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农业龙头企业业 对企业有何好处

  【摘 要】本文对伊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研分析,在此基础之上较为全面地分析了伊春市农业产业化发展" />
免费阅读期刊
论文发表、论文指导
周一至周五
9:00&22:00
伊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问题研究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 要】本文对伊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研分析,在此基础之上较为全面地分析了伊春市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龙头企业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探索伊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思路,从而进一步推进伊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 中国论文网 /1/view-6407349.htm  【关键词】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伊春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依托主导产业和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建立的,规模较大、辐射带动作用较强,具有引导生产、深化加工、服务基地和开拓市场等综合功能,与基地农户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和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产业机制的农副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中介组织或专业批发市场。”   一、伊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现状   “十二五”以来,伊春市委、市政府坚持“生态立市、产业兴市”的发展战略,立足资源优势,突出林区特色,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济发展。在深化农业经营体制改革进程中,采取四位一体、协同推进的方式,多措并举,数管齐下,着力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在提高全市农业产业化水平,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加农民和务农职工收入的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成效。   在科学分析现有农业资源禀赋的基础上,确定了县域农业、区辖农业和森工农业等三大区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方向,以实现农林资源的优势互补,加快各类主体的发展进程。以点带面,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在全市,按照南、中、北的区域分布,种植、养殖、种养结合的行业特征,森林食品、常规作物、特色种养的生产类别,加以引导规范和政策扶持,促使其快速发展壮大,发挥以点带面,推动全局的作用。   生产基地规模不断扩大。食用菌生产规模稳定在6亿袋,产量2.7万吨,成为中国北方重要的食用菌生产基地;蓝莓小浆果种植面积突破6万亩,成为全国最大的蓝莓繁育、种植、加工、销售基地;营造红松果林18.7万亩,改培榛子果林45万亩。特种养殖和北药基地规模有了长足发展。形成各类特色种养基地发展到235处。全市规模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8户。初步形成了“红蓝黑”+林畜+林药五大产业链条。   产地市场的集散功能初步显现,伊春区森林食品大市场现在对东北地区蓝莓、食用菌等产品的集聚量都在万吨以上;外埠市场营销网络全面延伸,已在全国20余个省(市)、自治区建立经销点、代销点982处;电商营销初见成效,森林食品经销网店达到64家。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现突破。农业部等8部委联合公布了第五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伊春市丰园森林食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翔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两家企业榜上有名,在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方面实现重大突破。省级龙头企业争创取得明显成效。黑龙江越橘庄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被省列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打造品牌开拓大市场。全市已有36家企业的100多种产品统一使用“小兴安岭大森林”集体商标,获得国家驰名商标2个、省著名商标18个、市知名商标50个。伊春蓝莓地理标志已通过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认证机构审核。   各类经营主体的示范引领作用逐步显现,促进农民和务农职工增收的效果不断增强,各级龙头企业带动原料种植基地240万亩,带动饲养量2410万头(只),带动农户8万户,人均增收2400元。新型经营主体的蓬勃发展,还进一步推进了农村土地流转。全市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面积达到55.2万亩,增速近80%。   二、伊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存在的问题   伊春市龙头企业近年来发展迅速,一批龙头初步形成,在带动农户增收、推动产业化经营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从目前来看,龙头企业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同国内发达省份和省内先进地区龙头企业相比,还有许多不足。   (一)管理体制不顺   伊春作为林业资源型城市转型过程中传统的政企合一的社会治理方式,给林区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束缚。目前,伊春市龙头企业尚没有完全建立起“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主要表现为政府对企业行为干预较多,管理体制不顺,多头管理的现象较为突出。   (二)人才资源匮乏   人才资源的匮乏是龙头企业目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之间的竞争。伊春市作为我国唯一的政企合一的林业资源型城市,对人才的吸引力相对较低。在严酷的市场竞争氛围中,伊春龙头企业面临的更是高素质、专业人才资源的争夺战。   (三)技术创新不足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林区改革的不断深入,林企转换经营机制,龙头企业出现了市场竞争疲软、发展后劲不足、根基薄弱、条件差、高科技化滞后等诸多矛盾。   (四)融资渠道不畅   融资渠道不畅通,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包括信贷、财政和税收支持等一些新出台的政策,企业享受不到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或者享受甚微。二是企业资金无法满足周转的需要。   (五)与农户相关的利益分配和联结机制不健全   一部分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通过合同契约、股份合作等形式,与农民之间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经济关系,初步形成了“风险共同承担、利益共同分享”的机制。但是订单不够规范,合同履约率比较低,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没有形成真正的利益联结机制。部分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还是松散的买断关系,仍有部分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只是周期性地到主产区按照市场价格向农户进行一次性收购。   三、伊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对策和建议   走农业产业化之路推动农村和农业经济快速发展,不仅能够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对提高农民收入水平都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和价值。大力发展壮大龙头企业,不断增强其带动能力,对于推动伊春市农村和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巨大作用。
