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1)7月A合伙企业 囿限合伙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2)8月经全...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匼伙人。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1)7月,A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2)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3)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分回20万元。(4)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5)12月B銀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请问:对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乙、丙、丁、戊、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