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动车检测中心2012年还需要缴纳机动车公路养路费和通行费吗?政府能明确告知市民吗?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市物价局等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及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市物价局等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及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__中顾法律网
我的位置:& >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市物价局等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及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13:45:15|
来源:中顾法律网
【法规名称】&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市物价局等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及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市物价局&&查看
【发文字号】&沪价行[1996]第212号、沪财城[1996]22号、沪市政计[1996]第744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正  文】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市物价局等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及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中央关于在2000年前全国要实现“二纵二横”的战略目标和市政府提出的在“九五”期间要初步建成本市公路骨架网络的要求,资金需求矛盾突出。经市人民政府沪府[1996]36号文批复同意,调整本市公路养路费和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标准    1.公路养路费调整范围及标准:客车由每月每吨140元调整为200元;货车由每月每吨140元调整为190元;大型拖拉机由每月每吨70元调整为100元;手扶拖拉机由每月每吨30元调整为40元;三轮摩托车由每月每辆30元调整为40元;二轮摩托车由每月每辆20元调整为30元。     2.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调整标准     (1)在本市缴纳养路费车辆的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按调整后的养路费标准,费额按35%、费率按25%计征。     (2)非本市缴纳养路费的车辆,进入本市道口时每辆每次收费标准:摩托车(二轮、三轮、轻骑)仍为5元;载重2吨以下由10元调整为15元;载重2吨(含2吨)至5吨(含5吨)由30元调整为40元;载重5吨至10吨(含10吨)(包括绞接式客车)由70元调整为90元;载重(或吊力)超过10吨的车辆以每10吨(不足10吨以10吨计)为一级由“+30元”调整为“+40元”;主车附带挂车,按主车计费标准提高一个票级计费,每一票级由“+30元”调整为“+40元”。    二、调整日期    1.从日起,调整客车、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标准。     2.从日起,调整货车养路费标准。     3.从日起,调整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标准。    三、有关政策问题    有关养路费和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要严格按市政府1993年第34号令《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府办公厅沪府办[1993]28号《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暂行规定》执行。    四、根据市政府[1996]2号文的精神,按费随事转原则对公路养路费已作了安排。这次养路费调整,各区、郊县均又增加了收入。按照沪府办发[1996]3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的通知》精神,对违规擅自设立的公路(道路)建设附加费(基金)集资项目应予取消。    调整公路养路费、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希通知下属遵照执行,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描述越详细、回答越准确。中顾法律网万名律师为您提供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如果您想尽快获得众多律师的观点,请点击
上一篇文章:04-19
下一篇文章:04-19
相关法律法规
热点文章推荐
法律法规最新文章
我来说两句排行
如果您遇到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我们的免费咨询电话:400-000-9164。为您服务或
免责声明:中顾法律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找乐东黎族自治县地区律师
找海南省地区律师
按地区查找律师
欢迎交互友情链接(正开展分站合作),具体咨询QQ,或者进入
版权所有:济南中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历经10年 长沙正式停止收取路桥通行费
摘要:由于2009年前此项收费与车辆年检"捆绑"收取,广大车主尽管心有不甘,但也不得不低头认缴。然而,自2009年路桥通行费与年检不再挂钩后,记者... 此外,民众还关注这项违规收费何...
