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计算机软件查税务登记号全国申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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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有关问题
自1992年5月开始实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以来,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数量迅速 增多,批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数额也逐年增加,这说明我国软件权利人保护自己付出创造性 劳动成果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为了能使更多的人了解软件登记的法律效力、作用以及 如何办理软件登
自1992年5月开始实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以来,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数量迅速增多,批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数额也逐年增加,这说明我国软件权利人保护自己付出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为了能使更多的人了解软件登记的法律效力、作用以及如何办理软件登记,特作如下简要介绍。一、软件登记的法律效力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软件登记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个方面:1.当软件发生权利纠纷时,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提出行政处理或诉讼的前提条件。即软件被他人侵权时,未经过登记的软件不能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或不能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处理请求。2.软件登记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软件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也就是说没有明显确凿的证据是难以推翻软件登记事实的。3.当软件权利发生转移变化时,软件权利的继受者、受让者及向国外转让权利方或权利许可方应当向软件登记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二、软件登记的作用凡经过软件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的软件,均将由代表国家政府管理部门的软件登记机构定期地向全社会公告,使人们了解目前已有何种软件,这个软件的权利人是何人、软件版权产生之日等其它相关信息。软件登记机构提供软件登记信息查询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已有软件所具有的功能、技术特性等软件的较详细的信息,可使想要开发同类软件的单位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开发,减少人财物资源的浪费。此外,当今软件交易活动十分频繁,经过国家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软件在交易活动中,能使人产生信任感,有利于软件交易市场秩序趋于合法化及软件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软件登记能起到向公众展示软件和使公众信任的作用。三、软件登记机构由中国软件登记中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地址及电话联系方式如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20号西配楼406室通信地址:北京市162信箱电话:8219834传真:(010)8218370四、如何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1.对申请者的要求(1)独立开发完成软件的单位或个人,无论其在国内还是国外发表软件,均可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2)属于下列情况的软件合法继受者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自然人发生死亡,其合法的继续人;法人单位发生合并,其合法的继续单位;软件权利转让发生在该软件著作权登记之前,其合法的受让者;2.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范围根据《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可由计算机等硬件设备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文档是指开发者使用的自然语言或形式化语言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备、功能、使用方法等的文字材料和图表。仅仅以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提出的申请不属于软件登记的范围。根据《办法》的第三条的规定登记软件的范围有以下三种:(1)原创软件:由开发者原创的,并且是开发者直接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2)修改本:开发者&对原有软件进行修改后所形成的功能或性能方面得到重要改进的新软件。&开发者对其独立开发的新的功能模块或程序部分享有版权。(3)合成软件:开发者&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软件或软件的部分模块汇集编排而组成的体现了合成者创造性劳动的新软件&。该软件的开发者,对软件付出创造性劳动的那部分享有著作权,对组成已有著作权的软件的某个具体的程序或模块不享有著作权。因此,合成软件申请登记时应对其此据享有著作权的若干软件或若干软件的部分模块进行概括性描述。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条件根据《办法》和《条例》的规定一项登记软件应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已发表。在日《条例》发布以后发表的软件;发表是指将软件公之于众的行为,即以出售、出版或其它向公众提供复制的办法发行软件,或者为了销售的目的而公开展示软件。仅仅本单位内部使用该软件不属于发表或仅仅开一个软件的鉴定会、科技成果研讨会等单纯以学术性讲座为目的形式不属于向公众发行的行为。(2)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载体上(如打印纸、软盘、硬盘、EPROM、ROM等)的软件。(3)基于一定的软硬件平台之上能够独立运行、能够实现一定功能的软件。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的提交申请文件包括申请表格、软件的鉴别材料及与软件登记相关证明文件。软件的程序、文档及各种证明文件均应复制在A4纸上,并只限使用正面。各所有申请文件应提交一式两份。申请表格的要求申请者应使用软件登记中心统一制定的表格,其中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计算机软件说明书、例外交存申请书、法人单位证明、非法人单位证明、非职务软件开发证明等。软件鉴别材料的提交要求(1)按照《办法》的规定,软件鉴别材料包括程序的鉴别材料及文档的鉴别材料,文档是指有关申请软件的用户手册、操作手册、需求说明书、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只需提交其中一种文档。应提交的方式为程序或文档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页,即需提交60页程序或文档,不足60页的应全部提交。