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矿驻煤矿安全员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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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煤矿驻矿安全督查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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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煤矿驻矿安全督查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驻矿安全督查员的管理,明确其工作职责,规范其工作行为,进一步落实政府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责任,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根据《贵州省煤矿驻矿安全督查员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我县所有煤矿的驻矿安全督查员均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二章& 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三条& 驻矿安全督查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忠于职守、敢于负责、不徇私情、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第四条& 驻矿安全督查员应熟悉和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方针政策。&第五条& 驻矿安全督查员要具备自学能力,进一步加强煤矿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学习,丰富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第六条& 驻矿安全督查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经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驻矿督查员上岗工作资格证书》。配 备&&& 第七条& 驻矿安全督查员由煤矿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煤矿(包括基建矿井)为单位,根据矿井规模进行派驻,并报县人民政府行文,专职专用,不得从事与所驻煤矿无关的工作。&(一)设计(核定)能力低于21万吨/年的矿井派驻一人。&(二)设计(核定)能力在21万吨/年及其以上的矿井派驻人数不少于2人。&(三)基建矿井派驻不少于1人。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八条& 代表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对所驻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决定、命令、文件及会议精神,监督煤矿企业依法组织生产(建设)。&第九条& 配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所驻煤矿进行安全检查。&第十条& 做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所驻煤矿下达的各类行政执法指令的造册登记,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行政执法文书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跟踪掌握隐患整改进度,并对完成整改的隐患进行销号。&第十一条& 督促并参与煤矿企业定期组织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及矿级领导下井带班等各项制度,每天必须认真填写《大方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记录簿》,每半月召开一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题会议,研究分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把会议记录认真填写到《大方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记录簿》。&第十二条& 督促并参与煤矿按规定做好安全培训工作。每月月底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总结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并作好记录,存档备查。&第十三条& 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按核定的下井人数和生产能力组织采掘生产,严禁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第十四条& 督促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煤矿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各职能部门、各采掘班(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程、标准和本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计划、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十五条& 督促和指导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程、标准做好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和安全技术工作。按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要求,制定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完善资料归档管理。&第十六条& 督促煤矿业主或实际控制人、矿长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监督煤矿按规定提取、使用各种安全费用,按规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第十七条& 按规定对煤矿各生产系统、生产环节的现场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跟踪督促煤矿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并作好记录。&第十八条& 督促煤矿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种安全装备、设施、仪器仪表完好、齐全、可靠,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特别是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瓦斯抽排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十九条& 监督煤矿矿长、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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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煤矿驻矿安全督查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方县驻矿督查员办法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驻矿督查员的,明确其工作职责,规范其工作行为,进一步落实政府对企业生产监管的主体责任,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企业生产的主体责任,根据《贵州省煤矿驻矿督查员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我县所有煤矿的驻矿督查员均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二章
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
驻矿督查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忠于职守、敢于负责、不徇私情、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驻矿督查员应熟悉和掌握有关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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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
 作者: 中国煤炭报
明确事业编制身份,工作经费、工资、福利待遇列入县级财政预算,规定一个矿不少于两名驻矿安监员
本报讯 记者罗雄鹰报道 8月30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继2011年《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出台后的又一个关于加强驻矿安监员管理的文件。
今年6月份以来,贵州省省长陈敏尔已连续三次对煤矿驻矿安监员工作作出批示,要求&把煤矿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好,作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抓好落实,必有成效&。
该《通知》明确了驻矿安监员为事业编制身份。目前,贵州省除毕节市、六盘水市以及遵义市的习水县等地区的驻矿安监员为事业编制以外,其他市(州)有65%的驻矿安监员仍为临时聘用人员。
《通知》要求今后新招录的驻矿安监员一律由各市(州)安监局和当地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驻矿安监员的工作经费、工资、福利待遇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今年年底前必须完成驻矿安监员招聘工作。
《通知》规定一个矿不少于两名驻矿安监员,确保对煤矿进行24小时实时监督。同时,要求提高工资待遇,通过提高驻矿安监员工资待遇来稳定队伍,解决目前部分地区驻矿安监员得过且过、应付差事的突出问题。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驻矿安监员管理。一是必须监督煤矿依法办矿,有效制止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二是对检查出的隐患,监督煤矿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及时报告。三是对于下井次数,原办法要求每月不少于20次。考虑到2人驻矿,改为每月不少于15次,其中夜班不少于5次,每次下井后都要详细记录下井时间、路线、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四是必须填写《驻矿安监员日报表》,按照&一日一报&要求上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在9月2日贵州省召开的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视频会议上,贵州省副省长王江平指出,力争年底实现全省煤矿驻矿安监员&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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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填写评论    第七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
    (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情况,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二)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作业计划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按有关规定控制的入井人数情况;
    (三)监督所驻煤矿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四)监督所驻基建煤矿或整合技改煤矿严格按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建设,严禁边建设边生产;
    (五)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检查发现煤矿存在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突水危险、大面积冒顶等紧急情况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煤矿企业立即整改,并向县安全监管局报告;现场指挥人员、煤矿企业拒不执行的,要立即提请县安全监管局严肃处理;
    (六)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向县安全监管局报告;
    (七)省、市、县安全监管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加所驻煤矿的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所驻煤矿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有权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三)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宣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规定;
    (四)有义务帮助和引导所驻煤矿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促进煤矿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
    第九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合法权益。
    (一)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资(含补贴)由县政府负责解决,不得低于所在县国家工作人员平均工资(含补贴)水平,建立正常的工资(含补贴)增长机制和激励机制;
    (二)驻矿安全监管员被聘用期间,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对阻挠驻矿安全监管员正常工作,威胁、打击报复、侮辱、谩骂甚至殴打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要进行批评和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四)努力为驻矿安全监管员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通讯、工作设施、设备和生活保障。享有下井补助(参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员下井补助标准执行),充分调动和发挥工作积极性。对于驻矿安全监管员中事迹突出的先进典型,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培训。
    (一)岗前培训。新招聘驻矿安全监管员上岗前,必须由县安全监管局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二)岗位轮训。根据政策、法规的更新,针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定期进行业务能力培训;
    (三)培训内容。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纪律、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和区域内煤矿主要灾害特点及防治基本知识等。
    第十一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考核。
    (一)周考核制度。
    1.由县安全监管局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绩效实施周考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周考核不合格。
    (1)对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不力的;
    (2)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未及时报告或采取制止措施的;
    (3)不履行请假销假报告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的。
    2.在一个季度内,如驻矿安全监管员周考核一次不合格的,给予警告;二次不合格的,给予严重警告;三次不合格的,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并予以辞退。
    (二)年度考核制度。县安全监管局根据驻矿安全监管员周考核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划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报省、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具体工作绩效考核和奖惩实施细则由县政府制订实施。
    1.优秀: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安全隐患整改效果明显,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出色完成工作任务;
    2.合格:较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按规定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不合格: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的;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规章制度发生违法违纪的;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由县安全监管局提请县政府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并予以辞退;
    (四)在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成绩特别突出或连续二年考核获优秀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经县政府批准,可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在县、乡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开招考国家工作人员时,同等情况下可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应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并予以辞退。
    (一)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告的;
    (二)利用岗位职责之便,向?矿索要钱物、谋求个人私利或为他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的;
    (三)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的;
    (四)涉嫌犯罪的。
    第十三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被注销上岗资格证书予以辞退的,3年内不得参加驻矿安全监管员招考,不得在全省范围内煤炭行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为保障工作的连续性,原有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给予一年的过渡期。--福州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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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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