  (一)转变观念 重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伊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起步比较晚, 现在还处于较低层次的发展阶段,依赖林区传统产业,部分领导对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发展龙头企业的重大意义认识不够,在工作中对龙头企业的发展重视程度不够,为了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的作用,各个林业局及政府部门应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统一认识,进一步深刻理解伊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思想,用工业化思维谋化农业,坚持用工业化带动农业产业化,以项目建设为突破口,龙头企业建设为重点,基地建设为配套,绿特色食品、生态畜牧业、北药等行业为发展方向,抓紧经济结构调整。   (二)注重创新 驱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长期以来,由于特定的传统林业经营模式和体制原因,伊春走的是一条单一消耗资源的木材生产之路,实行的是带有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单一国有国营封闭体制,产业发展上是“独木支撑”、“一枝独秀”,企业创新能力十分薄弱。   (三)科学决策 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政府应结合林区改革发展的实际,科学做好农业产业化的整体发展规划,以防各区、林业局、企业之间因盲目攀比、争资金、争项目而导致重复建设,无序竞争,导致不必要的浪费。产业化规划的制定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林区特有的比较优势,针对县域农业、区辖农业和森工农业等三大区域不同特点,提高产品及产业竞争力,使产品在竞争中利于不败之地。   (四)政策支持 保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政府对于龙头企业的扶持应当坚持有的放矢、重点突出的原则,进一步做大做强现有重点龙头企业,使其充分发挥龙头带动作用。首先是选择一批有特色鲜明、基础雄厚、前景广阔,市场开拓能力强,能够带动农户共同致富的龙头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即根据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标准,选拔一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通过出台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在生产基地建设、加工原料采购、原材料运输、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等方面给予具体帮扶。   (五)强化服务 助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强化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林权流转、基本农田改造、土地整治、粮食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从根本上对生产设施条件予以重视,切实改善生产设施条件。   (六)健全机制 服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2014年8月,国务印发《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要求抓紧实施一批重大政策举措,巩固扩大东北地区振兴发展成果、努力破解发展难题、依靠内生发展推动东北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其中明确指出“创新现代农业发展体制”。各政府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意义,树立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把发展农业产业化作为伊春市产业转型升级工作中一件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来抓。   作者简介:钟锐,女,黑龙江省庆安县,本科学历,研究方向,农村社会与发展。
转载请注明来源。原文地址:
【xzbu】郑重声明:本网站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xzbu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xzbu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现在江西省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现在江西省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一、加大投入
(一)省财政每年安排的2000万元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集中用于省级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技术补贴和培植农产品著名品牌。
(二)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农业科技、农业基建和国债支农资金等,在不改变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性质的前提下,重点扶持项目区内的省级龙头企业,培植农产品著名品牌。
(三)省财政今年安排300万元,对省级龙头企业新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和农产品著名品牌,实行以奖代补。
  (四)国有商业银行以扶持省级龙头企业和培植农产品著名品牌为重点,每年安排一定的贷款予以支持,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资信好的企业和品牌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收购同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和农产品出口时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
  二、税收优惠
  (五)省级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研究开发费用逐年增长,且增长比例在10%以上的盈利企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实际技术开发费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40%的所得税;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在高新技术产业区的,可按减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并在高新技术产业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
  (六)省级龙头企业直接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含简单加工的农产品)并进行加工销售的,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13%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三、优化环境
  (七)省级龙头企业投资开发农产品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林畜牧场用地和其中少量用于农产品加工项目的用地,简化用地手续,实行同农民签订租赁合同的准用制度,不办征用手续,各项规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缴后返;用水、用电实行农业用水、用电价格标准。
(八)省级龙头企业属国外、境外企业或个人投资兴办的,允许其在国内投资企业所获利润以人民币认缴注册资本,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一时达不到登记条件的可先核发预备期的营业执照,企业筹建完毕后再按规定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九)省级龙头企业以生猪饲养为主,具有万头以上生产规模,符合设备和检疫条件的,给予定点屠宰经营权;以粮食生产、加工为主,符合技术和设备条件的,给予其与农民签订粮食生产加工合同,跨地区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粮食的经营权。
(十)省级龙头企业兴办和参与兴办农产品专业市场、运销企业、流通协会的,经批准,在仓储、冷藏、信息网络等配套设施建设上给予贷款贴息;利用中外合资农产品流通企业销售网络进入国外销售网点和分拨中心的,经批准给予适当补贴;其运输车辆持有经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联合核发的“绿色通道通行证”并装载鲜活农产品的予以优先放行,发生交通违章登记放行。