  长沙市提交的《关于取消我市城市路桥通行费年票制收费方式和暂停城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的请示》,近日已获得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复函,该市相关部门今天证实了此事。
  复函称: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长沙市自日起取消城市路桥通行费年票制收费方式并暂停城市路桥通行费征收。复函同时要求:长沙市今后如需继续征收城市路桥通行费,应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范收费管理规定重新报批。
  此前,长沙市多个城市路桥征收点已于今年年初暂停收取城市路桥通行费。
  长沙市收取路桥通行费已有超过10年历史,最初长沙征收路桥通行费是根据2005年6月长沙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而我国自2009年起实行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原来的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已按比例打进油价,因此长沙征收路桥通行费实际属于重复收费。并且就收费问题引发了不少争议,针对收费问题,官方及不少法律人士都给出了自己的意见。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
  长沙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法规科科长旷毅表示,长沙市的相关规章是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制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收费管理,并没有设定新的收费项目。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董事兼副主任甘元春认为,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只能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而长沙市却要求所有车辆都需缴费。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明说,长沙市依据地方政府规章强制对所有车辆收取路桥通行费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应属无效,因为没有通行桥梁、隧道的车辆不应收取。
  长沙城区车主廖先生告诉记者,他居住在河东,活动范围也主要在河东,"我每年过桥到河西不超过10次,却被要求按年足额缴费,你说合理吗?"位于长沙城区以外的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的车主更是义愤填膺。"我们有时候一年才进长沙城区一次,甚至几年才进城一次,也要足额交款。"
  旷毅回应说,较之于原有设站"一过一收"的收费方式,现行年票制是经过调查研究之后综合统筹的收费方式。因为在城区设置收费站将严重影响城市交通,违背了修建桥隧便利交通的初衷,而年票制比较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
  "长沙路桥通行费征收方式的实质是,无论通过桥隧与否、通过次数多少,一律按年缴纳规定费用。"甘元春认为,这种方式既不合法,也违背公平原则。刘明认为,所谓的路桥通行费年票制的实质是将本来为"按需按量通行计费",转为所有车主按人头均摊的"政府强制性行为",这明显是"懒政"行为,也是对广大车主权益的侵犯。
  长沙市还规定,拖欠、逃缴应按年缴纳的车辆通行费,除责令补缴外,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有车主质疑:"凭什么?这个标准是依据什么而定?"
  由于2009年前此项收费与车辆年检"捆绑"收取,广大车主尽管心有不甘,但也不得不低头认缴。然而,自2009年路桥通行费与年检不再挂钩后,记者调查发现,很大部分车主已不再主动缴费,造成了有的人交、有的人不交的混乱局面。
  焦点三:路桥通行费支出情况为何不公示?
  公开资料显示,长沙市政府2012年6月向外界披露,路桥通行费的用途包括正常的收费开支、路桥维护和按合同给付外商的投资回报和长沙市区路桥建设贷款本息的偿还,收费期限将持续到2024年12月31日。
  但是,相关信息一直不透明、不公开,比如贷款额是多少?已经还了多少?不少车主质问:"为什么路桥通行费支出情况不进行公示?"
  长沙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长沙2012年收取的路桥通行费为2.54亿元,2013年为1.949亿元,收费直接进入湖南省非税账户,路桥处只是征收单位,相关明细的公布不由该部门负责。
  此外,民众还关注这项违规收费何时终止?实际上,天津、上海、抚顺等不少城市都已取消路桥费。就连同为长株潭城市群的湘潭市早在数年前就取消了路桥通行费。
  旷毅表示,引入贷款修建路桥是城市建设过程中的一种必要手段,路桥通行费也是随着城市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费用,希望得到车主的理解与支持。未来随着长沙城市不断发展以及政府财力的提升,路桥通行费是有可能提前取消的。
  直到今天,长沙正式停止长达10年的路桥通行费收取。对于广大车主来说省钱是好事,更重要的是拒绝乱收费,并质疑相关决定则代表着法律的进步,是我们迈向法制社会的一大步。
随着智慧城市建设的兴起,在湖北、云南、贵州等地广泛推行的校园卡、一卡通等都将会集成卫星定位模块。此外还包括5号令催生的北斗车载... 更有企业表示,未来车辆就是"...1.9亿年前的三叠纪,"印支运动"使盆地边缘逐渐隆起成山,海盆转为被称为"巴蜀湖"的湖盆,几乎占据现今四川盆地的全境。7000万年前的白垩纪末期,发生又一次强烈的地壳运动"燕...内蒙古王素毅 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长潘逸阳 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山西金道铭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善学 省委常委、副省长令政... 根据公开简历显示,1950年出生...高淑珍,全国人大代表,河北唐山人,因收教残疾儿童、创办"爱心小院"而被评为"2012感动中国年度人物。"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付承堃):两会期间... 她所希望的是:有专门的学校接...之前,有段时间,深圳、上海、北京等多个城市被媒体爆出:地铁站X射线安检仪没有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这个问题引起了大家对自身健康与安全的恐慌。而尤其是孕妇,作为特殊...日前刊出封面报道《重庆危险女童:杀机与拯救》,深度还原重庆女童虐婴案。该刊记者还获得事发现场电梯监控记录下的完整视频,记录下虐童经过。 根据视频显示,当天下午16...
