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人未核定税种信息企业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什么时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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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分公司和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上有何区别?
&&作者:12366问题库录入员&&来源:12366纳税服务指挥中心&&时间:&&&浏览
自<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1" Year="年1月1日起,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所得税应由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缴纳,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无关。总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审批权限在哪里_百度知道
总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审批权限在哪里
提问者采纳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请问汇总缴纳审批权限在哪里?企业应提供什么资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咨询描述,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在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是在汇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该公司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我们使用电话交流可以更详细的解答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解答内容。如果您对此有疑问可以直接拨打热线电话,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分局新办理某保险公司分公司(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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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依申请 &&&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 适用范围:国地税 &&&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 总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分支机构(包 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 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 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 址和邮编。 【业务流程】&&&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流程如图1-31所示。图1-31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流程【资料处理】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报送资料见表 1-30。表 1-3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报送资料清单&&& 上述资料报送条件为: &&&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的报送条件为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 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 相关资料。 【办理规范】 &&& 1.受理 &&&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正确的,受理纳税人资料 并录入相关信息。 &&&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 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 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4)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办法》。 &&&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 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办法》。 &&&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跨地区经营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联合制定。 &&& (5)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 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 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 (6)汇总纳税企业改变组织结构的,总机构和相关二级分支机构应于组织结构改变后 30 日 内,将组织结构变更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所在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57号)第29条规定,将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情况上传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 (7)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 15 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2.归档 &&&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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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税收管理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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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的问题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模式在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后已运行多年,在具体的执行落实过程中,我们发现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一)对总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的方式界定有争议。
新《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57号公告明确,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自行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联合或配合完成税务检查。
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分成税务稽查和日常税务检查,还有纳税评估的方式。从57号公告说明的查补所得税款时要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来看,应该是指的税务稽查。因为纳税评估是不出具税务检查结论的。但在实际工作中,纳税评估才是更常态化的管理模式。如巴陵分局,没有稽查职能,对企业的涉税风险防控纳税评估是主要手段之一。现在57号公告检查的界定模糊,在执行中存在难点,造成纳税评估补税难以操作。我局辖区内共有汇总纳税企业75户,其中总机构4户,分支机构71户。如果说57号公告是为了解决分支机构的管理问题,现在连总机构的纳税评估也陷入了尴尬。因为57号公告出台后,总机构查补的所得税款50%就地入库,50%需要分摊给各分支机构。那么总机构纳税评估补充申报是否也按此执行?纳税评估如何提供税务检查结论?如果总机构的纳税评估补税需要在总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配,那么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也应和税务稽查的处理一样。实际上CTAIS中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补税的操作模块不一样。57号公告出台后,没有明确总分机构的税务检查是否包括纳税评估,同时CTAIS中对纳税评估补税的录入也出现无法录入的问题。
(二)总、分支机构分别归属国地税管理存在管理风险。
由于国地税分设,企业所得税的归属也几经更改,造成现在存在总分支机构分属国地税的情况,也造成管理上的难度。如我局所辖企业泰格林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岳阳林化产品科研开发分公司属于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归我局即国税管理,但其总机构泰格林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归属地税管理。总分支机构归属的不一致,管理容易脱节。在纳税申报上,总分支机构分属国地税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无法实现网上电子申报,只能到纳税大厅进行界质申报,其总分支机构之间税税款分配情况也无法通过CTAIS传递,只能以纸质的资料传递、手工录入,缺乏监控机制。
(三)对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管理基本属于脱管情况。
57号公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管理仍旧采用的是并入二级机构进行预缴,不需要在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新赋予了二级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实施税务检查权。但对二级以下主管税务机关职责明确的是监督和管理,但是既不申报又不能行使检查权,监管基本流于形式,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管理?采取什么方式管理?现在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基本是属于最底层的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地。拿我局来说,辖区内二级以下分支机构41户,以金融、保险、通信等机构居多,机构繁杂,分布广泛。既使现在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被赋予了检查权,但也无暇顾及这么庞杂的分支机构,只能顾及得了二级分支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城市分布的三级机构,其他的也是鞭长莫及,造成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基本脱管的情况。
(四)特殊汇总纳税企业管理政策不一,存在管理风险。
除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外,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国有邮政企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等不适用《管理办法,而是另有文件规定各自的纳税方式,造成管理上的难度。
一是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分支机构的管理基本脱管。基于分支机构管理上的问题,57号公告增加了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构的检查权,但对于57号公告管理范围之外的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
二是由于政策的不明确,部分企业管理存在分歧。如我局所辖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和巴陵分公司,现在明确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文件规定有:
1、《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五、2009年度中石油、中石化汇总纳税后超缴的所得税税款,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核实具体数额后及时办理退库。”
2、《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从日起,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50 %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我局所辖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和巴陵分公司属于二级分支机构。从上面两个文件可以看到,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只对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比例和方式进行了规定,而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623号文件也只规定了2009年度汇缴税款的处理,没有明确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处理方式。现在我局面临的问题就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和巴陵分公司不仅按照50%的比例参与企业所得税的季度预缴,还参与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在57号公告之前就参与),两家企业年度预缴税款超过了汇算清缴的数额如何补退税?现在两家企业参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没有政策依据,按照汇算清缴数额进行补退税也没有政策依据。但事实是两家企业预缴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都参与了,后续到底如何管理?预缴税款超过或少于汇算清缴数额的税款到底如何补退?这些都因为政策的缺失而造成基层税务管理的风险。
