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府财政投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有哪些制度

内 容 概 述
经市政府批准,日天津市审计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内 容 全 文
天津市审计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印发关于加强政府和国有企业
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审联〔2010〕11号
——————————————————————
各委、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审计局:
《关于加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市审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建设交通委&&&&&&&&&&&&&&&&& 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
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资金运行,促进项目建设程序依法有效执行,提高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并列入“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的建设项目。
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和国有企业举借债务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和国有企业资金,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资金占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和国有企业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 市发改委、建交委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程序的管理,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完善建设成本控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并列入“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的建设项目,市发改委、建交委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投资评审;不属于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市发改委和建交委编制的“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当及时将批准的“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副本)提供给审计机关,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提供基础性依据。
第四条 市和区县审计机关按照分工管辖,根据“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确定的建设项目,编制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计划,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第五条 市和区县审计机关对政府和国有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突出重点,加强对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管理职能和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市和区县审计机关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重点内容包括:
(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概算依法履行编制、批复,以及在规定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履行招投标等建设程序,实施符合性审计;
(二)对建设单位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实施审计;
(三)对建设项目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实施审计;
(四)对建设项目概算、结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实施审计;
(五)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实施审计;
(六)其它需要重点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市和区县审计机关对实施审计的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作出审计决定,依法进行纠正。对应当由其它部门纠正和处理的,审计机关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八条 市和区县审计机关开展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因特殊需要可委托或者聘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相关专业人员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相关审计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 承担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约束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有条件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不具备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必须在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承担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和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管,规范建设程序和资金管理程序,定期组织和开展建设项目重点环节的审计,检查评估建设项目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认真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控制上的重大风险隐患,防止重大问题发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建设项目△& 监督& 办法& 通知
&(共印100份)
天津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29日印发?无障碍阅读??简体版?繁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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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85866  索引号:J12-01208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发布机构:濮阳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
濮政〔2012〕16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 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办),协调发改、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决定,代表市政府行使业主职能,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具体是指市本级政府利用(全额或部分利用)下列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市级以上政府政策性补助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投资领域主要指以下范围:&&&& (一)能源、教育、科技、体育、文化、卫生、生态、环保等社会事业类项目;&&&& (二)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扶贫、移民安置、土地综合开发等基础设施和城乡一体化项目;&&&& (三)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产业集聚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政府投资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投资项目是指,本级及以上政府全额投资100万元(含)以上,或补助、配套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100万元以下项目由主管部门管理,报政府投资办备案。&&&& 第六条& 发改、财政、监察、审计、住建、规划、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按其职责,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政府决策、发改委立项、审计全程介入、国库直接支付、政府投资办统一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循国家关于规划、设计、监理、招标、施工、资金拨付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 (三)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代建制、投资评审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第二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八条&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项目单位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请,由主管部门收集后,于当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项目计划申请报发改部门,同时报政府投资办进行汇总;政府投资办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建议,会同发改、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市政府确定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同时确定其中实行代建制建设的项目名单及投资计划。&&&&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法人;&&&& (三)项目建设内容、规模、计划开竣工时间;&&&& (四)项目资金来源、总投资、年度投资;&&&& (五)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市政府研究后,由发改部门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总计划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重新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列入增减计划。&&&&&&&&&&&&&&&&&&&&&&&&&&&&&&&&&&&&&&&&&&&&&&&&&&&&&&& 第三章& 前期管理&&&& &&&&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由项目单位负责完成,政&&&& 府投资办参与,发改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投资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概算;投资100―500万元(含)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制;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分别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由相应资质单位编制。&&&& 第十四条& 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可采用听证会、咨询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 第四章& 设计管理&&&& &&&&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应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文件进行设计。项目的各阶段设计应满足国家规定深度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指标。&&&& 第十六条& 设计一般按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逐项进行,特殊项目增加技术设计。方案设计经过市土地规划建设项目审批联席会通过后,再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经项目单位完成后,政府投资办、发改委和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发改委负责建设项目设计图纸的评审优化;政府投资办负责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的审核。