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面临的主要经营风险期权交易有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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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企业在入世后遇到哪些挑战,如反倾销~~该怎样面对??
我国商业企业在入世后遇到哪些挑战,如反倾销~~该怎样面对??
09-03-28 &匿名提问 发布
倾销最初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法律意义上的倾销是以价格歧视为基础,形成了有其特定内涵与外延的概念。1947年关贸总协定(GATT)第6条的规定最具权威性,认为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输入到另一国家的行为。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由此给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以上统称损害);3.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满足了以上所有条件,进口国可以提起反倾销控诉。〔1〕在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21世纪初期,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WTO成员国范围的扩大,各国间的贸易摩擦日益频繁,国际反倾销出现一些最新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倾销的规模来看,由过去传统的几个贸易大国指控倾销转变为反倾销全球化趋势。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反倾销不仅具有防御性特征,它的进攻性与对抗性也是保护国内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武器。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管是贸易大国还是贸易小国,也不管是富国还是穷国,都把反倾销作为主要贸易保护手段,国际反倾销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熟悉和运用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 (二)从反倾销运用的手段来看,由过去单一的关税壁垒转变为以反倾销为主导的多元化的非关税壁垒。 GATT和WTO在经过总共8论的多边贸易谈判后,WTO各成员国的关税率已大幅度降低。税率的下降,使得利用关税壁垒的作用日益下降,新的更有效的贸易壁垒,如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技术壁垒等层出不穷。反倾销作为其中手段之一越来越受到关注,成为21世纪国际贸易壁垒的主导。 (三)从反倾销的应诉情况来看,由过去怠于应诉转变为积极应诉。 20世纪80年代以前,反倾销的应诉率极低,特别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但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的不断发展,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认可的贸易保护措施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识。许多国家和企业从具体的个案实践中认识到,应诉与不应诉的结果差别很大,应诉就有双赢的机会,不应诉就等于承认倾销,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后,很可能会失去原来开拓的市场。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世界反倾销应诉热情高涨且有不断攀升趋势。 国际反倾销的发展变化,也使得反倾销法日臻完善。所谓反倾销法是指进口国为了保护经济和本国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对倾销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国际反倾销立法上看,1947年关贸总协定(GATT)第6条创立了世界第一个反倾销保护的国际规则,成为各国反倾销立法的指导性法律文件。由于当时时代背景和立法实践的局限,该条款规定得过于简单和笼统。1967年《反倾销守则》从内容上丰富和发展了GATT第6条的规则。1973年开始的东京回合多边谈判,讨论通过的1979年《反倾销守则》是对1947年的GATT反倾销规则的重大发展〔2〕。乌拉圭回合制定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即“WTO反倾销守则”在继承1947年的GATT原有规则的基础上,对东京守则作了重大修改和补充,提高了透明度和法律的预见性,强化了反倾销规则,形成一套包括实体和程序规则的完整体系,成为世界各国制定和修改国内反倾销法的主要依据。从各国反倾销立法上看,20世纪80年代,许多国家都未颁布反倾销立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反倾销立法史短,在处理倾销案件时,随意性大,透明度低。而WTO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制的统一性,它是不允许不同地区不同法律规则的存在,不容忍对不同市场主体不同法律规则的存在,不允许相互矛盾的不同阶位的法律规则的存在,一切相同的市场行为均应遵守同样的法律规则。因此,当今各成员国在制定反倾销政策时为避免与国际规则发生误解和矛盾,大量参照国际惯例和规则,使本国的反倾销政策透明、严密而倾向一致,以便有效地保护本国贸易市场。 二.我国现状 中国作为一个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中亚洲国家,各国的反倾销法旨在维护其国家利益,而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条例也主要是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制定的。据统计,从年3月,针对中国反倾销立案数量占了全球总数的14%以上,高居榜首。而目前中国在世界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仅有4%〔3〕。自入世以来,从温州打火机在欧盟遇阻事件,到号称 “入世第一战”的钢铁临时保障措施的出台,再到DVD专利纠纷以及针对中国纺织品、农业产品设置的 “绿色壁垒” 等非关税贸易摩擦,都昭示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新成员国的对外贸易,机遇是潜在的,挑战是现实的〔4〕。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反倾销的形势越来越严峻:首先,对我国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是欧盟、美国、墨西、印度、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而这些国家和地区也是我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其次,我国出口产品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如服装、棉布、棉针织品、粮食等,质量和附加值不高;而且缺少品牌商品,轻易就被外国以种种理由拒之门外。有数据显示,由此国外对我国反倾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00亿美元。再次,由于中国企业为追求短期经济利益,见到某种商品畅销便蜂拥而上,竞相低价出口,是短期内进口国的某一商品猛增,从而引发反倾销指控。最后,我国企业应诉、起诉少,我过企业在2000年前大约有1/3的反倾销案件无人应诉。不应诉等于不战自败。因为不应诉,起诉国政府直接适用“最佳可获得信息”裁决征收反倾销税。 三.中国的对策 由此可见,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不会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消失,相反可能会有增无减。中国正面临着被他国反倾销的一系列问题,面对这些,我们应从多角度采取措施: (一)我国政府应采取的对策。 1.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支持体系,明确政府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政府的所有政策和措施都应该以维护各出口企业公平竞争为前提,否则政府的支持措施就可能成为国外反倾销的把柄。