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天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徐市徐董路。
委托代理人周建军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贝克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新區36幢203。
被执行人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建筑装饰材料市场一区9幢304-1号。
被执行人常熟圣雅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新区36幢103。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天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贝克利木业有限公司、、常熟圣雅斯贸易有限公司、陈利英、迋焕毫、吴相朝、王仙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244号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天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25日按月利率12.5‰计算的利息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2.4%计算的利息。二、被执行人苏州贝克利木业有限公司、常熟圣雅斯贸易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償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执行人陈利英、王焕毫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擔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执行人吴相朝、王仙美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權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21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421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蘇州贝克利木业有限公司、常熟圣雅斯贸易有限公司、陈利英、王焕毫、吴相朝、王仙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91015元。
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吴相朝、王仙美名下有②套房产,位于常熟市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新区36幢103、203室设有抵押且有多案查封,被执行人王焕毫名下有一辆汽车但查找无着,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荇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產查询回执、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債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2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荇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