制氧机主要品牌有哪些呢?市场中主要热销的几个品牌有:英维康、海龟、凯亚、康尚、易氧源、新松、海氧之家、氧立得、鱼跃、氧生活,制氧机有那么多的品牌,很多消费者对...具体到每个月即是罚款4.5万元。交警也不是每天都上班,所以平均一天必须开出2000元左右的罚单才能完成任务。
付警官的任务是54万。他... 扣车,罚款。罚款2万3万的不叨叨,...1.在副本关卡、剧情模式、闯关模式中都有几率刷取到进阶图纸
2.积分商城直接购买
全民飞机大战进阶图纸有什么用?
全民飞机大战进阶图纸是装备进阶必备的材料,可用于...新华网四川频道3月13日电(本网记者 李倩薇)记者从成都人才市场了解到,3月14日至15日,"2015·成都春季特大型人才招聘会暨中高级人才洽谈会"将在成都世纪城新会展中心举行,目...当前位置>>>>
山西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忻州分局关于2008年度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来源:山西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忻州分局&&最后修改时间:00:00:00&&编辑:冯德生&&审核:王高和|
根据交通部、财政部通知精神和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通知精神,2008年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货运附加费和车辆通行费。根据国家和我省公路养路费征管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凡拥有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等规定到各交通征稽所(站)及时办理2008年公路养路费、货运附加费的缴纳、减免、停驶等手续。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拖、欠、逃、漏公路养路费;凡欠缴交通规费的车主,要主动到所辖征稽所站补缴;不及时办理手续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2008年度公路养路费、货运附加费和道口费从2007年12月21日开征。元月份缴费期限截止2008年元月20日,逾期从2008年元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三、缴纳2008年度养路费继续实行银行代征和异地互征。广大车户可以就近到所在地征稽所站或工商银行相关网点缴费。银行和异地征稽所站在征收包缴车辆时,仅限于全年包缴一种形式。四、2008年公路养路费征收政策有八种情况:1、较大规模运输企业(含汽车租赁公司和拥有较大规模车辆的其它单位)的车辆,年初可自主选择月缴和全年包缴两种方式。选择月缴的车辆可以按月缴费、办理停驶,但不得享受优惠;选择全年包缴的车辆按全年不低于应征费额的80%包缴,分月付款、按月打票、不得停驶。2、2吨(含2吨)以下车辆(农用车除外)实行全年按90%包缴、半年按95%包缴的政策;3、2吨以上车辆和农用车实行全年按80%包缴、半年按85%包缴、季度按90%包缴的政策;4、半挂车(含年度新增车辆)实行按征收吨位的70%计征,采取全年包缴、分月付款、按月打票、不得停驶、不再享受其它优惠政策。5、改型、改装车辆,如车辆参数与国家发改委公告和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所标明的参数不符的,按有关规定程序查实核定执行。6、享受优惠比例缴费的车辆,缴费实行属地管理;7、银行和异地征稽所(站)包缴,仅限于全年包缴一种形式;8、停驶车辆如需办理停驶手续,须按月到征稽所(站)办理报停手续,不按时办理的,作为逃漏费处理。五、对无费车辆上路行驶,严格按照《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稽查程序依法查处。1、停征车辆,补征自办理停征登记之日起的应征费款;2、逃、漏费车辆,补征自欠缴之日起的应缴费款;3、“三无”车辆补征自应领牌证之日起的费款,责令车户办理“缴免费”登记手续;4、报废车、老旧车等从当年元月1日起补征费款;5、“克隆”(套牌)车,补征自应领牌证之日起的费款;6、使用伪造缴(免)凭证的车辆补征费款后同时移交司法处理;7、领有牌证的无费车辆补征自领有牌证之日起的应缴费款;8、使用军、警牌证非法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车辆,追缴应缴月份的费款,同时移交军事机关处理。对上述非法行驶车辆的处理,加收应缴费款的滞纳金,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六、2008年,根据山西省交通征费稽查局的安排,进一步加大对外挂车辆和调驻车辆的管理力度。有关政策如下:1、对低于车籍所在地征费标准(核定吨位、征收标准、征收比例)的车辆,按山西省养路费征收标准补足差额费款;2、对经调查确认为外挂车辆或长期在我省从事营运的车辆,按山西省规定全额补征费款(含货运附加费);3、回迁或调驻的车辆,按山西省吨位核定标准和费额标准计征。4、外挂车辆在我省道路上从事运输达三个自然月以上的,根据《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必须办理转籍回迁或调驻,在车辆所有人户籍地征稽所(站)办理缴费手续。如果不按规定及时办理回迁和调驻,继续持车籍地养路费在我省道路上运输的,按照《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进行征收。5、外挂车辆未办理调驻登记或调驻后已办理停征登记上路行驶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外挂车辆调驻后未缴纳养路费或者使用伪造、顶潜、涂改的养路费缴费凭证上路行驶,补征缴费额,按日加收5‰滞纳金,并处应缴养路费3倍以下罚款。6、车辆实际所有人申请办理调驻的,应当提交下列凭证和材料:外挂车辆调驻申请表;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车籍地养路费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调驻通知书。七、挖掘机、装载机等不能载物的特种机械车辆和驾校的教练车,按《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缴纳养路费;如果无费或无号牌上路行驶按规定补征费款,并加收滞纳金。