(五)总分支机构之间信息获取不及时。
如去年我局对所有的总分机构进行了一次清理,从清理情况发现,岳阳市邮政局、中国电信集团湖南省电信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三家企业的上级机构已经不再是分支机构,而是在湖南省成立了法人公司。相应的各地区的分支机构变成了二级分支机构,但是三家企业都没有到我局来办理变更登记,所以一直是作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企业层级管理信息的获取如果没有一个环环相扣的模式,仅靠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来控制,很容易出现漏管户或者管理不及时的情况。同时总机构与分支之间,也缺乏一个平台让各层级的税务机关全面了解各汇总纳税企业的结构,也容易出现总机构没有汇总,分支机构视为已汇总纳税从而脱管的情况。
二、对策与建议
针对汇总纳税企业在日常基础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进行进一步完善:
(一)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从我局来看,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共有25户,其中二级分支机构有3户,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有22户。其中在我局缴纳税款的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和巴陵分公司的两个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函[号文件的规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50%就地预缴。其他23户企业都不在我局缴纳税款,特别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完全处于管理的盲区,因为没有管理的具体方式,监管成为一句空谈。
57号公告已经明确对除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企业外的其他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拥有税务检查权。那么,对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跨地区经营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如何管理?相对于其他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分支机构更庞大,分散更广,管理的难度更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不承担必要的管理和检查职责,其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本无法顾及,会完全属于脱管的状态。还有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从现有的管理模式来看,监管已成为脱管,因为无从管理,既不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又没有评估检查权,如何开展管理?仅靠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从会计报表、申报情况来了解企业情况,而脱离实际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很难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二)明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特殊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方式。
对企业所得税全额归属中央的特殊汇总纳税企业中,总局又单独下文明确了采取分别在总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的纳税人(如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等),应有具体的后续文件明确其分支机构是否参与汇算清缴及补退税方式等政策,解决基层税务机关的具体管理问题。
(三)统一总分支机构管理税务机关。
对总分支机构分别归属国地税的纳税人进行归口管理,逐步统一总分支机构的管理机关,减少基层管理的难度。
(四)总分支机构纳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一并管理。
尽快建成快速及时的的总分支分机构涉税信息共享及传递机制。应该有一个系统可以与CTAIS对接,数据及时,信息共享。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一户式地从系统中清晰地看到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纳税申报、财务报表等情况。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一户式地获取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的信息,形成共同管理的网络。同时也要将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纳入管理,现有的“管理系统”没有将此类企业纳入管理。
(五)明确评估的权限并赋予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评估或检查权。
明确评估也属于57号公告中所规定的“税务检查”范畴,并在CTAIS中完善总分支机构评估补税的操作规范。
明确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评估或检查权,单纯依靠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汇总纳税企业进行管理,难度很大。汇总纳税企业大多采取总部集中核算的模式,但总部主管税务只能就账面情况进行了解核实,无法看到原始凭证也就无法核实具体的情况,而很多实际业务只有查阅原件才能确定。汇总纳税企业借助基层分支机构管理真空而进行筹划,更加大了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难度。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等的文件规定,现将我市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备案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按57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填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信息备案表》(附件1);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填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附件2)。
&&&&二、汇总纳税企业变更备案管理
&&&&(一)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30日内分别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办理变更备案和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二)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办理变更备案和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备案管理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未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45号)第一条规定备案的,应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于2013年6月底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信息备案表》或《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
&&&&四、总机构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
&&&&按照总局57号公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在汇总纳税企业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的次年5月底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小型微利企业相关证明。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57号公告规定就地预缴分摊的企业所得税;对不预缴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57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五、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管理
&&&&跨地区经营(指跨青岛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57号公告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总分机构均在青岛市(包括各县级市)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管理
&&&&(一)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由青岛市国税系统征管的纳税人,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6号)第一、二、四条规定办理资产损失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由青岛市地税系统征管的纳税人,应按照《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地税公告〔2011〕4号)的规定办理资产损失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应将各分支机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进行汇总,填写《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附件3)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将分支机构上报加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资产损失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三)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七、总分支机构均设在青岛的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
&&&&(一)总分支机构均设在青岛市(包括各县级市)并由青岛市国税系统征管其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总机构应先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只填写主表1至13行次)的电子申报,并将总机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各项资料、分支机构名单、各分支机构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写主表1至13行次)一式两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分支机构汇总申报情况后,将分支机构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受理专用章,退还总机构一份。
&&&&(二)总分支机构均设在青岛市(包括各县级市)并由青岛市地税系统征管其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总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同时附报分支机构名单及各分支机构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写主表1至13行次)一式两份。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分支机构汇总申报情况后,将分支机构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受理专用章,退还总机构一份,并为其出具《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附件4)。
&&&&(三)各分支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确认单》(企业所得税由青岛市国税系统征管的不需报送)、以及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分支机构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法规定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其他相关问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45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57号)、《关于总分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 青岛地税公告〔2011〕4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6号)第三条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1.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信息备案表
2.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
3.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
4.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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