(十一)省级龙头企业开办农业信息网站的,与政府网站同等待遇;发展民营农业科技企业并开展研发推广等科研活动的,在科技立项和科研经费安排上与国有科研机构一视同仁;兴建种苗中心并引进开发推广优质种苗的,经批准给予一定的补贴;利用外资发展与外商配套产业的,降低成立进出口公司的门槛。
(十二)省级龙头企业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规定的出口产品,有关部门积极帮助申报,争取出口贴息;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出口创汇企业按一般贸易项下农产品出口额一定比例进行奖励。
  四、搞好服务
 (十三)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保险公司对省级龙头企业开展保险工作;逐步开放农业保险市场,允许外资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进入我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十四)各类媒体以优惠价格宣传省级龙头企业的农业品牌。执法部门对省级龙头企业依法实行保护性服务。
  (十五)行政、事业单位转制为省级龙头企业的,原有的经费一定3年不变,作为企业的启动资金。涉农科技事业单位转制为省级龙头企业的,原有的事业经费拨付到期后,可继续保留50%的事业经费,用于开展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办、创办省级龙头企业或参与经营的,其占编、职级和工资保留3年。
  (十六)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省级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效益低的核减或中止扶持资金;对转移、挪用扶持资金等行为的,取消省级龙头企业资格。


提问者 的感言:TKS 相关知识
其他回答 (2)
贴息贷款、政策扶持、税收减免等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系统,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尽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让农民更多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中央和地方财政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对农户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基地建设、质量检测。鼓励龙头企业在财政支持下参与担保体系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龙头企业解决贷款难问题。

相关知识等待您来回答
财务税务领域专家
& &SOGOU - 京ICP证050897号Copyright &
公文易文秘资源网 All Rights Reserved发挥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引领作用
 来源:保定日报 
来源:保定日报作者:责任编辑:yfs001
□梁会芬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实施,北京功能疏解和产业转移的启动,为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宝贵机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产业化的关键环节,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起着承接与引领作用。我们应发挥好、利用好这一作用,与京津农业产业化发展合拍共振,促进转型升级。发挥好龙头企业在京津产业、先进要素转移中的承接作用。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实施,京津尤其是北京对周边要素已由虹吸效应转为外溢辐射,京津的创新成果需要寻求合作伙伴,把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而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自身发展中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积极开发新品种,加快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为农业科技进步提供了物质保障和基础条件,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有效平台,具备了承接京津创新成果的能力和条件。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背景下,各级政府应该牵线搭桥,促进京津外溢的技术、人才等先进要素与保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合对接,通过龙头企业将先进的生产要素带入农业引进农村,促进我市农业资源的转化,实现农业强、农民富、农村美。发挥好龙头企业在农产品“走出去”中的带领作用。置身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背景,保定乃至全省农业发展的出路在于对接北京、服务北京。河北与京津存在的政策落差,对农产品质量认定的标准不同,造成河北的农产品进入京津市场,靠一家一户是进不去的,必须依靠龙头企业。我们可以借助北京新发地高碑店农副产品物流园,根据北京市场需求,按照“京标”要求引导农业生产方向和规模,提升产业层次,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与北京市场实现最大限度的合拍共振,带领河北农副产品进入北京,流向全国,走向世界。发挥好龙头企业在生态建设中的引领作用。龙头企业可以在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下,通过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减少经济增长对资源的依赖,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应积极引导龙头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施清洁生产,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重点发展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产品和项目,开发推广节约、替代和治理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三赢的目标。发挥好龙头企业在增加农民收入中的带动作用。农民与企业是两个不同的市场主体,有各自利益诉求,但是带农、惠农是龙头企业的基本特征和要求。农民需要稳定的农产品销售渠道,龙头企业需要稳定的原料供给,两者相互需要、相互依赖、互助共赢。龙头企业可以根据产业特性、产品特点、发展水平差异等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联结方式,与农户建立密切的利益关系。应鼓励龙头企业通过扩规模、促升级,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增加农民的工资性收入。(作者单位:市委农工委)
[责任编辑:yfs001]
一周图片排行榜
光明网版权所有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当前位置: >> >>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08时55分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对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就业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做大做强龙头企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坚持为农民服务的方向,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科技进步为先导,以市场需求为坐标,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创新流通方式,不断拓展产业链条,推动龙头企业集群集聚,完善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增强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全面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尊重企业与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决策权,不搞行政干预;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探索适合不同地区的农业产业化发展途径;坚持机制创新,大力发展龙头企业联结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的组织模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