八、新增车辆登记需办理资料: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属单位性质的提供单位代码。2、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3、购车发票、合格证、机动车技术参数原件或者复印件。4、机动车照片。申请办理减征、免征养路费登记的,缴费义务人还应当提供机动车的编制、经费来源及所属机构性质的凭证和材料。九、车辆办理停征所需资料因故需要停缴养路费的,缴费义务人应当在车籍地交通征费稽查机构提前申请办理次月的养路费停征登记。提交:1、行驶证2、不可移动参照物照片。车辆报停要按月办理,连续报停的须逐月办理,未及时办理报停手续的,按逃漏费处理;缴费义务人应配合征稽部门对停征车辆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十、车辆通行费征收的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下列车辆可减免通行费:1、军队车辆;2、武警部队车辆;3、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4、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5、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6、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凡以上减免范围以外的车辆通行收费公路,均应缴车辆通行费。十一、对不按规定缴纳或故意偷、欠、逃、漏缴公路养路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抗缴、拒缴和拒不接受处罚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妨碍、阻挠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忻州征稽分局及各征稽所站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格征收标准,加强队伍管理,依法征稽、强化服务、文明收费。在缴费高峰期要延长缴费工作时间,实行全天侯服务和预约服务,节假日不休息,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服务咨询电话:0350—3070011、3070012、3070001监督举报电话:0350—3070005。&
忻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主办: 忻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 :忻州市人民政府网络中心()
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
webmaster@0&&parseInt(document.getElementById('custompage').value)页&&1&&parseInt(document.getElementById('custompage').value)楼&&
专家对上海“贷款道路”征收车辆通行费相关规定的8点质疑!
财产: 108 爱卡币
来自: 上海市|上海市
专家对上海“贷款道路”征收车辆通行费相关规定的8点质疑!
专家对上海“贷款道路”征收车辆通行费相关规定的8点质疑! 新民晚报某版下方刊登这样一则消息,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发出通告,针对本市和进入本市的机动车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并且于通告发布10天后仍欠交、拒交或恶意逃费的车主,将给予处罚。阅毕通告后,笔者即查阅了与通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发现上述通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均存在或多或少的法律问题,特提出质疑如下,以期求得广大车主之共鸣。 一、《办法》及《通告》明显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布了《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在“严格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审批和管理”中明确指出: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上海市政府及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分别于日、日出台了上述《办法》及《通告》,该《办法》及《通告》的有关内容,有悖国务院《通知》的基本精神。其违法性显而易见。 众所周知,当不同位阶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只有一个原则,即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办法》及《通告》将本市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机动车辆并强制予以收取,而且如果车主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其车辆将不得在本市道路上通行,此做法不仅违反了国务院《通知》的规定,同时也严重侵犯了法律赋予广大车主的道路通行权。 令上海市民感到困惑的是,为什么国务院的《通知》精神不能在本市得到充分的贯彻和执行?这不得不令人联想到另一颇有微词之事,即上海的机动车私牌拍卖。《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各地方政府拍售机动车牌照,但上海市依然我行我素,每月发放额度私车牌照进行拍卖,已引起广大市民的强烈不满。从而导致一段时期本市私车牌照拍卖价格严重受挫。[凡此种种何以体现**、国务院关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及“”的精神。 