(2)程序或文档的后20页应是整个程序或文档的最后20页,即第60页应是程序或文档的最后结尾。(3)在他人原有软件基础之上形成的修改本软件,应当提交新增加的、修改的那部分程序或模块的鉴别材料。利用他人软件汇集编辑而成的合成软件,应当提交体现合成者创造性劳动新软件的鉴别材料。(4)例外交存程序或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按《办法》第十二条(1)(2)(3)规定方式进行提交。如提交目标代码应当确保所交目标代码与该软件源程序相对应。应提交的证明文件职务软件开发,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权利属于单位,并且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软件开发,申请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属于个人,个人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1)个人申请软件登记时,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非职务软件开发证明(2)单位申请软件登记时,必须提交的证明对法人单位申请登记的,申请者应当提交法人单位证明;对非法人单位申请登记的,申请者应当提交非法人单位证明。若单位为企业、公司,则还应提交依法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台湾公司法人证明的提交要求 台湾公司申请登记时提交经过当地法院认证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4)对与软件登记相关的证明文件的提交有以下要求: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下达任务的软件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有关该软件的合作开发合同书、委托书、下达任务书的复印件;继承和受让的软件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有关该软件的继承和受让的证明文件,例如:合法的继承人或单位,应提交有关该软件的继承文件或单位发生变更、合并的证明文件;经他人转让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转让该软件的协议或合同;修改他人具有版权的软件而形成的新软件,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其修改软件的同意书或授权书;申请者为使自己的软件功能齐全、方便实用等目的申请登记的软件中使用了未进入公有领域具有版权软件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授权使用软件的合同或协议书;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均应附送中文译本所提交的中英文本的内容应当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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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长沙新名片
时间: 11:10:08
作者:软云互动 发表于:软云互动
点击数:127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正日渐成为国际经济、科技竞争的焦点。2005年12月,长沙市被列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随着创建工作的推进,长沙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等方面的水平,均得到大幅提升,长沙日渐成为知识产权资源的“富矿”。
今日,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授牌仪式在长沙举行,随着历时两年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喜结硕果,长沙拥有了一张“知识产权”的新名片。
知识产权驶入发展快车道
长沙市委、市政府将知识产权战略纳入全市整体发展战略,成立了市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工作领导机构,统筹部署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率先全国同类城市建立完善了政府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成效】创建期间,长沙申请国内专利(专利,专利申请,申请专利)9449件,相当于全市1991年至2000年十年专利申请量的总和。到2007年底,全市国内专利申请总量达34578件,授权量达19023件,均居全国地级省会城市首位。
【点评】知识产权对提升城市的“软环境”也有着十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长沙市委、市政府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十一五”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统筹部署、精心组织,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吸引要素集聚、带动结构优化、推动环境改善、提升竞争能力的重要作用。长沙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快速提升,知识产权工作驶入发展的“快车道”。
政府出资奖励创新金点子
市政府设立了每两年颁发一次的“创新贡献奖”、“创新发明奖”,建立了专利申请补助制度,规定国内发明每件最高补助3000元,国外发明专利补助10000元。2006年和2007年市财政共投入70万元进行PCT(国外专利申请)特别资助。
【成效】目前,长沙在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新材料、能源与环保等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一系列突破,形成了支撑主导产业发展的专利技术族群,如碳/碳复合材料、氢动力电池、基因诊断芯片、SOI材料等。长沙市创新能力位居全国城市第六位。
【点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保障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长效体制机制,形成了一个尊重、保护、运用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创造的良好氛围。创新创业环境的改善,使长沙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
专利产业化政策来扶持
实行企业融资政策倾斜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市政府投资设立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长沙高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大力支持具有高成长潜力的高新技术项目,迅速提升了企业发展能力。
【成效】目前,长沙风险投累计投资项目60余项近1.3亿元,带动社会资金投入9亿元,培育了一批重大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和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据长沙市专利试点企业调查数据显示,2007年专利产品产值达610.83亿元,占当年工业总产值的29%。
现今,工程机械已成为长沙最具竞争力的产业,集聚了1000余件专利技术,而随着中联重科、三一重工跻身全球工程机械50强,其将长沙工业带入了一个与国际品牌共舞的新时代。
【点评】政策的扶持、机制的创新,推动了长沙一大批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壮大。特别是在先进制造业方面,通过不断鼓励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长沙先进制造业异军突起,近年来一跃成为中国制造的“黑马”,突显了长沙先进制造业创造创新的强大动力。
