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什么是国营贸易经营权是什么?

(1)经济信息:①我国2015年前三季度进出口总额同比都有所下降.(1分)进口额
下降幅度大于出口额下降幅度,仍保持贸易顺差。(1分)②一般贸易出口增速显著快于加
工贸易,显示外贸企业自主开拓国际市场能力进一步增强,贸易方式继续优化。(1分)@
民营企业出口超过外资企业,说明企业经营环境进一步改善,通关效率和贸易便利化程度
日益提高,民营企业活力持续释放。(1分)
政府应:①继续坚持和扩大对外开放,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实施更加积极主动
的开放战略,完善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②着力破解制约外
贸发展的深层次矛盾,把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③进一步优化外贸结构,培育外贸竞争
新优势,创新驱动外贸发展,鼓励发展对外贸易,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发展服务贸易。
④着力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日益提高通关效率和贸易便利化程度?
持续释放民营企业活力;⑤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各项外贸法律法规的制定,积
极引导企业树立经济安全的防范意识,规则意识,提高利用各种国际规则的本领。(每点3
分,答对四点即可得满分10分)
(2)①党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4分)②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
政府,要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政府为外贸企业提信心、稳市场,能够促进我国经济发
展,给人民带来实惠。(4分)③政府要履行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政府为外贸企
业提信心、稳市场,是履行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职能的要求。(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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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政治)26.(30分)2015年11月以来,“供给侧改革”成为中央高层讲话的高频词。
型、差异化为主的竞争;既要全面化解产能过剩,也要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未来产业发展方向。
材料三:“供绐侧”改革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去产能,而国企是去产能的主要承担者。于是某省政府召开了40多场座谈会,征求人大、政协、企业集团、专家学者等600余人的意见,逐步取得了共识。省国资委按照“弱化、深化和强化”的要求,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并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省政府依据省人大制定的一系列有关国企改革与发展的法规,同时,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进一步丰富监督形式,发挥监督职能,全力促进国企改革与发展。
(l)结合材料一,运用经济生活及时政知识分析政府如何通过要素配置落实“供给侧改革”?(8分)
(2)结合材料二和所学经济生活知识,分析政府如何运用“创新”这一新引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10分)
(3)运用政治生活有关知识,结合材料三,分析政府在国企改革中是如何正确行使权力的?(12分)
(2016模拟)12.运用《经济生活》知识判断,下列说法中合理的是
①大饥荒时期,土豆价格飙升,但土豆需求量却仍有可能持续加大
②经济高速增长期,必须维持宽松货币政策,不断增加货币发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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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长:朱建新请问海关编码第六位有什么特殊含义?如果第六位是字母C、B、A,分别代表什么?是否都表示无进出口权?_百度知道
请问海关编码第六位有什么特殊含义?如果第六位是字母C、B、A,分别代表什么?是否都表示无进出口权?
