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写广东省最低投档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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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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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我县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建立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政府对持有我县常住农业户口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居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 全县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县政府领导下的镇人民政府负责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一)县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的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
(二)县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三)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审批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的审核上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县民政局、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以土地为支撑、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 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或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常住居民,均有权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计划生育二女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籍,并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以及事实上已形成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的弟、妹;
(四)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五)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的义务兵仍计算为家庭成员;
(六)家庭成员中的非农业户口人员,按照《砀山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中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电脑等非生活必须品的;
(二)两年内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潢现有住房的;
(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四)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选择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家庭饲养非营利性宠物的;
(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就读学生除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七)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阻挠低保工作人员正常履行入户核查的,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要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建立保障对象能进能出、保障金额能升能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九条 对保障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划分为A类人员、B类人员、C类人员。
(一)A类人员为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力、无经济来源、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按照农村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保障金;
(二)B类人员为大病重残、单亲困难家庭,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50%发放基本生活保障,平均每人每年发放农村低保金不低于<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元;
(三)C类人员因灾因病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临时困难家庭,按农村低保标准35%发放基本生活保障,平均每人每年发放农村低保金不低于<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元。
第十条 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随着生活必须品价格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依照上级新的规定适时调整。
第三章 家庭收入测算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收入:指种植粮食、蔬菜、经济作物、庭院经济的纯收入;
(二)养殖业收入:指家畜、家禽养殖及养鱼等获得的纯收入;
(三)加工收入:指从事手工业、饮食服务业等获得的收入;
(四)劳务收入:指在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就业和从事其它劳动获得的收入;
(五)经商收入:指从事商品买卖、贩运获得的纯收入;
(六)扶养费:指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应尽扶养义务所应付的款额;
(七)抚养费: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尽抚养义务所应付的款额,以及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尽抚养义务所应付的款额;
(八)赡养费:指成年子女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所应付的款额,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所应付的款额;
(九)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十)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收的赠予;
(十一)土地被征用或房屋拆迁补偿所得;
(十二)其他应计算的收入。
第十二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主要项目: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血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七)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医疗救助费;
(八)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九)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十)县政府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本地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
第四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大重病诊断证明、收入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无行为能力的居民,可由村(居)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二)入户调查。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初审、评议、上报工作。村委会要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由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组成的不少于5人的调查组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按照低保条件提出具体意见,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初步确定保障对象,提交村两委会审核把关。
(三)村级民主评议。首先召开村两委会议,对调查人提出的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进行初步划分为A、B、C三类,由评议团进行评议。
1.村委会要成立由老党员、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等组成的不少于20人的评议团,评议团中的村干部人数不得超过1/3。评议团在听取入户调查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介绍以及村两委会的分类建议后,先对村两委会的分类是否合理进行民主评议、表决,然后再分三次分别对A、B、C三类对象进行民主评议、票决,对A类对象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对B、C两类对象采取票决的方式。对表决、票决有异议没有通过的,按A类到B类、B类到C类的原则予以票决,C类没有通过的则不能予以确认。
2.镇包村干部要到现场全程指导把关,并在评议记录上签名,同时对评议结果负责。
3.村委会对表决、票决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要详细(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人数及姓名、家庭年人均收入、拟定保障类别、补差标准等相关内容),公示地点扩大到每个村民小组。
4.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砀山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村委会主要领导和镇包村干部要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报镇人民政府。
(四)镇人民政府审核。镇人民政府对村(居)委会报送的申请对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抽查、上报工作。镇政府组织人员,对村委会上报的新申请人家庭,必须100%入户调查核实。对本辖区的农村低保家庭年抽查率不得低于50%。在入户核实的基础上,对各村上报的低保对象资料逐一审核,审核结果在镇、村、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情况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五)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低保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重点抽查和审批工作。县民政局成立由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政局党组成员等组成的民政对象审批委员会,对各镇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按照10%的比例,对申请人的家庭进行入户抽查。通过抽查、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委托镇、村委会、村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签署审批意见,由民政部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委托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五章 保障对象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村、镇、县三级档案管理,做到一镇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档。县民政局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基础数据库,负责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A类保障对象每年审核一次,B、C类保障对象每季度审核一次,并依据审核结果进行调整。每季度村(居)委会对已纳入农村低保的家庭人口和收入变化情况,负责组织复核和重新评议,并将初审结果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按规定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农村低保金手续。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要统一格式制作低保对象公示栏,每个村(居)委会、自然村组,都要把本辖区内的所有低保对象名单、保障类别、保障金额,进行长期公示,公示栏要公布县监察局、民政局、信访局电话,县民政局网站对全县城乡低保对象也要进行同步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要在室外显著位置设立举报箱,明确专人负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对于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举报案件应在辖区内张榜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把民生工程作为宣传重点,广电、报社等新闻媒体要全方位的宣传低保政策,要突出正面报道。镇、村要通过黑板报、宣传栏、村级广播、标语、明白纸、公开信等方式强化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留死角。