政府应建立国际贸易产业救济和保护机制,从物流、金融、保险、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引导。 2.调整出口导向政策,实施市场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府应当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对出口产品总量和产品结构进行宏观调控,鼓励和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和互补型产业,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基础上开拓新市场。目前我国出口贸易的地区主要集中于韩国、日本、美国和欧盟,这种过分集中的市场结构消弱了我国对外贸易的灵活性和竞争力。我们应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开拓,逐步实现市场结构多元化,提高外贸抵抗外来风险的能力. 3.建立国家反倾销咨询机构和信息网络服务体系。一方面对外传递我国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有关贸易政策的信息,以随时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合理的咨询和审议。另一方面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反倾销数据网络系统,及时公开各国反倾销的法律、法规、政策,各“替代国”的价格、计算数据、成本资料等,及时向国内企业发布预警信息。 4.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机制。以往国外反倾销调查,企业无法提供从原材料的供应到销售各个环节的原始资料和数据,以证明自己是市场经济主体,而被采用带有明显歧视性的替代国的制度。因此,政府要加快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其管理水平,规范其财务管理,准确反映运营成本,符合国际财会规则。逐渐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 (二)国内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1.企业必须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以质取胜。产品的价格是竞争的一个重要形式,但并不是企业出口产品价格越低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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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员的工作性质 跟单员是业务员。他的工作不仅仅是被动的接受订单,而是要主动的进行业务开拓,对准客户实施推销跟进,以达成订单为目标,既进行业务跟单。因此,跟单员要: (1)寻找客户:通过各种途径寻找新客户,跟踪老客户。 (2)设定目标:主要客户和待开发的客户。我们的工作着重点及分配的工作时间。 (3)传播信息:将企业产品的信息传播出去。 (4)推销产品:主动与客户接洽,展示产品,为获取订单为目的。 (5)提供服务:产品的售后服务,及对客户的服务。 (6)收集信息:收集市场信息,进行市场考察。 (7)分配产品:产品短缺时先分配给主要客户。 跟单员是业务助理;跟单员在许多时候扮演业务经理助理的角色,他们协助业务经理接待,管理,跟进客户,因此跟单员要: (1) 函电的回复: (2) 计算报价单 (3) 验签订单 (4) 填对帐表 (5) 目录,样品的寄送与登记 (6) 客户档案的管理 (7) 客户来访接待 (8) 主管交办事项的处理 (9) 与相关部门的业务联系 跟单员是协调员:跟单员对客户所订产品的交货进行跟踪,即进行生产跟踪。跟踪的要点是生产进度,货物报关,装运等。因此,在小企业中,跟单员身兼数职,既是内勤员,又是生产计划员,物控员,还可能是采购员。在大企业,则代表企业的业务部门向生产制造部门催单要货,跟踪出货。 跟单员的工作特点: 跟单员的工作几乎涉及的企业的每一个环节,从销售,生产,物料,财务,人事到总务都会有跟单员的身影出现。特点是:复杂的,全方位的。 1. 责任大。跟单员的工作是建立在订单与客户上的,因为订单是企业的生命,客户是企业的上帝,失去订单与客户将危及到企业的生存。做好订单与客户的工作责任重大。 2. 沟通,协调:跟单员工作涉及各部门。跟单员与客户,与计划部门,生产部门等许多部门的工作是一种沟通与协调。都是在完成订单的前提下而进行的与人沟通的工作。沟通,协调能力特别重要。 3. 做好客户的参谋:跟单员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料,对他们的需求比较熟悉。同时也了解工厂的生产情况,因此对客户的订单可以提出意见,以利于客户的订货。 4. 工作节奏多变,快速:面对的客户来自五湖四海,他们的工作方式,作息时间,工作节奏各不相同,因此,跟单员的工作节奏应是多变的。另外,客户的需求是多样的。有时客户的订单是小批量的,但却要及时出货。这就要求外面跟单员的工作效率是快速的。 5. 工作是综合性的:跟单员工作涉及企业所有部门,由此决定了其工作的综合性。对外执行的是销售人员的职责。对内执行的是生产管理协调。所以跟单员必须熟悉进出口贸易的实务和工厂的生产运作流程。 跟单员的素质要求: 跟单员的工作性质与特点决定了其从业的素质要求: (1) 分析能力。分析出客户的特点及产品的价格构成,以利于报价。 (2) 预测能力。能预测出客户的需求,企业的生产能力及物料的供应情况,便于接单,生产及交货的安排。 (3) 表达能力。善于用文字和语言与客户沟通。 (4) 专业知识。对所跟单的产品要熟悉。了解产品的原材料特点,来源及成分。知道产品的特点,款式,质量。便于和客户及生产人员的沟通。 (5) 与人共事的能力。与各部门的人员打成一片,使其自觉完成客户订单。 (6) 人际关系处理的能力。处理好与客户,与上级,与同事,与外单位人员的关系。通过他们来完成自己想要做的事。 (7) 法律知识。了解合同法,票据法,经济法等与跟单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做到知法,守法,懂法,用法。 (8) 谈判能力。有口才,有技巧。 (9) 管理与推销能力。对外推销高手。对内管理行家。 (10) 物流知识。了解运输,装卸搬运,保管,配送,报关等知识。 跟单员的工作内容及知识,技能要求: 跟单员的工作内容主要有:外贸业务跟单,物料采购跟单,生产过程跟单,货物运输跟单及客户联络跟踪(客户接待)。 1.出口货物跟单;(外贸业务跟进)了解基本外贸知识:(谈判,报价,接单,签合同 等等)。基础外语及函电往来。 2 .物料采购跟单。(业务跟进)懂营销,懂产品。(物料,性能,使用,保养) 3 .生产过程跟单(生产进度跟进)懂生产,懂管理,懂沟通。 4 .货物运输跟单(出货跟进)货物运输知识,(运输工具,方法,配柜)及了解报关知识。 5.客户联络跟踪 (客户接待):了解对客户的管理,懂国际礼仪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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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20多年间,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经济从封闭走向开放,并逐步扩大开放的广度和深度,融入国际分工体系,成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主动参与者。世界银行认为中国是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少数几个最大的赢家之一。中国的国际贸易规模在过去22年里扩大了约22倍,世界排名从开放之初的第32位上升到目前的第9位,年均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从80年代初的不到20亿美元,上升到现在的400亿美元左右,从1993年以来一直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外商投资东道国,如今累计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已达3500亿美元。中国经济的国际化程度大大提高。中国通过积极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吸收外国投资与扩大国际贸易,有力地促进了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创造了大量新的就业机会,推动了国内经济体制改革,提高了国民经济运行效率,增强了综合国力,使中国在国际经济与政治事务中能够发挥更大作用。  中国之所以在经济全球化中赢得主动,是因为中国政府从本国的比较优势出发,制定了正确的对外开放战略,并一以贯之地加以实施。总体而言,中国的比较优势主要是其低廉的劳动力与土地,成体系的制造业基础和潜在的巨大市场规模;比较劣势则主要是一些重要技术开发能力弱、某些自然资源相对匮乏和经济体制中存在的缺陷。