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自主经营个体工商户,在商丘高铁站能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商丘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研究商丘,政府,发展,经济发展,政府行为,发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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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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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大学生自主创业国家的优惠政策是什么_百度知道
大学生自主创业国家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提问者采纳
,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对打算创业的大学生来说,了解这些政策,才能走好创业的第一步。
自主创业分为个体工商户和投资办私营企业两种形式,不管应、历届大学生选择哪一种创业方式,工商部门都会免除其注册登记费;其次,大学生前来注册登记,工商部门还专门为其开辟绿色通道,随到随办;第三,如果注册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首次出资20%,剩余80%的注册资金需在两年内补足,对于大学生,可再延缓一年补足剩余的注册资金。
优惠政策详情:
(一)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二)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 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四)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以上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所有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所制定的,各地政府为了扶珐骇粹较诔记达席惮芦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更加细化,更贴近实际。了解这些优惠政策,会让大学生感受到国家和政府的支持力度,更加坚定创业的决心。
  大学生毕业自主创业获得政策扶持的渠道有两个,一是当地大学生就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一是当地团委青年创业基金会,政策优惠有减免税二到三年,和自主创业低息贷款,不过你要先预备好一份合适的自主创业计划书
  政策一直在变,个省的也略有不同,仅供参考。
如上海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如下: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上海地区应届大学毕业生创业可享受免费风险评估、免费政策培训、无偿贷款担保及部分税费减免四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批准经营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户登记注册费、个体户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此外,如果成立非正规企业,只需到所在区县街道进行登记,即可免税3年。
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向银行申请开业贷款担保额度最高可为7万元,并享受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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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又到一年毕业季,据人力和社会保障部最新统计显示,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计达680万人,创历史新高;热门专业就业趋冷、就业满意率不足五成。在这一背景下,有的大学生选择了自主创业。最近有刚毕业的大学生向税务机关咨询,大学生自主创业有何税收优惠,税务人员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答。
  一、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每户每年免税8000元为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自日起,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这就是说应届大学毕业生享受享受3年内每户每年可免税8000元优惠的条件:一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二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属于规定期限,或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三是所从事个体经营行业必须是国家规定的行业。如果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行业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例一,应届大学毕业生张某、李某、唐某均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三人今年分别开设了一家个体餐饮、个体科技咨询和个体广告公司,假如,张某今年应缴各税9770元,其中营业税7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0元、教育费附加280元、个人所得税2000元;李某今年应缴各税6550元,其中营业税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0元、教育费附加200元、个人所得税1000元;唐某今年应缴各税11000元,其中营业税8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60元、教育费附加320元、个人所得税2120元。那么张某、李某和唐某今年应缴税额各是多少?
  根据财税[2010]84号规定,张某应缴各税9770元,超过了扣除限额8000元,张某在依次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计8000元后,尚需补缴个人所得税1770元;李某应缴各税6550元,小于扣除限额8000元,不需要补缴税款,李某今年只能减免应缴税额6550元;由于个体广告业是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业,所以,唐某今年须申报缴纳营业税等税款11000元。
  二、大学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今年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也就是说大学生今年创办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只要符合上述规定,也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这就是说企业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企业从事的行业必须是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二是年应纳所得不超过30万元;三是从业人数,工业、其他企业分别为不超过100人、80人;四是资产总额,工业、其他企业分别为不超过3000万元、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例二,应届大学毕业生唐某、季某均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今年分别创办了一家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工业企业甲、乙公司,两公司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均是20人、100万元,假如,甲、乙公司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6万元、7万元,那么这两家公司今年应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甲公司符合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乙公司由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财税[2010]84号规定的6万元(含6万元),只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能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因此,两公司今年应缴企业所得税分别为:甲公司6000元(60000&50%&20%);乙公司14000元(70000&20%)。
  (三)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
  大学毕业生创办的下列企业即使相关指标符合有关规定,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1.从事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是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即使经营规模很小、年度盈利水平也不高,不能享受减按20%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更不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这里要提醒纳税人的,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在国家未明确以前,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执行,国家以后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在行业性质的认定上,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的通知》(国统字[号)规定执行。因此,大学毕业生应尽是避免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2.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因此,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暂不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
  例三,应届大学毕业生韩某,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今年创办了一家家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丙公司,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0人、100万元,假如今年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是4万元,那么该公司今年应缴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由于其从事的是家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所以,该公司不得享受减按20%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更不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该公司今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00元(40000&25%)。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领取
  财税[2010]84号规定,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等字样;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常见问题解答
  1.问:应届大学生毕业生从事哪些行业的个体经营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自日起,应届大学生毕业生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在3年内不得享受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的税收优惠。 
  2.问:通过函授、业余等形式所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的应届毕业大学生自主创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
  成人高等学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成人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成人高考),招收普通高中或同等学历的在职从业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利用函授、业余、脱产等多种形式对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职工医学院、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普通高校的成人(继续)教育学院等。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指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选拔合格的毕业生以进入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的入学考试。考试分高中起点升成教专科(简称高起专)、高中起点升成教本科(简称高起本)和普通专科起点升成教本科(简称成教专升本)三个层次。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属国民教育系列,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国家承认学历,参加全国招生统一考试,各省、自治区统一组织录取。
  因此,通过函授、业余等形式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的应届毕业大学生,要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是:通过参加全国成人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成人高考)选拔入学并取得相应院校毕业文凭的大学生。
  3.问: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要经过哪些流程?