二、从《办法》及《通告》的规定解读“贷款道路”的定义和范围 按《办法》及《通告》的规定,凡本市和进入本市的机动车辆均应缴纳“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否则将被禁止在本市所有道路上通行。我们设想,如果车辆不在“贷款道路”上行驶,是否同样要缴通行费?所以《办法》及《通告》故意混淆了“一般道路”及“贷款道路”的含义。那么什么是“贷款道路”?根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向本市及进入本市的机动车辆征收,用于归还新建改建高等级公路、市区高架路、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的贷款。虽然该规定没有直接明确什么是“贷款道路”,但笔者理解,所谓“贷款道路”,仅指该道路建设的资金直接源于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的贷款(见《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并用这些款项新建改建的高等级公路、市区高架路、桥梁、隧道等道路,由此得出一个结论,本市范围内并非所有道路均为“贷款道路”。 其实《办法》本身已为我们提供了答案,此《办法》是专门管理贷款道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否则就应该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如前所述,既然“贷款道路”是特指通过贷款方式而建造的高等级公路、市区高架路、桥梁、隧道等,那么只有当车辆需要使用、消费该贷款道路时,才会产生缴纳相关费用的义务。从理论上讲,不论是“一般道路”还是“贷款道路”,作为化城市的基础设施,都是一种公共资源,这些道路资源的使用,尤其是“贷款道路”的使用,应当贯彻“谁得益,谁买单”的公平原则,从而使每一位车主(本市或外省市车主)在消费、使用这些宝贵资源时,真正体现法律上权利义务相一致,而不是相分离的基本精神。 三、从政府信息公开的角度来讲,本市贷款道路的范围应予公布。作为贷款道路使用者,在履行义务时依法享有知情权!!! 退一步讲,即使上海市政府及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制定的《办法》和《通告》规定的内容应当遵守的话,也必须让行政相对人享有知情权。依行政法,信息公开是政府政务透明化的标志,所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在行使收费权的同时,也应充分尊重相对人的权利。依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用于“贷款道路”建设的贷款偿还结束,即停止收费。 《办法》规定该项收费用于还贷,而贷款当时以何抵押,是否将道路收费收益用于抵押担保贷款偿还,如果不是的话,道路贷款以何种方式担保还贷,现采取了收费方式还款,以前的担保方式是否得以免除担保责任,其中的得益者又是谁呢?种种疑团,犹如一头雾水,叫人不得而知。 因此从依法维护公民知情权的角度出发,及时将本市“贷款道路”范围及每条“贷款道路”的贷款起止时间通过媒体予以公布,有利于公民更好地履行义务,这也是作为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应尽的责任。请不要侵犯公民的知情权! 四、《通告》第六条创设新的行政处罚,突破上位法的规定,明显违反《行政处罚法》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外省市车辆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并强行滞留道口或者强行通过的,责令其补缴应缴费额,并可处以应缴费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同样内容的条款被《通告》引用后却变味了,我们看到,《通告》第六条条款将《办法》并列部分的内容莫名其妙地删除了,变成“外省市车辆只要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的,即可被处以应缴费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用意何在?)况且对于“外省市车辆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的”,《办法》只规定了“按本市车辆标准缴纳通行费后予以放行”,并无罚款一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法律、法规及规章才有权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要知道,《办法》是市政府以102号令的形式发布的政府规章,《通告》则是根据《办法》的有关内容对外公布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因此《通告》理应与《办法》的规定相一致,不得有所突破。不知《通告》中新创设的处罚源自何处? 由此可见,《通告》内容明显突破了《办法》对其的授权。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对《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如此荒的解释,制定者究竟出于怎样的考虑,笔者不得而知。 五、车籍地与长期使用地重复征收车辆通行费的办法,不尽合理 据笔者了解,各省市均制定有违规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规定,一辆机动车应当在何省缴纳通行费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但各省市在其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规定中均要求车辆在经过本地时都要向该地政府缴纳通行费。试想,一辆上海牌照的机动车,长期在浙江境内使用,按照现行规定,其每年必须在浙江和上海两地重复缴纳车辆通行费,这显然不合理,同时也与《办法》及《通告》的精神相悖,《办法》及《通告》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本市贷款道路的贷款偿还问题。如何解决重复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问题,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即凡在车辆登记地以外的地方长期使用的车辆,由使用地管理部门收取相应的费用,登记地不再重征。