中国并行地在汽车、石化等“制高点”领域实行:进口替代”战略和在劳动密集型部门实行“出口导向”战略。这两种战略的同时实施,使中国避免了其他单纯实行“进口替代”战略的发展中国家所出现的国际收支严重失衡恶果。为了克服体制上与国际规则不接轨的劣势,中国在经济特区、开发区等局部地区率先实行与国际接轨的体制和优惠政策,这种局部突破的策略有效地促进了吸引外资与国际贸易的扩大。  上述开放战略虽取得了巨大成功,但其成本也相当高。例如,汽车、石化等“制高点”产业由于长期受到过度保护,其国际竞争力一直较低;出口导向部门具有“大进大出”的特点,与国内经济联系少,对国内经济的带动作用有限;国内市场的部门分割与地方保护现象普遍存在,大国经济的优势难以发挥;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在税收、市场准入、投融资等诸多方面存在着普遍的差别待遇,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等等。  中国加入WTO以后,在新的国际环境下,以往实行的“进口替代”和“出口导向”并行的战略将有必要调整,逐步转向在更加开放的条件下谋求竞争优势的战略。竞争优势的基础是比较优势,这个问题已经有了较多的研究。人们通常强调的是中国劳动力供给充裕、价格相对较低的优势,国家幅员辽阔,某些资源供给充足的优势等。除此之外,还有两个值得重视的优势。  一个优势是大国市场的规模经济。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多的人口,且处在经济和居民收入快速增长阶段,人均收入正接近1000美元。随着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中国已经和正在进入对具有显著规模经济效应的家电、汽车、电子通信等产品的需求迅速扩张期。这一市场条件有可能使某些相关产业形成世界上特有的规模经济效应,其中既包括企业内部的规模经济,也包括由于产业聚集而形成的外部规模经济。由此而产生的低成本不仅会使国内消费者受惠,也有助于提高这些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另一个优势是具备了重点发展加工组装制造业的有利条件。一些年来,中国经历了以轻纺工业、重化工业为重心的发展阶段,目前正在进入一个以加工组装制造业为特征的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国可以提供加工组装制造业所需要的资本、劳动力(特别是技术人员和熟练劳动力),利用有较高水平且相对成熟的技术,生产出技术含量和附加价值逐步提升的产品。从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的走势看,一批有较高技术含量和附加价值的加工组装产业也会向中国转移。近年来,颇具规模的计算机组装加工基地在中国的珠江三角州地区快速形成,已经显示了这一趋势。一般认为,汽车产业是中国加入WTO后受冲击较大的领域之一;但据我们的研究,在经过必要的调整后,在今后10年左右,中国极有可能成长起全球最大的汽车生产基地之一。  如果上述比较优势能够成功地转化为竞争优势,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的新形势下,中国完全有可能在国际分工格局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  (二)中国政府的职能转变:已经取得的进展  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有力地推动了国内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为了避免国内经济体制与国际通行的市场规则的不一致,中国在经济特区等局部地区率先引入市场机制,实行符合国际惯例的经贸规则。特区不仅是中国对外开放的窗口,而且是市场化改革的实验田。中国政府将特区的成功经验向更大范围推广,形成了开放与改革良性互动的局面。在这一过程中,中国政府职能的转变方向和界定依据逐步得到明确。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机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同时,要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和维护平等竞争,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国有资产和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实现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府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段论述概括了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在政府经济职能上的认识进展,同时也指出了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方向。按照这一基本方向,一些年来政府职能发生了多方面的积极变化。  ——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框架初步建立。计划、财税、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基本形成了计划、金融、财政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调控机制。国家计划突出了宏观性、战略性和政策性,大幅度消减了指令性计划指标,强调计划指标要少而精,总体上是预测性和指导性的。财税体制正在由计划经济下的生产建设经营性财政向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公共财政转变,以分税制为核心的新财税体制初步形成。金融体制摆脱了计划经济时期“ 财政的出纳”的窠臼,正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构建现代化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调控监管体系。政府通过综合运用财政税收政策、货币信贷政策等经济手段以及法律手段调节经济运行,有效地治理了先后出现的严重通货膨胀和一定程度上的通货紧缩趋势,逐步积累了在经济转轨过程中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的有益经验。  ——培育、规范、监管市场体系取得一定进展。中国政府在不断发展商品市场的基础上,逐步培育生产要素市场,努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日益明显。2000年,在社会商品零售额中,按市场价销售的比重已高达95%,比1995年提高6个百分点。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超过1000家,股票总市值48000多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7%,成交金额60800亿元。外汇市场、劳动力市场和技术市场获得长足发展。90年代以来,相继颁布实施了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风险较大的期货市场和证券市场,通过健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了风险防范和监管机制。政府在规范、监管市场主体、市场组织形式和市场交易行为等方面,正在走向制度化轨道。  ——政府以往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方式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变。政企分开迈出较大步伐。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经商办企业的做法,已经改变。政府各部门解除了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企业。电信、电力、铁路、民航等垄断性行业的改革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在加强所有者监督职能方面,政府采取了向重点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派驻监事会,以及向资产经营机构和大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等措施,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提出“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正在对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调整。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发生了重要变化,国内生产总值中非公有制经济所占份额接近1/4。