提问者采纳
A:经营单位的第6位,现有的均没有进出口权、私营对外加工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国营对外加工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 B,由1位数字或特定英文大写字母组成海关信息网上显示。表示企业的所有制类型、集体对外加工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 C。海关编码第六位是字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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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分别代表承接对外加工贸易的国有。A、B第六位代表企业类型。与进出权无关系、集体和私营加工生产企业
A代表国营对外加工企业,B代表集体对外加工企业, C代表私营对外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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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WTO国营贸易规则与我国农产品国营贸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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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贸易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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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国营贸易何去何从
【作者】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23
【页码】 153
国营贸易制度在各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是常见的做法,其实质是国家对特定商品进出口的贸易权控制措施。但是该制度一旦被滥用,对正常的国际贸易会造成严重扭曲,阻碍贸易自由化进程。1947年关贸总协定较早地形成了有关国营贸易的规则,并随着 GATT/WTO体系的发展日渐完善。相应地,国营贸易制度的自由空间也越变越小,甚至有呼声要求取缔这项制度。本文从自由市场与国家干预关系理论、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主权关系理论、反垄断法豁免理论等多个方面加以深入分析,论证了国营贸易制度的合理性一面,指出该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积极意义,并强调了中国在新一轮谈判中对此应持有的立场。
【全文】【】 &&&&
  一、什么是国营贸易
  国营贸易在西方被称作“State Trading”,在国际贸易领域有其固有的含义。现代意义上的国营贸易制度出现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后农产品价格下跌,农业受损、农民生活窘迫成为当时欧洲诸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等国)面临的严峻问题。由国家设立的一系列农产品营销局(marketing boards)应运而生,成为国营贸易企业的雏形。这些机构作为农产品市场上强有力的交易主体,致力于恢复疲软的农业经济,维持社会稳定。此后,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大萧条使西方自由市场经济理论遭到了挑战。危机让统治者意识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张进行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得到政府的认可。国营贸易做法在各国迅速推广开来,并逐渐发展成为国家对特定产品的贸易权管制制度。国家通过法律赋予国营贸易企业经营特定商品的进出口贸易权,实质上保证了政府对这些企业贸易活动的间接控制。这个做法在实践一旦被滥用,便成为各国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阻碍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工具。因而当初西方国家在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ITO宪章)时,专门加入了“限制性贸易行为”一章,将国营贸易制度视作与关税、数量限制、补贴、海关手续并列的五种贸易壁垒之一加以规范。该章虽然随着IT0宪章的胎死腹中而未生效,但它的主要内容―GATT17条―因为关贸总协定(GATT)的临时适用而生效至今,并被其后成立的WT0所认可和沿用。
  GATT第17条给出了国营贸易规则,要求缔约国的国营贸易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循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1}根据1994年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关于解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国营贸易企业是指:“包括营销局在内的政府的和非政府的企业,凡被授予独占或特别权益,包括宪法或法律规定的权力,而它们通过行使该权力或权益的购买或销售活动,可以影响进出口的水平或方向者。”这个定义的要素有三:(1)主体:可以是政府设立的机构,比如营销局,也可以是非政府主体设立的企业;(2)行为:从事进出口贸易的经营活动;(3)权力:享有法定的或者政府通过其他方式所赋予的特权,而该特权的行使能产生影响进出口贸易的水平或者流向的效果。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进出口贸易状况应当由市场的价格机制来决定,政府不应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但是国营贸易企业往往与政府有着密切的关系,依赖特权的行使可以对进出口活动起决定性作用。与GATT第17条第1款相比,“工作定义”对“特权”作了进一步限定,第一次强调了特权的行使要能影响进出口的水平和方向。也就是说,这种特权不仅是一种形式,而且要达到实质的影响力。而这也正是WTO之所以要规范国营贸易企业的原因所在――国营贸易企业凭借这种强大的特权会造成极大的贸易扭曲。