产业技术“抱团”形成核心竞争力
长沙积极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联盟提升企业竞争力,组建了以高新技术企业为核心,高校、科研机构和中介组织共同组成的数字媒体、电池材料、汽车及零部件、花炮、农产品深加工和空心楼盖等6个产业技术联盟,并于2005年成立了国内第一个行业专利联盟——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空心楼盖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成效】中国空心楼盖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整合了5000多件专利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各类成员单位80余个,通过联盟的运作,在行业内部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遏制了恶性竞争,形成了联合多赢、平等竞争的发展机制,同时获得了数千万元的知识产权收益。
【点评】知识产权制度是把双刃剑,光讲保护还不够,要善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自身经济的发展。长沙依托示范城市创建,把培育自主创新主体与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结合起来,涌现了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骨干、重点企业。要把创新变成财富,用知识形成竞争力。
知识产权亮点数据点击
●专利质量高居全国前列。创建期间全市申请发明专利4738件,发明专利占三种专利的比重高于国内同期水平92%。
●计算机软件登记大幅增长。2007年全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为79件,同比增长146.9%。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走在全国前列。创建期间,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225件,其中专利案件75件,商标案件66件,著作权案件71件,结案率为82%。
●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明显优化。创建期间共开展专利、商标、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执法检查686次,出动执法人员1.5万人次,检查商品2万余种,确保了全市知识产权市场规范有序。
●高新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优势显著增强。长沙高新区形成了自主创新成果达九成的特色,在全国52个国家级高新区中技术创新能力名列全国第六。
●创建期间,市政府专利专项资金共对1442件国内专利申请、52件PCT国外专利申请给予资助,营造了良好的激励发明创造的社会氛围。
●专利技术交易活跃。在首届中国专利周活动和首届长沙科交会上,共实现专利技术交易31项金额13.72亿元,成效位居全国19个国家级专利展示交易中心前列。
●全市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和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发展到79家,从业人员达2200多人,促进了全市知识产权事业的快速发展。
驰名商标28件!长沙占中西部鳌头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知识产权局获悉,目前,长沙市已拥有“中国驰名商标”28件,居中西部城市第一,居全国省会城市第二(仅次于杭州(杭州商标注册)市)。
据悉,在品牌培育上,长沙市突出了自主知识产权导向,重点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的企业中推动品牌建设,培育重大创新项目,形成了专利技术优势与品牌建设优势互促共生的良好格局。目前本市拥有的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中,具有较强专利优势的分别占87%和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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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1992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公告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
  第二条
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应当是《条例》发布以后发表的、由
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软件。《条例》发布以前发
表的、并未进入公有领域的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可在本办法实施以后的一
年内办理。
  第三条
《条例》及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发表:将软件公之于众的行为,包括用出售或其它提供复制件
的办法向公众发行软件,或者为了进一步发行复制品的目的而公开展示软
  (二)修改本:对原有软件进行修改后所形成的在功能或性能方面得
到重要改进的新软件。
  (三)合成软件: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软件或若干软件的部分模块
汇集编排而组成的体现了合成者创造性劳动的新软件。
  第四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该软件的
著作权人或其继承者、受让者。
  申请者可直接或通过邮寄办理登记。
  第五条
软件著作权人或软件著作权人之一为外国人的软件登记,依
照其所属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缔结的双边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处
理。若有关规定不要求履行手续,可不办理登记,但自愿申请登记,则适
用本办法。
  第六条
经国务院授权,机械电子工业部(以下简称机电部)主管全
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机电部委托中国软件登记中心(以下简称软
件登记中心)具体承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
  第二章
  第七条
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
独立运行的软件。
  第八条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时,可以由各著作权人协商
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
  各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时,各著权人都有权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
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登记时应当列出其他著作权人。
  第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者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软
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该软件的鉴别材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第十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应当提交的主要证明文件为:
  (一)个人申请登记时,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
