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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从民事处分权视角看民事再审程序
  论文关键词:处分权 当事人 再审程序

  论文摘要: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处分权不是绝对的。因此,凡是当事人以享有处分权为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须给予监督和制约。我仅从民事处分权的视角将再审程序一分为二,论述它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

  民事再审程序(以下简称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作出确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它既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1]。再审程序在设置上既要考虑维护终局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又要考虑通过纠错来实现法的正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赋予当事人对生效的错误裁判申请再审的权利,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实现。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对申请再审的规定过于简单,使申请再审没有形成规范意义上的诉;二是法定再审事由模糊不清。因此在我国再审制度中应确立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
  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与制约
  (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
  根据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是否启动应该由当事人决定,在实践中体现为“不告不理”原则。但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有三方: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在实践中多由法院、检察院启动,当事人的处分权形同虚设。但从本质上看,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该条的规定就是体现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使申请再审得不到及时回应的现象得以缓解,使当事人的程序参与程度有所改观。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而必须依赖于法院决定再审,而法院却往往对再审申请采取行政化、职权化的单方面审查方式,缺乏规范性、公正性,复查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当事人参与度低,而且过程繁琐复杂、周期漫长、效率低下,从而导致结果上不能及时保障当事人权利,过程上招致当事人不满,纷纷寻求检察院抗诉和人大、党政领导监督。
  2.规定再审的法定事由。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原因,例如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13项规定。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规范了再审事由,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疏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
  3.明确了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该条修改后明确了在两年以后如果发现现行规定的特殊事项,可不受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的这个期间的限制,只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特定事项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即可。这在无形中扩大了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期间,使得当事人能更好地维护其合法利益。
  (二)民事再审程序对民事处分权的制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处分权不是绝对的。因此,凡是当事人以享有处分权为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须给予监督和制约,最典型的例子如双方串通侵吞国有资产,从表面上看是双方当事人在行使处分权,实质上却是对处分权的曲解和滥用。由于审判权具有被动性、消极性的特征,对于滥用处分权的行为有时难以行使监督权,而检察权却由于具有主动性、积极性的特征,弥补了审判权的这一不足,从而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能够更好地得到贯彻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事实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指导思想来设计再审程序的。这种立法指导思想的积极意义在于,它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充分体现了实体公正,尤其强调了个案的实体公正,目的是为了使每一个案件都得到正确的处理,使每一个错案都得到彻底的纠正。但是这个立法思想不加分析地运用到民事诉讼程序上去,并不是绝对正确可行的。从立法上看,法院只要认为有错误,就可以依职权强制启动再审程序而无需经过当事人同意。可见,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此受到了再审程序的制约,无法自由行使。
  实践中一般将处分权的范围理解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处分权受到明显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于检察院抗诉和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当事人无权撤回再审申请。因为无论是检察院抗诉再审还是法院依职权再审,都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处分权引起的再审,而是基于法院或检察院的职权引起的再审。依职权再审是司法机关主动纠正裁判错误,贯彻有错必纠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处分权被司法机关的职权所掩盖,当事人此时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再审程序参与权和再审诉讼实体权利处分权。当事人只在再审程序中对实体问题有处分权,对再审程序没有程序处分权,不能选择以撤回再审申请的方式结案。
  2.当事人除了受到诉讼程序审理范围的限制外,还要受到请求权本身的性质所制约。人身关系一旦解除,就不能通过再审恢复,因为这样就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例如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只能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申请再审,不能对婚姻关系进行再审。