政府投资办将审核后的投资概算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告发改委,发改委根据审核、审查情况综合提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意见和建议,审批或转呈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单位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必须经具有审图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到住建部门备案。政府投资办对项目施工图设计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办对项目的设计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通过对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核和预算审查,控制概算不超过估算,预算不超过概算。项目概算超出估算总价10%的项目,应重新报批。&&&&&&&&&&&&&&&&&&&&&&&&&&&&&&&&&&&&&&&&&&&&&&&&&&&&&&&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对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报市政府相关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邀请招标。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简化程序,由项目单位将工程预算报政府投资办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行议标。&&&&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性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服务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服务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但是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的项目,勘测、设计、监理等也必须招标。30万元以下的服务性工作可直接定价,原则上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60%。&&&&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选择,根据国家及河南省相关部门关于招标公告发布媒介通知要求确定。&&&&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专业分工和资质要求合理确定工程标段,不得随意拆分,规避招标。&&&&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办组织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作,参与非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作。&&&&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招标,招标控制价由政府投资办审核。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人发售五日前交政府投资办审核,报审计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编制。凡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未经政府投资办审定的,项目单位不得开标、评标、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发改、财政、审计、监察、检察、政府投资办、招标办等相关部门对评标、开标进行全过程监督。开标后,中标单位所投标书当日报政府投资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前,项目单位应将拟签合同文本交政府投资办审核,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有“工程价款结算须经政府投资办评审”的相关条款。政府投资办对合同审核后,报财政、工商、审计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应具备以下条件: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第六章&& 施工阶段管理&&&& &&&&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确保工程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控制工作范围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和技术标准变更等。发生特殊情况时,由于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施工条件的变化,可以据实申请项目工程变更或工程现场签证。其他情况造成投资规模增加的,由施工方自行承担,财政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确须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经设计单位同意,由发改、财政、审计、政府投资办、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现场确认签证,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减少投资的变更,可在不影响工程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进行变更;&&&& (二)增加投资的变更,单项增加投资额度20万元以下的,由上述几方共同确认;单项增加投资额度20万元以上的,上述几方共同确认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 第三十三条& 项目变更部分原则上由原中标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变更内容施工资质或新增单体建筑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标。&&&& 第三十四条& 变更经确认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的变更在竣工结算时不予认可。严禁通过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行为,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变相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向审计、住建等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十六条& 项目进度实行月报制。项目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向财政、审计、政府投资办等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七条& 发改、财政、审计、政府投资办等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掌握工程进展情况,贯彻落实市政府对工程的实施要求。&&&&&&&&&&&&&&&&&&&&&&&&&&&&&&&&&&&&&&&&&&&&&&&&&&&&&&& 第七章& 资金管理&&&& &&&&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财政与项目单位共同筹资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项目单位的资金要缴入财政建设资金专户。&&&& 第三十九条& 发改部门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安排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结合财政收入情况,分期分批下达计划。项目资金支付,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认定,政府投资办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向合同单位支付。&&&& 采用BOT、BT等其他融资方式建设的项目资金支付从其相应规定。&&&& 第四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之前,财政部门拨付的工程款应控制在预算总价的75%以内,剩余25%部分待政府投资办评审其工程竣工结算后按有关规定拨付。&&&&&&&&&&&&&&&&&&&&&&&&&&&&&&&&&&&&&&&&&&& 第八章& 工程结算、决算及竣工验收管理&&&& &&&& 第四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尽快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并及时报送政府投资办。政府投资办在对项目单位送审的工程结算评审后,出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评审结论书》。&&&& 第四十二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要根据政府投资办审定的工程结算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批复项目决算后,由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工程方能交付使用,决算批复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政府投资办组织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及建设单位进行移交,并提出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填写工程移交表,将资产及工程交付给工程使用单位;工程移交后,工程使用单位负责该工程项目的使用、维修及债权债务处理。&&&&&&&&&&&&&&&&&&&&&&&&&&&&&&&&&&&&&&&&&&&&&&&&&&&&&&&第九章& 代建制管理&&&& &&&&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办组织实施的代建制项目由市政府确定。&&&&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办在组织实施代建制项目建设过程中,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立项批复和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负责组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与概、预算的编制及送审;&&&& (二)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工作,与项目单位共同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三)负责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 (四)负责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等全过程的实施和管理;&&&& (五)负责组织编制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并送审,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九条& 使用单位在代建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立项申请;&&&& (二)负责项目资金的落实;&&&& (三)根据立项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额,编制设计任务书,提出项目使用功能方案和建设标准;&&&& (四)协助政府投资办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等相关手续;&&&& (五)参与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工作;&&&& (六)参与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七)监督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其它项目,由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政府投资办通过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审查,招投标过程监督,施工过程监督和变更确认,工程进度款拨付审核,工程结算评审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发改、财政、审计、政府投资办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监督工作的,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或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政府投资办在审核中,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中发现项目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可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项目施工企业采取互相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相关部门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一章& 附& 则&&&& &&&&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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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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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我​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申​报​立​项​、​建​设​和​管​理​,​保​障​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各​环​节​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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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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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府发〔2014〕5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已经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定。