  (三)主要目标。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大型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形成一批相互配套、功能互补、联系紧密的龙头企业集群;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建设一批与龙头企业有效对接的生产基地;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培育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影响范围广的知名品牌;加强产业链建设,构建一批科技水平高、生产加工能力强、上中下游相互承接的优势产业体系;强化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提升辐射带动能力和区域经济发展实力。
  二、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
  (四)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强化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粮食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切实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国家用于农业农村的生态环境等建设项目,要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予以适当支持。
  (五)推动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养殖,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深入实施“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支持专业示范村镇建设,为龙头企业提供优质、专用原料。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资金。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鼓励龙头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机具,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六)实施标准化生产。龙头企业要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龙头企业开展粮棉油糖示范基地、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产品标准体系,鼓励龙头企业参与相关标准制订,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七)改善加工设施装备条件。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的生产加工设备,改造升级贮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对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地农产品初加工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扶持。
  (八)统筹协调发展农产品加工。鼓励龙头企业合理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在确保口粮、饲料用粮和种子用粮的前提下,适度发展粮食深加工。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保障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的合理用地需求。
  (九)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支持龙头企业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和开展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节能、节水等项目建设,积极发展循环经济。研发和应用餐厨废弃物安全资源化利用技术。加大畜禽粪便集中资源化力度,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中的作用。
  四、创新流通方式,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
  (十)强化市场营销。支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参与农产品交易公共信息平台、现代物流中心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促进高效畅通安全的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超对接,积极开展直营直供。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展示展销活动,促进产销有效对接。规范和降低超市和集贸市场收费,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结合实际完善适用品种范围,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铁道、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龙头企业大宗农产品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运输。
  (十一)发展新型流通业态。鼓励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研发和应用农产品物联网,推广流通标准化,提高流通效率。支持龙头企业改善农产品贮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设施与设备。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承担重要农产品收储业务。探索发展生猪等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鼓励龙头企业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
  (十二)加强品牌建设。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创建知名品牌,提高企业竞争力。支持龙头企业申报和推介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原产地标记、农产品地理标志,并给予适当奖励。整合同区域、同类产品的不同品牌,加强区域品牌的宣传和保护,严厉打击仿冒伪造品牌行为。
  五、推动龙头企业集聚,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实力
  (十三)培育壮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增强企业发展实力。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的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龙头企业做好安全审查。
  (十四)推动龙头企业集群发展。积极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支持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开展物流信息、质量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推动企业集群集聚,培育壮大区域主导产业,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实力。
  六、加快技术创新,增强农业整体竞争力
  (十五)提高技术创新能力。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加强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合作,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的科技型龙头企业。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等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关键和共性技术研发。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落实自主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关键技术和核心工艺,开展集成创新。发挥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中的主体作用,承担相应创新和推广项目。
