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草药销售是否需要办理公安部销售许可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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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种植销售铁皮石斛(鲜条)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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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主种植的铁皮石斛(鲜条)想通过超市方面进行销售,超市方面说,铁皮石斛鲜条是可直接食用的所以要归于食品类,需要我们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才可以进入卖场,一般正常人的都认为铁皮石斛属于中药材或是农产品,怎么也不会算到食品的头上去。要说是食品,我们卖的铁皮石斛鲜条就跟地里的水果蔬菜一样,收割之后没有经过任何后期加工可直接食用开卖的。那么现在问题来了:1、跑了工商,工商说铁皮石斛属于药品,我们不受理,要去药监局问。跑了药监局,他说铁皮枫斗是药品,而你们的铁皮石斛鲜条,应该属于农产品,他们也不管?
2、如果公司自主实体店面,需要办理哪些证件才能上架开卖?
3、若想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公司目前没有经营场地,只有一家已经注册的销售公司,更加没有加工场所(因为不需要加工),有的只有种植基地。申报时要如何准备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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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市的说法有问题,铁皮石斛怎么是食品呢?卫计委还没有通过呢。
2.铁皮石斛鲜条属于初级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这个药监局说得是对的。
3.超市的判断错误,工商局对办证范围的理解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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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市的说法有问题,铁皮石斛怎么是食品呢?卫计委还没有通过呢。
2.铁皮石斛鲜条属于初级农产品,不需要 ...
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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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典里面就有铁皮石斛啊。 好像在药典第一部的251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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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 2005 年 4 月 30 日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健食品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对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试验和样品试制的现场进行核查,组织对样品进行检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负责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包括动物试验和/或人体试食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等具体工作。”
关于印发《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等8个相关规定的通告
国食药监注[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统一营养素补充剂等申报与审评行为,我局制定了《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应用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8个与保健食品申报与审批相关的规定。上述规定于日起正式实施,现予以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以下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除按保健食品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
  (一)使用动物性原料(包括胎盘、骨等)的,应提供原料来源证明及县级以上畜牧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二)使用红景天、花粉、螺旋藻等有不同品种植物原料的,应提供省级以上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品种鉴定报告。
  (三)使用石斛的,应提供省级以上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石斛品种鉴定报告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人工栽培现场考察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
附件2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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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皮石斛未被批准为新资源食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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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非药品柜台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国法函[2005]5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4月20日报来的《关于在非药品柜台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同意你办的意见,在商场、超市等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尚未实行批准文件管理的人参、鹿茸等滋补保健类中药材的,不需要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 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非药品柜台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长期以来,在商场、超市等非药品柜台销售人参、鹿茸等滋补保健类中药材较为普遍。各地均未按照销售中成药、中药饮片的管理方式实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各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此均没有异议。但近来执法过程中,有人对此提出的异议,认为对此类中药材亦应实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并多次质询我局。对此我们对照《药品管理法》有关条款认为:1、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基于人参、鹿茸等中药材具有医疗、保健双重性能。有些品种已被分期定义为药食两用品种。有些品种虽未列入“药食同源”的名单,但均作为滋补保健品销售使用。产品既不标示功能主治,也不以预防、治疗、诊断为目的。这关产品广泛在商场、超市等非药品柜台销售,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已形成传统销售方式。2、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药品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生产药品必须取得批准文号,但对中药材是允许例外的。3、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中药材的购销未实施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4、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出售中药材无须《药品经营许可证》。鉴于城乡集贸市场与连锁超市、商场等同属零售市场,连锁超市、商场是农村集贸市场在城市的表现形式,且后者较前者在经营条件、管理状况等方面更具优势。在商场、超市可以比照城乡集市贸易市场销售中药材应是该法条应含之意。综上,我们认为《药品管理法》并未对中药材经营实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因此,在商场、超市等非药品柜台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和以此为原料或内容物的礼品盒,可以适用《药品管理法》的上述规定,不实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妥否,请批示。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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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药材要办哪些证件
个店面卖药材和特产。要什么证件?。 一个证件可以两地(跨省)使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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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如果在药材市场以外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如果您是在药材市场经营的话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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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湖南:超市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中药饮片将受处罚
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黄先生
你向我局提出“湖南省行政区域所辖各型超市销售中药饮片、中药材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悉,现答复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除外”,超市等营业主体可自由销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不需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和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的规定,超市须按上述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方可销售中药饮片。
3、超市未取得上述审批销售中药饮片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理,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文本已在我局公众网()公开发布。
此复,以上信息同时在我局公众网上予以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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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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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发展中药材种植基地需要营业执照吗?_百度知道
发展中药材种植基地需要营业执照吗?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中药材种植和销售许可证,如果是良田改造还要到农业局备案。如果是林地改造,需要林业部门审批。如果是林副产品,还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  营业执照可办理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字号名称的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无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港、澳居民、台湾农民、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  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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