  二、贸易自由化的绊脚石――国营贸易制度的弊端
  比较优势理论是西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基石,对推动资本主义社会贸易自由化进程发挥了决定性作用。该理论主张一国应该利用其可利用的资源,集中生产和出口所能生产的最具竞争优势的产品,进口本国存在劣势的产品,从而最大限度的从国际贸易中获利。换句话说,只有各国采取允许产品和服务在国际贸易中无限制流动的政策,才能实现全球资源的配置最优化,从而使各国获利。而在国营贸易制度下,政府将特定产品的贸易经营权限制在若干个经营主体中,通过国营贸易企业可以有效地控制对外贸易活动,人为排除了其他潜在竞争者参与该经营领域的可能性。但是这种控制权一旦被滥用,将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严重的扭曲。主要表现在:
  (1)价格决策中不以商业因素为基础,割断世界市场和国内市场的联系,扭曲价格信息。国营贸易企业垄断经营的能力来自于国家(政府)的权力设置。可以这样认为,国营贸易从现象上看是由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经营主体在从事经营,从实质上看则是国家在操纵。由于国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人”,国家对国营贸易企业行为的影响,往往出于实施经济政策,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从而企业的行为往往背离市场的价格信号。比如,20世纪80年代时日本为了保护本国农业利益,便采取国营贸易做法,即以“进口加价”实施变相关税。结果使得大米、小麦国内价格成倍{出国际市场价格,牛肉情况也是如此。{2}
  (2)交易活动暗箱操作,缺乏透明度。国营贸易制度下的贸易活动最大的问题是缺乏透明度。由于政府不是直接对进出口进行管制,而是利用国营贸易的方式影响外贸产品的价格、质量、数量、货源等贸易因素。这种暗箱操作往往不易发现。GATT1994第17条第4款对国营贸易中的透明度问题明确规定了程序性义务,即便如此,国际垄断企业存在状况及其经营活动缺乏透明度仍然是GATT规范国营贸易的一大难题。首先,成员国执行情况普遍欠佳。WTO国营贸易工作组主席在2003年的一份报告中指出,成员国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变得越来越弱。大部分GATT/WTO成员,包括那些主要贸易国家,没有按要求作出最新的全面通知。即使有成员国履行了这一义务,也多存在迟延递交的问题。WTO成立以来第一次递交通知的成员尚有59个,占总数的55%;到2002年,履行义务的成员已降到24个,只占成员总数的19%。{3}其次,GATT第17条程序规则可操作性不强,国营贸易定义的缺位便是首要原因。虽然第17条谅解有一个“工作定义”,然而定义模糊之处及对其的争议仍然存在。根据第17条谅解设立的工作组,看似职务繁重,但是其职责都被限定在问卷设计、资料收集整理等程序性工作上。作为WTO 货物贸易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工作组只能向委员会提出程序性的建议,并不拥有任何实权,也就无法保证成员国有效的履行GATT1994第17条的有关义务。再次,现实中国营贸易的情况复杂多样。“对这种从组织结构、资金占有以及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上,各式各样的状态,想用统一法律规则来制约,的确是一大难题”。因此,全面的透明度要求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是WTO追求的理想状态。
  (3)规避WTO/GATT诸多规则。各国可以利用国营贸易制度变相实施那些背离 WTO/GATT规则的贸易政策。表现在:
  ①数量限制:即国营贸易企业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控制进出口产品数量,实质上构成了对该产品的数量限制。从而违背WTO/GATT规则取消数量限制的一般规定。
  ②变相关税:具体表现为“进口加价”,即在产品正常进口价格(到岸价加上国内税、运输、赢利等费用)的基础上增加的那部分价格。假设小麦的到岸价为每吨500美元,加上13%关税(中国2004年水平)后的国内销售价为565美元。如果国营贸易企业将国内销售价提至600美元,结果相当于对小麦征收了20%的关税。{4}如果这种进口加价超过成员国的承诺的“约束关税”水平,则会抵消WTO关税减让的效果。
  ③(出口)补贴:出口补贴政策往往存在于农产品贸易领域。GATT1994第16条,允许各成员在一定条件下对初级产品的出口贸易实施补贴。GATT1994附件九有关第16条的解释又指出,为稳定国内价格或为稳定某一初级产品国内生产者收入而建立的制度“即令它有时会使出口产品的售价低于相同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时的可比价格,也不应视为造成第三国所称的出口补贴。”据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国营贸易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凭借正当的理由而免受GATT/WTO补贴规则的制约。事实上,国营贸易企业通过低价销售以扩大出口的做法,将对国内市场价格产生与出口补贴政策相类似的效果。此次 WTO成员国在审议中国人世条件时,也表示了这样的担心:中国粮食、棉花等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国内市场上向同类产品购买者收取的可比价格,这一点可被质疑为一种出口补贴或与其他WTO义务不一致。对此中国代表已承诺“不迟于加入之日,中国对农产品将不维持或采用任何出口补贴。”{5}