  (十六)加强技术推广应用。健全农业技术市场,建立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为龙头企业搭建技术转让和推广应用平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积极为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引导龙头企业为农民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各类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要将龙头企业作为重要的实施主体。
  (十七)强化人才培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年)》的要求,培养一大批具有世界眼光、经营管理水平高、熟悉农业产业政策、热心服务“三农”的新型龙头企业家。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业务骨干,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并享受当地政府人才引进待遇。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龙头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基地服务人员的培训,组织业务骨干到科研院所学习进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龙头企业就业,对符合基层就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
  七、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致富
  (十八)大力发展订单农业。龙头企业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协商合理的收购价格,确定合同收购底价,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规范合同文本,明确双方权责关系。要加强对订单农业的监管与服务,强化企业与农户的诚信意识,切实履行合同约定。鼓励龙头企业采取承贷承还、信贷担保等方式,缓解生产基地农户资金困难。鼓励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九)引导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有效对接。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入股龙头企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龙头企业,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度融合。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将加工、销售环节的部分收益让利给农户,共享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果。
  (二十)开展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基地农户积极开展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各类服务。
  (二十一)强化社会责任意识。逐步建立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龙头企业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农产品供应。强化生产全过程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积极稳定农民工就业,大力开展农民工培训,引导企业建立人性化企业文化和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积极参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
  (二十二)扩大农产品出口。积极引导和帮助龙头企业利用普惠制和区域性优惠贸易政策,增强出口农产品的竞争力。加强农产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为农产品出口提供风险保障。提高通关效率,为农产品出口提供便利。支持龙头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积极培育出口产品品牌。
  (二十三)开展境外投资合作。引导龙头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宽发展空间。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创新合作方式。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积极对外谈判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对龙头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所需的国内生产物资和设备,提供通关便利。
  (二十四)完善国际贸易投资服务。切实做好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国际农产品贸易投资的法律政策研究,及时发布市场预警信息和投资指南。完善农产品贸易摩擦应诉机制,积极应对各类贸易投资纠纷。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制度,继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以及免检农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检验检疫费。
  九、狠抓落实,健全农业产业化工作推进机制
  (二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把发展农业产业化作为我国农业农村工作中一件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来抓。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强化各级农业部门的农业产业化工作职能,明确负责农业产业化工作机构,保障工作经费,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农业产业化部门间协商工作机制,强化协作配合,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六)落实政策措施。各级财政要多渠道整合和统筹支农资金,在现有基础上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相关资金,切实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将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向龙头企业倾斜。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结构调整,在各自业务范围内采取授信等多种形式,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的支持力度。鼓励农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满足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大力发展基于订单农业的信贷、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为龙头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缓解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要将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全面清理取消涉及龙头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七)加强指导服务。健全农业产业化调查分析制度,建立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调查体系,加强行业发展跟踪分析。完善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主要农产品生产信息收集和发布平台,无偿为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所需信息。发挥龙头企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服务会员和农户。认真总结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增收致富、发展现代农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农业产业化发展成就,对发展农业产业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E-mail推荐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