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用于出厂前的检验 是不是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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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东奥小编】今天和大家一起学习的是2014年《经济法》中的知识点: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知识点相关内容】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但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解释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时,委托方视同销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售出代销货物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照全部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缴纳营业税。
  【解释2】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解释3】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解释4】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4)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5),不视同销售;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6)、分配(7)、赠送(8),视同销售。
  【解释5】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应计算销项税额,其销售额的确定按照下列顺序:(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解释6】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所涉及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允许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知识点相关练习】
  单项选择题
  甲市的A、B两店为实行统一核算的连锁店。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A店的下列经营活动中,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是( )。
  A.将货物交付给位于乙市的某商场代销
  B.销售丙市某商场委托的代销货物
  C.将货物移送到B店销售
  D.为促销将本店货物无偿赠送给消费者
  【答案】C
  【解析】选项C:A店将货物转移到“本市”的B店,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多项选择题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行为中,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有( )。
  A.将购进的货物用于扩建职工食堂
  B.将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分配给投资者
  C.将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D.将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D: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2)选项BC: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均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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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数: 0|原作者: 章建良
摘要: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常常会发生将自产货物作为样品用于内部实验或试验的情况,如制药企业将自产的药品用于日常实验,汽车生产企业将本企业自产的汽车移送企业下设的汽车维修厂进行碰撞试验等。上述企业实验或试验的 ...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常常会发生将自产货物作为样品用于内部实验或试验的情况,如制药企业将自产的药品用于日常实验,汽车生产企业将本企业自产的汽车移送企业下设的汽车维修厂进行碰撞试验等。上述企业实验或试验的行为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  第一、将自产货物用于实验或试验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第二,经过实验后,一般来说用于实验或试验的自产货物均不能对外销售,需要作报废或消耗处理;  不少纳税人对于上述事项的税务处理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事项属于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要作视同销售处理,实际操作中这种处理方式也很普遍;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事项不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但认同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相应的原材料或半产品的进项税额需要作转出处理。笔者结合增值税视同销售以及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税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八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对照上述视同销售的条款,自产的货物作为样品用于内部实验,似乎属于第(四)项“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自产的货物作为样品用于内部实验是否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首先,需要明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概念。《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企业将自产的货物作为样品用于内部实验或试验属于企业内设机构之间提供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因此,企业将自产的货物作为样品用于内部实验或试验显然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更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从上述分析可知,企业将自产的货物作为样品用于内部实验或试验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范围,不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购入原材料或半产品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对照上述规定,企业将自产的货物作为样品用于内部实验或试验,其涉及的购进原材料或半产品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此,该企业将自产的货物作为样品用于内部实验或试验无须视同销售,也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资产所有权未改变,不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改变资产用途、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发生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未发生改变,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因此,企业将自产的货物作为样品用于内部实验或试验,显然没有发生所有权属性的改变,应视为内部处置资产,不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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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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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是否视同销售
提问者采纳
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七)将自产?是否视同销售,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  2,如用于其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转让无形资产。自产汽车用于上述视同销售规定范围的、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需要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五)将自产,则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范围;而用于碰撞试验的?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需要视同销售;  (六)将自产,企业将自产汽车用于本企业管理部门使用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范围、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  (二)销售代销货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八)将自产。如果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其它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否视同销售;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货物,是否属于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汽车生产企业将本企业自产汽车移送企业下设的汽车维修厂进行碰撞实验,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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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老师在讲基础班第8章的时候曾经举过例子,电脑公司生产电脑同时将电脑用于自己公司的办公用,既不需要进项转出,也不算视同销售。但是最近在做题目的时候,做到好几个题目是把这种情况算作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了。请问大家,这个自产货物用于企业内部使用,在增值税上到底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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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作进项税额转出仅限于外购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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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in0108123 发表于
视同销售,作进项税额转出仅限于外购的货物
税法哪一条有规定呢?你能拿出依据来吗
建议该同学听下田老师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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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满怀信心,考出水平!
我印象也挺深的
自产电脑自用了,不可能转出进项。
我理解老师的意思是:比如你外购电脑自用了,有进项抵扣。自己产的视同销售了,有销项,但自己用不是也相当于自己买自己的有进项了,所以既不需要进项转出,也不算视同销售。
但做的题目貌似都视同销售了。
既然选择了远方,就不惧风雨兼程!羡慕不如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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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westkey 发表于
我印象也挺深的
自产电脑自用了,不可能转出进项。
我理解老师的意思是:比如你外购电脑自用了,有进项抵扣 ...
是啊,最好田老师现身来再解释一下到底怎么处理,和大家统一下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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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满怀信心,考出水平!
刚看轻2第162页也写着增值税自产货物用于内部应税项目,不视同销售。
所以我觉得有的题目错了。如果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
既然选择了远方,就不惧风雨兼程!羡慕不如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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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in0108123 发表于
视同销售,作进项税额转出仅限于外购的货物
既然是视同销售,干嘛用做进项税转出呢?
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才用进项转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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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办公本来就可以抵扣,所以不用转出,所得税方面,所有权没有转移,不用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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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westkey 发表于
刚看轻2第162页也写着增值税自产货物用于内部应税项目,不视同销售。
所以我觉得有的题目错了。如果用于非 ...
税代轻一作过题目吗?第九章综合题2第三项业务中,将B型小轿车转为自用你怎么看
在线时间1333 小时鲜花 66579 奖杯64030 金币 226101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积分1201962阅读权限140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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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odidi 发表于
税代轻一作过题目吗?第九章综合题2第三项业务中,将B型小轿车转为自用你怎么看 ...
这小轿车是应该交增值税的,因为购买小轿车的进项也不能抵扣。
既然选择了远方,就不惧风雨兼程!羡慕不如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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