各省市政府为收取通行费用等产生的利益分配冲突,不应转嫁给机动车使用者。 六、《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由行政相对人负举证责任的规定违反公平原则 《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外省市车辆无通行费缴费凭证且无法证明何时进入本市的,就应当按本市同类车辆的征收标准补缴三个月通行费。该规定将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推给了行政管理相对人,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关于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的要求。征收通行费是政府的行政收费行为,因此行政机关在调查此类案件时,有义务查明相对人何时进入本市的事实,而不是由相对人自己证明自己何时进入本市,一旦当事人无法证明此节就要承担补缴三个月通行费的不利后果,有失公允。市政工程管理局以自己发布的文件设定具体行政行为免除自己举证责任有何法律依据? 顺便提一句,缴费人有何义务要保存这张不起眼的“凭证”?如果不小心遗失这张“凭证”是否就此认定义务人未缴纳相关费用?要知道管理部门征收“贷款道路”通行费的行为可是具体行政行为呀!这种行为不是在平等主体间发生民事法律事实,尽管在“凭证”的背面印有类似“店堂告知”的内容,这种告知单方面为行政机关设定权利,而为老百姓设定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七、上海市政府为自己的收费行为制定规章,看似合法,实则无法律依据 市政府在无法为自己的征收通行费行为找到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为能自圆其说,以确保征收行为在形式上的合法,于日出台了《办法》。政府部门自己为自己的收费行为制定规章,大开方便之门,自己决策,自己执行,征收费用由自己支配并使用,整个运作过程均在体制内循环,无任何监督可言,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值得怀疑。《办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有一句话,“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从法理上讲,这可以算得上是《办法》的法律依据了。殊不知,在现有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及本市地方性法规中根本没有关于地方政府可以在养路费之外再开征车辆通行费的相关规定。 所以《办法》中所称“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何而来?希望制定者将“有关规定”明确告诉广大车主。 八、外省市车辆在本市缴纳通行费后,就有权在本市所有道路(高架路)上通行 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是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的辨证与统一。因此,进入本市的外省市车辆一旦依照《办法》规定缴纳了每月一百五十元的通行费后,那就意味着该车辆所有道路上行驶,包括高架道路。这是权利义务一致性的法律表现。设想到那时,高架路入口处那块高峰时段禁止外省市车辆驶入的标志是否应予摘除。 要知道上海是世界的上海,更是中国的上海,中央一再要求上海的改革开放一定要融入到全国的发展中去,上海的发展离不开全国的支持,正如前任市长徐匡迪同志曾经讲过“上海及上海人民应有广阔的胸怀,接纳来自五湖四海的兄弟姐妹”。因此,无论法律也好,政策也罢,在具体执行时应充分体现他的平等性,反之就带有明显的歧视性,而伤害外省市来客的感情。
[每日热点]:
财产: 3116 爱卡币
来自: 上海市|上海市
路过的沙发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每日热点]:
用户被禁止发言
财产: 1866 爱卡币
来自: 上海市|上海市
*** 该用户太调皮了,已被禁言。 ***
更多精彩尽在 , Enjoy xcar!
[每日热点]:
财产: 1205 爱卡币
来自: 上海市|上海市
顶,合理合法
[每日热点]:
财产: 13666 爱卡币
来自: 上海市|上海市
楼上的沪骂录音哈精彩,骂噶长晨光真无容易,8过,有些无要面孔额宁(比如收通行费额垃圾),只个能对待
[ 本帖最后由 绝不饶恕 于 09-01-13 00:58 编辑 ]
敏感词的出现,将把中国文字推向到:&汉字 + 偏旁 + 拼音 + 符号&的组合.
[每日热点]:
财产: 1597 爱卡币
来自: 上海市|上海市
[每日热点]:
财产: 695 爱卡币
来自: 上海市|上海市
1 旁边有人偷笑啊!
小富由勤& &大富由命
[每日热点]:
回复成功,收到1个大米!
10&&parseInt(document.getElementById('custompage_down').value)页楼
经销商推荐
综合经销商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1277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三鲁公路3088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985号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2330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梧路386号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粤路231号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939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800号
打开微信,用“扫一扫”扫描二维码,打开页面后分享到朋友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上海市机动车检测站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