  二、再审程序中保障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新建构
  (一)取消法院的再审启动权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法院可主动启动再审,这种规定在实践中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首先,这不符合诉审分离原则。法院不应依职权去寻找纠纷而主动开启诉讼程序。目前审判方式改革的趋势是淡化法官职权主义色彩,即弱化法院干预诉讼的职权,强调裁判者的中立性,突出诉讼结构的平等对抗原则。法院主动启动再审,明显与法院作为居中裁判的地位相悖,造成“自诉自审”的尴尬局面;其次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干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的享有和自主行使是其作为程序主体地位的要求。申请再审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途径,是否放弃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这主要是由当事人自己判断发动再审程序是否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来决定。
  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应当由当事人决定,法院不应依职权去寻找纠纷而主动开始。这不仅是民事案件的性质所决定的,而且是诉讼公正的必然要求。法院对诉讼程序的启动只有坚持不告不理原则,才能维持其公正和中立的社会形象。若法院采取主动的行为,试图积极地发现和解决社会中中出现的和潜在的的纠纷,势必使自己卷入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冲突之中而难以保持公正和中立的地位。

  (二)限制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检察院可以对法院生效裁判提起抗诉。民事抗诉制度的设计从出发点来讲无疑是好的,是为了实现正义而设计,但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不能毫无制约,否则会助长另一种权力的滥用。检察机关以国家公权力对已生效的裁判进行抗诉,无疑是在代表国家支持一方当事人,反对另一方当事人,破坏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使当事人在寻求公权力救济时的力量对比失衡,与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抗诉权的目的和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抗诉追求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初衷相悖。
  实践表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大多源于当事人的申请,很少由检察院自行发现而抗诉的。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检察院的抗诉与当事人的意思可能不一致,这样就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规定。所以应该限制检察院仅对生效裁判结果危及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且其法定代理人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等可提起抗诉,以免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损害和对法院审判权的不当干预。
  (三)弥补再审事由的缺陷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否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将发现的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因为通过对新证据进行再审重新确定案件事实,无疑符合客观真实与实体正义的基本要求,但无限制地承认新证据并作为再审事由,势必给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造成重大冲击。
  对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否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既不能只要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就可以再审;也不能凡是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都不得再审。前者明显不利于维护判决的权威性,也有违诉讼经济的原则,容易导致当事人缠讼;后者则忽视了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些状况,例如重要证据为他人占有或对方占有而无法获得等客观情况。
  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立法对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在种类或适用条件上均附加了相当严格的限制,如德国、法国和意大利将新证据限定为特定的书证或证书。同大陆法系国家有所不同,美国对作为再审事由的新证据则强调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即在原审中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是否已尽注意。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其应有借鉴,应当对新证据的范围加以限制,以显现再审程序的严肃性,避免启动再审程序过于随意。
  三 、结语
  在诉讼制度中当事人处分权的作用使当事人具备了与法院审判权相抗衡的可能性。只有贯彻当事人处分原则,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民事纠纷得到公正解决,体现民事诉讼的正义性。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应尊重民事处分权,在贯彻落实民事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将其行使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总体上看,再审程序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但保护的力度和强度有待加强和完善,以便于更好地执行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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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ついたって平?だよ
もう痛みは无いからね」
その足を引きずりながらも
见失った自分自身が
音を立てて崩れていった
?付けば?の音だけが…
?えに来たよ伤?を?って
世界に押しつぶされてしまう前に
?えてるかな?の空を
あの痛みが君の事を守ってくれた
その痛みがいつも君を守ってるんだ
「伤付かない强さよりも
伤つけない优しさを」
その声はどこか悲しそうで
挂け违えたボタンみたいに
こころ身体离れていった
もう一度心を掴んで
?えに来たよ伤?を?って
世界に押しつぶされてしまう前に
?えてるかな?の空を
あの痛みが君の事を守ってくれた
その痛みがいつも君を守ってるんだ
いつか闻いたあの泣き声は
间违いなくそう自分のだった
全てはこの时のために…
きっと始めからわかってたんだ
もう二度と自分だけは离さないで
?付いてくれた君への合?