  (4)国营贸易做法普遍存在。国营贸易制度无论在农产品领域还是在工业品领域都有存在,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运用。国营贸易制度首先是农产品贸易的首选政策。发达国家比如凯恩斯集团(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都保留有农产品国营贸易企业,用于促进本国农产品出口和增强市场竞争力。二战以来,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也开始青睐这一做法。尤其是那些以农业为基础的发展中国家,比如印度、越南、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越南等国家均设立了各自的国营贸易企业。此外,国营制度在非农产品贸易中不乏表现,尤其在石油、化肥等有关国计民生的产品贸易中。基于以上原因,自1947年制定ITO宪章以来,GATT/ WTO国营贸易规则是日渐丰富和完善。GATT1947首先形成以第17条为核心的国营贸易规则,此后GATT1947历经了1955年和1957年两次修订。40年后,成员国又在1994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了《对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7条解释的谅解》。《第17条谅解》不仅对国营贸易下了“工作定义”,而且首次对通知义务、工作组等程序性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大大增强了 GATT有关国营贸易制度规则的约束力和可操作性。
  概括而言,非歧视原则是WTO国营贸易规则在实体法上的核心内容。该原则实际上是最惠国待遇的一种变通说法。“非歧视”的要求也相对宽松。根据GATT1994第17条第1款(B)项的解释,“应理解为要求国营贸易企业,在购买或销售时除适当注意本协定的其他规定外,应只以商业上的考虑作为根秦,并按照商业上的惯例为其他缔约国的国营企业参与这种购买或销售提供充分的竞争机会”。因此国营贸易企业在购销活动中只需做到以商业考虑(commercial consideration)为唯一依据,就符合了非歧视性原则的要求。又根据GATT1994附件9“关于第11条、12条、13条、14条和18条的解释”,该原则同样要求国营贸易企业遵守“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和“保持关税减让效果”的规定。在程序法方面,透明度是国营贸易企业应当遵守的根本准则。在透明度要求下,WTO成员国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提交有关国营贸易实践的书面报告,并随时应其他成员国的要求作出反向通知(counter notification)。
  三、保留的呼声继续――国营贸易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国营贸易是市场经济的一个例外,负面作用显而易见。但是GATT/WTO并未取对待数量限制等贸易限制措施同样的态度,即一般性地予以禁止。成员国仍然可以在 GATT/WTO框架下使用国营贸易制度,使其在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原则下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这种做法也体现了该多边贸易体系求同存异的务实风格,有利于多边贸易规则得到更多国家和地区的认可和遵守。
  人们不禁会问,国营贸易制度在当代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国营贸易在GATT/ WTO框架下将何去何从?对此,在西方无论是学界还是主要贸易国家的态度都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国营贸易违背国际市场竞争规则,易造成贸易扭曲,当前取缔这一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美国在WTO新一轮农业谈判中更是强烈反对有关国家保留国营贸易企业,对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小麦委员会尤为警惕。另一部分学者则持反对意见,认为国营贸易企业的市场扭曲效力被夸大了,国营贸易的存在合理且必要,广大发展中国家更是国营贸易制度的坚决拥护者。{6}笔者认为,永久保留国营贸易企业显然阻碍了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因而与GATT/WTO的宗旨相悖。但是完全取消国营贸易企业更是不现实的做法,无论如何该制度仍有其合理性的一面。
  首先,根据自由市场与国家干预的关系理论,国营贸易制度对于防止国际市场的盲目竞争、保证国内经济的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资本主义社会300多年的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过程表明,市场的外部性是其自身难以克服的问题。根据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外部性是表示当一个活动的某些效益或费用不在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的时候所产生的一种低效率现象。由于市场主体在进行决策时只考虑对自身利益有直接影响的成本和收益,对自身没有直接影响的成本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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