&&& 一、高效规范使用政府投资
&&& (一)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必须遵守科学、民主、公开、节俭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等。对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交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
&&&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方式。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依法推行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制(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 (三)坚决防止奢华浪费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坚决杜绝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大拆大建,修建会议中心、景观大道、奢华地标。严禁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奢华浪费建设。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建、购置党政机关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行政区划调整等理由迁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切实将有限的资金、资源更多地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 二、完善投资项目决策机制
&&& (四)加强投资计划的制定。各地各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各地各部门于当年初或上年末提出需求计划,经同级发改部门汇总,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编制当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向中省争取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于上年提出,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上报。项目实施单位要做深做细做实前期工作,对接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科学制定建设方案。
&&& (五)严格遵守决策规则。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各部门提出需求计划、发改部门汇总提出年度计划、政府决策批准等都应遵循集体决策制度。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或者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要建立健全规划指导、程序规范、咨询评估、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等制度,不断提高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公开公示制度,审批机关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将项目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三、严格投资项目审批规定
&&& (六)严格项目审批权限。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审批制,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主要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原则上属同级政府出资的由同级投资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审批。各级项目审批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项目,不得越权审批。
&&& (七)严格项目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环节,不得随意进行简化、合并。纳入相关发展规划,或技术简单、投资额小的项目,经审批机关同意,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代项目建议书,或直接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批复;对一些点多面广、单个项目小的项目,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实施方案可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 (八)规范前置要件设置。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节能审查意见等法定前置要件。对未取得相关前置要件的项目,项目审批机关不得违规审批。但对技术相对简单、不涉及公众安全的项目,各职能部门分别直接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前置条件的附件资料可后补存档。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项目审批之前办理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要件。
&&& (九)规范项目审批过程。项目审批机关要按照项目审批程序,制定并严格遵守工作规则和办事指南,明确申报要求、审批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审批全过程透明化、规范化、可查询、可监督。在项目审批前,审批机关要按规定组织专家或咨询评估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严禁以招商引资协议、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为依据代替审批程序违规审批。
&&& 四、强化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 (十)规范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履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核准手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招标、违规招标;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条件设置,加强招投标材料的备案审查,切实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 (十一)严格控制投资概算。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建设,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投资概算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编制,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需报审批机关申请调整。对超过已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审批机关依据财政评审结果进行调整。项目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报小建大。
&&& (十二)加强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统一管理。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 号)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资金直接支付制度。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拨付资金。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资金 3 个 1/3 的支付方式。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分期拨款的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场开工后,拨付工程合同约定价款的 1/3;主体工程完工后,拨付工程合同约定价款的 1/3;验收合格并经竣工结(决)算审计后,拨付除质保金外的 1/3。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或财政部门结算评审,累计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合同金额的70%;因工程变更原因增加的工程款项,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或财政部门结算评审后支付。
&&& (十三)规范投资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禁止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严禁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精心组织项目实施。
&&& (十四)加强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编制单项工程(分部工程)结算,报财政部门评审、审计机关审计。未经评审、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及竣工决算手续。项目单位应从项目竣工之日起,待竣工决算和单项工程(分部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对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成交付试用期满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咨询机构依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对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安全条件等进行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论报市政府。
&&& 五、加强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 (十五)健全联动监管体系。投资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安全监督、水利、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建立覆盖同级部门、系统上下的纵横联动监管机制,切实做好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的后续跟踪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审先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 (十六)发挥审计和稽察作用。审计机关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算的审计监督,加强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监督;市本级及三个园区组织实施的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10日前,须书面函告市审计局安排跟踪审计;各区市县组织实施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10日前,须书面函告各区市县审计局安排跟踪审计。切实发挥各级稽察队伍作用,严格按照《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对审计、稽察发现的问题,除责成项目单位整改外,还应抄送项目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督促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 (十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坚决依法依规严肃进行查处。
&&&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比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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