法人单位证明。
  (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所指的软件,如有著
作权归属的书面协议,申请登记时,提交该书面协议。
  (三)利用他人的软件产生的修改本、合成软件,若应当经原软件著
作权人同意或授权的,申请登记时,提交原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书或授权
  (四)权利继承者、受让者申请登记时,提交权利继承、受让的证明
  第十一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是指能够体现软件为独立开发的、人可读
的、含有软件的识别部分的材料,包括程序的鉴别材料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指程序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的前、
中、后各连续的20页组成。若整个程序不到60页时,应当提交整个源
程序清单。
  但在下述情况下可申请作例外交存:
  (一)程序中含有申请者的营业秘密;
  (二)程序中含有申请者不愿披露的其它机密。
  申请作例外交存时,申请者应当在申请书中阐明理由。经软件登记中
心审定后,认为申请理由成立,允许作如下之一的交存:
  (1)源程序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
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能超过交存源程序的30%。
  (2)源程序的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
  (3)目标程序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
分的连续的20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指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至少为一种软件
文档。所提交的每种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该文档的前、中、后各连续的
20页组成。若文档不到60页时,应当提交整个文档。
  文档中涉及机密的部分,申请者可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作
类似的例外交存。
  第十四条
在登记申请批准后,申请者为了以后取证的方便,可申请
交存全部或主要部分的源程序清单。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表,阐明交存
源程序的数量及要求保存的年限。
  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将交存的源程序清单加以封存,未经申请者的同意
或法庭的决定任何人都不能启封。
  第十五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应当复制在国际标准A4型297mmX
210mm(长X宽)纸上提交。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
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十六条
在软件权利发生转移时,下述当事人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
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
  (一)《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指的权利继承者;
  (二)《条例》第二十七条所指的权利受让者;
  (三)《条例》第二十八条所指的权利的许可人或转让方。
  第十七条
申请软件权利转移备案时,申请者应当提交软件权利转移
备案申请表、有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第十八条
申请备案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分别为:
  (一)权利继承备案时,提交有关继承方面的证明文件及原登记证书
  (二)权利转让备案时,提交依法签订的转让的合同书及原登记证书
。向外国人转让的,需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
  (三)权利许可备案时,提交依法签订的许可合同书、国务院有关主
管部门的批文和原登记证书影印件。
  第十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续展登记时,申请者应当于该软件保护期
的最后一年之内提出书面申请,交回原登记证书。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第二十条
申请者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第二十一条
登记申请应当使用软件登记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
申请者盖章(签名)。
  申请文件(除表格、框图等不易打印的内容外)应当打字或印刷。字
迹应当整齐清晰,不得涂改。纸张只限使用正面。
  第二十二条
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技术术
语,应当遵照国家规定;外国人名、地名、软件名称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
的技术术语,应当注明原文。
  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第二十三条
申请文件可以直接投送也可挂号邮寄。
  申请者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者、软件的名称,有受理
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六条或第十九条所指的申请,
以收齐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给予受理号,并书面
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其申请将暂不受理:
  (一)提出的各类申请未使用软件登记中心统一制定的表格;
  (二)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未提交鉴别材料;
  (三)申请备案时,未提交权利转移证明文件;
  (四)申请软件著作权续展时,未交回原著作权登记证书;
  (五)未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有下本情况之一的,其申请将不予受理:
  (一)申请登记的软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二)申请时间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及本办法第十
九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期限。
  软件登记中心作出暂不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申请
  第二十六条
软件登记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一百二十日内审查所受理
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准予登记,由机电部发给相
应的登记证书,予以公布;申请不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驳
  第二十七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申请者应当在软件登记中心指定期
间内补正:
  (一)申请表填写不当;
  (二)鉴别材料不符合规定;
  (三)证明文件不齐备;
  (四)其它应当予以补正的事项。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
求的,予以驳回。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登记并予以公布的软件,若登记中的主要信息不