あの痛みが君の事を守ってくれた
?えに来たよ伤?を?って
それならもう恐れるものはないんだ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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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企业会计电算化的发展
  随着以计算机为主的当代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诸如记账、报账、查账以及部分需由人脑完成的对会计信息数据的统计、分析乃至提供决策的过程,越来越多地由计算机代替人工来完成。会计电算化作为会计改革和发展的组成部分,与原手工记账相比,具有计算速度快、存储容量大、高度数据共享、检索查询速度快捷、制作报表容易、数据分析准确等特点。在市场经济环境日益复杂的形势下,会计电算化的应用能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和完整的财务信息,增强了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提升了企业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能力。
  我国会计电算化工作起步较晚,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经历了尝试阶段、自发发展阶段、有组织有计划地稳步发展阶段和具有人工智能的管理型会计软件发展阶段。财政部从1988年开始,规划我国会计电算化的中长期目标、组织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建立会计电算化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指导基层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工作等,从而推动了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健康发展。经过20多年的实践,我国的会计电算化发展的势头较好,目前国内90%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都是我国自行设计生产的,可以说会计软件已成为我国软件行业的一面旗帜。我国会计电算化高等教育创建于1984年,明确提出会计电算化专业要培养一批既熟悉会计又懂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会计电算化理论上的发展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涌现了大批会计电算化的优秀教师和实际工作者。
  二、会计电算化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会计电算化是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管理信息系统是财务、业务和人事等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一个企业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实施过程,同时也是企业管理理念、管理模式、业务流程等方面改造的过程。由于企业自身原因与外部环境的影响和财会工作自身的特点,现阶段我国会计电算化工作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现分析如下:
  (一)对会计电算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目前,许多企业还未充分认识到会计电算化的意义及重要性。首先,许多企业领导者对会计电算化存在片面认识,认为会计电算化只是会计核算工具的改变,看不到其对会计职能、企业管理方法和管理流程的深刻影响,有的领导甚至认为会计电算化只是用计算机代替账册,仅把会计电算化当作树立企业形象的一种手段。其次,在会计电算化的具体应用中,多数单位缺乏对手工系统进行充分分析的意识,没有针对本企业自身的管理要求和运行模式,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相应的设置和调整。在不少财务人员看来,电算化仅仅是代替了手工核算,提高了核算效率,根本未认识到建立完整的会计信息系统对企业的重要性。
  (二)缺乏复合型的会计电算化人才
  缺乏会计电算化方面的专业人才成为企业快速实现会计电算化的障碍,作为一个综合性的财会专业人才,需要具备计算机、会计、管理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实现从满足手工会计的需要到适应会计电算化普及的过渡。目前,许多单位的电算化人员是由过去的手工会计、出纳等经过短期培训而来,他们在使用微机处理业务的过程中大多数是除了开机使用财务软件之外,对微机的软硬件知识了解不多,不能灵活运用软件处理的会计数据进行财务信息的加工处理。当计算机运行出现问题时,计算机维护人员又大多是计算机专业出身,对财务知识又不甚了解,所以不能够把计算机知识和会计等财务知识融合在一起。
  (三)会计电算化下的财务信息存在安全问题
  财务数据是企业的秘密,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电子符号代替了会计数据,磁介质代替了纸介质,财务信息面临安全风险。目前,我国的财务软件生产还处于模仿和加工阶段,没有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多数财务软件的开发都是把重点放在理财和提供多功能管理和决策上,很少放在数据的安全保密上。随着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在给企业带来无限商机的同时,网络财务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就是安全问题。网络下的会计信息系统很有可能遭受黑客或病毒的侵扰,很多企业没有针对网络环境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会计电算化安全防范措施,一旦发生问题将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
  (四)会计电算化下的统一数据接口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的财务软件都是各软件公司自行开发的,各自使用不同的操作平台和支持软件,数据结构不同,编程风格各异,为技术保密,相互没有交流和沟通,没有业界的协议,自然也没有统一的数据接口,在系统与系统之间很难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
  即使是同一系统的各子系统之间也还不能做到信息的完全共享,这就使得现有的财务信息单一、滞后而且缺乏前瞻性。同时,会计的每一次重大变革,都直接导致审计的重大变革。会计电算化必然对以会计为基础的审计在审计线索的获取、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和方法及审计风险等多方面产生重大的影响。国家审计署从审计这个角度非常关注会计软件数据接口的标准化问题,因为,没有统一的数据接口标准,在审计会计系统时无法查账,数据读不出来,审计现代化就无法进行。
  (五)会计电算化的基础管理工作存在漏洞
  许多会计电算化单位没有严密的基础管理工作制度。首先,在人员分工上,企业对会计电算化操作人员与系统维护人员等岗位没有严格权限限制措施,操作员密码公开或不设密码,为越权使用和篡改数据留下隐患。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十分不完善,使得会计电算化不能正常健康运转。其次,从档案资料管理上,许多单位对存储会计档案的磁盘和会计资料未能及时归档,已经归档的内容不完整,导致不少的会计档案被人为破坏和自然损坏,以至于造成企业财务信息泄密。
  (六)会计电算化重视账务处理却忽视管理应用
