像其他很多商品市场那样具有公开的交易机制和交易平台,限制了保险产品的市场定价机制的发挥,不利于风险通过保险市场的有效分散和保险资本的有效配置。上海保险交易所的建立对中国保险市场机制的完善和有效发挥将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保险交易中心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价格发现。上海保险交易所的建立可以为保险企业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保险风险定价和交易平台。通过这样一个平台所发现的&价格&将有助于提升中国保险企业的议价能力,提升中国保险市场的国际影响力,是中国由保险大国迈向保险强国的重要抓手。
8&偿二代&主干技术标准公布
新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成
2015年1月,中国风险导向常规体系17项监管规则(偿二代)经保监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保险公司自2015年一季度起,编报偿二代下的偿付能力报告。保监会设置灵活、富有弹性的过渡期,根据过渡期试运行情况确定新旧体系的全面切换时间。由此,我国基本建成以风险为导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可比的新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迈入新的历史阶段。
在过渡期内,现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偿一代)和偿二代并行,保险公司分别按照偿一代、偿二代标准编制两套偿付能力报告,保监会以偿一代作为监管依据。新的适用要求和具体标准主要包括寿险合同负债的折现率曲线、巨灾风险因子和计算模板、利率风险不利情景、压力测试的必测情景及需要编报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公司等。保监会于2015年首次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监管评估,过渡期内监管评估结果暂不与资本要求挂钩。
2016年,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将正式实施。保险公司经营理念、市场策略、管理流程、产品导向、组织架构和信息系统将在偿二代引导下发生积极变化。
北京工商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
偿二代主干技术的标准公布,是我国保险监管中里程碑式的大事。首先,它标志着我国新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成,也标志着我国基本建成以风险为导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可比的新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迈入新的历史阶段。其次,在特色方面,强调风险导向型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监管,强调了&三支柱&整体框架监管,即以资本为核心的定量要求、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定性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的监管。从规模导向转变为风险导向的监管,合理量化,更加便于有效监管。第三,这是一项既前沿又基础的工作。前沿性体现在监管理念的优化,基础性体现在对监管框架的夯实和监管标准的改进,并且对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架构、管理流程、产品结构和信息系统产生积极影响。第四,偿二代建设是我国保险业从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发展的重要步骤,将促进我国保险业更加健康稳健发展;同时,保监会完成了偿二代全部主干技术标准的研制,建成了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推动了监管流程和公司经营管理流程的再造升级,有利于国际交流合作,获得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和普遍好评,将进一步提升中国保险监管和保险行业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
9互联网保险进入&监管时代&
3家互联网保险公司获批
互联网从产品、渠道、运营等方面冲击着传统保险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触网&,保监会2015年7月公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这是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第一个落地的分类监管细则。《暂行办法》继续秉持监管部门&回归保障&的发展思路,将保障型产品作为鼓励发展的重点,并就经营险种、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具体经营原则作出规定。细则于日起正式施行,施行有效期为3年,标志着互联网保险正式进入监管时代。
日,继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一年半前开业后,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创业项目呈现爆发式增长,各种立足于车险、分销、大数据、代理人等的项目频频出现,保险公司在获得更多保障性、长期性资金后,设计出更具个性化、定制化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业内人士认为,如能加快解决产品同质化严重、深度不够、信息安全等问题,互联网保险将成为互联网金融下一个风口。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
2015年,我国保险市场上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超过100家,互联网保险的保费收入估计可以突破1700亿元。这个数字是亿元的两倍,是2011年的30倍。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占行业总保费的比例超过5%,贡献了全保险行业保费增长率15%以上的份额,成为拉动保险业保费收入增长的最重要的驱动力。
这么大的一个市场,又这么有前景,不纳入监管肯定是不行的,而保险监管部门也的确做到了随时跟进、小心呵护、严格规范、保驾护航。近年来,保监会在不同的时点上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来规范互联网保险市场,并及时批设了以众安在线为代表的多家互联网保险公司,在降低行业风险的基础上,促进了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形成了今天的局面。
保监会2015年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有着良好的敬畏之心,办法之所以要&暂行&,是因为关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没有人可以做出准确的预测,市场供给和需求的变化会超出监管部门所掌握的信息和管控能力。仅仅是预测互联网保险市场的规模都难以做到,现实的数据曾一次次将著名研究咨询机构的保费规模预测踩在了脚下。阿里巴巴、腾讯和百度相继将触角探进保险业,保险业被网络科技一天天改变着。在这个充满了机遇的网络社会,拥抱网络者将被未来所拥抱;拒绝网络者,将被时代所抛弃。
10 落实&放开前端,管住后端&
产品注册制改革进程加快
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提高有效供给能力,通过创造新供给、提高供给质量来扩大消费需求。针对市场对于保险的潜在巨大需求,保险监管改革落实&放开前端,管住后端&总体思路,产品注册制改革进程加快。1月22日,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注册发行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以降低沟通成本、优化注册管理的方式切实提高保险资管产品发行效率,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快速发展。除系统上线后的新增产品外,以往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信息也将纳入系统进行统计和监测,便于加强产品后续管理和风险监测。保险资管产品注册制是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成果。目前,注册产品总量达17000多亿元,占总资产的16%,占另类投资的83%。
7月1日,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改革在上海正式实施。此次改革突出了高效便捷之特点,建立起7&24小时电子化注册平台。平台可自动注册管理,实现即时注册、即时审核、即时通过、即时赋予注册码、即时投入市场等功能,注册材料则由备案制管理的7份纸质材料及电子文件缩减为2份电子文件,注册时间也由备案制的20日缩减为即时处理。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陈秉正:
长期以来,我国对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实行的是由监管部门审批或向监管部门报备的制度。这一制度在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初期起到了规范市场发展的重要作用。但从未来保险业的发展需要更多借助市场机制来看,传统的审批制或报备制已经难以适应保险企业在日趋激烈的竞争特别是国际竞争中抢占市场先机的需要,并且监管部门也难以承受日益增多的保险产品所带来的审批及报备审核方面的繁重工作。保险产品向注册制转变是大势所趋,是我国保险市场走向成熟、保险监管走向成熟的又一个重要标志。
保险产品实行注册制后,保险企业将对其所销售的产品承担更多责任,这有助于保险企业改进产品设计、注重对保险产品购买者权益的保证。因此,注册制的推出对保险企业和保险消费者来说,都是一个利好。
保险产品的注册制并不意味着保险企业可以随意设计和销售产品。对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产品,监管部门仍然会实行较为严格的审批或报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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