第六章 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九条 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具体分担比例遵照省民政厅要求。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民政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按季度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
第七章 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拒不审批或拖延审批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县政府《关于印发砀山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砀政〔2007〕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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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编号: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健康状况人员类别本人月收入(元)联系电话工作单位邮政编码单位类别是否首次申请现住地址户籍地址住房情况(O)公(私)家庭成员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健康状况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月收入(元)家庭状况家庭人口家庭月总收入(元)工资收入(元)房租收入(元)股份收入(元)有价证券收入(元)一次性收入(元)其它收入(元)月人均收入(元)申请救济原因申请人签名:年月日在职、下(待)岗人员所在单位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意见(盖章)年月日劳动或经贸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居民委员会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镇(乡、街道)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意见(盖章)年月日说明1、本表填写一式叁份,县(市、区)民政部门,镇(乡、街道),居(村)委会各一份;2、家庭成员的"月收入"是指每月正常的工资或劳动收入(含离退休费、失业保险救济金等);3、家庭"其它收入"是指除正常工资或劳动收入外的其它收入;4、"一次性收入"是指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离职费、生活补偿费、亲属赡养费、抚养费、亲友馈赠及其它非劳动收入;5、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的在职职工申请低保时,无论其是在岗职工还是下岗职工,如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经当地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据实核算本人实际收入;6、根据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7、有残疾状况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健康栏加以说明....更多内容请下载word文档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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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文件北京市财政局
京民救发[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 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15号),推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关于农村低保标准&&& (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本地区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 二、关于农村低保范围&&&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2.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四)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因特殊情况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关于农村低保资金&&&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由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一)每年年底前,由区县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二)区县财政部门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提前做出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农村低保资金足额支付到位。同时,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挤占,保证合理、有效使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也应建立农村低保资金往来专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三)市财政将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因素纳入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办法中,保证财政困难地区的基本需求。&&& 区县和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农村低保标准,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同时,应广泛动员社会和民间组织以及个人为农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赠、资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乡镇和村委会可通过各种帮扶措施,增加对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补贴。&&& 四、关于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见附件三);&&&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4.相关证明材料:&&& (1)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或者外区县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调解)书。&&& (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6)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要向家庭主要成员户口所在地(家庭长期生活地)村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登记备案。&&& (三)村委会受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辖区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1.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见附件四),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必要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2.对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五),并提出具体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做出解释。&&&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另行印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五)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核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印制)并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停发)登记表》(见附件六)备案。&&& (六)在乡镇敬老院或区县光荣院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等特殊人员,由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七)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村委会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县民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理由。对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情况随时受理申请和审批。&&& (八)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实行公示制度。对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适当形式,在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对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持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民政局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民政局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五、关于家庭收入的核算&&& (一)家庭成员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1.家庭所有成员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业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 2.家庭成员就业及在外务工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和各种劳动收入等;&&& 3.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 4.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支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遗赠等;&&& 7.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8.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三)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在校学生(非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3.