  会计电算化的运用可以极大地发挥电子计算机的计算与分析功能,但是,由于受我国传统的手工会计工作主要是事后核算的影响,我国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大多存在着重视报账功能忽视管理功能的现象。就目前企业会计电算化的应用现状来看,会计电算化的使用还停留在记账、算账水平上,并没有应用到企业全面管理活动中,也可以说会计软件只是实现了它的会计功能,并没有实现它的管理预测和分析功能。
  三、会计电算化应用的完善对策
  会计电算化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的标志,在我国,会计电算化尚未得到广泛的推广与应用。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为了促使会计电算化处理的信息更系统化、智能化,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针对以上会计电算化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完善的对策:
  (一)强化会计电算化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应强化企业领导支持会计电算化的自觉认识。企业领导要充分认识会计电算化的重要性,大力支持会计电算化的实施和运作。具体可采取的措施有:在本企业内部要设有专门负责会计电算化实施的主管领导,并对实施效果负责;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本地区的整体发展状况,制订本企业会计电算化实施的工作规划等。其次,企业财务人员在具体实施会计电算化的过程中,在确定系统目标与规模的基础上,要加强对手工系统的研究与分析,应编制实施计划和方案,对各个处理环节的权限和职责做出明确规划,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实施会计电算化的最大效益。
  (二)重视复合型的会计电算化人才培养
  为了适应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求,企业要重视复合型的电算化会计人才的培养,造就一大批既精通计算机信息技术,又熟悉财务知识,能够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财务信息的加工和分析,满足各方对财务信息需求的复合型人才。要能培养出这样的人才,首先,要对高等院校会计电算化专业和与财务相关的计算机专业的教学结构进行调整,对该类专业学生的培养要在计算机与财务两个方面并重,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其次,在会计电算化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注重对财会人员计算机的技能培训,注重对计算机维护人员的财务知识培训,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一线应用与系统维护及能够进行二次开发应用的会计电算化人才。
  (三)加强会计电算化环境下财务信息的安全防范
  为了加强会计电算化环境下财务信息的安全防范,首先,要加强数据处理的控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从软件开发和维护控制、硬件管理和维护控制、组织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和控制、系统操作的管理和控制、文档资料的管理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消除等各个方面建立一整套制度,并保证措施能落到实处。其次,在国家制定并实施了计算机安全法律,全社会加强对计算机安全宏观控制的同时,企业应安装正版查杀毒软件,采用防火墙技术、信息加密存储技术、身份识别技术等安全措施来保证财务信息的安全;再次,应加强对计算机机房设施的管理,制定防火、防水、防盗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的管理办法。
  (四)建立通用、统一的财务软件协议
  目前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方向是实现对企业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一体化、集成化的管理。财务软件日益成为企业全面管理软件中的财务管理模块组成部分,所以,要求现有的财务软件应有很好的融合理论与开发技术,能够实现不同系统层次的数据转换。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应建立一个通用、统一的财务软件协议。在该协议中应明确规定相同的数据接口或者规定公共的转换接口,提高数据的标准接口技术,比如输入、输出数据库名称、格式、类型、字段名称等,从而实现不同的数据可以相互转换,进而被识别和接受,能够在不同软件系统下直接使用。其次,应由相关的上级组织部门协调各单位情况,提供一个适应大多数单位情况的会计电算化协议,各单位遵照执行,使各单位有共同的工作方式。
  (五)做好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的基础管理工作
  会计电算化基础工作主要指会计核算规程是否规范,基础数据是否准确、保存是否完整等。为了做好会计电算化的基础工作,首先,实施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岗位责任管理制度、操作管理制度、维护管理制度、机房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病毒的防治等制度;其次,要做好财务信息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数据输入输出的管理、备份数据的管理、存档数据的管理和保密规程等方面。也就是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后,应及时做好备份硬盘数据,并且每次备份至少两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除过期数据等工作。
  (六)改善和提高会计软件功能
  目前许多企业采用的会计软件虽然已开始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过渡,但总体上讲,模块不能适应管理需要,缺乏高质量的会计软件。要真正充分发挥会计电算化的优势,为单位管理服务,必须将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会计软件功能,向企业全面管理方向过渡。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要加强软件自身的更新和完善,使得我国会计软件能够满足现代跨国企业经营和企业集团化发展的需要,开发出适应跨国企业集团需要的会计软件。
  四、会计电算化的应用与发展趋势
  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国际互联网、企业内部网技术使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使企业走出封闭的局域系统,实现企业内部信息的对外实时开放。会计电算化在网络环境下也发生了变化,在实现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的同时,会计电算化系统正在向网络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在企业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日益一体化的今天,要实现对整个企业资源的规划(ERP),也就要求实现财务业务信息一体化。
  总而言之,随着企业之间更为激烈的竞争,谁能获取更多有价值的信息并做出及时正确的反应,谁就能在竞争中拥有核心竞争力,所以信息流成为了企业的生命线。这就要求企业注重运用科学的理论和先进的信息技术方法来完善会计电算化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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