中国政府已经承诺,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不对国有企业施加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以保证各类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  ——在管理涉外经济方面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外贸、外汇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通过降低关税、减少配额、取消出口补贴,及实行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等,初步形成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外贸、外汇运行机制。引进外资的地域和行业限制逐步放松,各级政府在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外商投资、简化办事程序、改善投资环境等方面作出积极努力。  ——政府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职能有所加强。随着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入口、资源、环境和社会保障对现代化建设的压力日益增大。适应这种形势,中国政府制定和实施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并积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前,中国人口出生率已经降到一个较低水平。政府实行了严格的资源管理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取得一定成效。政府加强了对基础科学研究的支持,将应用型科研机构推向市场。普及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和改革高等教育体制取得明显进展。与新体制相适应的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正在有序推进。  ——政府自身改革取得一定进展。首先,确立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方赂,提出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目标,并努力付诸实施。按照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政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重视和加强了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公务员制度和廉政建设制度。其次,政府机构改革逐步深入。1998年以来,从国务院到地方政府,相继开始了力度较大的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这次改革强调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按照精简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较大幅度地调整和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重点加强综合经济部门和执法监管部门,精简撤并专业经济部门,适当调整社会管理部门。机构改革后,国务院组成部门从40个减少到29个,部门内设机构精简了1/4。移交给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和地方的职能200多项,人员编制减少一半。机关工作作风和效率有了一定改进。各级地方政府也进行了相应精简,职责权限进一步明确。再次,政治民主化向前推进。更多地听取专家、公众意见和接受媒体监督,促进了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通过直接选举区、县人民代表和农村基层政权领导,以及推行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等,基层民主政治得到发展。公益组织和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的自主治理机制也逐渐发育,在争取公共利益、协调经济社会矛盾以及补充、替代和监督政府职能等方面,开始发挥积极作用。  (三)政府职能转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各级政府的职能转变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同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从总体上看,政府自身改革仍然落后于经济体制转轨的进程,政府职能转变力度也小于机构改革的力度。政府职能转变和自身改革在有些情况下是主动推进的结果,在另一些情况下则是迫于形势压力,缺乏远见、深度和系统性,治标不治本。在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自主治理的关系上,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尚待解决。  ——政府对微观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直接干预依然过多,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尚未形成。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经济转轨时期又有某种扩展的行政审批制依然广泛存在,特别是企业设立、领导人任免、投资、外贸等领域的行政审批亟待清理、削减。值得注意的是,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某些政策的实施又产生了强化行政审批和个案处理的副作用。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以及兼并收购等资产重组活动中,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往往出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甚至长官意志,对企业进行不适当的行政干预。例如,强行要求效益好的企业在投资、担保贷款、资产重组等方面照顾劣势企业,甚至向企业摊派政府的行政性支出。国有经济布局不合理、战线过长的问题依然突出,对其进行战略性调整的力度不够,进展迟缓。对非公有经济的限制依然过多,公乎竞争环境尚未形成。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混淆不清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如何构建新型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已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所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在投融资领域,存在着政府以直接干预微观投融资活动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的倾向,其结果往往达不到宏观调控的预期目的,同时又加强了政府对投融资活动的不正常的干预。不少部门和地方政府仍然过多地承担着投融资主体的职能,花费大量精力争资金、争项目,投资决策依赖于行政机关的层层审批,不按科学严谨的、市场化的投资决策程序办事,缺乏严格的投资风险责任机制,屡屡造成重大的投资失误。  ——规范、监管市场秩序的力度不够。一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例如反垄断法迟迟没有出台,难以运用法律手段打破行政性垄断;证券市场的退出机制至今没有最终建立,难以保证上市公司质量。二是执法不严,管理松懈,纪律松弛,甚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致使已有的法律、规章和制度形同虚设。三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分割不断变换手法,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这些因素导致了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突出表现为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偷税、逃税、骗税、骗汇和走私活动猖獗,社会信用关系紊乱,逃废债务现象相当普遍,建筑领域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低劣的问题严重,等等。  ——一些政府部门出现利益集团化和非公共机构化倾向,公共服务职能弱化,乃至体制性腐败加剧。政府改革中专业经济部门陆续撤销以后,综合经济部门、执法监督部门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能需要加强。但是,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在制定规划、方案和法规时,或在处理部。门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矛盾时,往往受到本部门或所管辖的行业利益的局限,对国家利益、公众利益考虑不够,甚至作出违背这些利益和法定程序的行政决策。随着市场化改革向垄断性行业的逐步深入,相关领域的部门利益、行业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正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同一部门兼有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的状况,容易强化部门的既得利益,使某些行政主管部门比地方政府更加留恋行政审批权。由于对微观经济活动设置了过多的行政审批事项,使体制性腐败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甚至愈演愈烈。  ——中央和地方的责权利关系尚未理顺。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有:(1)国家财权财力在中央和地方间的分配关系尚不合理。一方面,中央财政可支配的财力明显低于国外平均水平。不少地方挪用工资和养老金搞建设,把欠帐留给中央和省级政府,不利于中央政府实施有效的宏观经济调控,也不利于通过转移支付手段帮助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另一方面,国家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于中央,税权划分缺乏稳定的法制基础,难免导致地方政府变通国家税法、越权减免税和滥用收费权。(2)在分权过程中,一些应当下放给企业的权力没有落实到企业。中央政府放给企业的一些自主权,往往被地方政府截留,不少地方政府迟迟不愿向企业放权,在政企分开方面落后于中央政府。(3)行政性集权一分权一收权的框框还没有根本突破,按市场经济规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职能、责任和权利的框架还不清晰。人们习惯于按计划经济下“先集权、再分权”的思路考虑问题,还没有确立市场经济下“分权优先、集权居后”的观念。经济体制改革的方案以及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大多按行政层次、行政区划进行试点再逐步推广,或者限制在一定行政区划的范围内实施。这样往往增加行政层次,例如计划单列市的设置就使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更加复杂。中央政府对不同地区实行差别性优惠政策,不利于加强区域经济联系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不适当的分权容易导致宏观经济失控、地区差距扩大和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反过来又可能成为重新集权的诱因。  ——依法行政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不高。首先是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与立法进程不协调,影响执法效果。目前中国在制定有关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和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方面已经取得长足进展,但是由于经济体制转轨和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执法效果往往不理想。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经常遇到行政性垄断的阻碍。其次是执法落后于立法。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的行为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在许多地方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再次是部门、地方政府的法规甚至内部文件与国家法律存在矛盾。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出现内部文件的权威大于部门法规,部门法规的权威大于国家法律的现象。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处理矛盾和问题时,往往先依据本地内部文件和法规,然后才考虑中央政府的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法律。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是以国家法律法规而是以内部文件甚或长官意志作为判决依据。此类问题较多地表现在企业改制和涉外经济纠纷等方面。  (四)加入WTO对中国政府提出的新挑战  应当说,在经济转轨的复杂环境中,中国政府的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能够取得已有的进展是很不容易的。国际社会对此也作出了积极评价。改革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时间内是难以避免的,只能通过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求得解决。中国加入WTO,对政府作用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挑战,甚至在某些方面规定了政府改革进展的时间表,这就大大增强了加快政府改革的紧迫性。  加入WTO是中国政府和人民自主的、主动的选择。之所以作出这种选择,是基于对国际经济发展规律的理解,对中国参与全球经济竞争潜力的认识和信心。对现阶段的中国来说,WTO和经济全球化都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一方面,加入WTO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新机遇。例如,中国可以抓住当前国际产业转移的时机,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加速中国工业化进程,提升产业结构;可以更加深入地参与国际分工,发挥本国现实和潜在的比较优势;可以抓住新技术革命带来的机遇,发挥后发优势,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另一方面,加入WTO后中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由于市场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国内经济势必面临国际市场的强大竞争压力。中国传统的优势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会受到其他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强的挑战。在吸引外资方面,我们面临周边国家强有力的竞争。中国在加入WTO谈判中承诺了开放市场的义务,“进口替代” 与“出口导向”相结合的战略将难以像过去那样继续实施。国际上有的研究报告指出,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的经济竞争力非但没有提高,反而有所下降。加入WTO后能否有效提升自己的经济竞争力,将对中国构成严峻考验。加入WTO后,对中国现行经济体制将会产生更为深刻的影响,其中最为直接和突出的是各级政府面临的挑战。  ——对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提出新要求。加入WTO,实质上是按照统一的市场经济规则参与国际经济竞争,能否通过进一步开放市场和引人竞争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关键在于国内市场机制能否充分发挥作用。中国经过2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初步确立了市场经济的框架,但国企改革、建立国内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等方面还相对滞后。如果这些领域的改革不能加快并取得显著成效,扩大开放市场就可能未得其利,先受其害。  ——对合理把握市场开放进程,趋利避害,实现以开放促发展提出了较高要求。加入WTO后,中国政府要履行所承诺的开放市场时间表,所涉及的问题包括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放开贸易经营权、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这些变化大部分将在2005年以前实现,时间紧迫。市场开放将会引入竞争压力,有利于提高国内的资源配置效率;但开放过快,也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过大冲击,引发一些经济和社会问题,对开放与改革进程产生不利影响。这就要求政府在扩大开放前加快国内改革,提高国内企业和市场对外部冲击的适应能力,同时合理把握市场开放进程,采用得力措施化解开放市场可能引起的矛盾,使负面效应尽可能降低。  ——对政府在开放条件下保持宏观经济稳定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入WTO后,中国经济更深地融入全球经济之中,一方面可以更多地分享全球分工之利,另一方面,也更容易受到来自国外的冲击。从理论上讲,一国政府难以同时兼顾独立的货币政策、固定汇率和资本自由流动三个目标,政府只有具备较强的在开放条件下稳定本国宏观经济的能力,才可能为本国企业创造一个较平稳的市场环境。同时,面对种种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要求政府在危机治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上表现出更强的能力。  ——对政府管理机制提出了新要求。加入WTO后,要求政府机构更加精简和人员更加精干,决策更加科学,政策更具透明度,廉洁程度提高,效率进一步改进。只有如此,才能创造出有利于增强中国经济竞争力的“软环境”,使中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中居于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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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 ·《人民日报》今天发表社论祝贺我国入世 .... 第四,实行贸易保护机制,如反倾销。 ■ 点评:世贸组织中所要承担的义务随着全球贸易发展而不断变化, ... 李章揆博士说, 中国入世将不可避免地给韩国经济的发展带来机遇和挑战。 ... 入世后,这一趋势会更加 明显,从而使得韩国企业在海外市场上将面对来自中国的更大竞争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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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虽然已加入了wto,从理论上说,不应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外国对中国企业的出口反倾销不会就此停手。在中国出口反倾销问题上,我们还任重道远。为了尽量减轻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外贸乃至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我国必须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思路: 1、出口企业要控制好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其标准是要使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同类竞争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保持相近,尤其是要贴近出口国竞争产品的价格水平。一些集中供货的产品,国内厂家不多,如大型成套设备或类似产品,应当由行业协会或商会出面,实行价格协调,不应再打内战,要一致对外,不仅要保护本企业的利益,而且要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 2、建立反倾销调查的预警机制。利用现有驻外经商处的力量跟踪当地市场行情,尤其要密切监视我国大宗出口产品的市场及价格状况,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定期向国内提供研究报告,将外国反倾销政策的动向及时反馈给国内,使国内企业和商会尽早得到哪种商品可能被反倾销立案的信息,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今后这一工作应加速推广,使尽可能多的企业受惠。 3、要控制好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速度,切忌某项产品在短期内大量或成倍增长,不顾进口国市场容量以及进口国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如何。纵观过去发生在国外的反倾销案件,很多案件的发生都与中国产品出口过低,出口量过大有关。因此,出口企业加强自律,发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国外的反倾销案件。 4、提高反倾销应诉率。以往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应诉率低的原因很复杂,但怕打“洋官司”或希望别人应诉,自己搭便车的想法是最主要的因素。入世后,国内企业应改变旧的心态。具体应诉中,企业除了要聘请精通wto规则、国际法和国际贸易知识的律师抗辩外,关键是做好举证工作,就被诉企业情况、国内市场、起诉国销售情况、生产成本等内容,在律师指导下填写问卷调查。这也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律师和专业队伍的建设,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基金的尽早设立。 5、积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商会及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政府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通过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应诉,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为了使指导、帮助和协调更为有力,可以赋予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和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 6、修改现行反倾销法律。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需要不断完善,与国际反倾销法律接轨。首先,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例》已经增加了累计评估等新内容,但是对于什么是规避行业,哪些行为属于规避行为,对于进口倾销产品形式的变化如何辨认还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其可操作性,阻止国外一些企业利用我国反倾销措施的不完善在我境内进行倾销。其次,反倾销调查期限应该缩短。我国规定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8个月,这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差距。欧洲委员会立案的调查期一期在6-8个月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查时间相对短一些,可以裁定倾销存在的可能性就大些,可以控制倾销者规避法律的行为。再次,我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复杂,涉及到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及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同海关总署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调查,国家经贸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进行损害的调查,这种方式造成了资源浪费,增加了协调难度,降低了效益。最好由一家机构全面负责倾销和损害的调查,管理的简单使反倾销诉讼程序快捷,也使企业利用反倾销程序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更大的有效性。 