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捐助款物;&&& 4.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 5.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灾款物;&&& 6.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入总和及家庭人口确定。计算公式为:&&& 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半年收入/ 家庭人口&&& 1.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等)而确系无法劳动或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2.长期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如提供不出相关的收入证明,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3.已婚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种原因(离婚或丧偶等)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按分户原则与父母分开计算。&&& 4.原系本市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五)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家庭,计算年人均收入时,首先应确定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 = 家庭上年收入/(非农业人口×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2 + 农业人口×本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100%&&& 按以上公式,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小于1的家庭,非农业户口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农业户口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其中,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年人均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 农业人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 = 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当年本地农村低保标准&&& (六)家庭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确定&&& 1.&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见附件一)及《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家庭保障”(见附件二)的有关条款执行。&&& 2. 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应当向生活困难的父母提供赡养费,具体数额由村委会评议小组征求村民意见后确定。&&& 3. 夫妻离异家庭,成人及子女的扶养费或者抚养费按照离婚判决(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七)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计算方法。&&& 六、关于农村低保待遇及发放&&& 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按下列不同情况享受低保待遇。&&& (一)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农村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二)下列人员批准其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农村五保对象;&&& 2.孤老烈军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困难户;&&& 3.原民政部门管理并负责发放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及特赦人员等特殊救济对象;&&& 4.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 5.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以上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发给的定期定量救济金低于本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只享受农村低保待遇;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农村五保对象除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外,附加保障金的10%作为生活补助费,并按照北京市《关于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京政办发[1995]22号)的有关规定,确保其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乡镇上年人均收入的65%,不足部分由区县和乡镇财政予以补足。&&& (三)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以货币形式每月发放一次;交通不便地区也可每季度发放一次。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人员可持有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领取。行动不便的可由村委会代领,并负责发放到位。 农村低保金发放和领取手续应当齐备,严禁冒领,确保发放到位。 &&& 七、关于农村低保待遇的复审、变更及迁移&&& (一)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村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等,应当每年复审一次,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复审,做好记录。&&& (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村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待遇的手续。终止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农村低保对象户口迁移时,应随时办理迁移手续。市内迁移的,由迁出地区县民政局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出具迁移证明(见附件七),将迁移对象的档案材料和有关情况介绍等封装在档案袋内,交其本人到迁入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迁移手续。迁出本市的由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八、关于政府部门职责&&&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局是本市实施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农委、劳动、卫生、统计、物价、审计、经管等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领导,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证,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建立健全农村基层低保管理服务网络,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给予劳动生产扶持,鼓励其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开展邻里互助、社会帮扶、领导干部联系贫困户、送温暖等社会互助活动。对五保户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难人员,提倡实行集中供养;本人不愿意集中供养的,由村委会确定帮扶对象,实行包户服务。&&& (二)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落实。&&& 1.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保障标准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加强动态管理,按家庭建立农村低保对象档案,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发放及保障标准调整等相关工作;&&& 3.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制定和落实帮困措施,完善低保政策,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 4.加强农村低保政策指导和调查研究,随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抓好业务培训和总结交流经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执行政策的准确性。&&& 5.及时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咨询等事宜,向社会宣传、解释有关政策。&&&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制定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区县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为民政部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依法监督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 (四)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做好农村低保标准的测算、调整和农村家庭收入计算等工作。&&& (五)卫生部门要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科学性、真实性。&&& (六)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农村低保工作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九、关于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过程中,基层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 (一)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意见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低保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农村低保金的;&&& 4.玩忽职守,影响农村低保制度正常进行的。&&& (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2.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三)农村居民对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复,或者对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以及对降低、终止保障待遇的决定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诉讼。&&&& 十、关于解释和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度起试行。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 家庭关系&&& 2.《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障&&& 3.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4. 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 5. 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6.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停发)登记表&&& 7.迁移证明&&& 8.通知单
京民救发[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类别:
最低生活保障
发文机关:
发文时间:
<FONT color=#2年4月29日
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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