真实、不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任何人均可向软件登记中心提出
异议。提出异议者应当提交异议请求书及有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第二十九条
对不符合要求的异议请求,异议者应当在软件登记中心
指定期限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证的,其请求视为撤回。
  第三十条
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将异议请求书影印件转给软件登记者。
软件登记者应当在收到异议请求书影印件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提出书面答
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书面答复的,其登记视为无效,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机电部将撤销登记,书面通知
异议者和软件登记者,并予以公布;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驳回。
  第三十二条
凡符合《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者,机电部将
根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文件撤销登记,予以公布,并通知软件登记者交
回原登记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机电部设立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负责软件登记的复审
事宜。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由法律及软件技术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登记申请或因异议成立撤销登记不服的,当事人
可在收到有关通知后六十日内向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请求复审
时,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第三十五条
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受理复审请求,作出复审决定并书
面通知复审请求者。
  第三十六条
在软件登记申请批准之后,软件著作权有效期限内,申
请者可以随时要求变更或补充登记文件中的允许变更或补充的事项。
  申请变更或补充登记时,申请者应当提交申请表及有关变更或补充的
材料各一式两份。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及时审查,将变更或补充结论书面通
知申请者。
  第三十七条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四章
软件登记机构
  第三十八条
软件登记中心的职能如下:
  (一)贯彻执行《条例》中有关登记的规定和本办法,研究并提出有
关改进或完善登记工作的建议;
  (二)受理、审查软件登记申请;
  (三)负责软件登记公告的出版发行工作;
  (四)负责软件登记案卷、登记簿的建立,软件登记案卷的分类存放
,对外提供阅览查询服务;
  (五)承办由机电部委托的其它与登记工作有关的事宜。
  第三十九条
机电部将根据需要,通过协商指定适当的机构协助软件
登记中心办理软件登记工作,其权限范围将由机电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
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软件登记簿和登记公告
  第四十条
软件登记薄应当记录下述事宜:
  (一)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受理、批准事宜;
  (二)软件权利转移备案事项;
  (三)软件著作权续展登记事项;
  (四)变更与补充登记事项;
  (五)登记的撤销及无效宣告事项;
  (六)软件著作权的终止。
  第四十一条
软件登记公告应当公布下述内容:
  (一)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二)软件权利转移的备案;
  (三)软件著的权的续展;
  (四)软件登记的撤销及无效宣告;
  (五)其它需要公布的事宜。
  第四十二条
任何人经软件登记中心同意后,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
,已公布软件的著作权登记申请表、鉴别材料以及软件登记簿。需要查阅
时,应当提交查阅申请和查阅费用。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
申请软件登记或办理其它有关事宜时,应当按情况缴纳
下列费用: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二)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费;
  (三)软件著作权续展费;
  (四)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五)异议及复审费;
  (六)登记证书费;
  (七)源程序封存保管费;
  (八)例外交存费;
  (九)请求延期处理费;
  (十)其它需缴纳的费用;
  应当补缴费用的,软件登记中心将通知申请者在指定的期间内补缴;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缴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具体收费标准由机电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四条
凡申请撤回或被驳回的,所缴费用不予退回。凡异议成
立的,异议费退回。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
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软件登记中心缴纳。
  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申请者、软件名称、费用
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费用汇出日为缴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软件登记中心指定的各种期
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
界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界满日。界满日是法定节
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界满日。
  第四十七条
申请者向软件登记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
日为递交日。如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除申请者提出证明外,以收
到日为递交日。
  软件登记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
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它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
文件之日。
  第四十八条
申请者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耽误了《条例》和
本办法规定或软件登记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
求顺延期限。
  在软件登记中心指定的期限界满前,申请者有正当理由提出延长期限
的,应当提交书面请求及有关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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