7、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竞争战略及策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力争以质量、价格的双重优势占领市场。 8、通过海外投资转移原产地。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一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或正在失去比较优势,可以转移到内地生产或国外生产。如果这种产品市场主要在国外,就应当优先考虑转移到国外生产。通过改变原产地,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视线,或者转移到进口国生产,就地销售,绕过贸易壁垒。这是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经常采取的措施。 9、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规范会计资料。在反倾销调查中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否则由进口国政府选定的第三国同类商品的出口价作为替代价确定正常价值,而进口国所选的替代价肯定对应诉方不利。所以,企业应加强财会工作,使企业会计资料符合国际规则,在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能够提供完善且符合规范的有关会计资料。我国的一些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诉中败诉,部分原因就是不能提供有关商品生产的会计资料。 10、利用wto规则解决国外对华反倾销中不公正待遇。(1)利用wto反倾销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对其他成员实施反倾销法提出自己的意见。(2)作为第三方,在参与另两个成员间的争端解决程序时,向wto工作组提交自己的法律意见及陈述。(3)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努力争取wto成员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保护。 我国加入wto最大的好处之一,是利用wto成员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产品的出口。因此,我国产业界应和政府密切配合,对外国的反倾销措施做出正确评估,以确保中国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所应享有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 {WTO legal|《反倾销协议》中文简称=英文名=Agreement on Anti-dumping英文简称=原文=生效时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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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反倾销 应该做什么   一、尽快得知立案消息。   消息来源有:企业自己的海外渠道;律师界;互联网上外国相关官方网站;我驻外商务处;外经贸部公平贸易局及相关商会等。   二、积极应诉,顽强抗争。   即使不能取得全胜,也可以努力使征收的反倾销税有一个级差状况,在可忍受的关税限度内继续出口,维系市场份额和长期客户关系。国家指导应诉的相关部门是外经贸部公平贸易局。贸易局授权五矿化工、轻工工艺、纺织服装、医保、机械电子、食品土畜等六大商会协助企业应诉。   三、快速反应,聘请律师。   注意“三要两不要”:要请懂国际贸易、懂生产流程的律师;要请擅长反倾销诉讼业务并有实战经验的律师;要请在立案前5年内或立案调查时未代理过起诉我国出口产品案件的律师。曾代理过起诉中国案件的律师不要请;进口商的律师最好不要用,以免泄露自己的商业机密,对日后出口不利。准备充分动手早,律师应尽早进入。   四、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在调查过程中,美国商业部人员对会计记录最感兴趣,要求中国企业提供所有必要的数据,以便进行计算。除了核查构成成本的各个环节因素外,还对公司性质及谁是公司的决策者相当感兴趣。因为调查者认为,这些问题也很重要。在国有体制下,厂方需要证明他们的商业决定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其他意志左右。这种调查过程有点类似办案的取证过程。中国企业一定要抓住这种机会,在律师和商会的指点下,配合调查,积极应诉。   五、多角度寻找突破口。   应诉中,利用一切法律赋予的权利,从多角度寻找突破口,敢于处理,善于处理,首先力争把倾销幅度压下来,另外还有胜诉的可能。 入 世 之 后 话 倾 销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 李 军   今年7月19日,从我司律师处传真来了美国商务部对1999年~2000年反倾销复审的终裁结果。裁定对我司征收11.39%的反倾销税率。这一结果虽对我司有失公充,但在全国已是最低税率,将会对我司的出口产生积极影响。   那么,什么是“倾销”呢?经历了多次反倾销应诉后,我们的员工实在应该清楚地了解倾销与反倾销的来龙去脉。倾销是一种跨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是指同一产品在国外市场(进口国)出售的价格低于其正常的价值。(一)倾销的确定   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确定一项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要求将被指控倾销产品的出口价格与该产品的所谓“正常价值”作比较。所谓正常价值,在《反倾销守则》以及各国的反倾销立法中都规定可以采用三种方法来确定,即国内的销售价格,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和结构价格,在我司进行反倾销案子应诉过程中都必须提供产品的结构价格,它包括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一般费用及利润而推算出的价格。(二)工业损害的确定   进口国存在工业损害是对一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第二个必要条件,工业损害分为三种情形:生产相似产品的工业存在“实质损害”,即:被调查的进口产品数量从绝对数量上看,或者在相对于进口国的生产和消费数量上看是否存在大幅度增长及该进口产品价格同进口国同似产品的价格相比是否存在大幅度的降低,或是否大幅度地压低了进口国同似产品的价格或阻止其上张和该产品对进口国同似产品生产商的影响如何。(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着因素关系   《反倾销守则》第3条第4款规定,必须证明由于进口产品的倾销,正在造成成本守则所谓的损害,只有调查机关以充分的证据证明进口产品的倾销与进口国工业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征收反顷销税。(四)反倾销的调查程序   反倾销的调查程序通常由各国主管国示贸易的行政部门负责,一般可分为申诉,立案调查、初裁、终裁、司法审查等阶段。   1、申诉   反倾销程序一般从申诉开始,应以书面提出,且符合一定的要求。
  2、立案调查   调查开始后,调查机关应向出口商、生产商发出调查表(也称问题单)反倾销的调查期限,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个月。   3、初裁
