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会用到应交税金与未交税金-已交税金 ?如果税金已交纳,可不可以这样写,借;应交税金与未交税金 -已交税金

月底结转时 已交的增值税如何结转 如借:应交税金 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结转本年利润下在那个_百度知道
月底结转时 已交的增值税如何结转 如借:应交税金 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结转本年利润下在那个
借: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 增值税 借:本年利润贷: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你第一个交税的分录正确,后两个分录不对。 已交的增值税不用结转,上月发生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a
贷:主营业务收入b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c=b×17% 月末与进项税额抵减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下月例证期交税时,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以上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做的分录,小规模纳税人不抵扣进项税,发生销售时,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下月例证期交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每月需结转的会计分录如下: 1、收入转入“本年利润”,借: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贷:本年利润
2、成本费用转入“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贷:主营业务成本主要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
3、投资净收益转入“本年利润”,借:投资收益贷:本年利润
若为投资净损失,借:本年利润贷:投资收益
这是所有应结转的科目,你企业涉及不到的不用结转
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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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条回答
傻啊,应交税费又不是损益类科目,干吗要转本年利润它有自己具体的明细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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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什么时候用已交税金来核算
什么时候用已交税金来核算
教材上说当月交的增值税通过已交税金来核算,可我们都是次月1-10月来交上月的增值税,是否每个月末都得转入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来核算,不通过已交税金.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增值税帐务时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 “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多交)增值税”和 “未交增值税”科目。
  缴纳本期增值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
 如果期末有本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则应转出,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如果本月缴纳前期累积未交的增值税,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你可以参考以下内容:相互学习哦(网址:/listknowhow.asp?articleid=55757)
  笔者认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从其本身定义来看就是要全面反映本期、本年累计上缴的增值税情况,而现在规定交纳上期的增值税要通过“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这样就使得“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不能全面反映本期、本年累计上缴的增值税情况。此其一。
  第二、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本期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都要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多交)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这样期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就没有贷方余额,其借方余额反映的就是尚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取得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不做处理;而本期应交未交完(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已交税额之和)的增值税额则要转出。笔者认为这样的设计不对称。
  第三、增值税核算的内容比较多,故增值税核算的科目设计也比较细,这样就显得烦琐了一些,给会计人员的实际操作和会计考试都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环节。“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既然能反映未抵扣的进项增值税,那么对于当期多交的增值税反映在其期末借方也未偿不可(毕竟两者反映的经济意义是一致的),对于当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反映在其期末贷方,也很容易理解。而且这样一来,科目设置减少了,处理的环节也就相应减少了,也没有使增值税的会计核算的清晰性受到影响。
  因此笔者认为,应取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多交)增值税”科目,使“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能够全面反映本期、本年累计上缴的增值税情况;期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或多交的增值税额;期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增值税帐务时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 “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多交)增值税”和 “未交增值税”科目。
  缴纳本期增值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
  如果期末有本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则应转出,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如果本月缴纳前期累积未交的增值税,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笔者认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从其本身定义来看就是要全面反映本期、本年累计上缴的增值税情况,而现在规定交纳上期的增值税要通过“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这样就使得“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不能全面反映本期、本年累计上缴的增值税情况。此其一。
  第二、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本期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都要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多交)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这样期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就没有贷方余额,其借方余额反映的就是尚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取得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不做处理;而本期应交未交完(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已交税额之和)的增值税额则要转出。笔者认为这样的设计不对称。
  第三、增值税核算的内容比较多,故增值税核算的科目设计也比较细,这样就显得烦琐了一些,给会计人员的实际操作和会计考试都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环节。“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既然能反映未抵扣的进项增值税,那么对于当期多交的增值税反映在其期末借方也未偿不可(毕竟两者反映的经济意义是一致的),对于当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反映在其期末贷方,也很容易理解。而且这样一来,科目设置减少了,处理的环节也就相应减少了,也没有使增值税的会计核算的清晰性受到影响。
  因此笔者认为,应取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多交)增值税”科目,使“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能够全面反映本期、本年累计上缴的增值税情况;期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或多交的增值税额;期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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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的发票版小,量少,当月的开票量大,是不是就要到税务局购买发票?而这种情况买发票是按已开票金额的4%完税,所以是已交税金
课本与实际,也有差异。
现实的操作列支:
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的贷方;
每月10好前缴纳税金:借: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的借方,是指期末留抵的(进项税-销项税)的差额。或者是多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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