  答: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毕业生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生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社部门在对提交申请相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减免税申请及税务机关所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向创业所在地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通过审核后,享受相关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当前位置:首页-->-->
热点难点汇编(第二期)
&&作者:商丘市地方税务局管理员&&来源:商丘市地方税务局&&时间:
&商丘市地税局
12366热点难点问题解答
&(第二期2013年4--6月份)
1、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未经营是否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另据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在此提醒新办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应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税务登记,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因发票违法被处罚后再次出现同样的问题,是否还要进行处罚?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然而发生发票违法行为后,再次出现同样问题的,就应该理解为第二次发票违法行为,不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因此,再次处罚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 所得税类
1、某房地产公司为楼盘做广告,活动规定凡参与调查者,每人赠送面值200元的超市购物卡,请问此种情况要不要纳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对企业的上述行为,取得超市购物卡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该房产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2、企业每月现金发放午餐补贴、交通补贴给员工,企业已列入职工福利费,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诸如防暑降温费、食堂补贴、采暖补贴、交通补贴等各项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上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color=#、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销售人员进行奖励,以工作考察名义组织去外地旅游,所有费用公司报销,财务人员咨询是否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我公司向银行贷款,由信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收取费用60000元(有正规发票)。请问,这部分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上述公司由信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而收取60000元费用,属于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我公司原经济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现由于某些原因,拟将“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请问,是否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因此,上述公司由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组织转变为“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非法人组织,应该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6、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费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开办费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为开始生产经营并取得销售(营业)收入年度,据此,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7、金融机构给予农户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所称农户,是指长期(1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1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1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8、在会所俱乐部办理客户会员卡后参与免费的项目,是否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有关会员费收入问题的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9、合伙企业对当年所得不进行任何分配,那么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也就是说,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即使合伙企业不分配所得,A公司也应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0、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中建造的物业管理场所,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1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行为,应视同销售,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12、企业在注销前,对未付清的货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办理注销之前,如果有应付货款未付清,应将其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
  13、企业购进的软件可否采用缩短年限法摊销折旧?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因此,建筑设计公司购买的工程软件,可提供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按上述规定年限摊销。
  14、企业为部分高管支付的保险费可否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如果企业仅为部分人员支付上述保险费,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契税和耕地占用税
1、个人将房产无偿赠送他人如何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答:文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
根据《》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赠与所产的书据为产权转移书据,应按万分之五的税率于书立时贴花。但是,根据《》第四条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2、房地产开发公司受让毛地分期开发房地产,分期拆迁补偿,仅按支付土地出让金的金额计税申报缴纳了契税,对吗?
答: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因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照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和上交市政建设配套费总额缴纳契税。
3、购买的精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也需合并缴纳契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的规定,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4、退房后,已经缴纳的契税还可以退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5、个人购买幼儿园是否免交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幼儿园土地房屋可以免征契税。
&&&&&&&&&&&&&&&& 流转和财产行为税类
1、2013年8月1日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纳税人包括那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包括: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三)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四)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 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 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2. 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3. 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4.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四)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1. 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2. 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3.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4. 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6.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7. 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8. 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 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 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 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代理记账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七)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2、包销房地产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84号)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缴纳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如果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则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3、目前对家政服务企业在营业税上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为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发展,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我公司在境外租用一个办公室,支付给境外公司的租金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营业税。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由于您所述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外,因此不属于境内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5、我公司是建筑安装公司,尚未提供建筑安装劳务但取得了一笔预收款,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建筑安装公司收取预收款的当天即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6、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计入房屋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凡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应该计入房产原价的,则计入原值计征房产税。
 7、自建房产无房产证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根据上述规定,虽然该企业没有取得房产证,但是事实上房产已交付使用,属于房产的实际使用人,因此该企业应缴纳其实际投入使用房产的房产税。
8、出租无产权证的房产要交房产税吗?&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明确,租赁业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企业有无取得产权证,只要取得租赁收入,就应依租金的全部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同时,只要是投入使用的房产,无论是否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都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9、企业增资怎么补缴印花税?
  答: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企业成立时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以后年度启用新帐时,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未增加的,不需要贴花,增加的应按增加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如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应从纳税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10、以房抵债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规定,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11、企业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在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买卖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
12、普通住房的标准是什么?
  答:普通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13、我单位原使用的土地被政府收回后取得的补偿款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14、私人举办的培训班提供的教育劳务,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因此,私人举办的培训班提供的教育劳务,不在免征营业税范围内,应当依法征收营业税。
15、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4]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选。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16、因房东违约,导致我单位承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未能执行。请问我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上述单位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按照合同规定从房东处取得的赔偿金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 综合类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目前个人销售二手房印花税与土地增值税是否免征?
  答:根据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3、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某企业以房地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投资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5、个人与企业签定的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其中: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因此,个人与企业签定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6、今年购买轿车一辆,已缴纳车船税。上个月将轿车转让,之前缴纳的车船税可否申请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7、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请问,对于“地价”应当如何把握?是否可以从地价中扣除土地摊销金额后并入房产原值?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对该文件正确的理解:(1)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的“地价”应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地价,包括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实际支出的成本费用。纳税人通过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未支付地价的,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应为零。(2)纳税人会计核算时对土地进行摊销的,在确定房产计税原值时,摊销额不得从地价中扣减。
8、个体工商户没有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是否可以领购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征税。
9、公园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给外单位,作为餐厅经营,取得的租金是否免征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规定:“二十二、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因此,公园出租的房产,应当依法从租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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