  如果初裁确认了倾销和损害,就要对指控倾销产品采取要求进口商在清关时交纳保证金,直至作出最终裁决。   4、终裁   终裁是指调查机关作出初裁之后,经过进一步对证据的收集核实而对反倾销案作出的最终裁决,反倾销税率的征收,由海关执行。反倾销已越来越成为各国各地普遍应用的一种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并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国外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将继续大幅度增加。同时,应充分利用其反倾销法律中对我国非市场经济等歧视性规定而裁定高额反倾销率。因此,企业要积极应诉,规范自身,知己知彼才能争取赢得低税率甚至是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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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访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鲁夫        垄断现象比较普遍  主持人:微软诉讼案发生后,理论界和新闻界对加快我国的反垄断立法的呼声甚高,你是专门研究反垄断法的,在你看来,这种呼声是否有现实的基础?或者说我国经济生活中已经出现较严重的垄断现象,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鲁:从实际情况看,垄断分为三大类:一是行政垄断。  政府职能部门利用权力搞地区封锁或强制交易,让消费者买它指定的商品。二是行业垄断。公用企业和其它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行为。三是经济性垄断。自由竞争行业出现的垄断行为,有三种形式:一、企业间通过协议,联合限价,联合抵制,划分市场等;二、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企业市场占有率高是竞争的优胜者,本身受法律保护,但它不能滥用其支配地位;三、企业间反竞争的购并。形式也很多样,有两个企业合在一起,有一个企业买另一个企业的资产,还有用签订协议的形式,一个企业控制另外一个企业。这种购并可能会导致市场结构不完善,排挤其他竞争者。所以许多国家反垄断法规定对企业购并要进行审查,防止购并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性损害。  结合我国的市场现状,由于我们仍处在经济转轨过程中,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现象还比较普遍,而自由竞争领域的垄断现象也已出现,特别是企业间的价格协议等。  现行法律尚不完备  主持人:那么,我们能否援用现行的法律来有效制止垄断行为,保持竞争活力,保护消费者权益?  鲁:我国还没有法典意义上的《反垄断法》,但是现行法律中已有一系列反垄断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二章规定了11种行为,6 种为不正当竞争行为,5种为垄断行为,包括公用企业等强制交易行为、行政垄断行为、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搭销行为和串通招投标行为;二、《价格法》。第14条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中,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低价倾销行为及价格歧视行为属于垄断行为;三、《招标投标法》;四、地方性法规。  目前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主要有:工商局,负责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计委,负责执行《价格法》。在司法实践中也大量出现了反垄断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但从整个上讲,我国的反垄断法制尚不健全。世界上现在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统一的反垄断法,同时建立一个比较集中的执法部门。因为垄断案件很复杂,有高度的专业性,面对的都是大企业,他们的市场权力很大,需要建立一个高度权威性、专业性的部门来集中执法。  立法有利于经济安全  主持人:现在人们的注意力大多集中在微软案件上,而对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来说,另一个背景同样是不可忽视的,那就是加入WTO。对此应如何正确认识?  鲁:目前反垄断立法炒得很热,微软事件只是一个导火索,真正具有推动力的应该是加入WTO。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是维护经济安全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开放度的提高,目前已经出现了跨国公司在国内的垄断行为。入世后,市场准入更宽松,跨国垄断对国内的危害更为直接,如两个国外竞争对手在国外划分中国市场,跨国公司利用不正当手段挤压国内竞争者等,此时必须依据反垄断法予以制裁。二是外来投资者也希望有反垄断法。外来投资者要在国内市场与中国企业和其他外国企业竞争,也需要公平的竞争环境。而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之一,没有它市场秩序将难以保证。三是世贸规则中有大量反垄断条款,我们有承诺,必须将它反映在国内法中,这也是一种义务。  主持人:看来,出台《反垄断法》已是大势所趋,你认为它将是什么样的?  鲁:据悉,有关部门已经起草完《反垄断法(草案)》。将来出台的反垄断法,我想有两个基本特点。首先会借鉴国际通行的作法,是比较现代的竞争法。因为我们实行的是现代市场经济,机制是一样的,面临的全球化也是一样的,如何制止垄断行为,特别是跨国的垄断行为,都要适用国际统一的规则。其次要反映自己的特色。行政垄断是体制转轨过程中需要克服的一个很重要的垄断类型,它对转轨的危害比较大,是个很大的障碍。因此,无论是从规范的清晰度,还是从执法的力度上,都会有特别的强调。         消除观念上的误区  ———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小洪             保护竞争机制的完善  主持人:微软诉讼案以来也出现了不同观点,建议我国反垄断应缓行。你认为,从微软事件中,我们应该如何评价反垄断的功用?  陈:近几年,美国在多次批准电信、石油、医药、金融业的多起大型合并的同时,为什么却要判微软犯法?我以为这说明美国各界高度重视竞争机制的作用。反垄断法被认为是美国最重要的经济法,其重要性在于它直接关系市场机制能否得到维持、正常运转。微软再成功,也不能违反反垄断法。许多观察家指出判微软犯法的重要背景是,由于美国信息产业和技术水平高,无国能与之竞争,在这种情况下,确保竞争机制发挥作用,就成了确保美国高科技产业技术进步的关键。  这次判决还说明美国不仅根据市场份额,而且要结合企业行为判断公司是否违法。过去美国曾仅根据企业过高的市场份额就判断企业违法,就可以肢解企业。这叫做反垄断法的市场结构原则。说明这个原则的经济理论是哈佛学派的产业组织理论。70年代以后美国芝加哥学派向哈佛学派提出挑战,指出仅根据市场份额宣判企业违法会阻碍企业技术进步,造成经济损失。以后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得到采纳。  从微软诉讼案中看出,反垄断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竞争机制。因为,如果竞争机制没有了,资源配置得不到优化,社会效益,包括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就达不到最大化。所以,我认为只要搞市场经济就必须有反垄断立法。  反垄断不限制企业长大  主持人:有人认为我国目前尚不需要反垄断法,一个理由是,中国企业小,主要问题是能否长大的问题,有反垄断法不利于企业规模扩张。  陈:有些人特别是企业界人士认为我国制定反垄断法条件不成熟,其主要理由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规模经济,没有反垄断的土壤;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在这个时候通过反垄断法,会妨碍企业壮大和规模经济发展。微软诉讼案发生后,有人借题发挥,认为反垄断法是大企业的天敌。其实这些都是对反垄断法的误解。  问题是首先反垄断法不会限制企业长大,一般没有在一个大规模的市场上有1/3或更高的份额,反垄断法不会限制企业长大。事实上美国是实施反垄断最严格的国家,大企业也最多。其次反垄断法还有鼓励企业合并的作用,因为反垄断法限制企业串谋,但是企业合并了,就不会成为“串谋”制裁对象,结果反垄断法反而促使企业合并长大。这种情况,公用事业领域企业较多,竞争性领域也有。  行政垄断当属反垄断之列  主持人:有人认为中国的主要问题是行政性垄断,反垄断法解决不了行政性垄断问题,因而立法意义不大。  陈:这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我国的行政性垄断包括:①行政机构采用越权的非法手段分割、封锁市场;②政府机构根据行政法获得分割市场的手段,如一些城市立法限制小轿车进城市,或没有根据地授予企业业务垄断权;③企业利用和政府授权的垄断性公司的特殊关系排挤竞争者等。由于处在经济转轨时期,上述问题不可能都靠反垄断法解决。但是反垄断法由于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管辖权”较大,对行政性垄断也有约束作用。  为了使反垄断法更有效地对付行政垄断,在立法形式上还可采用先有基本法、后有专门的条例,对反行政垄断作出具体的规定;对地方性立法和行业规章制度的制定,要严格接受反垄断法的协调,与之相抵触的一律取消;对行政垄断的查处要做到“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同时进行”,加大对行政垄断的制裁力度。  有人担心反垄断法将会限制自然垄断领域,如供水、供气系统企业的活动。由于反垄断法承认“适用除外”原则,这种担心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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